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E3213010313105758001002
2022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二标段
勘察计合同
项目名称:2022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二标段
发包人: 泗洪县农业农村局
设计人:_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1 年 10 月 30 日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名称: 2022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二标段
合同编号: E3213010313105758001002
泗洪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 2021 年 10 月 14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签订本协议书,合同价为 : 最终以农开工程概算程序生 成的勘测设计费用*83%结算(且单个项目前期费用不高于单个项目财政投资的3%)。
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一条所列的合同条款中词语涵义相同。
一、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
二、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三、合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为:(2022 年度高标准农田项目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地形测绘、环评、洪评、
水土保持、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年度计划编制(含系统填报) 等前期工作,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预备费、施工招标后结余资金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四、合同工作要求
乙方的勘察、设计工作应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乙方提交的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要求,并应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家咨询审查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内容完整,设计深度达到规范要求,工程概算全面、合理,原则上不得突破可研阶段批复投资估算。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接受甲方组织的预审,以及上级主管
部门的审查、审批。
(2)招标设计文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设计、控制投资,设计深度应符合甲方有关招标设计编制规定要求,并满足工程招标需要,为工程施工招标和实施投资包干提供准确可靠依据。招标设计阶段,乙方应根据调查研究,通过方案比选和技术经济分析,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但该方案应符合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意见的有关强制性要求。招标设计文件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接受甲方组织的审查。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在甲方批准的招标设计文件基础上进一步详细、具体的设计,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安装及施工进度的要求,并提出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施工图文件应根据施工进度制定分批提交计划,并接受甲方组织的审查,并至少派一名设计代表进驻工地,配合施工。
(4)勘察工作应根据各阶段的设计需要进行,并满足设计对勘察资料内容、质量、精度和进度的要求。
(5)本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期间、各标段招标期间、施工期间,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做好配合服务工作,协助甲方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和局部变更设计。
(6)成交人须配合审批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阶段审查时的相关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成交人须承担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费及服务费。
(8)有关本项目勘察、设计具体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文件第二章。
五、设计周期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提交时间:进场后在业主规定的时间 内完成;(2)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 30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概算等全部资料文件;(3)测量与勘探资料提交时间:应满足各阶段设计进度的要求。
六、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
1、设计文件提交数量根据审查及建设需要提供。
二、 勘察设计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现行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招标文件使用。
1.1 甲方:即招标人,为泗洪县农业农村局。甲方(招标人)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履行相关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等中的甲方(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
1.2 乙方:即中标人,指其投标书已为甲方所接受,并与甲方签订了合同书承担本合同工作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
1.4 项目分管人:指由乙方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者。
1.5 项目负责人:指由乙方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及技术负责人。本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水利类专业,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
1.6 专业负责人:指由乙方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名,乙方批准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各专业负责人。本合同各专业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2.1 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乙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设计工作大纲的总体安排向甲方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设计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甲方控制设计进度的依据。
2.2 乙方在进行设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损失,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2.3 转让与分包
不允许转让与分包
2.4 本项目勘察工作应达到相应规范深度,如达不到相应规范深度,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相应勘察费用,乙方仍应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支付的勘察费用按实际发生量计算,实际发生量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甲方应尊重乙方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3.2 甲方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
3.3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3.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5 甲方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负责设计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审工作,并向乙方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意见。对乙方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6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及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1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2 设计文件质量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定额、办法等的要求;设计文件的深度必须满足国家及水利部对相应设计
阶段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2)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合同约定。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应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必须符合结构安全性要求;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但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或限制材料的来源渠道,不得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已淘汰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3)乙方应在设计文件中积极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但如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没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须组织相关权威部门予以论证、检测通过后方可使用。
4.3 设计进度要求
乙方应按批准的设计进度计划保证工作进度,并须每两周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如甲方认为进度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增加设计力量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 7 天内增加人员,且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
4.4 人员配置与变更
(1)乙方应为本项目设计配备项目分管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以及能够满足设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本合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水利类专业,且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本项目各专业负责人应根据设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各专业负责人均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2)乙方应按投标书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后续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稳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不得更换。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自合同生效起履行职责,至后续服务期结束为止。主要专业负责人乙方如需更换,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甲方可以向乙方索赔。如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规活动,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
(4)乙方按投标书承诺或经甲方批准同意的分包计划进行分包,并对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不能胜任相应的分包任务,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 7 天内
给予答复,并承担因更换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5 设计文件的咨询与审查
4.5.1 乙方在设计工作过程中遇重大技术问题,以及需采用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时,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审查会或有关权威部门进行咨询或审查,由甲方批准后咨询或审查意见应作为乙方设计依据,所需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4.5.2 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不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问题,乙方必须在收到审查意见后 7 天内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并免费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问题,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决。由于审查意见要求的乙方的返工,如属乙方的原因,返工费由乙方承担;属甲方的原因,返工费由甲方承担。
4.5.3 如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设计计算 书,以及所有完成设计工作所必需的科学研究试验成果资料,接受甲方或甲方委 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5.4 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乙方提供的设计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的审查并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4.5.6 设计文件批准后,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变更。
4.6 后续服务
乙方应做好如下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工作,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各标段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及 8 套完整的招标图纸,并按甲方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议,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负责上述招标过程中的业主标底编制。
(2)乙方应在本合同项目开工前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3)在工程实施阶段,在接到业主或监理单位通知后三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相关问题;
(4)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甲方对技术及施工方案进行优化或变更设计,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变更设计图纸。
(5)乙方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参加本合同项目的阶段、竣工验收,配合国内各级主管部门相关检查、
稽查、审计、评审等工作,配合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的相关工作。
4.7 本合同项目中,乙方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甲方需要乙方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8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资料。
4.9 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如因其采用的结构形式或工艺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4.10 除本同规定的设计任务外,如有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零星附属工程或配套性工程的设计任务,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
5.1 付款方式
提交完整施工图纸经审核合格交付业主后付合同价的 20%,县级验收合格支 付至勘察设计合同价的 80%,余款在市级验收合格后付清。
5.3 有异议的支付
如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甲方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
知要求乙方澄清,甲方审查确认后,应在收到乙方澄清 30 日内支付。如乙方收
到甲方要求乙方澄清的书面通知 15 天内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甲方不予支付,直到乙方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5.5 勘察、设计费的支付调整
甲方对乙方设计费的实际支付金额及周期可根据本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前期工作经费下达的周期和金额作相应调整。
5.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合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调整导致设计费用的变化,本合同价不予调整。
第六条 奖励、违约与赔偿
6.1 奖励无。
6.2 甲方的违约
6.2.1 由于甲方原因取消项目建设计划,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以乙方已提供的成果为准)支付乙方相应勘察、设计成本费用。
6.3 乙方的违约
6.3.1 如乙方设计内容、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时间延误、费用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由乙方继续改正完善勘察、设计外,甲方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费用损失程度或不良影响程度扣除乙方合同价的 5%~10%的违约金。
6.3.2 如乙方未按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设计,或未根据设计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者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甲方可按合同总价的 5%~1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6.3.3 如因乙方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乙方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相应合同价的赔偿金。
6.3.4 如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乙方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承担设计费总额 1 倍的赔偿。甲方有权报请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
6.3.5 除非甲方同意,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应承担 3000 元/天违约金;因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可以中止合同。
6.3.6 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审查后,如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查意见修改、补充设计文件,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按可研报告、初步设计 报告阶段设计费的 2‰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延期 15 天内,如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有权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设计费中抵扣。
6.3.9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本合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甲方将按合同总价的 2%扣除乙方的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本合同项目专业负责人,每更换一个,甲方将扣除乙方的违约金贰万元。常驻人员在工天数少于 15 天/月的,少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的违约金贰仟元整。
6.3.10 如乙方将本合同项目转让,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且不支付该分包工作量的设计费,并按设计 费总额的 5%~10%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6.3.11 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发生 15%(含 15%)以上偏差的,甲方将扣除乙方违约金 3000 元/处。
6.3.12 所有违约金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乙方合同价中扣除。第七条 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7.1 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在本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费结清后自行失效。
7.2 变更
在合同履约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时间等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变更。
7.3 推迟与终止
(1)甲方可以在至少 28 天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开支减到最小。
(2)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若甲方在 21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甲方可以发出
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 28 天后发出。
7.4 合同中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中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其它
8.1 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导致乙方工作量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甲方,并采取合同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乙方应保持详细的原始记录作为损失补偿的依据。
(2)甲方在与乙方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乙方的工作期限并增付费用。
8.2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8.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4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合同协议书的
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期间,除与仲裁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8.5 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 20 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
理由和证据,甲方在 10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 20 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
理由或证据,乙方在 10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