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证券代码:600811 编号:临 2010—00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❹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公司关联董事xxxxx依法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这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壮大公司粮油产业。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的含义如下:本公司(公司):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务公司:指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x次关联交易:指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0 年 2 月 21 日,本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见公司《二
○○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基础上,签署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双方为充分利用东方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壮大公司粮油产业,保证粮油资金结算速度和粮油供产销资金的统一调配,本着友好合作、互相支持的原则,就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额度达成补充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东方财务公司有义务在公司之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收储水稻及其他农产品业务中提供现金支持,并保证足额支付、及时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2010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由于东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与会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如下: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于 1992 年 9 月 18 日,注册资本 35,000 万元,注册地址哈尔滨市花
园街 235 号,法定代表人xxx,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首家与国际货币资金组织进行合作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外汇经营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控股子公司,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66%股权,其他子公司持有其
34%股权。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根据其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预计其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
2、东方财务公司有义务在公司之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收储水稻及其他农产品业务中提供现金支持,并保证足额支付、及时结算,确保资金安全。
3、东方财务公司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4、该补充协议由双方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履行完毕内部批准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x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为了充分利用东方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发展壮大公司粮油产业。这些业务均在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情况下进行的。
上述业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关联方利益,且对本公司主业的独立性无影响。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的发展,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有关其他事项的说明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
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的发展。因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该《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签字:
xxx xxx xxx
xxx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