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姓名(客户): 甲方账户(客户号): 客户类型:□个人 □机构 □产品 证件类型:□身份证 □营业执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营业部联系地址:邮编:430071 客服电话:95391 网站:www.tfzq.com
债券通用质押式融资回购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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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业务规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债券通用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及相关事项,自愿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债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和买卖的券种。
(二) 利率类债券:指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
(三) 信用类债券:指除利率类债券以外,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交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 融资回购交易:指持券方在债券质押时,将相应债券换算成相应标准券,并选择合适的回购期限和利率融得资金,在回购期满即返还资金本息,解除债券质押而进行的质押回购融资行为。其中,提交质押券并以质押券折算率(值)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额度融得资金的一方为“融资方”。
(五) 回购交易期:指自融资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日期区间。
(六) 标准券:指由不同品种债券按相应折算率(值)换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融资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 质押券:指作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担保品的债券。
(八) 质押券折算率:指质押券所能折算成的融资额度与债券面额之比。质押券折算率由登记结算机构发布。
(九) 入库量,按照面值进行计算。
(十) 按回购融资主体核算:指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于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回购融资主体,按其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合并计算。证券账户合并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 “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对于同时在多家结算参与人处办理结算的回购融资主体,按照单一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所有证券账户合并计算。 对于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认定回购融资主体
(十一)欠库:指甲方在回购到期前,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等原因,导致入库质押券不足,存在需要补足的质押券缺口。
(十二)透支:指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情形。
(十三)到期购回款:指甲方在融资回购交易各回购到期日应付资金本息的总和。
(十四)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五) 中国结算: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十六)临时停市: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临时停市,在原定正常交易日全天或部分交易时段暂停全部证券交易。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融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其参与融资回购交易或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融资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三)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债券通用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融资回购交易相关风险,自愿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充分履行相关责任;
(四) 甲方已充分了解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已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业务和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甲方自愿全面配合乙方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不采用提供虚假虚伪、不准确、不及时、不公允信息等手段逃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
(五) 甲方承诺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条款和交易履约责任、承担投资交易结果;
(六) 甲方承诺用于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自愿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
(七) 甲方保证用于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并承诺不得实施任何会导致上述资产产生权利瑕疵的行为;
(八) 甲方承诺不以与自身主体信用风险存在风险关联性的信用债提交入库开展回购交易;
(九)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和合法验证。甲方同意乙方于甲方融资回购业务了结之前,直接或间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或其他信用管理机构了解或获取甲方及其关联 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机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证
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十)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资格、业务需求、投资交易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融资回购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十一) 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融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 乙方遵守有关融资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 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开展本项业务。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使用账户内的资金和债券开展融资回购交易;
2.向乙方查询融资回购交易相关信息;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及信息,不得将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或委托乙方员工或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校验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 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的,应在回购交易期间保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本协议第五章第五节约定情形时,甲方应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或债券以满足双方约定要求;
4.甲方进行融资回购交易的,应自行掌握回购期限,并在回购到期日完整足额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乙方在融资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5.若甲方参与融资回购主体为私募产品,应每周提供产品净值表,若为开放式公募产品还需提供产品估值表;
6.甲方违约时,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处置质押券及其他约定资产。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应付款项时,甲方负有持续全面清偿责任;
7.在待还款期间,甲方应随时关注质押券的价格变化情况,以及质押券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并保证本协议下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8.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甲方出现任何可能对甲方履约能力造成影响的事项,甲方应履行告知义务,于该事项发生的3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乙方;
9.甲方有义务密切关注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融资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在证券交易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融资回购业务融入资金;
在证券交易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应及时按要求补足账户资金,否则须承担因账户透支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10.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查询乙方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甲方不得以不知晓相关情况主张赔偿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11.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交易委托后一个交易日内查询该委托指令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查询日三个交易日(含查询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2.如甲方因开展融资回购业务触发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应及时履行该项法定义务;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4.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质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跟踪及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风险偏好、融资回购交易开展情况、欠库及违约记录、诉讼情况等,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甲方违约时,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质押券及其他约定资产。对于处置相应质押券及其他约定资产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乙方对融资回购交易实行业务规模控制及质押券、质押券发行人集中度控制,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资金安排、风险情况等因素调整业务规模、集中度及其他指标。若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申请可能导致乙方业务规模、集中度或其他指标超限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申请。
6.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申请,并根据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该部门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7.甲方的融资回购到期日前,为防范欠库或透支风险,乙方有权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对甲方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采取限制取款、限制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等措施;
8.乙方为防范风险和保障融资回购到期日的清算交收,有权冻结甲方通过融资回购拆入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9.乙方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有权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范相关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及时冻结临时停市当日甲方融资回购融入资金,防止将其纳入甲方可用资金头寸;保留对因临时停市造成甲方透支后的非实时交易进行撤单或做无效处理的权利。
10.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相关委托事项;
2.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一般规则
第六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入库、出库以及其他与融资回购交易相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七条 甲方申请参与融资回购业务之前,应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并与其实名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甲方应将其上海A股证券账户或深圳A股证券账户指定或托管在乙方。
第八条 在甲方未了结本协议项下融资回购交易前,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或将证券账户转托管或销户。如果甲方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甲方办理融资回购业务债券入库、出库、融资、还款的行为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的行为。甲乙双方同意,每笔融资回购交易所涉及的申报指令、成交记录等文件或电子数据,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对融资回购交易的结果,全部给予确认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甲方委托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成交数量、价格和期限等要素。甲方向乙方发送的委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约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章 回购交易管理第一节 入库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回购交易委托前,应委托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无任何权利瑕疵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进行入库申报,并以乙方名义与中国结算建立质押关系。
乙方有权根据债券类别、质押券折算率、乙方业务安排等因素确定、调整可入库债券范围。可入库债券范围调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回购交易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确认,质押券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乙方垫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违约处置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提交《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提交申报入库委托。甲方委托的时间、方式、要素应符合乙方管理及交易规则要求。
第十三条 乙方收到甲方入库委托申报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予以办理。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等任何交易行为视为对此前所有质押券入库的确认,甲方在质押券入库并清算交收成功后一个交易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也视为对该质押券入库的确认。
第十四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
1. 甲方提交的《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2. 甲方提交的委托入库债券品种不在乙方可入库债券范围的;
3. 甲方提交的委托入库信用类债券质押券折算率低于乙方规定的可入库的信用债最低质押券折算率的;
4. 甲方以与自身主体信用风险存在风险关联性的信用债提交入库;
5. 甲方提交的委托申报为无效委托的;
6.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二节 出库管理
第十五条 甲方可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其质押券向中国结算进行出库申报,并以乙方名义解除与中国结算的质押关系。
第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出库的,须提交《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提交申报出库委托。甲方委托的时间、方式、要素应符合乙方管理及交易规则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收到甲方出库委托申报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出库申请进行审查。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予以办理。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等任何交易行为视为对此前所有质押券出库的确认,甲方在质押券出库并清算交收成功后一个交易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也视为对该质押券出库的确认。
第十八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质押券出库申请:
1. 甲方提交的《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2. 甲方提交的委托出库债券品种、数量不符合甲方已质押债券情况的;
3. 甲方提交的委托申报为无效委托的;
4. 按甲方委托申报要素测算,质押券出库后甲方任一风控指标超出规定要求的;
5.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三节 融资回购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甲方应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如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等)申报融资回购交易委托。甲方委托的时间、方式、要素应符合乙方要求。
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委托申报内容包括:申报类型、甲方证券账号、甲方资金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等。
第二十条 乙方收到甲方委托申报后,有权对甲方的委托进行审查。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予以办理。甲方在融资回购交易清算交收成功后一个交易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该融资回购交易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融资回购交易申请:
1. 甲方提交的委托申报为无效委托的;
2. 甲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
3. 甲方提交的回购交易委托申报超出了甲乙双方约定的风控指标规定的;
4. 甲方账户发生透支、欠库或标准券使用率超标,且未按约定补足资金或债券等情形
的;
5. 甲方的实际情况已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或其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风
险承受能力不适合参与融资回购交易的;
6. 甲方及其关联方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7.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申报指令成交后,乙方对甲方所融资金予以禁取,以防甲方出现透支违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融资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或者被调出乙方“可供质押标的证券池”的,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质押期间,乙方无需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回购到期日,乙方按甲方到期回购款金额,计减甲方可用资金。当日,甲方应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确保足额履行到期购回义务:
1. 回购到期日14:30前,甲方在账户内预留资金,以确保账户资金足额支付到期购回
款;
2. 回购到期日,甲方可按业务规则的规定,向中国结算申报质押券出库,并于当日
14:30前将出库的质押券卖出以偿还回购到期款。乙方有权采取卖出甲方出库的质押券、冻结出库质押券卖出款项、限制甲方账户资金使用或转出等措施,以确保当日资金足额交收。
3. 回购到期日14:30前,甲方做一笔新的融资回购交易予以延续。
甲方未能按本条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七章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 风险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券使用率。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89%。若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用等额债券将拟兑付的债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
第二十六条 托管比。托管比=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总量,甲方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托管比不得高于80%。对于利率债(含利率类债券型基金产品)入库占比超过80%的,该比例可放宽至90%。
可计入前款所称债券托管量的资产包括:回购融资主体证券账户内的全部债券类资产、以及符合中国结算质押券入库标准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其中,利率类债券按面值计算托管量,信用类债券按面值乘以0.85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债券型基金产品按份额面值乘以0.85调整系数计算托管量。
对于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回购融资主体,其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对于同时在多家证券公司交易的经纪客户,按照其在单一证券公司处的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与其在该证券公司处的债券托管量的比例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信用债入库集中度。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单一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该只债券全市场托管量,甲方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持有的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AA级的信用债入库集中度占比不得超过10%。
前款所称单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单边市场;全市场托管量是指该债券全部已发行尚未偿还的总量。
对于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回购融资主体,按照其名下单市场所有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对于同时在多家证券公司交易的经纪客户,按照其在单一证券公司处的单只信用债券单市场入库量进行计算。
第二十八条 信用债低主体评级发行人入库集中度。信用债低主体评级发行人入库集中度=低主体评级发行人的入库信用债券面值总和/所有入库债券面值总额,低主体评级发行人指主体评级为AA+及AA级的发行人。甲方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账户中信用债低主体评级发行人入库集中度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 单一发行人信用债入库担保集中度。单一发行人信用债入库担保集中度=持有单一债券发行人入库质押券总面值/持有全部入库质押券总面值,甲方账户中回购未到期规模小于2亿元的,单一发行人信用债入库担保集中度不得高于50%;回购未到期规模大于 2亿元(含2亿元)的,单一发行人信用债入库担保集中度不得高于30%。
第三十条 甲方账户中质押式回购所融资金运用及投资情况需与其签署的《投资者确认书》中“回购融入资金的运用及投资范围占比情况”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 甲方持有高流动性资产(高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的规模不得低于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的10%。
第五节 履约保障
第三十二条 回购交易期间,甲方须密切关注自身标准券使用率情况,甲方发生标准券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的情形,须于T+1日14:30前予以补足;甲方发生账户透支的,须于发生当日14:30前予以补足。
如甲方发生欠库、透支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足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回购交易期间,若甲方已申报入库的质押券发生可能调出质押库或退市的情形,甲方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并自公告公布当日起2个交易日内主动清理或转换其他符合乙方条件的债券,以避免相关债券调出质押库或退市引起质押券不足而造成的标准券欠库。
第三十四条 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标准券欠库和资金透支。如甲方质押券不足将发生标准券欠库的,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申请;乙方有权将甲方证券账户内已入库但不满足本协议第五章第一节约定的入库标准的债券做强制出库处理,无须甲方确认提交出库申请;乙方有权以甲方账户留存资金购买债券并提交质押券,以确保甲方账户风控指标满足本协议第五章第四节约定的要求。乙方购买债券的品种、时间、顺序、价格由乙方结合市场情况自行决定,甲方理解并愿意承受相关风险,不对此提出异议,不向乙方主张损失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回购交易期间,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保证金、降低或限制融资回购交易规模至零:
1. 甲方申请融资回购交易材料、签署本协议或参与融资回购交易期间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或存在重大隐瞒、遗漏的;
2.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禁止或限制甲方参与融资回购业务的;
3. 甲方用于参与融资回购的资产来源不合法;
4. 甲方财务和信用条件恶化,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会对甲方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
5. 甲方拟申请破产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6. 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的;
7. 甲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8. 甲方在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即出现交叉违约情形的;
9. 甲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负面影响的协议的;
10. 甲方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负面影响的;
11. 甲方失去融资回购交易资格的;
12. 其他可能对甲方履约能力造成实质影响的情形;
1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在乙方开展的融资回购交易,保证金金额应不少于甲方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金可用于支付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乙方垫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的,乙方无需支付该笔资金的利息。甲方融资回购交易全部了结后,如保证金有剩余,乙方向甲方归还剩余部分。
第六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预存足够的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责任,承担交收结果。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进行集中清算与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八条 甲方若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含成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甲方违约:
1. 本协议项下甲方的任一风控指标超出规定要求,且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2. 回购交易期间,甲方未能在T+1日(T日为欠库发生日)14:30前予以补足相应标准券的;
3. 回购交易期间,甲方未能在发生账户透支当日14:30前予以补足相应透支款项的;
4. 回购到期日,甲方未采取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措施确保足额履行义务的;
5. 回购交易期间,出现双方约定的甲方应当履行支付保证金、降低或限制融资回购未到期金额、降低或限制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等义务,而甲方未履行相应
义务的;
6. 因甲方原因导致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情形;
7. 其它甲乙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 出现本协议第三十九条所述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警告、责令改正、要求降低或限制融资回购未到期金额、要求降低或限制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入库开展融资回购交易、要求降低标准券使用率、要求降低托管比、要求降低质押券入库集中度、处置甲方质押券、冻结甲方账户资产、限制甲方转出资产、暂停或限制甲方融资回购业务权限或委托方式、强制质押券出入库、收取额外的保证金、终止本协议、取消甲方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必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四十一条 因本协议第三十九条所述情形导致乙方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结算或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罚、处理等各类不利结果且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本息、违约金、罚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违约处置费用。
第四十二条 回购交易期间,甲方发生欠库情形的,乙方有权参照中国结算规定在该日日终暂不交付或从甲方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中扣划与标准券欠库量等额的资金,并自发生之日下一交易日起,在欠库期间按自然日向甲方计收、划扣欠库违约金。
欠库违约金=标准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5‰(日利率)×违约天数(含节假日)
乙方执行标准券欠库扣款后,甲方补足质押券并已支付违约金且相关证券账户不再存在标准券欠库的,乙方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将原暂不交付的回购融资款项或扣划的资金归还给甲方,并有权在甲方融资回购交易了结后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
如甲方发生欠库且造成账户透支的,乙方有权参照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并自发生之日下一交易日起至甲方偿还所有应付款项之日期间按自然日向甲方计收、划扣乙方垫付资金本金及利息。其中:垫付利息=垫付本金×乙方与结算银行商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日利率)×违约天数(含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回购交易期间,甲方发生本协议第三十九条第1款、第4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发生之日下一交易日起,在违约期间按自然日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
违约金=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金额×0.2‰(日利率)×违约天数(含节假日)
第四十四条 回购到期日,甲方发生应付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参照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并自发生之日下一交易日起至甲方偿还所有应付款项之日期间按自然日向甲方计收、划扣甲方违约金和乙方垫付资金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垫付本金×0.5‰(日利率)×违约天数(含节假日)
垫付利息=垫付本金×乙方与结算银行商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日利率)×违约天数(含节假日)
第四十五条 甲方发生本协议第三十九条第3款账户透支情形或第4款应付资金交收违 约情形的,甲方应在发生之日下一交易日10:00前向乙方支付融资回购交易应付资金本息、违约金及垫付利息。甲方知晓并同意,当甲方对乙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结算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向中国结算申报划转甲方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相当的证券,申报划转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乙方确定。中国结算仅根据乙方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划转。乙方未基于甲方的真实交易、交收情况向中国结算申报划转的,由乙方负责对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处置质押券的数量、价格、时机、顺序,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异
议或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本条前款所述足额是指质押券处置所得金额足以冲抵甲方未支付的融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违约金、垫付利息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
甲方承担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交易佣金、证券交易和划转等费用及因处置发生的损失。若届时就标的证券划转、处置等需要甲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或出具相应指令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甲方可供处置的质押券处置所得金额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垫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证券采取限制卖出、限制转托管等措施。
在限制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含当日),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解除相应证券卖出限制。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相应证券,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第四十七条 违约处置是乙方基于本协议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违约处置,不意味着对处置权利的放弃,甲方的履约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第四十八条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影响违约处置的,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向中国结算申请进行场外了结。未了结期间甲方仍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及乙方垫付资金利息。影响违约处置的情形解除后,甲方融资回购交易仍未了结的,乙方按前述违约处置方式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交易规则限制及交易费用等因素,乙方处置金额和数量可能超出甲方应付款项。甲方承诺不因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乙方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当甲方违约后,乙方有权申请采取司法措施对甲方的其他资产进行司法冻 结、处置,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应付款项。应付款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本息、违约金、罚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拍卖费等违约处置费用。
第八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五十一条 甲方应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投资者确认书》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及邮编)供乙方通知使用。甲方应确保联络方式正确、有效。甲方提供的相关联络方式若有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发出的通知,对乙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负有注意义务。因未尽注意义务而产生不利后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等通信方式给甲方发送有关通知,由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用户终端引发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乙方向甲方发送通知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方式:乙方当面通知甲方
第二种方式:乙方发送到甲方的电子信箱;第三种方式:乙方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甲方;第四种方式:乙方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同意,只要乙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等
信息,均视为乙方通知已送达甲方。甲方同时同意,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有关通知被视为业务提示、警示等行为,不构成通知义务,但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等相关业务规则等有明确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它非乙方自身因素、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该尽快通知另一方,防止双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x协议的币种、成立与生效、期限:
(一) 协议币种: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二) 协议成立并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三) 协议期限:自本协议成立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情形发生之日止。
(四) 本协议任一条款的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
第五十八条 x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被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其营业场所内或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进行变更。乙方通过上述方式变更本协议条款后,甲方未在乙方发布变更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变更后的条款向开户分支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知晓并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内容,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 包括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出现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一)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或撤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
(二) 甲方丧失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
(三)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并影响其履约能力;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五) 乙方被证券监管部门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六)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七) 由于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变动较大,导致甲乙双方约定的重要条款无法执行的;
(八) 甲方违约行为或乙方认为不适宜继续代理融资回购业务时,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
(九)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第六十一条 x协议终止前,若甲方融资回购交易未了结的,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
第六十二条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六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与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窗口指导意见有关的条款保持一致,在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另有规定时,按最新规定执行,本协议与前述最新规定不冲突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 x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共【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第六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或有权机关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或提供除外。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x协议生效后,若已签署过同类协议的,原协议将自动失效。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融资回购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