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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我要去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我要去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融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仅指债务性融资,以下均称“融资”。
第三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融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及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融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审批决策权限的公司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涉及的其他融资事项由财务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 公司单个融资项目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含 1500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30%(含 30%)的融资,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50%(含 50%)的融资,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单个融资项目金额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亦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30% (含 30%)的融资, 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50% (含 50% )的融资, 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单个融资项目融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30%(含 30%)的融资,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值的 50%(含 5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公司单个融资项目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30%(含 30%)的融资,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50%(含 5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融资涉及以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不需另外履行审批程序,为公司融资事项的组成部分,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履行。
第九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方可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协议应在签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6个月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融资到期后需展期并由原抵押担保资产继续提供抵押担保的,不视为新的融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即可。
第三章 融资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提出的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连同融资方案报经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以及战略经营计划,结合年度预算,拟定全年融资计划,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 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 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 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 联合公司战略实施层组织实施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 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六) 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控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全年融资计划,拟定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融资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x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x制度所称“未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x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x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我要去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