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下簡稱乙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為業務需要,經雙方協議同意,由乙方投資興建暨經營安平港水岸複合觀光遊憩區土地及水域 ,作為遊艇碼頭、遊艇補給維修、遊艇俱樂部、觀光旅館、旅館、Outlet(暢貨中心)、購物中心、商場、會議中心、展覽館、商辦、零售、餐飲等服務及觀光休閒事業與其 他符合商港法之使用用途,雙方特訂定本契約,以資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