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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水稻區域收穫農作物保險
109年06月22日富保業字第1090001583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x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用詞定義
x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 要保人: 係指耕種被保險水稻農地之所有權人、承租人或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前述之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係指與農民簽訂契作契約從事稻米買賣之人,而種植被保險水稻之農地須屬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當期作輔導有案之契作集團產區。
二、 被保險人: 係指實際耕種被保險水稻之農民;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三、 保險期間:係指被保險水稻成長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自水稻秧苗插秧時起,至水稻收割時止;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
四、 水稻:係指禾本科稻屬的一年生草本植物,包含梗稻(蓬萊)、硬秈稻(在來)、軟秈稻(長秈)、稉糯稻(圓糯)及秈糯稻(長糯)之品種,但不包含再生稻。投保之水稻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由被保險人經營、種植和栽培管理,且生長、管理正常的水稻;
(二) 經農業主管機關審定的品種,符合當地普遍採用的種植規範和技術管理要求;種植密度達到當地正常標準; (三) 種植地點能夠清晰確定地塊界限、標明具體位置。
五、 天然災害:係指「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所稱之天然災害,包含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地震或農業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天然災害。
六、 病蟲害:係指造成被保險水稻傷害而減產之病害或蟲害,包含但不限於稻細蟎、稻熱病、稻紋枯病、縞葉枯病、紋枯病、白葉枯病、二化螟、斑飛蝨、褐飛蝨或瘤野螟等。
七、 保險面積:係指被保險人實際耕種被保險水稻之面積,其面積為權利面積扣除農路、水塘、空地、農舍建物,及其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之其他農作物之面積。
八、 保險金額: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稻穀種類輔導收購價格(依本保險契約訂定時最新公告版本)」與「投保比例」、「保險面積」、「各鄉鎮市區每公頃保證收穫量」之乘積,為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九、 投保比例:係按中央政府保險費補助比例、地方縣市政府保險費補助比例及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費比例累加而成;並應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中。
十、 鄉鎮市區平均收穫量:係指每期稻作收割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告之當期「稻米生產量調查報告」所揭露之當期各鄉鎮市區的平均收穫量(公斤/公頃)。
十一、 鄉鎮市區預期收穫量:係指保險契約訂定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前五年稻米生產量調查報告之平均收
穫量之平均(公斤/公頃)。
十二、 鄉鎮市區保證收穫量:係指鄉鎮市區預期收穫量與稻米產量保障程度之乘積;前述稻米產量保障程度應載於本保險契約。
第三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發生天然災害或病蟲害,導致當期被保險水稻之收穫量短缺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第十條之約定計算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本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上限。
前項收穫量短缺,為被保險水稻地點坐落之鄉鎮市區平均收穫量低於該鄉鎮市區之鄉鎮市區保證收穫量之現象。
第四條 除外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 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被保險人之毀種、拋荒 (指適宜耕種土地不予耕種,主動任其閒置、荒蕪)行為】所致者。
五、 因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六、 政府相關部門之命令或行為所致者。
七、 因種子、肥料、農藥等品質問題或誤用所致者。
第五條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第六條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險契約終止與保險費返還
被保險水稻非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所致完全滅失時,本保險契約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如被保險水稻非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事故所致部分損失時,要保人得部分終止本保險契約,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
短期費率計算,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翌日零時起,本保險契約正式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算,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應於終止日前,按日數比例計算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 契約內容之變更
x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本公司簽批同意,不生效力。
第九條 轉讓、休耕或改種其他農物作物之處理
被保險水稻農田轉讓時,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通知本公司辦理保險契約之轉讓批改;若受讓人不欲繼續投保本保險契約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第七條第二項之約定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未為通知者,對於本公司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水稻農田休耕或改種其他農作物時,被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休耕日或改種其他農作物之日期另有約定外,自通知之書面送達本公司翌日零時起,本保險契約正式終止,對於終止前之保險費,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算,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被保險人未為通知者,對於改種之其他農作物不負賠償之責。
第十條 賠償金額之計算及理賠申請文件
被保險水稻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害時,賠償金額係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稻穀種類輔導收購價格(依本保險契約訂定時最新公告者)」、「投保比例」、「短缺收穫量」與「保險面積」之乘積計算,但本公司之最高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上限。
前項短缺收穫量為「被保險水稻地點坐落之鄉鎮市區保證收穫量」扣除「被保險水稻地點坐落之鄉鎮市區平均收穫量」之差額。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告稻米生產量調查報告之平均收穫量,進行理賠金額之計算,並於保險金額理算後十五日內賠償之;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賠償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如被保險人同意本公司自動匯款並提供匯款帳號(戶名須與被保險人相同)者,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理算完成後,將自動匯入賠償金額於前述匯款帳號中。
第十一條 其他保險
x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之理賠金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第十二條 申訴、調解或仲裁
x公司與要保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因本保險契約所生爭議時,得提出申訴或提交調解或經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費用等,依相關法令或仲裁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管轄法院
因本保險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住所地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法令適用
x保險契約未約定之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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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富保業字第 1080002951 號函送保險商品資料庫
富邦產物水稻區域收穫農作物保險要保書
□一期稻作 □二期稻作 (二擇一)
保 險 單 號 碼 | 保單收據 | 正本: 副本: 正本: 副本: | ||||||||||
被 保 險 人 | 代 表 人 |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出生年月日 | ||||||||||
要 保 人 | □同被保險人(可免填要保人相關欄位) | 代 表 人 |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出生年月日 |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之 關 係 | ||||||||||||
土 地 基 本 資 料 ( 若 土 地 為 多 筆 時請 依 右 列 格 式另 行 提 供 附 件 ) | 所 有 | 權 | 人 | 所有權人是否與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 □ 是 □ 否 (詳注意事項一) | |||||||
所 有 權 人 與 被保險人關係 | ||||||||||||
土地權利面積(公頃) | 土 | 地 | 位 | 置 | ||||||||
縣 市 | 鄉 鎮 | 地 | 段 | 小 段 | 地 | 號 | ||||||
保 險 期 間 ( 詳注意事項二 ) | 自民國 | 年 | 月 | 日 | 時起 至民國 | 年 | 月 日 時止 | |||||
稻 米 品 種 (承保品種不含再生稻) | ||||||||||||
保險 面積 ( 公頃 ) ( 詳注意事項三 ) | ||||||||||||
投 保 比 例 | ||||||||||||
輔 導 收 購 價 格 ( 新 台 幣 ) | 鄉 鎮 市 區預期收穫量( 公斤/ 公頃) | |||||||||||
稻米產量保障程度 | 鄉 鎮 市 區保證收穫量( 公斤/ 公頃) | |||||||||||
保 險 金 額 ( 新 台 幣 ) | 總 保 ( 新 | 台 | 險 費 幣 ) | |||||||||
備註說明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簽署 | 保經代業務員 | ||||||||||
簽名: 登錄字號: | ||||||||||||
富邦審核欄位 | 核 定 | 核 | 保 | 承 | 辦 | 臨 | 分 | C: % 富邦比例: % | 業務員 | |||
經辦代號:簽名: 登錄字號: |
一、 被保險人須獲農糧署覆核確認補助資格或提供下列任一證明:(一)農地為自有或(二)持有租約、或耕作協議書、或委託經營合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農戶種稻及轉(契)作休耕補助申請申報書、或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或其他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並足以證明合法使用土地之文件。
二、 保險期間:係指被保險水稻成長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自水稻秧苗插秧時起,至水稻收割時止。台灣共分二期稻作,每期稻作期間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
三、 保險面積:係指被保險人實際耕種稻米之面積,其面積為權利面積扣除農路、水塘、空地、農舍等建物,及其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之其他農作物之面積。被保險人投保時須檢附標示出保險面積之地籍圖。
四、 保險金額:係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稻穀種類輔導收購價格(依本保險契約訂定時最新公告版本)」與「投保比例」、「保險面積」、「各鄉鎮市區每公頃保證收穫量」之乘積,為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水稻農田轉讓、休耕或改種其他作物時,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六、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
注 依法負責。
意 七、 要保人茲特聲明:(1)本要保書所填各項,均屬詳實無訛,絕無隱匿或偽報情事,足為與 貴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之基礎,本人並
及 願接受該保險契約各項條款及規定之約束。(2)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
聲 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3)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
x
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4)本人知悉
事
項 「以外幣收付之財產保險業務匯率風險說明書」中所述之匯率風險及相關內容。(台幣收付保單不適用)八、 要保人(以下簡稱本人)聲明事項:
x、 本人已審閱並瞭解 貴公司所提供之「投保須知」,另依「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本人已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乙、 本人知悉 貴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有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丙、 本人投保本富邦產物水稻區域收穫農作物保險,如有符合理賠申請條件時,特此同意理賠金由貴公司自動匯付至下列帳號:(附存摺影本)
戶名(須為被保險人本人帳戶) 銀行/分行 帳號
要保人 簽章: 年 月 日
注 意:本要保書雖經填送,但本保險需經本公司同意後方生效力。
第1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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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109 年 06 月 22 日富保業字第 1090001583 號備查主要給付項目 : 水稻收穫量短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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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保險計算若有誤差值,依本公司之系統為主。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其他未盡詳細事項,悉依保單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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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色
1. 鄉鎮市區收穫量做判斷,不須要個別農民勘損,理賠簡單快速。
2. 以收穫量短缺計算理賠,當實際收穫量低於保證收穫量時,即可理賠。
3. 採用農委會公布之數據,資料來源具有公信力,降低理賠爭議。
4. 減輕農民負擔, 政府提供保費補助, 農民投保比例具彈性。
保證收穫量
依不同期別,保障該鄉鎮市區前五年之平均實際收穫量之 90%( 一期稻作 ) 或 85%( 二期稻作 )。
保險金額
保障程度 x 前五年平均收穫量 x 輔導收購價格 x 保險面積 x 投保比例。
理賠金額
輔導收購價格 x 短缺收穫量 x 保險面積 x 投保比例。短缺收穫量為 ( 保證收穫量 - 實際收穫量 ) 。
舉例說明
理賠新台幣 105,800 元 ( 保證收穫量 5600KG- 實際收穫量
1000KG)*x 輔導收購價格新台幣 23 元 x 保險面積 1 公頃
實際收穫量 1000 公斤
理賠新台幣 13,800 元 ( 保證收穫量 5600KG- 實際收穫量
5000KG)*x 輔導收購價格新台幣 23 元 x 保險面積 1 公頃
實際收穫量 5000 公斤
理賠新台幣 0 元
實際收穫量 6000 公斤
理賠說明
新台幣 128,800 元
保險金額
1 公頃
承保面積
新台幣 23 元 / 公斤 ( 蓬萊米 )
輔導收購價格
5600 公斤 / 公頃( 前五年之平均實際收穫量 6588KG x 85% )
保證收穫量
85%
投保比例 100%
保險金額計算說明
保障程度
輔 導 收 購 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稻穀種類輔導收購價格」為準。
實 際 收 穫 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之稻米生產量調查報告」為準。
投 保 比 例:按中央政府保險費補助比例、地方縣市政府保險費補助比例及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費比例累加而成。
投 保 所 需 文 件 :
1. 地籍謄本、地籍圖 2. 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租約 ( 所有權★投保免附 )
註:◎投保面積須為權利面積扣除農路、水塘、空地、農舍建物,及其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之其他農作物之面積
◎保險期間:係指被保險水稻成長期,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自水稻秧苗插秧時起,至水稻收割時止,
◎台灣共分二期稻作,每期稻作期間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
◎被保險水稻農田轉讓、休耕或改種其他作物時,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本公司。
凡符合中央或地方保費補助資格的農民只要繳納自費部分的保險費即可 ! 本公司將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農民不須再花費時間精力辦理,投保更輕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