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您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 “我行”)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人民币钱包(以下简称“钱包”)登记银行卡兑出 数字人民币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您在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渠道将我行开立的银行卡登记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时,如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 容,确定知晓并同意登记后,无需您本人再次同意即可从银行卡兑出资金到钱包。您接受本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我行不定期通过数字人民币 APP 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PSBC﹝2022﹞19002
登记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业务服务协议
尊敬的用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进行银行卡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热线: 95580。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您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 “我行”)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数字人民币钱包(以下简称“钱包”)登记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您在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渠道将我行开立的银行卡登记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时,如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定知晓并同意登记后,无需您本人再次同意即可从银行卡兑出资金到钱包。您接受本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我行不定期通过数字人民币 APP 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官方网站发布或更新的关于本服务的使用规则。我行在必要时将对本协议及本服务规则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将于公布之日起生效。若您在本协议或规则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数字人民币登记银行卡服务,则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上述变更并愿意接受更新后的协议或规则约束,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您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应修改内容,如因您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若您无法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渠道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停止后我行将不再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第一条 相关定义
(一)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
(二)运营机构:获得授权参与数字人民币兑换、流通业务,为您提供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机构。
(三)发卡行:登记在数字人民币钱包下的银行卡发行机构。
(四)数字人民币钱包:运营机构通过数字人民币 APP 为您开立的,具有唯一编号,用于处理支付指令、记录用户所有数字人民币价值,管理数字人民币子钱包的载体。个人开立的钱包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四类钱包。
(五)钱包服务渠道:为您提供钱包登记银行卡、数字人民币兑出等钱包相关服务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人民币 APP、运营机构手机银行 APP、运营机构柜台、智能终端等。
(六)钱包登记银行卡:与您的钱包建立登记关系的银行卡,用于银行卡资金兑换为数字人民币的服务。
(七)数字人民币兑换:包括数字人民币的兑出与兑回。
兑出(即充钱包):您将银行卡资金兑换为数字人民币到钱包的服务。
兑回(即存银行):您将钱包中数字人民币兑换为银行卡资金的服务。
(八)消费:您使用钱包向商户支付数字人民币购买商品与服务的过程,商户包括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
当您将钱包与我行银行卡完成登记后,我行根据该钱包运营机构发送的交易指令,无需拉起我行手机银行 APP,即可为您提供从登记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至钱包的服务。
(一)普通兑出:您可通过充钱包功能,按您确定的金额从登记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至钱包。
(二)自动随用随充兑出:若您在使用钱包消费支付时钱包余额不足以支付的,该钱包运营机构将按不足支付的金额自动从登记银行卡中兑出数字人民币至钱包以完成支付(无需您提前从登记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至钱包)。
1.当钱包下登记有多张银行卡时,该钱包运营机构将根据您的支付习惯或银行卡登记顺序进行扣款,您也可自行设置银行卡的扣款顺序。
2.当您的钱包在自动随用随充兑出后发生消费退款的,该钱包运营机构将登记银行卡自动兑出的金额原路退回至该银行卡,因银行卡注销、停用等原因无法退回至登记银行卡的,运营机构将退回至钱包。
3.如您的登记银行卡未开启自动随用随充功能,该钱包运营机构可能在数字人民币 APP等钱包服务渠道提示您是否开启自动随用随充功能,您选择“同意并继续”后,即代表您同意开启自动随用随充功能。
4.您可随时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渠道关闭已登记银行卡的自动随用随充功能。
(三)登记银行卡的过程需要您授权钱包运营机构和我行使用您的钱包信息(钱包手机号)以及银行卡信息(银行卡号、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用于登记银行卡的验证。上述敏感个人信息为登记银行卡所必需,一旦泄露可能会对您的财产安全产生危害,但我行会采取合理措施充分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行基于本协议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会超过实现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须的期限。
(四)您使用本服务需遵守我行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单笔、日累计、年累计等相关限额要求。
(五)您可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渠道移除已登记的银行卡,与此同时该登记银行卡相关的数字人民币兑出服务自动终止。终止后,我行将不再基于本协议所覆盖的业务范围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但不会影响已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您可通过钱包服务渠道查阅、补充、修改、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您应确保在银行卡登记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您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您同意授权我行使用并提供给钱包运营机构您的银行卡号、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及验证码信息用于登记银行卡所需的验证,验证通过后同意将您指定的银行卡与您在运营机构开立的钱包建立登记关系。登记完成后,您同意将银行卡号以掩码形式展示在数字人
民币钱包服务渠道,用于辅助您管理登记的银行卡。上述个人信息为登记银行卡所必需,一旦泄露可能会对您的财产安全产生危害,但我行会采取合理措施充分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行承诺对您登记银行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您在验证银行卡页面选择“同意并继续”后,本协议即生效,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而进行的全部授权亦同时生效。您的全部授权在我行收到您本人通过数字人民币 APP 递交的解除本协议的申请时终止。在终止之前我行依照您本人的授权进行操作的风险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四)银行卡登记成功后,您同意在银行卡限额内授权我行可仅凭运营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登记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我行无需再次取得您的同意。您同意并确认,使用本服务是您的真实意愿,同时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责任,该指令视为您的真实意愿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您承诺我行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所产生的风险由您本人承担。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五)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预留手机号验证码、手机银行 APP 登录名及密码等身份验证信息以及登录手机银行 APP 的设备,若您泄露上述相关信息或遗失设备,请您立即对银行卡进行挂失或申请终止服务,在挂失或服务终止之前发生的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六)您知晓并同意,进行数字人民币兑出需确保银行卡及其指定的钱包状态正常、余额充足。因银行卡及指定的钱包出现挂失、销户(注销钱包),可用余额不足等您自身过错导致我行无法提供兑出服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或违约责任由您本人承担。
(七)我行依据运营机构的交易指令为您提供登记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到指定钱包的服务。您由于使用数字人民币及数字人民币钱包产生的不良后果及争议纠纷,由您与运营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八)您不得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且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2)取消您用卡资格;(3)其他必要的措施。若因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九)本协议与我行银行卡章程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约定。您同意,如遇法律法规变化,或根据风险管理、业务创新等需要,我行可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数字人民币登记银行卡业务服务,或变更、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服务xx
(一)我行重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护,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与我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规定,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二)如发生系统故障,我行将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向您告知相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因您未按本服务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或由于您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我行服务热线或到营业网点通知我行。我行
会协助您采取补救措施,但不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给您造成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为您提供必要的协助:
1.因我行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您的银行卡余额不足、被冻结、扣划等非我行原因导致该指令未被我行执行。
2.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您造成的损失。
3.因我行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突发事故,给您造成的损失。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损失及责任除外。
4.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我行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给您造成的损失。
5.您使用的手机等终端设备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的损害等给您造成的损
失。
6.因您未准确核对短信验证码、交易金额等信息给您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终止
(一)若您解除银行卡登记,本协议即告终止。登记银行卡的钱包注销,本协议同步终
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同意承担相应后果。
(二)若您违反本协议约定,我行有权直接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
(三)您在使用我行银行卡的权利被终止时,您使用本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第六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协议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行业惯例。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我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请您注意,本协议下涉及的通知、函件等以及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或仲裁而涉及的各类文书可通过电子(如短信、电子邮箱、微信等)、线下等方式进行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您在我行系统留存的信息为准,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的,请您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我行,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我行的,以原送达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我行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如因您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若使用直接送达方式,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若使用邮寄送达方式,以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若使用电子送达方式,以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为完成有效送达。若您与我行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或仲裁,法院可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采取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您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中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