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JLDL20240730002GKXM1-2
警用装备(二标段)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SJLDL20240730002GKXM1-2
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
招标人: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建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警用装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系统内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JLDL20240730002GKXM1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2426 号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名称:警用装备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采购需求:
1、警用装备(一标段);采购内容:防刺服部分等(采购标的、数量、技术规格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2、警用装备(二标段);采购内容:足迹采集仪等(采购标的、数量、技术规格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标准。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期:合同订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
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一标段:1380000 元;二标段:1800000 元本项目一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一标段:供应商若为制造商,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供应商若为代理商,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有);供应商所投设备及其所附属配置应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如有);
3.2 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近年
财务状况良好,提供 2021 年-2023 年(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 年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3 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承诺书(2)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4)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期间);
3.4 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良好记录的承诺书;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6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 年 8 月 19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 16 时 00 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 CA 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
2.投标人取得 CA 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确认”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可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 年 9 月 11 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xxxxxxx 0000 x)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发布媒介: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按照财政部财库 [2014]68 号、[2017]141 号、[2019]9 号、[2020]46 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2.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开评标活动流程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通知执行。
3.请潜在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随时关注公告信息。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网站发布,各潜在投标人有义务自行关注及查询相关信息,变更内容一经发布即视为已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查看、下载文件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 LED 屏幕为准。
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前进大街联系人:xxx
电 话:0431-818986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招标代理:吉林省建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二区 6 栋 3 门 105项目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 | 招标人 | 招标人: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前进大街联系人:xxx 电 话:0431-81898658 |
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吉林省建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二区 6 栋 3 门 105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431-80546049 |
1.3 |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警用装备(二标段) 项目编号:SJLDL20240730002GKXM1-2 |
1.4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5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6 | 出资比例 | 100% |
1.7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8 | 招标范围 | 警用装备(二标段)(采购标的、数量、技术规格详见招标文 件采购需求)。 |
1.9 | 交货期 | 合同订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 |
1.10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3.1 供应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近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 2021 年 -2023 年(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 2023 年度)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 年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财务状况良好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承诺书; 3.3 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承诺书(2)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 的 记 录 名 单 (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4)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期间); 3.4 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良好记录的承诺书;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6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 效。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 间: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截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联系人:xx 电 话:0431-80546049 投标人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疑问。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 7 个工作日内。 |
2.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 9 月 11 日 09:00(北京时间)。 |
2.4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 24 小时以内。 |
2.5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 24 小时以内。 |
3.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3.2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后 90 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3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壹万捌仟元。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转账、电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单位名称:吉林省建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幸福街支行帐 号:8113601012200235202 备注:(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以到帐为准,否则视为放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投标。 (2)投标人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3)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 (4)以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 0000000000@xx.xxx 邮箱,原件随响应文件一同单独递交。 | ||
3.4 | 财务状况 | 良好 |
3.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 份要求 | 2021 年-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 |
3.8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 副本 4 份,电子版 U 盘 2 份 |
3.9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整齐、牢固,编制目录、标明页码,便于保管和利用,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
4.1 | 封套上写明 |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名称: 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xxxxxxx 0000 x) 在 2024 年 9 月 11 日 09:00(北京时间)前不得开启 |
4.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地 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长春市人民大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街 9999 号)。 收件人:吉林省建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递交截止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09:00(北京时间) | ||
4.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退还。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0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四楼开标室(xxxxxxx 0000 x)。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与招标人同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
7.2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合同金额的 3%,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具体内容以 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
7.3 | 付款方式 |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
7.4 | 质保期 | 3 年,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
7.5 | 质量保证金 | 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
8.2 | 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 1800000 元 |
9.1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9.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在执行上述文件基础上按甲乙双方协议约定收取,由中标单位在收取中标通知书 前足额支付。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9.3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和联系方式 | 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仅接收派人送达、邮寄送达质疑函原件两种方式),质疑函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 |
9.4 |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内制造厂商名称。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规定,《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 10%的价格扣除。 注 1)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根据工信部等部位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符合相关条件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按照财政部财库 [2014]68 号、[2017]141 号、[2019]9 号、 [2020]46 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 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 ||
9.5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1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 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 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关于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中凡未明确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投标人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为无效投标。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外国品牌产品须标明该产品在中国国 内制造厂商名称。否则,按进口产品对待。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 布执行的《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行机制的通知》及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凡包含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文件)否则投标无效。 2.《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投标人必须投标预 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 |
注:(1)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内容为准。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有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
投标人须知
1.适用法律:本次采购适用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
2.定义:
2.1“招标代理机构”指吉林省建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2.2“招标人”指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负责采购项目的整体规划、采购需求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作为合同的需方,承担质疑答复,合同履行、验收、评价等义务。
2.3“采购内容”详见第六章《采购需求》。
2.4“潜在投标人”指确认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2.5“投标人”指响应本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近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 2021 年-2023 年(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 年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3 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承诺书(2)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4)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期间);
3.4 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良好记录的承诺书;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6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以上各款关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须提供中文文本,否则无效,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的相关规定提交。
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5.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招标文件:
6.1 招标文件的构成: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第六章 采购需求
第七章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采购方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同时寄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或由投标人直接到采购方领取。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的答复文件。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对收到的供应商书面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7.2 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含)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将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包括答疑会纪要)。投标人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
7.4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含)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公告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告,并以当面交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8. 投标文件构成:
8.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的投标资格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8.2 投标人应提交本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9. 投标文件的编制
9.1 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9.2 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 投标文件规格应采用A4幅面,打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编目编码装订。为便于评标,技术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格式制作;如投标人对本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对应每个标段分别单独制作投标文件。
9.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
9.5 招标人不接受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
10. 投标报价
10.1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在控制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投标报价为废标。
10.2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人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因素,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含本招标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各项成本、利润、税金等。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投标人应按照《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进行报价。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投标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中,投标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但分项报价中缺漏核心产品报价的,投标无效。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人投报多包(标段)的,应在每标段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分别列明每标段报价。如果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没有特殊说明,本次招标将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其投标无效。
11. 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指定帐户。
1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弥补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1.3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开标时,凡没有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1.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署合同,并按第22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1.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 a.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本须知第22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12. 投标有效期:
12.1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
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要求修改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2.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
13.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3.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第七章规定的格式提交)。
13.2 投标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一样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4.3 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包括开标一览表的内容)。
14.4从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 投标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胶装密封,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招标人对于投标人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5.2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电子版U盘2份(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但应骑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3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中的格式和要求单独编制一份《开标一览表》,按照对投标文件同样的要求单独密封和标记,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15.4 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5.5 首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办理。
16. 开标
16.1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审查。
16.2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前,由招标人与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6.3 开标时,招标人将按照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时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16.4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6.5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撤回的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16.6 招标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16.3款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开标记录将在开标后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16.7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4)未提交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或者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或有效签署的;
(5)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属于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
16.8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本项目废标:
(1)交货时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首次招标废标后将重新招标,重新招标仍出现本款情形的,可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处理。
17.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除按招标文件规定予以公开的评标结果外,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8. 评标
18.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委派。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担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标,负责完成评标的全过程直至评定预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评标组织工作,不参加评标。
18.2 审查是否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控制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18.3 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的;
(7)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第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8.4 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投标
人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8.5 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18.5.1 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审查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8.5.2 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18.6 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方法和标准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8.7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8.8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18.9 投标报价的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对商务审查、技术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投标报价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报价与《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不一致的,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的报价相应修改《投标报价明细表》的报价,并相应修改分项报价。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8.10 澄清: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将以书面形式(澄清细微偏离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集体决定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
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在评标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须提交签字人身份证件并与投标文件签字人一致),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19.重新招标和招标方式变更
首次招标因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而废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以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招标人需求紧急需要直接变更方式采购,经招标人代表现场提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评标监督人员同意,可以在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以及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继续采购,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出现前述情形的,如果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出现前述情形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3)只有1家供应商投标,或者经评审只有1家合格供应商的,不得直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招标人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废标后向采购办申请批准。
(4)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当当场由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评标监督人员和相关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共同签署《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评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备忘录》和评标纪要(评标报告)报采购办备案。
(5)招标失败后直接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申明。
20. 评标方法和标准
20.1评标委员会将只对商务(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技术(符合性)审查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0.2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21. 签订合同
21.1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1.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3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中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投标人在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预中标人(中标人)之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放弃中标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21.4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中标人。
22.履约保证金: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23.保密和披露
23.1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23.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无须事先征求投标人/中标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签署情况的资料、投标人/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并且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24.质疑和投诉
24.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4.2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只允许提出一次。投标人提出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
评标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中标人: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一、组成评标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 5 人。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评委会成员中推举 1 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
二、评标过程的监督
招标人对本次评标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评标开始时,招标人首先向评委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在评标期间的纪律要求;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审赋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提交评标报告等各阶段步骤进行现场监督;评标结束时,招标人对评标全过程做评标监督结论。
三、评标工作
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初步评审、澄清、详细评审。
3.1 初步评审
3.1.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3.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3.2 澄清(必要时)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 详细评审
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4 其他评审标准:
3.4.1 同一品牌产品的审查:
3.4.1.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如果有多家供应商投标同一品牌产品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当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废标。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4.1.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以核心产品为标准计算同一品牌供应商家数,即核心产品报价同一品牌产品,多家供应商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4.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 (供应商须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10%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 ×10%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 10% (不再享受序号 3 的价格折扣)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 4 %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 4 %)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注:
(1)中型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包括货物及其提供的服务与工程,无法认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不享受价格扣除;
(4)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5 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6 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结束时,评委会将本项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各评委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四、计算错误的修改
4.1 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4.1.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4.1.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4.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废 标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5.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告,并公告废标理由。
六、定标
6.1 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6.2. 定标程序
6.2.1 评委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确定。
6.2.2 在评标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6.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2.5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项目名称:
资格性检查
序 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 |
1 | 营业执照 | 供应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有 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供货能力。 | |
2 | 财务要求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近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 2021 年-2023 年(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4 年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或 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 |
3 | 信誉要求 |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承诺书(2)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投标人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记录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4)投标人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期间); | |
4 | 其他要求 | 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良好记录的承诺书;提供近一年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加盖供应 商公章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 |||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 单位公章书面声明书 | |||
评审结论 |
注:(1)上述情况有一项不合格的,则资格性检查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每个评审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
(3)上述要求提供证件或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符合性检查
项目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 |
1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 | 交货期 | 合同订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 | |
3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后 90 天(日历天) | |
4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 |
5 | 投标报价 | 只有一个有效报价,供应商的报价未超过采购人给出的招标控 制价(1800000 元) | |
6 | 投标文件格 式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7 | 技术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提供承诺书 | |
8 | 商务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的所有要求 | |
9 | 其他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 |
评审结论 |
注:(1)上述情况有一项不合格的,则符合性检查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每个评审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
详细评审
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因素(30分) | 投标报价 | 0-30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指经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价格)中,以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评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30 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中标金额以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后 (如有)的实际投标价为准。 |
类似业绩 | 0-3 分 | 投标人 2021 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1 分,最高得 3 分,没有不得分。(标书内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投标人应制定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对售后服务内容措施等方 | |||
面进行详细描述。 | |||
售后服务 | 0-6 分 | 方案内容详细、描述准确、措施完善的得 6 分;方案相对清晰 完整、措施基本满足得 3 分;方案内容描述不清或可行性欠佳 的得 1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商务因素(23分) | |||
优惠条件 | 0-3 分 | 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定,满足实质性优惠条件 3 条及以上得 3 分,2 条得 2 分,1 条得 1 分,没有 不得分。 | |
投标产品质量 | 0-7 分 | 投标产品人员信息一体化采集设备通过公安部权威机构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检测报告,满足得 4 分,其他不得分。(复 印件加盖厂商公章) | |
投标人能够提供人员信息一体化采集系统与在用的全国公安机关 DNA 数据库系统接入的证明材料且真实有效的得 3 分;只提供接入技术方案及对接承诺函的得 1 分;与项目要求不符或不 提供的不得分。 | |||
合同履行期 限(交货期) | 0-4 分 | 投标人交货期每提前 2 天得 1 分;最多得 4 分,不提前不得分。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因素、商务因素及技术因素,综合比较与评价。
技术因素(47分) | 货物指标 | 0-7 分 | 供应商提供产品技术指标,全部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技术条款”要求无负偏离,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技术条款”中带“▲”的为重要性指标,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每提供一条并满足得一分,满分 7 分。 注:以上要求供应商如实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技术条款”作出明确的逐项响应,在投标文件《技术条款偏离表》中列明是否偏离、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标注证明材料对应页码并提供清晰可辨的证明材料,如功能截图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证明材料为英文须提供对应版中文注释资料,以中文注释资料为准;证明材料需清晰标注(建议对指标参数用下划线、方框等方式进行标记),如因供应商未清晰标注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查找或认定的,不得分。 |
产品调试安装方案 | 0-8 分 | 1、投标人的产品调试安装方案全面、合理、可行,且具有详细说明的,完全符合招标实际需求的,得 8 分; 2、投标人的产品调试安装方案基本全面、可行,有一定说明的,基本符合招标实际需求的,得 5 分; 3、投标人的产品调试安装方案简单粗略,没有相应说明的,不符合招标实际需求的一般的,得 3 分; 4、未提供产品调试安装方案的得 0 分。 | |
供货方案 | 0-8 分 | 投标人应制定完善的供货方案,对供货周期,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方案内容详细、描述准确、措施完善的得 8 分;方案相对清晰 完整、措施基本满足得 5 分;方案内容描述不清或可行性欠佳 的得 3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保证措施 | 0-8 分 | 对各投标人服务流程体系、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 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得 8 分;内容较全面,较详细,较合理 得 5 分;内容基本全面,不太详细,不合理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 |
应急处理方案 | 0-8 分 | 投标人应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理方案,对应急处理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方案内容详细、描述准确、措施完善的得 8 分;方案相对清晰 完整、措施基本满足得 5 分;方案内容描述不清或可行性欠佳 的得 3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
技术培训方案 | 0-8 分 | 投标人应制定完善的技术培训方案,对培训内容方面进行详细描述。 方案内容详细、描述准确完善的得 8 分;方案相对清晰完整、 基本满足得 5 分;方案内容描述不清或可行性欠佳的得 3 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
注:本章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甲乙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条款为准。
合同条款
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
(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
(6)“需方”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
(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1)“招标文件”指《警用装备招标文件》。 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警用装备。
3.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
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7.合同的解释
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7.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7.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8.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9.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10.伴随服务
10.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10.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0.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1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
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2.质量保证
12.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2.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12.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3.验收
13.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3.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3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
14.索赔
14.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4.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
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4.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5.履约延误
15.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5.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6.误期赔偿
16.1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16.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6.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6.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18.不可抗力
18.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
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税费
19.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9.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9.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20.争议解决方式
20.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违约终止合同
21.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21.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
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3.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包。
24.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5.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 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6.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6.1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2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7.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本章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甲乙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条款为准。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二 年 月 日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项目名称) 经吉林省建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编号为 SJLDL20240730002GKXM1- ( ) 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 评标委员会评定
(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金额(元) |
2. 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 交货时间: 。所有货物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 交货地点: 。
3.3 交货方式: 。
4. 付款方式
4.1 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产品合格证(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等。
4.2 财政付款: 。
4.3 需方自行付款: 。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款的 %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5.3 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交付后 个工作日内返还。 6.质量保证金: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7.合同补充条款:
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1 本合同书;
9.2 中标通知书;
9.3 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
9.4 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9.5 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9.6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9.7 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需方向吉林省财政厅提请付款的凭证。
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需方: 供方: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帐号: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警用装备(二标段)二、技术要求
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技术条款偏离表》中对本部分第(一)项技术条款逐条说明响应和偏离情况,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如果不满足将导致废标。
(一)技术条款(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数量等要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需求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 | 采集软件 | 基础信息采集设备需集成相关软硬件,实现民警在一个采集界面就可以操作所有采集设备,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基本信息、指掌纹、人像、DNA、手机和手机 SIM 卡等基础信息进行集中采集。采集完成后系统能自动判断民警采集的信息是否合格,如不符合要求,提示民警重新采集。 1、信息采集总体要求 1.1 采集流程设置应科学合理,操作简单,效率高; 1.2 可通过流程图或表格的形式展现采集进度; 1.3 具有对采集信息提交归档前的缺项自动检查功能,防止出现采集缺项,确保所有采集项采集完整;确因被采集人员本身缺少某采集项的,需说明原因后方可提交归档; 1.4 自动生成唯一人员档案编号,人员档案编号长度为 23 位,具体格式为:B+行政区划(6 位)+单位代码(6 位)+年(4 位)+月(2 位)+顺序号(4 位)。 1.5 提供断点续采、数据暂存等功能,防止因网络、硬件故障等原因造成采集中断、数据丢失等问题。 2、人员基本信息采集 2.1 主要采集以下人员基本信息: | 套 | 11 |
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证件类别、证件证号(通过二代证阅读器自动采集);身高、体重、足长信息(通过身高体重足长测量仪自动采集,非图像算法); 户籍地、户籍地详址、籍贯、现住地、现住地详址、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政治面貌、本人联系方式(手机、座机、QQ 号、Email 等); 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 人员类别(涉黑、吸毒、刑事、上访、前科、特殊职业、其他人员等);采集类别(如刑案办案、治安处罚、巡逻排查、行业建档等); 若采集类别属于刑事案件,应与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关联,便于获取案件类别、简要案情、本次被打击处理情况、同案人员信息、案事件编号等信息; 采集原因、采集地点、采集单位、采集时间、采集人等。 2.2 支持对被采集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临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手动采集; 2.3 支持对聋哑人等无法核实身份的特殊群体人员基础信息缺项采集; 2.4 上述所采集的人员基本信息能被其他专业系统引用。 2.5 应具备基本信息的自动查询比对功能,经本系统采集上报的各类人员信息,能够向后台各专业比对系统发起主动比对,如全国人口库、全国前科库、市局和各区县在用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全国公安机关 DNA 数据库等,相关比对结果能够被本系统直接获取,比对结果须自动反馈到采集点。 3、指掌纹信息采集 ▲3.1 自动判断指纹质量,自动对所采集指纹的中心、三角、根基线等的完整性和清晰度评判,自动对指掌纹捺印时重复、重叠、滑动等质量控制进行判断,对不符合捺印质量有限制入库和重新 采集的提示功能。 |
3.2 有规范的指掌纹采集流程。 3.3 指纹部分的功能应具备: 中标人需建立专用于标准化信息采集工作,满足公安部相关标准的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实现全部查询(正查、倒查、查重、串查)结果信息反馈的功能,并对被采集 3 次以上有自动提示报警功能。 ▲3.4 能转换成公安部指纹标准文件 FPT 格式,须支持人员文字信息采集、指掌纹采集,图像采集和拼接符合公安部相关标准;并实时将采集质量合格的指掌纹传输到指纹中心库系统中。指纹编号(为 23 位字符)和指纹手位代码符合公安部最新 GA 行业标准; 4、手机信息采集 4.1 采集案例名称、备注、案例文件保存路径; 4.2 采集手机/SIM 卡内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等机身信息,自动导入数据库; 4.3 采集手机/SIM 卡基本信息采集:机主信息、本机号码、IMEI(国际移动设备标识符)、IMSI (用户标识符)、ICCID(IC 卡标识号); 4.4 采集手机/SIM 卡内邮件、彩信、即时通信(手机 QQ、手机飞信)、上网日志等网络相关信息; 5、DNA 信息采集 5.1 根据 DNA 查重结果,对需要采集 DNA 信息的采集血样,可通过电脑自动生成唯一编号、条形编码和样品信息表,利用激光打印机将上述信息在血样袋上自动打印,打印格式及内容须符合采购人要求; 5.2 该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的条形编码,能够通过条码阅读器自动读取。 6、人像信息采集 6.1 人像标准采集软件 |
功能上满足以下要求: 要求在电脑上显示无延时拖尾的视频图像,电脑设置摄像头的各项拍摄参数,电脑控制拍照并自动采集照片。 提供拍照姿势示意图。在拍照窗口根据拍摄内容显示拍摄姿势提示图,供操作者参照,确保人像拍照的规范化 对人员正面、左侧面、右侧面人像信息进行采集入库,如被采集对象的有特殊标记,应加采局部特写照,照片清晰可辨;照片质量符合 GA/T 706.1—2007 标准; 拍摄参数设置要求。当正面、侧面拍照时,采人像的摄像头参数、距离、光线条件相同。 每个体表特征照片规格:特征位置居中,所占像素值为宽 200±20 像素或高 300±20 像素。 软件提供色彩自动校准功能。软件能够通过必要的输入信息校准人脸色彩,确保人脸的肤色客观真实。 提供姓名牌自动合成功能。按需求将违法犯罪人像信息自动合成正面照姓名胸牌。生成的姓名牌白底黑字,占像素数 214*80,置于被拍照人胸前,距照片下沿 5 像素。 6.2 照片质量控制软件 ▲具有严格的人像照片质量控制模块,判断人像照片是否合格,对不合格的照片强制要求重新采集,判断项目包括:双眼是否闭合、是否佩戴眼镜、人眼角度、人脸姿态角度、人脸俯仰角、人脸对称、是否曝光过度或曝光不足、锐度、均匀度、人脸位置、灰度范围。 姿态要求:正视镜头,双眼自然睁开,头部无明显低头、仰头、左右偏转,偏转角小于 10 度角;光照要求:均匀、明亮,无偏光、强光; 可识度要求:清晰可见,无模糊。 7、为保证系统发挥最大的采比反业务应用及兼容性,投标文件须提供人员信息一体化采集系统能 |
够与以下系统对接的证明材料和可行的详细技术方案: ▲7.1 系统须接入吉林省一体化采集管理系统,实现采集数据信息查询和数据共享,实现跨地域的情报研判人员信息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 ▲7.2 系统须接入吉林省厅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实现数据上报、转发存储及信息共享,满足省厅对采集数据统一汇总上报的考核要求; ▲7.3 系统须接入全国公安机关 DNA 数据库系统,实现人员信息入库 DNA 数据库系统,并实现 人员信息比对查重功能,避免 DNA 信息重复录入和实现 DNA 比对信息的反馈应用。 | ||||
2 | 采集柜 | 1、控制台整体尺寸:≤1650mm(L)×690mm(W)×850mm(H) (高度为桌面高度); 2、柜体台面应采用木质面板和钢板结合,冷轧钢板厚度不小于 1.2mm,表面处理符合 IP23 级安全保护标准,采用高温高光涂料喷粉处理,涂层厚度:机柜涂层厚度在 60μm~80μm 之间,机柜涂层的耐冲击指标≥50Kg.cm(正冲通过),防刻划、防酸、耐磨、耐用、易清洁。柜体框架应全部采用 Q235 优质冷轧钢板折弯、冲压制作而成,坚固耐用,面板中间可放置显示器; 3、一体机内置可手动或自动控制的升降杆装置(含云台),支持照相设备、补光灯的固定安装;人像采集时, 升降杆装置可根据被照相人身高自动调节照相设备高度至合适高度,具有手动调节按钮,可手动调节高度到合适位置;摄像开始时,补光灯可自动开启,被采集人员的身高、体重、足长数据自动传输至电脑; 4、配备显示器支架,支持液晶显示器的集成安装,可前后大范围旋转调整,整体操作灵活方便,既不阻挡民警观察全场的视线,又不影响操作显示; 5、一体机工作台所预留的内部位置能够安装工控电脑主机、打印机、指掌纹采集仪、二代证阅读 器、DNA 干燥箱、条码打印机、银行卡采集器、随身物品采集仪、条码阅读器、照相设备、补光灯等多种设备;整个控制台按最佳人机功效设计,所有附加设备都经过安装调试整机出厂,整套 | 套 | 11 |
操作台需采用模块化设计,便于拆装运输便于拆装运输。 ▲6、一体机柜桌面均为模块化设计,可满足指掌纹采集仪的安装嵌入; 7、键盘使用桌面下方活动托盘;采集柜桌面集成随身物品采集区域;该区域包含刻度尺,刻度尺范围≥L300mm*W300mm,最小刻度为 1mm; 8、控制台台面及柜体各处边缘无棱角,全部做圆弧处理,防止碰撞自残; 9、应配备万向云台,采用金属材质,可调节上、下、左、右方向; 10、柜体设有应急报警装置,实现一键报警功能; 11、集成电脑音箱,两声道有源放大器功率输出; 12、含指掌纹采集仪清洁套装; 13、应集成嵌入式条码扫描仪,用于 DNA 条码录入。设备读码密度≥4mil,译码速度:100±2次/秒,光源可视激光:≥650nm; | ||||
3 | LED 补光灯 | 1、为人像拍照补光,安装于人像背景板前方; 2、当被采集对象站到身高、体重、足长自动测量设备上,自动触发照相补光光源,自动调节升降杆到相应高度,补光灯亮度可调; 3、亮度均匀,色温≥5400K; 4、确保拍摄环境光源稳定,无杂光干扰,光线要求均匀柔和,使面部特征肌肉层次分明,人像两侧光比适当,不应出现过大阴影。 | 套 | 11 |
4 | 指掌纹采集仪 | 1、通过 GA 标准:GA/T625-2010, GA/T626.1-2010, GA/T626.2-2010,GA/T864-2010, GA/T865-2010, GA/T866-2010; 2、高清晰光学成像原理(非扫描原理的采集设备),采用面阵方式采集;支持掌纹、侧掌、四联 指、单指平面采集,支持单指三面滚动采集; | 台 | 11 |
3、指掌纹采集:指掌纹采集仪应为指掌纹采集一体机,采用 CMOS 传感器,所有指掌纹采集在同一个采集窗口内完成; 4、自动“除雾”,消除光晕、重影,自动清除采集窗口表面遗留的采集痕迹;自动降低手指干燥和潮湿的影响; 5、主要技术指标 1)采集窗口尺寸:≥121 mm×121 mm 2)有效图像尺寸:117mm×117mm 3)滚动指纹采集窗口:≥40.64mm×40.64mm 4)滚动指纹图像尺寸:32.5mm×32.5mm(最大 40.64mm× 40.64mm) 5)图像像素数:2304×2304 像素(掌纹);1024×1968 像素(侧掌纹);1600×1500 像素 (四连指);640×640 像素(滚动指纹,最大 800×800 像素) 6)图像畸变:≤1% 7)分辨率:500 dpi ±1% 8)图像灰度级:8 位,256 级灰度 9)动态范围: ≥180 级 10)采集速率:单指、滚动采集≥15 帧/秒;四连指和掌纹≥2 帧/秒 | ||||
5 | 人像采集单元 | 1、数码相机可根据人员身高自动调整高度,具有脸部跟踪对焦、中央对焦模式,与计算机连接实时预览取景动态图像,便于确定位置构图; 2、可在计算机上发布指令实现全自动拍摄,通过计算机控制手动设置参数拍摄; 3、人像采集数码相机有效像素≥2400 万; 4、传感器类型 CMOS,传感器尺寸:APS 画幅(22.3*14.9mm);最高分辨率 6000×4000,镜头 | 台 | 11 |
15mm-45mm; 5、对焦方式:支持自动对焦、支持智能面部优先,支持自动跟踪对焦; 6、人像信息采集软件主要功能: 能现场采集数字照片并传输,采集到的人像清晰,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数字相片规格、颜色模式、压缩方式、头像大小及位置符合 GA/T706-2007 中的要求。 采集 3 张人像照片,正面人像 1 张、左侧面人像 1 张、右侧面人像一张;可存储 1 张正面人像裁剪后的人脸图像,图像符合 GA/T1324 2017《静态人脸图像采集规范》中要求,也可手动调整人像裁剪位置。 支持人像照片导入功能。 具备人像人证核验功能:可以通过拍摄的人像信息与二代居民身份证保留的人像信息进行比对,显示人证核验结果,验证未通过时,可在软件界面中显示人证核验未通过。 采集模式符合 GA/T706-2007 中的要求,正面人像自动生成人像电子胸牌,侧面人像可选择是否生成电子胸牌。 可在软件界面中显示人像图像质量评价分数,判断人像图片质量是否合格。 在复杂背景图像环境下,具有基于眼睛定位方法的人脸自动检测和定位功能,实现标准正面人像图片自动裁剪。 | ||||
6 | 身高体重足长测量仪 | 1、可通过身高体重测量仪测量身高、体重、足长信息,测量数据可填写到采集软件中; 2、身高测量范围:800—2000mm (分度值:5mm,误差度:±5mm); 3、体重测量范围:20—200Kg (分度值:0.1kg,误差度:±0.1kg); 4、足长测量范围:80mm—400mm (分度值:2mm,误差度:±2mm)。 | 台 | 11 |
7 | 二代证阅读器 | 1、符合公安部部颁标准(GA450-2013);兼容 ISO/IEC 14443 type B 标准。 | 台 | 11 |
2、实现身份证所有信息自动录入、上传;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地址、身份证号码、人像照片等。 3、支持 USB 通讯; 4、内嵌公安部安全模块; 5、二代身份证阅读器采用嵌入式隐藏式设计,内置于采集台,方便拆卸和维护 6、读卡距离:0-30mm; 7、阅读时间:<1S。 | ||||
8 | 干燥箱 | 全自动除湿电子防潮箱;电子干燥箱, 用于存储 DNA 血样,具备防潮功能 1、除湿容积不小于 20L; 2、无需调节设定,全自动除湿; 3、湿度传感器采用机械指针式; 4、测量范围 0-100%RH; 5、2-5 小时除湿生效,湿度范围 25-55%RH; 6、耗电量低(3W),且停电后还能持续一定时间的防潮功能。 | 台 | 11 |
9 | 激光打印机 | 1、黑白激光打印机; 2、最高分辨率:600×600dpi; 3、最大打印幅面:A4。 4、打印速度:30ppm 5、内存:32MB 6、双面打印:自动双面打印 | 台 | 11 |
10 | 工控机 | 1、指掌纹采集仪、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照相设备、随身物品采集仪等主要采集设备通过 USB | 套 | 11 |
接口与主机连接; 2、CPU:Intel 酷睿 I7-7700 及以上; 3、内存:16GB 及以上; 4、硬盘:固态硬盘 1TB 及以上; 5、具备显示功能:不小于 21"宽屏 16:9,1920×1080 分辨率或以上。 | ||||
11 | 条码阅读器 | 1、读码密度:4mil; 2、译码速度:100 士 2 次/秒; 3、电源:USB 供电(无需外接电源); 4、产品结构:嵌入式。 | 台 | 11 |
12 | 足迹采集仪 | 1、应支持采集人员穿鞋足迹图像和赤足足迹图像,生成足迹花纹图片并提供保存功能。 2、支持对人员鞋面图像进行采集,并提供保存功能; 3、成像方式:采用压膜成像,清晰反映鞋底花纹同时形象反映足迹压力面特征。 4、成像分辨率:≥300DPI 5、接口方式:USB2.0 及以上 6、尺寸≤435mm*320mm*175mm;采集范围:≥350mm×150mm;.重量:10.25kg;光源及光源使用寿命≥50000 小时;电压:220V 外接电源;工作电压:24V;工作电流:4.6A 7.接口方式:USB2.0 8.采集面积:360mm*160mm 9.采集速度:3-5 秒 10.自动校正变形:是 11.图像灰度:256 级 | 套 | 11 |
12.分辨率:300dpi 13.光学畸变(F):<1% 14.工作温度:-10~55℃ 15.图像大小:1280×570 像素,4252×1982 像素 16.数据格式:8 位 BMP 17.操作系统配置支持 Windows XP、Windows 7 | ||||
13 | 声纹采集仪 | 产品列入公安部《声纹数据采集终端合格产品及制造商名录》, 支持与一体化采集客户端软件集成并完全兼容应用,实现声纹信息一体化采集并数据上报。 1、 支持交谈模式采集。语音打断和插话不影响声纹数据采集。 2、 音频采集器能够同步采集的语音通道数≥8 个通道,实现高精度、高品质的录音。 3、 采集音频格式为 16kHz 采样率、16 位量化精度,无压缩编码 wav 声纹数据录制,满足公安部声纹数据格式要求。 4、 支持远场和近场声纹数据采集,有效采集距离≥80 厘米。 5、 定向采集目标发言人的语音信息、准确分离问答双方。 6、 问答两路麦克风输出的信噪比达到 25dB 以上。 7、 采集设备具有良好的隔离度,目标说话人语音在整条语音中占比超过 95%。 8、 供电接口:USB 接口。供电电压 5VDC,最大工作电流不应超过 500mA。 9、连接线材可更换,灵活的数据连接设计,可适应不同的应用场景。采集功能要求: 10、采集数据符合公安部声纹采集标准。 11、语音活动检测:具有语音活动检测功能。 | 台 | 11 |
12、有效时长检测:具有有效时长检测功能,具有实时录音质量信息反馈,有效语音时长≥2min。 13、录制音频可回放。 14、系统部署在公安内网,对接人员信息一体化采集系统,信息自动关联。 15、采集的声纹数据可以同步到公安部国家声纹库中存储。 | ||||
14 | 虹膜采集仪 | 产品列入公安部《虹膜数据采集终端合格产品及制造商名录》,支持与一体化采集客户端软件集成并完全兼容应用,实现虹膜信息一体化采集并数据上报。 硬件参数: 1.产品尺寸:241*146*73mm 2.虹膜摄像头:双 130 万像素虹膜摄像头 3.图像分辨率:640*480 4.传输速率:7 帧/秒 5.注册速度:≤2s 6.匹配速度≤0.3s 7.工作距离:15cm 8.通讯接口:标准 USB2.0 接口,即插即用 9.采集方式:可采集双眼虹膜图像 10.使用方式:360 度旋转、上下自由拉伸,角度自由调整 11.适用环境:工作温度:-20℃-55℃;工作湿度:25%-85% 12.供电:采用双 USB 口供电 13.电源输入:DC5V@1A 14.光源安全性符合《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GB/T20145-2006》标准。 | 台 | 11 |
采集图像参数: 1.虹膜图像格式:BMP。 2.虹膜图像尺寸:单目虹膜图像宽 640 像素,高 480 像素。 3.虹膜图像采样分辨率:不小于 20 pixel/mm。 4.虹膜图像灰度等级:虹膜图像为灰度图像,每个像素点位深度 8 位,即图像中每个像素点灰度 量化级 256 级。 5.虹膜图像灰度等级利用率:不小于 6 比特。 6.虹膜图像虹膜半径:不小于 100 个像素。 7.虹膜与巩膜对比度:不小于 10。 8.虹膜与瞳孔对比度:不小于 30。 9.虹膜有效区域占比:大于 60%。 10.边界裕量:虹膜外边界的拟合圆到虹膜图像上边界、下边界、左边界和右边界的距离分别不小于 0.5ri、0.5ri、1.0 ri 和 1.0 ri,其中 ri 为虹膜半径。 | ||||
15 | 保密安全套件管理系统 | 严格按照《安全保密套件技术要求》研制,面向通用信创终端的安全防护产品。套件具备主机审计(含打印刻录审计)、移动存储介质管控、身份鉴别、终端接入控制、违规外联监控等多种防护能力,统一数据采集和管理,满足 BM 检查、网络测评、技术监管、运维管理等业务需求,集中采集计算机终端相关数据,统一上报统一管理。着重统一套件接口规范,服务端的身份认证接口符合现行信任服务系统要求,服务端预留与现有安全 bm 产品服务端、网安设备数据通信接口, 预留与监管等大型数据及态势感知类平台数据通信接口。含 3 年升级服务。 | 套 | 14 |
16 | 多功能导入装置 | 套件硬件配件,外置单导盒,单导口及红盘口均为 3.0 接口;单导传输速率≤5Gb/s(USB3.0 超 高速)、工作电压:4.9V-5.5V、最大过电流:2A、工作温度:-10℃~85℃、工作湿度:0-80%。 | 套 | 14 |
实现敏感信息的安全数据交互和低密级数据向高密级数据的安全导入。含 3 年维保服务。 | ||||
17 | 专用 U 盘 | 套件硬件配件,专用移动存储介质,内存 16G,3.0 接口;接口性能:480Mb/s(USB2.0、3.0高速) 、读入速率:3.0≥20MB/S、写入速率:3.0≥30MB/S、工作电压:DC 4.90V~DC 5.5V、工作电流:50mA、存储温度:-45℃~55℃、存储湿度:20~93% 、工作温度:0℃~40℃、工作 湿度:30~90%。含 3 年维保服务。 | 套 | 14 |
18 | 终端防御系统 | 通用国产化操作系统客户端,含病毒查杀、主动防御、系统监控、漏洞扫描、虚拟补丁、隔离区与信任区、活动日志以及各类安全辅助类功能。支持在不依赖于服务端情况下,通过提取文件向量信息直接对终端本地文件进行分析,可提取信息包括:文件信息、系统信息、进程/线程信息、文件信息、注册表信息、内存信息、框架窗口信息、通信信息、代码信息等。支持设置 CPU和内存占用率阈值,当业务应用占用系统资源超过设置的阈值时,客户端自动休眠,保证业务应用优先。支持龙芯、飞腾、兆芯、申威、海光、鲲鹏等国产 CPU,支持中标麒麟、银河麒麟、中科方德、中标普华、湖南麒麟、凝思、深度、红旗、UOS 统信等国产化桌面操作系统和服务器操作系统。 含 3 年升级服务(包括程序、病毒库)。 | 套 | 14 |
19 | 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型号一) | 标准 2U 机架式设备,冗余电源;16G 内存、1T 存储;6 个千兆电口、4 个千兆 SFP 接口、2个扩展槽。 产品提供终端安全防护、违规外联、USB 接口规范管理、终端安全基线管理、上网行为审计、敏感信息检查、国产化审计等功能。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进程、截屏、文件、协议、账户、邮件、打印、服务、共享、注册表、刻录等行为的审计。能够对违规外联、修改系统时间、终端资源使用异常等行为进行预警,管理员可自定义违规处置策略,进行报警、断网、锁屏、关机等处 置方法。实时监控网卡绑定信息,包括 IP 地址、MAC 地址和 DNS 配置等相关配置参数。对移动 | 套 | 1 |
存储介质实行在线审批,下发强制分区、加密、读写权限限制等策略。可通过截图形式对计算机操作进行录屏,并通过视频的形式进行播放,且能顾支持快进、快退、暂停、播放速度调节。可自定义录制的帧率、图像质量,并上传至第三方文件服务器进行存储,自动清理过期录像。可对终端的敏感文件自定义关键字进行自检自查,客户端兼容 Windows、麒麟 OS、统信 UOS 系统。 含 120 点终端授权,3 年维保升级服务。 | ||||
20 | 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型号二) | 标准 1U 机架式设备;8G 内存、1T 存储;6 个千兆电口、1 个扩展槽。产品提供终端安全防护、违规外联、USB 接口规范管理、终端安全基线管理、上网行为审计、敏感信息检查、国产化审计等功能。产品提供终端安全防护、违规外联、USB 接口规范管理、终端安全基线管理、上网行为审计、敏感信息检查、国产化审计等功能。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进程、截屏、文件、协议、账户、邮件、打印、服务、共享、注册表、刻录等行为的审计。能够对违规外联、修改系统时间、终端资源使用异常等行为进行预警,管理员可自定义违规处置策略,进行报警、断网、锁屏、关机等处置方法。实时监控网卡绑定信息,包括 IP 地址、MAC 地址和 DNS 配置等相关配置参数。对移动存储介质实行在线审批,下发强制分区、加密、读写权限限制等策略。可通过截图形式对计算机操作进行录屏,并通过视频的形式进行播放,且能顾支持快进、快退、暂停、播放速度调节。可自定义录制的帧率、图像质量,并上传至第三方文件服务器进行存储,自动清理过期录像。可对终端的敏感文件自定义关键字进行自检自查,客户端兼容 Windows、麒麟 OS、统信 UOS 系统。 含 60 点终端授权,3 年维保升级服务。 | 套 | 1 |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标准。
三、商务要求
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对本部分所有条款逐条说明响应和偏离情况,否则投标无效。
本部分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的投标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否则投标无效。
序号 | 商务条款 | 内容 |
1 |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
2 | 项目交付或者实施 的时间 | 合同订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 |
3 | 项目交付或者实施 的地点及方式 |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中标人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配送至交货地点,并确保验收合格。 |
4 |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和要求 | 验收方式:随机抽样检查。 验收时间:到货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程序: (1)成立三人以上的验收小组。 (2)清点物资种类、核对数量,核对合同货物参数,验收小组每位成员随机抽取货物的 5%进行查验。 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 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
5 | 资金的支付方式、 时间、条件 | 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
6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合同金额的 3%,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具体内容以甲乙双方 实际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
7 | 质量保证金 | 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
8 | 质保期 | 3 年,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
9 | 售后服务要求 | 质保期内由设备厂商提供免费 7×24 小时上门服务,服务响应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在设备出现故障后,24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需提供同档次的备用设备供用户使用。 售后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服务响应,5×8 小时现场服务响应。 故障响应时间:30 分钟内响应,经与客户协调后在约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尽快解决问题并提供产品技术咨询服务。 |
10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标准。 |
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
1、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4 份、电子版 U盘2份,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统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均不予退还。
3、如果要求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年检,但在投标时因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开展年检工作,使投标人不能提交经年检的资格文件,投标人应提交当地相关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4、如果投标人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均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6、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目录。按照《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所要求提交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作为评审依据的其他文件材料的具体排列顺序相对应地编制投标文件目录,既便于投标人自己进行审核,又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能够快速、准确的查阅。
7、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自己的判断,决定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
力。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目录
商务文件清单:
序号 | 商务文件名称及要求 | 文件页码 |
1 | 投标函(格式) | |
2 | 开标一览表(格式) | |
3 | 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 | |
4 | 企业简介 | |
5 |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 |
6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 |
7 | 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 |
8 |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 |
9 | 项目负责人、管理及技术人员一览表(格式) | |
10 | 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 | |
11 | 资格审查资料及和评审相关的其他商务资料。 |
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商务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投标人也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商务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商务文件目录,并编排在商务部分首页。
一、投标函
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根据你方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 的编号为 (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投标人名称) ,按照你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人须知》第8条“投标文件构成”要求的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电子版U盘2份,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投标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如果我方中标,我们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交货时间承诺如下:
。
3.我方已提交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招标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
8.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投标保证金。
9.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11.本投标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日历天)内有效。
12.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
将被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被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订立合同,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序号 | 投标总价(人民币) | 交货期 | 质量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备注 |
填写“有”或“无” |
投标要求:
1.“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另做一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2、如果给予价格折扣,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填报,否则,不作为评标依据。
3.“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一致。如果“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相关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
4、“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
三、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品牌、型号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单价 | 分项合计 |
1 | 采购标的 1 | ||||||
2 | 采购标的 2 | ||||||
3 | 采购标的 3 | ||||||
4 | 采购标的 4 | ||||||
5 | 采购标的 5 | ||||||
6 | 采购标的 6 | ||||||
… | |||||||
合 计 |
注:
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2.报价明细表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
3. 提报的投标报价是为完成该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 10 条的规定)。
4.未提供详细的报价明细,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特别的,缺漏核心产品报价的,投标无效。
四、企业简介(含联合体成员单位)
可文字描述:企业性质、发展历程、经营规模、管理模式、服务理念、主营产品(代理产品)、技术力量等。
也可加入图片描述:主要产品、经营场所、生产场所、工艺流程等。
五、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致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公司发布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
号)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
为 ,公司全称为 ,法定代表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方政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中心以及本项目招标人所造成的损失。
我公司已经按照你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你公司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本授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点) 的 (投标人名称) 公司的 (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政府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投标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 (盖章、签字)被授权人(代理人): (签字)
请投标人注意: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必须按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后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七、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
八、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 投标文件商务应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
1.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一栏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否则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2. “投标文件商务应答”一栏必须如实并按照商务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应答内容,否则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3. “偏离情况”一栏中必须如实并按照商务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的投标必须完全满足或者正偏离,否则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4.“说明”一栏中为除以上所述内容外,投标人认为本表格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九、项目负责人、管理及技术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资格 | 专业 | 经验年限 | 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注:
1.上表列出的人员,如有职称、资格等证书,应附证书的复印件。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上述人员在本单位服务的证明或其他材料的,应按要求在本表后提供。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十、售后服务承诺书
吉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
我公司自愿参加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中标,我公司对于中标货物,除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1、我公司中标后将为招标人提供下列售后服务项目:
2、我公司的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包括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
3、我公司对本项目的技术培训安排:
4、我公司用于本项目的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5、其他售后内容:
6、制造厂商和我公司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及相关情况:
制造厂商或我公司的售后服务机构一览表
序号 | 售后服务机构名称 | 所在市县及街区门牌号 | 联系人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1 | |||||
2 | |||||
… |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十一、资格审查资料及和评审相关的其他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清单:
序号 | 技术文件名称及要求 | 文件页码 |
1 | 技术条款偏离表 | |
2 | 产品技术资料 | |
3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 |
投标要求:
1、投标人必须按照技术文件清单以及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投标人也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2、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是否已完整提交和签章,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投标人应按本格式编制技术文件目录,并编排在技术文件部分首页。
4、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5、所有投标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详细功能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功能配置及技术指标偏离情况、原产地及制造厂商等。
一、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标的名称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 | 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及单位要求 | 投标文件对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应答 | 投标文件对数量及单位应答 | 偏离情况 | 说明 |
1 | |||||||
2 | |||||||
3 | |||||||
…… |
注:
未达到以下提供要求的,导致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或该项技术得分受到影响的,是投标人的风险。
1. “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标的名称和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及单位要求”一栏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的采购标的名称、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数量、单位等内容逐项填写。
2.“投标文件对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应答”及“投标文件对数量及单位应答”一栏必须详细填写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数量及单位,并应对照本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及“数量及单位”对应响应。在本表中未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数量及单位,或原文复制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的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内容,导致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或该项技术得分受到影响的,是投标人的风险。
3.“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4.投标产品的具体参数值或功能要求表述应尽可能在本部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名称及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应页码。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要求必须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如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效的,将按照投标无效处理。
5.证明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只能为以下形式之一或多种,否则将按照证明材料无效处理。
(1)投标产品的官网截图: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官方网站截图应是制造商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提供外文官网截图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产品制造商公章的对应外文官网截图的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官网截图仅供参考。产品官网截图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2)投标产品说明书:投标产品说明书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提供外文说明书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产品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3)投标产品的宣传彩页:宣传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彩页;提供外文宣传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投标产品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审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宣传彩页仅供参考。宣传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4)具有我国检测(检验或测试)资质(格)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或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检测、检验或测试报告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二、产品技术资料
(有关投标产品的技术资料与相关证件)
三、技术方案
(格式自拟)
四、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
第三部分 评审相关的其他资料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是否提交 | 文件页码 |
1 | 其他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 |
注意事项:
1、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检查作为评标依据的文件资料是否已完整提交,清单中虽未列出但属于评标依据的文件材料,投标人应自行提交,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2、以上文件资料是评标的依据,不作为废标条件。
3、以上文件资料应提交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或有效签字
附件: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
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