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CKJ-BD-YY-20181024-01
合同编号:ZCKJ-BD-YY-20181024-01
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
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合作协议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中创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年XX月XX日
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中创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方式:010-88689922
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0 xx
x方简介:
乙方简介:中创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即北京市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市级平台 e 充网”)是国内最早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一站式多元化充电服务平台,能够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查桩、找桩、充电等全面服务。该平台以互联网新业态思维运营方式,利用“互联网+”的模式,推广城市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整合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下游资源,为各级政府、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汽车生产和应用企业创造价值。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智能便捷的充电服务。促进全国充电服务的互联互通、开放共赢。目前已服务于北京市、西安市、昆明市、成都市等多个城市的政府、行业和消费者用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36 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18]107 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 2018-2019 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108 号)、《关于组织好新能源小客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项目申报 2018 年度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工作的函》(京发改【2018】21 号)、《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
施建设的办法》(京管发[2017]99 号)的要求,“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加快优化公用充电设施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及时传送充电订单数据。”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通过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互联互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合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通过本次互联互通战略合作,乙方配合甲方将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 e 充网、开展充电设施专项补贴申领工作,协助甲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为双方日后的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2.2.1.甲方自愿依照市级平台 e 充网接入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通过接入市级平台 e 充网,申领北京市充电设施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北京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北京市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资金
☑.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2.2.甲方向乙方开放必要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数据和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信息数据,接入市级平台 e 充网,并根据《北京市市级平台 e 充网互联互通技术对接实施细则(2021)》、《北京市市级平台 e 充网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工作指南》、《北京市市级平台 e 充网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接入工作指南》要求,在确保技术接口响应能力及充电订单字段要求,保障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前提下,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将充电订单数据推送至市级平台 e 充网。乙方用户可使用市级平台 e 充网移动客户端在甲方旗下充电设施完成启动、停止充电及充电费用支付行为,用户与乙方进行充电费用结算,充电价格由甲方决定;
2.2.3.双方同意按照 x收代付方式 进行资金结算:(账户清分结算详情见附件二);
2.2.4.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企业账户清分结算服务,保证甲方充电设施订单资金的安全性和财务透明化。如果双方对于应付的充电总金额有异议,双方应当立即就所异议的款项进行友好磋商,以解决
此等异议,待双方确认一致后,以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当次解决方案; 2.2.5.乙方将与甲方联合开展各类线上或线下品牌营销活动;
a:乙方可支持配合甲方组织的线下营销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展会、论坛、xx等,以增强双方品牌认知度、加强移动客户端产品用户粘性、提升用户忠诚度;活动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b:可根据甲方需求,在乙方移动客户端 Banner 页、微信公众号为甲方推广上线活动信息、新
闻稿等,具体排期安排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另行商定;
2.2.6.甲方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 e 充网的技术对接工作于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甲乙双方在全国区域内开展合作。
双方合作期限为 3 年,从 2022 年 月 日到 2025 年 月 日,在合作期限终止前 3 个月内,双方可以友好协商续签协议。
3.1.1.甲方享有其自有信息、数据、物料、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等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3.1.2.甲方享有双方合作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及其他收益;
3.1.3.甲乙双方就合作项目开展充分的数据共享和交互,但原属于一方的数据、信息、数据库等仍归该方所有,接受共享和交换的另一方应当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1.4.如甲方需要在充电设施桩体统一粘贴市级平台 e 充网二维码,二维码样式由乙方提供,甲方承担制作费用;
3.1.5.甲方应对接入市级平台 e 充网的充电设施加强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对外运行的可靠性,保障充电服务质量。由于甲方运营管理的充电设施自身可用性、稳定性导致用户消费行为中断、用户投诉及安全事故,应由甲方承担客户服务及相关责任;
3.1.6.甲方承诺向市级平台 e 充网推送的充电设施信息数据准确有效,符合《北京市市级平台 e 充网互联互通技术对接实施细则(2021)》中相关要求,因甲方向市级平台 e 充网推送的信息数据及时
性、准确性等不符合相关要求,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1.7.合作初期甲方应根据《北京市市级平台 e 充网互联互通技术对接实施细则(2021)》文档完成相应的开发、联调等工作,为保障双方利益,节约时间与人力成本,甲方还应合理配置开发人员配合乙方的相关工作,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调试工作,则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1.8.甲方如申请北京市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资金,应自行准备车辆配合乙方进行实车测试。
3.2.1.乙方享有其所有输出物,包括文字、图片、数据、物料、计算机软件等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3.2.2.乙方承诺针对甲方推送的充电订单相关字段信息及数据,不向除政府主管部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漏;
3.2.3.乙方享有双方合作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及其他收益;
3.2.4.甲乙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乙方须配备团队人员,全力支持与配合;
3.2.5.乙方有权在自有产品端,包括且不限于移动客户端、Web 端等产品中展示甲方充电设施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实现充电设施启动、停止充电及电费支付功能;
3.2.6.乙方为有效提升甲方充电设施使用效率,有权通过自身开放平台 OPEN API 或SDK 软件包形式,将甲方充电设施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及启动停止功能服务开放给第三方城市服务商、电子地图服务商、车企、车辆运营服务企业、分时租赁服务商、新闻客户端服务商及出行类移动客户端服务商;其间的数据运营效率及用户订单资金安全由乙方负责,因第三方服务商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x协议的下列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名词解释》
附件二:《市级平台 e 充网企业账户清分结算服务协议》附件三:《企业廉政协议》
5.1.如果出现严重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
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
5.2.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可以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完成;
5.3.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变动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
6.1.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6.2.双方应对本协议订立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
6.3.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1.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7.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之前的任何口头约定及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即失效。
8.1.合作期间内,双方均有权将对方列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或以类似名义对外宣传,但不得有损对方商誉,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等;
8.2.双方的合作具有非排他性,合作期间内,双方均可与其他合作伙伴就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事项进行合作;
8.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信息 | 乙方信息 | ||||
联系人 | 电话 | 联系人 | 电话 | ||
商务对接 | 商务对接 | xx | 88689922 | ||
数据对接 | 数据对接 | xx | 88689922 | ||
核查对接 | 核查对接 | xx | 88689922 | ||
清分对接 | 清分对接 | xxx | 88689922 | ||
客服对接 | 客服对接 | xx | 88689922 | ||
技术对接 | 技术对接 | xxx | 88689922 |
为保证双方合作业务高效开展,双方就商务、数据报送、站点线下核查等业务建立联系人机制。若其中一方更换业务对接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联系人机制正常运行。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xx): 中创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1.运营单位: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经营活动,处理与市级平台 e 充网常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报送、场站核查、活动运营、客户服务、清分结算的单位。
2.产权单位: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拥有充电设施所有权,与充电设施项目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吻合,各项补贴申领的主体单位。
3.养护单位(即技术支持):负责充电设施售后服务,保障充电设施平台系统稳定性,确保充电设施硬件安全运行,硬件维护,能够与市级平台 e 充网完成技术对接工作的单位。
4.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5.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即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6.代收代付:乙方于每月底与甲方进行本月度的充电费用总金额的对账与结算,充电金额单价按照双方确认的甲方对外公开的价格计算。
7.充电电费:充电设施运营商向电动汽车用户所收取的电费;
8.充电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商向电动汽车用户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
9.充电费:充电电费加充电服务费的总费用;
10.移动支付手续费:用户采用移动方式支付充电费时,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的手续费;
11.清分:乙方根据电动汽车用户在运营商充电桩消费的情况,将甲方账务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类,并列出相关的明细信息;只能对清分前一天及之前的交易进行清分。
12.记账时间:乙方收到甲方的订单,以计入乙方数据库的时间为记账时间。
13.对账:甲、乙双方对清分的信息进行核对,以确认交易信息的一致性和正确性;
14.结算:甲、乙双方根据对账后的结果,进行资金的结算;
15.超额订单:是指计算错误的订单,需要支付的充电费高于用户正常需要支付的费用;
16.未达账项:是指用户充电后,在 24 小时内没有及时支付充电费的订单。
市级平台 e 充网企业账户清分结算服务协议
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充电费服务,甲方作为清分结算主体,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甲方企业平台应按照《北京市市级平台 e 充网互联互通技术对接实施细则(2021)》对账接口,每日推送交易对账单给乙方,以核对双方账单一致无误。以订单充电结束时间为准,超过 7 个自然日仍未推送乙方的订单,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企业平台不支持系统对账,乙方直接按已接收推送订单进行清分。
甲、乙双方按照 日 清 月 结的方式进行。即乙方每天对前一天(00:00:00-23:59:59,此时间以充电结束时间为准)的交易进行清分,甲方须在 7 个自然日内进行清分结果确认,特殊情况下(如周六日,节假日)甲方可以顺延对清分结果的确认;对于超期未进行确认的,则默认为甲方已确认;双方已经清分确认的订单,不进行再次的对账与清分。
在对账及清分结果确认过程中产生的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清分对接人进行双方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结果进行处理。
在乙方提供代收充电费服务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渠道将产生移动支付手续费,移动支付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 微信,支付宝手续费率为:0.6%;
⮚ 最终的费率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际收取手续费率为准。
垫付订单由乙方垫付给甲方,垫付订单的移动支付手续费由甲方承担,手续费的费率为 0.6%;
甲乙双方按自然月进行结算,即结算周期为每个月 1 号至月末最后一天,双方对上一个结算周期内的所有自然日的清分结果进行结算,如果双方对于某一天的清分结果没有共同确认,则不进行该结算周期的账务结算,乙方须于清分结果确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对公账户内打款结算;
甲乙双方采用代收代付方式结算充电费用,用户使用乙方 App 启动甲方充电设施产生的充电费用,由甲方根据结算周期内的实际订单金额向乙方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最终实际开票税率以国家最新增值税税率政策为准)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签署协议前应向乙方提供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包括公司地址、企业银行账户、企业支付宝账户、联系方式、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甲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公司证件及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如需变更上述信息,须在变更前 7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独立承担因资料不准确、不真实、未及时通知变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如涉及发票开具信息变更,甲方应在申请开票当月月底通知乙方;
2.1.2.甲方充电设施如使用第三方运营平台,需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书面向乙方明确清分对账主体,如指定第三方为清分主体,三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明确清分对账主体的,乙方有权按约定与甲方办理清分结算,因此导致甲方与第三方运营平台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均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2.1.3.甲方应妥善保管在乙方对账系统中使用的用户信息以及各类密码,并独自承担因其用户信息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
2.1.4.甲方应及时对清分结果进行确认,因甲方未及时确认而造成的结算延迟和资金损失由甲方承
担;
2.1.5.其他损失:因甲方系统、运营、或网络等原因造成的订单异常,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例如:超额订单损失由甲方承担;
2.1.6.因乙方系统接口的程序缺陷、安全漏洞、感染病毒等原因所导致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2.2.1.乙方负责自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甲方提供本附件内“1、服务内容”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2.2.2.乙方对自身企业账户服务系统的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及时性负责;
2.2.3.乙方负责受理涉及自身支付系统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
2.2.4.乙方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乙方平台过程中所遇到的数据对账、资金清算等有关问题;
2.2.5.乙方签署协议前应向甲方提供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包括公司地址、企业银行账户、企业支付宝账户、联系方式、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乙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以上资料信息及公司证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乙方如需变更上述信息,须在变更前 7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独立承担因资料不准确、不真实、未及时通知变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如涉及发票开具信息变更,xxx在申请开票当月月底通知甲方。
2.2.6.退款:对于电动汽车用户反馈的支付金额错误的交易,甲乙双方确认后,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2.7.在“1.服务内容”所列业务下,乙方不向甲方收取额外服务费;如出现所列业务之外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行号: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甲方支付宝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创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0200053709200148163
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
开户行行号:102100005374
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6348375727P
联系电话:
乙方支付宝账户信息: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xx): 中创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企业廉政协议
甲方:
乙方:中创三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为加强甲乙双方在商务活动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合同双方的各项活动,保障顺畅、公平的商业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在商务往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以及事前事后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不会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保证己方工作人员与对方工作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工作人员提供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以任何理由为对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接受或暗示为对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为对方工作人员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资。
(五)不以任何理由为对方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xx、公正的宴请、健身、娱乐活动。
(六)不许诺事后给予对方工作人员利益。
(七)不以其它手段为对方工作人员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上条款中所称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和实物。如回扣、佣金、股份、股东资格、债券、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红包、礼金、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
游费用、就业机会、项目机会、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房屋、车辆、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提供房屋装修、借贷款项、借用物品、特殊待遇等财产性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等。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如违反以上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任何一方多次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各方的违法违纪人员,由各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公司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甲方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如实举报或投诉,乙方监督渠道信息如下:
◼ 客服监督举报电话:000-000-0000
◼ 行政监督举报电话:000-00000000
◼ 监督举报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 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