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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211 证券简称:海高通信 主办券商:中投证券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地通”)、北京赛普工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投资”)、xx、xxx 2017 年 6 月 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股东星地通、赛普投资与刘青经友好协商,签订了
《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同意就行使《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各 方认为应采取一致行动的其他事项。自星地通、赛普投资和xx成为公司股东以 来,该三名股东在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权的行使保持一致。星地通与赛 普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隋xx先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xxx先生与xx女士。截至 2017 年 6 月 4 日,实际控制人隋xx先生通过星地通与赛普投资控制公司 36%股份,xx女士持有公司 14.22%股份,两人合计控制公司 50.22%股份。
近日,公司新增股东xxxx受让xx女士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xxxx与xx女士为夫妻关系,即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 2017 年 6 月 6 日,xxxx与xx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14.22%股份。为保持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的延续性,星地通、赛普投资、xx、xx于 2017 年 6 月 6 日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各方愿意就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包括现行有效或日后不断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以及各方认为应采取一致行动的其他事项。
(二)一致行动的实现
1、xx和xxx为公司股东期间,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xxxx和xx的意思表示(同意/反对/弃权)保持一致。
2、各方中任一方拟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该等议案的内容与另外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外任何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四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任何一方或四方的名义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3、对于非由协议主体中任何一方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星地通、赛普投资、xx三方应当就待审议的全部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三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份数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xx与xx所持股份数合并计算。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 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东星地通、赛普投资、xx、xx于 2017 年 6 月 6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控制地位,稳定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避免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能够提供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隋xx先生、xx女士。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