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保险人因接受其他医疗检查和治疗,而需将种植体人为取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磁共振及 CT 检查、正畸及颌骨手术等)。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牙失败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可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xxx)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xx本合同的约定,年满18周岁(释义二)、身体健康且在保险人指定的齿科医疗机构
(xxx)进行口腔种植手术(释义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的齿科医疗机构对由投保人投保时指定的单颗牙齿进行种植一期手术(释义五),并于该手术完成后的第 7 日(含)至第 180 日(含)内,经指定的齿科医疗机构专科医生(释义六)确诊因发生纤维性愈合(释义七)、术区感染
(释义八)或种植体意外受力并发症(释义九),出现种植体无法完成骨整合(释义十),且种植体无法存在于颌骨内的情况,致使该单颗牙齿的种植一期手术失败的,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种植失败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种植牙失败保险金,不得超过被保险人进行种植一期手术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种植一期手术失败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行人为将种植体取出;
(三)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的齿科医疗机构进行的种植一期手术;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进行的种植一期手术;
(五)被保险人未按专科医生的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接受其他医疗检查和治疗,而需将种植体人为取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磁共振及 CT 检查、正畸及颌骨手术等)。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三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四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告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第十六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一)。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十二)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xxxx)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 、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指定齿科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明细单据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在拒赔的情形下,保险人将承担因投保人提供索赔要求所必需的证明、收据、信息和证据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六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效力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部分 释义
一、 保险人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三、齿科医疗机构
是指经保险人指定、具有合法开展齿科诊疗资质的医院口腔科、口腔医院、牙病防治所、民营口腔诊所等医疗机构。齿科医疗机构详细名单,以保险人的最新公布信息为准。
四、种植手术
一种以植入骨组织内的下部结构为基础来支持、固位上部牙修复体的缺牙修复方式,包括种植体的一期手术植入和愈合基台成形牙龈袖口。
五、种植一期手术
种植一期手术指将种植体植入颌骨内并具有相应种植体所要求的初期稳定性(以相应种植体厂家界定的最低标准扭力值为准)的手术行为。
六、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审
核;
(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七、纤维性愈合
是指种植体在植入后,种植体与颌骨间产生纤维愈合,未形成良好的骨整合,纤维性愈合的植体无法承重而无法进行种植上部修复,需取出种植体。
八、术区感染
指在种植体植入手术后,因院内感染控制不当或患者术后对术区自我控制不当而造成的的种植牙术区感染而导致种植体周围炎,积极配合医院治疗感染后仍未能控制,最终导致种植体失败,松动或脱落的情况。
九、种植体意外受力并发症
是指在种植体植入骨组织后的等待骨整合期间,因种植体的机械性因素(如应力集中、过度碰撞等),造成种植体骨整合不良、植体边缘骨吸收,并最终导致种植体松动脱落的并发症。
十、骨整合
指种植体植入骨组织后与骨组织发生的生物结合。这种结合是指种植体在骨组织中牢固的固位,包括其在承受咬合力的情况下。种植体与骨组织间没有结缔组织,为直接接触连接。十一、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退保手续费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十二、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十三、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