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2月1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医药科技”)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医药科技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 017900),与现有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鹏华医药科技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鹏华医药科技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30日及以上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医药科技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医药科技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与鹏华医药科技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一致。
鹏华医药科技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医药科技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鹏华医药科技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或拨打全国
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医药科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 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二部分 释义 |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销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x,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 |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 |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 4、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 |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 |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 |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 |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 |
x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 |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 x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 |
公告。 |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 ||
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 |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 |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 |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 |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 |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 |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 |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 |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 |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 |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 |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 |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 |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 |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 |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 |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 |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 |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 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 |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 | |
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 | 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 |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 | |
人超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 过 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 | |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 |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 |
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 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 | 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 |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 | 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 |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 |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 |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 |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 |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 | |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 |
回处理。 | 回处理。 |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 ||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 |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 |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 |
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 x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 |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 |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 |
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 |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 |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 | |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 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 | |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 |
第七部分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托管人 |
合同当事人及权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x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 |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格; |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
益。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 |
的合法权益。 | ||
第八部分 基金 | 一、召开事由 | 一、召开事由 |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人大会: | 大会: |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 |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 x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 |
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 | 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 | |
收费方式; |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 | |
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 | ||
第十四部分 基 | 四、估值程序 | 四、估值程序 |
x资产估值 |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 |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 |
告。 |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 |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 |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 |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 |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 |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 |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 |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 |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 |
大。 |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 |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 |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 |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 |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 x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 |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 |
值予以公布。 |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 |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第十五部分 基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x费用与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
准和支付方式 | 准和支付方式 | |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 ||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 | ||
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 ||
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 ||
公式如下: | ||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 ||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
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 ||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 |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 |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 |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 ||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第十六部分 基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x的收益与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 |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 |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 |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 |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 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
能低于面值; | 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 |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 |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 |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 |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 |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 |
第十八部分 基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x的信息披露 |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四)基金净值信息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 |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 |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 |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 |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 |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 |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 |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 |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 |
净值。 | 累计净值。 | |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x、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 |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 |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 |
点五; |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 |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 |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 |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 |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 |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 |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 |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三、基金托管人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
对基金管理人的 |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业务监督和核查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 |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 |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 |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 |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 |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
四、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
对基金托管人的 |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
业务核查 |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 |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 |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 |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 x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 |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 |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
八、基金资产净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 |
值计算和会计核 | 核程序 | 核程序 |
算 |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 |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
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 | 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 | |
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 | |
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 |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8)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8)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 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
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 |
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x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 |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责赔付。 | |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 | |
负责赔付。 | 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 |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 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以及登记 | 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 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 |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 误,进而导致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 |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 |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 理人负责赔付。 | |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 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以及登记 | |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 | |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 |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 |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 |
响。 |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 |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任一类基金份 | ||
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 ||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 ||
的影响。 | ||
九、基金收益分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
配 |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 | |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 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 |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 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 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
十一、基金费用 |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x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 |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 |
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由 |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 |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 费用由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 | |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x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
的调整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 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 |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 |
x,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 |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 x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 | |
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 |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 |
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 |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 |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 公告。 | |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 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 |
规定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 |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 | |
x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 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 |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 |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