Contract
永春县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甲方: 永春县横口乡人民政府、 永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乙方: (土地竞得单位)
丙方: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一)宗地编号:永春县 2023-89 号。
(二)宗地位置:下洋 镇 涂山 村。(具体位置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宗地面积: 20786 平方米(折 31.18 亩)。
(四)宗地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
二、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永春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乙方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代办服务,在乙方提供办证、办照相关材料后,协助乙方办理立项、环保、产业、用地、规划、建设等各方面手续,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2、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税收、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通用设备制造业的项目建设,未经甲方和县工信商务局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宗地的工业生产类别。
2、乙方承诺自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工;自开工之日起, 12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竣工验收;自竣工之日起, 6个月内项目投产。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延迟的除外。
3、乙方承诺至项目投产之日,乙方对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不低于280万元/亩,总投资额不低于 8730.4万元。
4、乙方承诺必须在永春县依法纳税,在项目竣工投产(项目竣工后第六个月起即自动视为已经投产)后,每个完整纳税年度亩均纳税额不低于128.3万元(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由乙方负责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5、乙方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除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外,还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如实告知其受让方。乙方在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如乙方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已违反本协议书中的任何约定,乙方必须承担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处理完成后由甲方出具相关确认意见;
(2)受让方须与甲方、丙方重新签订《永春县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
6、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项目投产后,乙方应每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7、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求、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税收、生态环境要求等指标落实情况的,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应根据国家、省、市用地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乙方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2、丙方有权将履约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报请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失信主体不得参与我县土地一级市场交易。
三、违约责任
(一)未经甲方和县工信商务局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宗地工业用途或工业生产类别的,乙方同意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由政府按残值评估补偿,乙方不提出抗辩。
(二)乙方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且乙方应继续履约;乙方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丙方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
(三)至项目全部竣工之日,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约定投资额的,乙方须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 5 %标准向甲方缴交违约金,并在1年内将未达到的投资额补充到位,乙方逾期未将投资额补充到位的,每延期一日,乙方须按实际总投资额与约定总投资额的差额部分的 1 ‰的标准,向甲方缴交违约金,直至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与违约金之和达到约定总投资额。
(四)乙方税收贡献如未能达到本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乙方须按实际纳税额与约定纳税额差额部分,向甲方缴交违约金。乙方自违约发生之日起一年无法或拒不缴交违约金的,同意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由政府按残值评估补偿,乙方不提出抗辩。
(五)乙方在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如实告知受让方本协议约束条件,导致本协议的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项下不能通过指标考核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效力
(一)乙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同时签订本协议,甲方和丙方共同负责对乙方取得土地后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管。本协议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和附件共 6 页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于2024年 月 日在福建省永春县签订。
六、其他说明
本协议中开工标准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类型的,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标准指“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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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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