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 24 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
(保监发〔2014〕44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财险”)为我公司的关联方,现将我公司与建信财险签署的统一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 号)相关规定。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完成与建信财险协议的签署。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作协议,公司将与建信财险开展双方开展资金拆借或回购;双方在一级或者二级市场进行债券或股票的认购或买卖交易;双方基于金融产品的转、受让;投资基础资产包括对方资产的金融产品;发起设立以对方为交易对手1或以对方资产为基础资产的金融产品;双方互相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服务;开展保险业务相关合作等。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以对方为交易对手:指对方在发行的金融产品中作为融资主体、偿债主体或担保人等主要参与主体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建信财险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属于我公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由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公司主要经营领域包括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责任保险;船舶/货运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 10 亿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5X78N2A。
(三)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一季度,我公司与建信财险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资金运用)合计为0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x项关联交易遵循如下定价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具体而言,如有政府定价,则执行政府定价;如无政府定价,优先以市场价格作为基准;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合理的成本加成定价;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的,可以协议定价,但不应逊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款和条件。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具体业务交易价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商业惯例确定。
(二) 交易结算方式
具体业务交易结算方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商业惯例确定。
(三) 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双方完成签署后生效。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x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批通过。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经公司全体非关联董事及独立董事审议,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与建信财险签订了《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一关联交易协议》。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