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3]定期寿险 0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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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南
x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三、四、十五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二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承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 受益人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 续保第十五条 释义
附表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附加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同。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
x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包括:
(1) 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2)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
(3) 暴雨:指24小时降水量超过100毫米的暴雨,以国家气象部门宣布为准。
(4) 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 雷击:指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需根据医生诊断或尸检确认。
(6) 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 山体滑坡:指山体斜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
(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慧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9) 龙卷风:指一种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10) 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1) 暴风雪:指12小时内降雪量大于6.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雪量大于10.0毫米或积雪深度达8厘米的降雪过程,以国家气象局或主管部门宣布为准。
(12) 地面塌陷: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或土体在自然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且塌陷面积大于0.2 平方千米,并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六、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利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根据附表《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您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x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申请人为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 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见释义)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二、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附表《保险费退还比例表》所列比例退还已收保险费。若在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
二、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四条 续保
一、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以前,如我们未收到您书面提出的不续保申请,并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我们收到您缴付的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
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9 周岁(见释义)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
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 79 周岁生日)。
二、若我们决定不再予以续保,将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您。在此情况下上述第一条不再适用。
三、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十五条 释义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周岁:是指以户籍证明或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附表:《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效力终止日至下一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 不同交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 |||
月交 | 季交 | 半年交 | 年交 | |
足十个月 | —— | —— | —— | 60% |
足九个月小于十个月 | —— | —— | —— | 50% |
足八个月小于九个月 | —— | —— | —— | 40% |
足七个月小于八个月 | —— | —— | —— | 30% |
足六个月小于七个月 | —— | —— | —— | 25% |
足五个月小于六个月 | —— | —— | 50% | 0 |
足四个月小于五个月 | —— | —— | 40% | 0 |
足三个月小于四个月 | —— | —— | 25% | 0 |
足二个月小于三个月 | —— | 30% | 0 | 0 |
足一个月小于二个月 | —— | 0 | 0 | 0 |
少于一个月 | 0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