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拖轮经营人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包含生产计划、GPS跟踪记录、视频记录等), 港口拖轮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统计台帐,如实提供。统计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