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证号: 11NMB031239720241601
无锡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证
采购证号: 11NMB031239720241601
采购标的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1 | 33-53大巴租赁 | - | - | - | 3 | 件 | 0.00 |
2 | 【服务项】满足最高限制单价 | - | - | - | 4 | - | 5.00 |
3 | 【服务项】满足最高限制单价 | - | - | - | 3 | - | 900.00 |
4 | 【服务项】满足最高限制单价 | - | - | - | 67 | - | 40.00 |
合同总价(元) | 54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伍仟肆佰元整 |
注:
合同总价包含商品到达甲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以及保修费、税费等。
无锡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合同
合同编号: 11NMB031239720241601
采购单位(甲方): 无锡市云林幼儿园
供货商(乙方): 无锡外事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2023-2024年度无锡市锡山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框架协议采购-无锡外事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锡山区 框架协议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协议书和承诺书,双方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质量保证
1、供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无技术性能供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原厂未拆封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
二、交货和验收
1、交货期:交货方式:
收货人: xxx ; 联系方式: 15161551686
收货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x 无锡市云林幼儿园
2、供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供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3、需方应当在到货后及时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
三、伴随服务/售后服务
1、供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包括为需方提供对所供货物进行操作、保养和维护培训,使之达到能操作、保养和维护的要求。
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供方上门保修,即由供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四、货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在供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由需方办理货款支付。采购人未注明的,“货款支付”统一按“货到且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执行。
2、甲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五、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如有),或依照法律程序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履行。
2、如供方逾期交货且未经需方同意延长交货时间,除不可抗力外,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 5‰ 的标准累计计算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3、需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日,需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 5‰ 的标准累计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需方的原因要求延期交货,需方应按规定承付货款,并承担供方提供的代为保管费。(有关仓储规定另议)
5、供方如无不可抗力,又未履行合同条款的,一经查实,由供方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总价的 30%
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6、由于供方提供货物质量和安装存在问题和缺陷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供方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需方无关。如不可避免地造成需方损失的,需方有权向供方追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需方为解决纠纷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供方并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如给需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供方还应负责赔偿。
7、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供、需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8、合同中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
9、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其交付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方应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0、供方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履约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电子卖场等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七、合同的转让
供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八、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供需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供需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2023-2024年度无锡市锡山区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框架协议采购-无锡外事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网上超市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若本合同约定与前述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解释: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如有);
(2)本合同;
(3)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项目入围协议和承诺书;
(4)投标文件;
(5)其他合同文件。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本页无正文,为《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合同》之签章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无锡蠡湖支行账号: 463774208211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