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103252202206172728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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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类保险(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部分,以及本附加险条款,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若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终止的,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的,本附加险合同也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引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次免赔额)×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期间接受的住院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针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对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的医疗费用;
(二)洗牙、洁齿以及非意外导致的牙科治疗;
(三)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非因医疗机构在技术、设备等方面不具备正常治疗条件而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不必要的转院治疗费用,但提供转出医院同意转院证明的除外;
(五)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由保险人在承保时计算确定。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第八条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次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本附加险合同中未载明的,意外医疗次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0%。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不保证续保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重新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但本附加险不保证续保。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者患疾病而每次接受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住院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
第十三条 收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或信息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尽量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 义
当地: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所在地。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医疗机构;以及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在计算每次合理医疗费用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被保险人实际参加的类型为准;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准。
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拥有合法经营执照,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和护理服务,具有符合所在地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施,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的机构,但不包括康复医院、诊所、养老院以及主要为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目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住院:指入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其他非正式的病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以上(含)的,视为自动出院。
挂床:指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者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不在此限。
试验性治疗: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医学界公认可行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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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费率规章
一、 年基础费率
6‰
年基础费率对应的每一被保险人基准赔付情形如下
表:
情形 | 基准 |
保险金额 | 10,000 元 |
次免赔额 | 100 元 |
给付比例 | 80% |
医保类型 |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被保险人身份 | 中小学生 |
二、基础费率与短期费率表
基础费率=年基础费率×短期费率百分比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费率百分比(%) | 20 | 30 | 40 | 50 | 55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
1.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不足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算短期费率,每日短期费率为年基础费率的
1%,最高不超过 20%。
三、费率调整系数
根据下述风险因素对应的调整系数对基础费率做上下浮动:
(一)保险金额调整系数
保险金额(元) | 调整系数 |
0.5 万以下(含) | [1.8,3.0] |
0.5 万-1 万(含) | [1.0,1.8) |
1 万-2 万(含) | [0.8,1.0) |
2 万-5 万(含) | [0.6,0.8) |
5 万-20 万(含) | [0.3,0.6) |
(二)免赔额调整系数
次免赔额(元) | 调整系数 |
0(含)-50(含) | [1.1,1.2] |
50-100(含) | [1.0,1.1) |
100-500(含) | [0.9,1.0) |
500-1000(含) | [0.8,0.9) |
1000-2000(含) | [0.7,0.8) |
2000-1 万(含) | [0.5,0.7) |
(三)给付比例调整系数
给付比例 | 60%(含)-70% (含) | 70%-80% (含) | 80%-90% (含) | 90%-100% (含) |
调整系数 | [0.7,0.9] | (0.9,1.0] | (1.0,1.1] | (1.1,1.3] |
(四)社保类型调整系数
被保险人社保类型 | 拥有公费医疗 | 参加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 | 无 |
调整系数 | [0.8,0.9) | [0.9,1.0] | [1.5,2.0] |
(五)规模调整系数
预计投保人数 | 1(含)-100 (含) | 100-500 (含) | 500-1000 (含) | 1000 以上 |
调整系数 | [1.0,1.5] | [0.7,1.0) | [0.6,0.7) | [0.5,0.6) |
(六)综合调整系数
风险因素 | 分类 | 调整系数 |
大学生 | [0.6,1.0) | |
被保险人身份 | 中小学生 | 1.0 |
幼儿 | (1.0,1.5] | |
当地人均医疗费用支出较低 | [0.6,0.8] | |
当地医疗水平 | 当地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中等 | (0.8,1.0] |
当地人均医疗费用支出较高 | (1.0,1.5] | |
交通、治安环境良好 | [0.5,0.8] | |
被保险人常住地 交通、治安环境 | 交通、治安环境较好 | (0.8,1.0] |
交通、治安环境一般 | (1.0,1.5] | |
合作平台 风险管控能力 | 合作平台风险管理良好,智能化 管控水平高 | [0.5,0.8] |
合作平台风险管理较好,智能化 管控水平较高 | (0.8,1.0] | |
合作平台风险管理一般,智能化 管控水平较低 | (1.0,1.5] | |
通过我司自营平台销售 | 1.0 |
备注:在确定综合调整系数时,可以根据情况从上述选项中选择一个或多个调整系数,相乘得出最终的综合调整系数。
(七)销售方式调整系数
销售方式 | 自营网络平台 | 其他网络平台 |
调整系数 | [0.7,1.0) | [1.0,1.3] |
费率调整系数=保险金额调整系数×免赔额调整系数×给付比例调整系数×社保类型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综合调整系数×销售方式调整系数;
当某项调整系数相关风险信息不确定时,该系数取
1.0。
四、保险费(元人民币)
费率=基础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