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0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保证合同暨实际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认购对象所属国资主管部门审议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若本次交易完成实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格力金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万国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
3、格力金投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未取得相关批准,则《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不生效。
4、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格力金投于2022年10月28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约定格力金投作为特定对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63,000,000股股票。
公司董事长万国江与格力金投于2022年10月28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后续增持、控制权维持的配合义务等合作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万国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作为保证人)与格力金投(作为债权人)于2022年10月28日签署了《保证合同》。
(二)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万国江 | 30,453,975 | 14.36% | 30,453,975 | 11.07% |
株洲高科集团有 限公司 | 12,500,000 | 5.89% | 12,500,000 | 4.54% |
唐芬(注) | 2,706,677 | 1.28% | 2,706,677 | 0.98% |
格力金投 | - | - | 63,000,000 | 22.90% |
本次交易前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唐芬系万国江一致行动人
(一)《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2 年 10 月 28 日
2、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甲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量。据此计算,甲方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人
民币 9.27 元/股。
(2)认购数量、认购金额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上述条款确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本次发行方案修订,导致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乙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甲方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进行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3)认购款和认购方式
依据本协议第 2.1 款及第 2.2 款的有关约定,甲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58,401.00 万元。
如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
63,000,000 股股票,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8,401.00 万元的股份认购款。
(4)认购款的缴付和股票的交付
甲方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向乙方发出认购《缴款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股份认购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金额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甲方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保荐机构在验资完成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在乙方支付认购金额后,甲方应尽快将乙方实际认购之甲方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成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回乙方所缴纳的现金认购价款。
(5)保证金条款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5000 万元作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保证金。该保证金
在双方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担保方签署本协议第2.5.2 条的担保协议/担保
函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在甲方收到可使用的
募集资金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给乙方,或在乙方未能针对本次交易取得乙方上级主管单位或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保证金给乙方。甲方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如非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乙方终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甲方有权不退回保证金。
甲方的实际控制人万国江及其配偶唐芬对甲方在本协议下向乙方退还相关保证金的支付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并另行签订相关担保协议/担保函。
(6)股份锁定
乙方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有关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乙方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在上市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7)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甲方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视为该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因请求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赔偿金额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发行事项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或未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同意文件(如需)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本协议终止,但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协议的补充、变更、终止及解除
除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以致本协议终止外,本协议的补充、变更、终止及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同规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第 6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批准;
(2)本次发行已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乙方已根据其内部决策权限及程序同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
(4)本次交易已取得乙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如需);
(5)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6)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
(7)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
(二)《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摘要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万国江
签订时间:2022 年 10 月 28 日
2、合作的前提条件
双方确认,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 本协议所规定双方合作内容,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之要求,针对本协议内容已经取得合作双方内部以及其它第三方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如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也不违反或不会导致任一方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有效协议或合同的规定。
2) 合作双方根据合作要求,同意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3) 双方无重大违反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合作目标有关的任何交易文件的行
为。
3、合作内容
(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科恒股份启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程序,甲方或其指定主体参与认购,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甲方或其指定主体持有科恒股份的股份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2)后续增持
如甲方或其指定主体通过科恒股份定向增发而让珠海市国资委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后,基于甲方的诉求和需要,甲方或其指定主体以及其一致行动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定向增发、二级市场增持、大宗交易、协议受让等方式增持科恒股份的股份,进一步巩固控制权。
(3)控制权维持的配合义务
乙方将尽全力协助甲方及其指定主体以使珠海市国资委取得和维持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珠海市国资委取得科恒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后,乙方将在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定范围内协助珠海市国资委维持其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方承诺其与其一致行动人将不会以包括增持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等在内的任何方式自主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科恒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为免疑义,乙方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共同履行其在本条款下的配合义务。
(4)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至珠海市国资委后,上市公司董事会设 9 名董事(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其中甲方有权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和 2 名独立董事,甲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并由董事长担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甲方有权提名 1 名股东监事并担任监事会主席;上市公司高管由董事会提名和任命。乙方应配合届时科恒股份的公司章程修改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调整(如有)等事项。若需要,双方共同配合对上
市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适当修改,以与国资监管要求相衔接。
(5)上市公司经营稳定维持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之后,乙方将继续致力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并承诺: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之日起 60 个月内,
乙方不离职;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之日起 36 个月内,乙方将继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因上市公司后续再行增资所稀释后的乙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前述比例的除外),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其为偿还现有债务而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其减持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3)在乙方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 3 年内,乙方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不会在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拥有任何权益或担任任何职务。
为免疑义,乙方应促使其一致行动人唐芬共同履行其在本条款下避免同业竞争的配合义务。
(6)上市公司的流动性支持
1) 2022 年 11 月 30 日之前由甲方通过协调银行贷款、供应链金融等形式向科恒股份新增加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的流动性资金支持。
2)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由甲方通过协调银行贷款、供应链金融等形式向科恒股份新增加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的流动性资金支持。
3) 通过前述两项支持,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由甲方通过协调银行贷款、供应链金融等形式共计向科恒股份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3.5 亿元的流动性资金支持。
(7)股东质押纾困
1) 对于乙方通过将其所持有的科恒股份的股票质押给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所获得的融资(截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本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由甲方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之前协助乙方以合理公允利息标准办理完成展期或者协调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以合理公允利息标准完成置换,如须甲方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或直接提供委托贷款融资的,须经甲方履行其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后执行。
2) 对于乙方通过将其所持有的科恒股份的股票质押给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系江门市政府纾困基金)的方式所获得的融资(截至 2022 年 11 月 19 日,本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由甲方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之前协助乙方以合理公允利息标准办理完成展期或者协调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以合理公允利息标准完成置换,如须甲方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或直接提供委托贷款融资的,须经甲方履行其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后执行。
3) 除前述支持外,经甲方履行其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甲方在乙方可支配的科恒股份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以及前提下(质押率不高于 50%,质押率=资金支持金额/质押当天股票收盘时的市值)提供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4、违约及违约责任
(1)违约
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无论是由于作为或是不作为,均构成违约(“违约”,违约的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
(2)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其他方造成的一切实际的直接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应根据实际的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损失。为免歧义,任何情况下,违约方不需赔偿其他方因该等违约而导致的任何间接的或偶然的损失或损害、以及任何利润损失。
(三)《保证合同》内容摘要
1、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债权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人 1:万国江
保证人 2:唐芬
保证人 1 和保证 2 在下文简称“保证人”。
签订时间:2022 年 10 月 28 日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担保的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基于本次发行而缴付的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金的返还义务/履约义务/违约责任等强制义务和责任事项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主债权及其他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金的本金、资金占用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损失赔偿金、保险费、政府规费、税费等。
(2)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合理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仓储费、拍卖费、登记费、执行费、资产处置费、差旅费等。
(3)其他因债务人科恒股份违反债权人缴付的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金的返还义务而对格力金投造成的全部损失或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争议,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主合同和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因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本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或者解除(终止)合同的,以其宣布提前到期或解除(终止)的日期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保证责任的承担
不论任何原因,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返还保证金或者/和其他因不按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返还保证金所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保证人保证在收到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或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如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应以债权人宣布的日期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同意,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利率政策变化而主张资金占用费、利息等,并由此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资金占用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增加或者减少的,均无需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对增加的债务部分,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币种、资金占用费率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缩短主合同履行期限),无论是否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均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将主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将主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随之转让,保证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同意,如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则保证人仍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下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任一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其他保证担保),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无需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对任何其它担保的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如果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债务人/科恒股份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时,不应使债权人/格力金投的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格力金投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1)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格力金投尚未获偿的债权;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格力金投尚未获偿的债权;3)若债务人/科恒股份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格力金投尚未获偿的债权。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或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的保
证责任不予以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予以清偿。
保证人同意,对于本合同的主合同及债务人的信息已经全部知悉和确认,无需债权人/格力金投另行出具清单进行确认。保证人不另行确认的,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如保证人未按债权人通知代为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保证人应按逾期清偿债务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债权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认购对象所属国资主管部门审议批准、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020年10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万国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与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国江、唐芬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万国江、唐芬拟将持有的合计公司12,500,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株洲高科,占公司总股本的 5.89%,协议转让的价格经各方协商确定为16元/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上述《股份转让协议》除约定股份转让事宜外,还约定了关于保障株洲高科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安排,主要包括:《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该合同生效日至株洲高科取得科恒股份实际控制权之前,未经株洲高科书面同意,万国江、唐芬不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就其持有的科恒股份股票进行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或影响株洲高科取得科恒股份实际控制权的安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也不得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签订类似协议或法律文书,万国江、唐芬将尽全力协助株洲高科取得和维持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约定了在前次定增不成功前提下,万国江、唐芬应通过表决权委托、表决权放弃等方式支持株洲高科获得科恒股份实际控制权等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事项已完成,但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关于保障株洲高科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安排尚未终止,科恒股份实际控制人万国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芬正在与株洲高科沟通上述
《股份转让协议》关于保障株洲高科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安排的终止事宜。针对万国江、唐芬沟通协商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事宜,株洲高科向万国江、唐芬出具《告知函》如下:“鉴于目前有关与第三方合作事项的信息、资料尚未完整告知并书面提供给我司,我司现阶段就解除《股份转让协议》部分条款事项履行国有企业决策程序存在一定困难。为使科恒股份与第三方合作事项不致受上述因素影响,我司同意以《承诺函》的形式向第三方承诺,在该第三方拟成为科恒股份实际控制人且签署相关交易协议时,对《股份转让协议》中可能对该第三方取得控制权造成影响的条款,我司同意履行国有企业决策程序予以解除。”同时,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格力金投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在贵司同意取得科恒股份实际控制权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时,我司可按贵司需求,在未损害我司权益的情况下,履行国有企业决策程序,与万国江、唐芬协商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中可能对贵司取得科恒股份控制权造成影响的部分条款,我司届时不谋求对科恒股份的控制权。”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未终止预计对格力金投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科恒股份控制权带来不确定性。
本次交易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四、其他说明
1、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1、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合作框架协议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