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MB019607720221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中心对北山公园西大门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核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00XXX000000000000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中心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彤
乙方:山西国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曲产业园五龙口街 199 号汇大国际 0 xxxxx 0 x 0000 x 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高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太原xx技术开发区支行帐号:141000684018170170331
根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中心对北山公园西大门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核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
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中心对北山公园西大门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服务地点: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规定的地点提供服务及成果
第二条 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服务范围:对阳泉市开发区北山公园西大门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工程结算审计,通过审核、比对、查证,对发现的送审工程终点不符合施工合同,或违反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错,以及其他人为高予再纠正,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二)服务要求:对阳泉市开发区北山公园西大门建设项目情况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书;本项目的服务均须执行国家及行业协会现行的规范、标准规程、办法,以及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审计服务方面的文件、规定。
第三条 合同委托服务期限
x项目服务期限为两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月内完成。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一)资金性质
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或采购人自行支付。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大写):捌万柒仟元人民币(小写:87000 元);
(三)结算方式: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提交报告送审稿,送审稿评审通过暨本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清全部项目款项的 90%,剩余的 10%作为质保金 1 年后支付完成。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
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3、委托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负偏离服务质量标准,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则甲方有
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甲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甲方的设备设施(如有)的完好无损,如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发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x合同所约定工作内容中正式成果的知识产品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为履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公开,并保证在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
第八条 履约验收
乙方在规定时限内交付甲方最终成果,成果验收由甲方负责组织进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项 1 %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 7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当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乙方服务工作范围内,如因工作未达到服务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结束后 10 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的损失有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x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新的意向,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就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
乙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
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 3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起诉或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4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响应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说明文件)
3、采购文件(含澄清或修改文件)
4、供应商所做的其他承诺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本合同的签署地: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中心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