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重)项目编号:YZLGL2024-C3-050-LCQT-1
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9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23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33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60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60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重)
(项目编号:YZLGL2024-C3-050-LCQT-1)
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重)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之龙咨询
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0 x耀辉•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重)项目编号:YZLGL2024-C3-050-LCQT-1
采购人式:☑磋商 □询价
本采购项目属于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预算金额:人民币肆拾壹万壹仟元整(¥411000.00)。
采购需求: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 1 项,预计体检人数约为 274 人(不包含按照规定可以自行异地体检退休干部)。具体详见“项目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全部体检工作,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的,可经双方协商调整时间后予以补检。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合法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登记(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或登记的)依法能提供本次采购服务的供应商。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
4.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5.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 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 1:00-5:
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磋商文件获取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0 x耀辉•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
3.售价:磋商文件工本费每本¥300.00,售后不退。如需邮寄,每本另加邮费¥50.0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索取发票时,请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须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售价现场购买或邮购磋商文件。邮购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必须于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将工本费及邮费汇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号,否则,邮购不成立。由此造成供应商购买不成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邮购磋商文件的开户银行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支行银行账号:8113001014300158041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响应文件现场递交地址: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0 x耀辉•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逾时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将予以拒收。
响应文件现场递交接收时间: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五、开启
时间: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后(北京时间)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室(xxxxxxxxxxxx 0 x耀辉•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磋商及最后报价的有关要求:
(1)磋商时间及地点: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2)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应的委托代理人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2.网上公告媒体查询:本项目采购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桂林市频道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网(xxx.xxxxx.xx/)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xx 0773-68227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 x耀辉•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联系方式:0773-2887388、28873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 电话:0773-0000000、2887399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重) |
采购预算 | 预算金额:人民币肆拾壹万壹仟元整(¥411000.00)。 | |
公告媒体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桂林市频道 (xxxxxxx.xxxxxxxx.xxx.xx/guilin/)、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网(xxx.xxxxx.xx/) | |
2 | 采购人 |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773-6822785 联系人:xx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 xxx•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 联系方式:0773-2887388、2887399 联系人:xxx、xxx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合法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登记(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或登记的)依法能提供本次采购服务的供应商;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 4.本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 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
5.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
6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组织: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8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无 |
9 |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 无 |
10 | 提交样品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11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 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12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4 年 8 月 27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0 x耀辉•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逾时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将予以拒收,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13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后(北京时间)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评标室(xxxxxxxxxxxx 0 x耀辉•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 |
14 | 磋商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 整(¥/.00),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 ||
15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16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 电子文件 壹 份(盖章签字后的扫描件或 Word 版)(如有, 请提供) |
17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拆封 |
18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审资料中存档。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初 步审查评审结束止。 □供应商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
19 | 提供服务的时间 | 提供服务的时间:签订合同后按合同及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
20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 具体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约定条款。 |
22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5%,本采购项目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 1%(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约定服务期(或质量保质期)满且成交供应商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 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 中标人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 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
23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服务磋商规定的基准价下浮 30%收取,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以下费率未下浮 30%) 注:磋商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磋商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磋商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磋商代理服务费汇到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支行 银行账号:8113001014300158041 |
费率 成交金额 | 货物磋商 | 服务磋商 | 工程磋商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 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 万元~1 亿元 | 0.25% | 0.1% | 0.2% |
1~5 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 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24 | 其他规定 |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磋商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磋商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的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磋商的自然人本人,且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应当为年满 18 岁以上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采购人”是指进行本次采购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采购人。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磋商小组”是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1.7 本采购项目属于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组成
8.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8.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0.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0.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偏离
11.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
11.2 除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 “应当”等文字规定(仅限标注“★”)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三、响应文件 12.一般要求
1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2.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2.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2.5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13.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以下标注必须提供的内容,供应商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3.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函(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分项价格表(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②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注:提供相关注册或登记等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参加磋商的,应当取得总公司授权并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③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与磋商的授权书;(分公司参与磋商时必须提供)
④供应商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⑤供应商 2023 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供应商 2024 年以来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若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⑥供应商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⑦供应商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
(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⑧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⑨磋商声明;(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7)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3.1.2 技术部分
★(1)技术服务内容响应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条款
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服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实施方案、后续配套服务方案、体检环境等内容);
(3)投入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以上拟投入人员交纳的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资料。
13.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3.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3.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服务内容响应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磋商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相关附件格式填写。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注明“正本”或“副本”后,做密封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初步审查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2)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7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家,经磋商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原则上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经磋商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
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7.最后报价评审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评审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评审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某供应商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提出成交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经磋商小组同意也可推荐 2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分别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分、履约能力分高低顺序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除经磋商
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的情形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禁止行为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4.2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报价,其本次磋商报价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活动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成交通知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履约保证金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签订合同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之后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规定
39.采购代理服务费
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
40.1 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统称质疑人)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3 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40.4 质疑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40.5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0.6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1.其他规定
41.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2.文件解释权
42.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
一、评审原则:
(一)磋商小组的构成: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依据:以本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应答文件为评定依据。
(三)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四)评审方式:以封闭方式进行。二、评分标准:
(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类别 | 评审因素 | 考核内容 | 分值 |
1.报价分(满分 20 分) | 磋商报价 (20 分) | (1)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不作为本项目的实际结算金额。 (2)政策性扣除计算方法: 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评审时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小微企业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监狱企业在磋商文件中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磋商全部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的,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给予 15%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报价×(1-15%)。 (3)以进入详评的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即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后报价。 (4)报价分 某磋商供应商价格分 =(有效磋商供应商最低报价/某有效磋商供应 | 20 分 |
商报价)×20 分 | |||
2.服务响应分 (16分) | 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响应情况(16分) | ①基本分:经评委独立评审,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得基本分 16 分。 ②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其“分项价格表”中承诺的体检项目,未完全按照格式“职工健康体检项目(男)”中所列 1-64 项体检项目和“职工健康体检项目(女)” 所列 1-64 项体检项目进行填报的,每缺少 1 项扣 0.25 分,得分= 基本分分值(16 分)-累计扣分分值(本项最多扣 16 分)。 | 16 分 |
3.项目实施方案分(满分 39 分) | (1)服务实施方案分 (15 分) |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实施方案”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打分: 一档(5 分):服务实施方案中仅建立有简单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方案预案; 二档(10 分):满足一档的基础上,能详细体现供应商现有规章制度且制度完善,内容涉及体检的各个环节;操作规程完善,有对应的奖惩措施;应急处置方案预案涉及体检各个环节。对体检整个过程安排、体检人员及设备保障均有相应描述,能够提供体检接送服务; 三档(15 分):满足二档的基础上,方案内容丰富,套餐内容完整,贴合实际,设计能够提供 VIP 分区体检服务,充分考虑到体检过程中涉及到的整个过程安排,能详细体现体检人员安排(如:接待、停车、引导、项目分流、用餐、健康咨询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提供健康管理跟踪服务。能够一次性提供 50 人及以上的车接车送服务, 并能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机动调整接送安排。 注:各档次要求均完全满足才可相应入档,如有其中一项达不到的, 则相应降低一个档次,达不到一档要求的,则相应记 0 分。 | 15 分 |
(2)后续配套服务方案分(12 分) |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提供的“后续配套服务”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打分: 一档(4 分):供应商的后续配套服务能完全响应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的方案中包含对时限的响应,后续的服务计划、措施及相关承诺,针对体检结果的处理、员工身体健康总体评价等。 二档(8 分):满足一档的基础上,后续配套服务内容丰富,详细表述后续的配套服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一对一的报告解读,针对每一位体检人员的体检报告,能给出健康评价及建议。 三档(12 分):在满足二档的基础上,有个人隐私资料的保密措 | 12 分 |
施,有体检人员健康总体评价,如发现阳性可优先安排复查,并为个人重大疾病提供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统一开展 MDT 多学科门诊专家联合上门义诊、咨询、健康讲座服务;检后阳性健康监控跟踪并跟进治疗情况。 注:各档次要求均完全满足才可相应入档,如有其中一项达不到的, 则相应降低一个档次,达不到一档要求的,则相应记 0 分。 | |||
(3)体检环境分(12 分) |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提供的“体检环境”内容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打分: 一档(4 分):体检场所接待量可安排每日 100 人~150 人(含),场地约 400 至 500 平方米,体检室基本满足本次采购所涉及的体检项目,设立专属餐厅,具备电动自行车停车区,环境基本符合项目要求; 二档(8 分):满足一档的基础上,体检场所接待量可安排每日 151 人~250 人(含),场地约 500 至 800 平方米,专门的体检中心或场所能实现医检分离,体检室布局合理并设有专用汽车停车位,数量<50 个,环境完全符合项目要求; 三档(12 分):满足二档的基础上,体检场所接待量可安排每日 251 人(含)以上,并有条件提供专场体检接待能力。体检环境舒 适,合理分诊,可提供一站式体检服务,具备 2 个或 2 个以上体检分区,独立的 CT 室、胃肠镜室等,配备独立休息室等。汽车专用停车位≥50 个,交通便捷。 注: 1.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体检场所说明(包括面积、环境、体检室)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官网截图、环境及体检室的照片、带有供应商专用停车位标识的指示牌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该项不得分。 2.各档次要求均完全满足才可相应入档,如有其中一项达不到的, 则相应降低一个档次,达不到一档要求的,则相应记 0 分。 | 12 分 | |
4.履约能力分 (满分 25 分) | (1)人员实力(8 分) | ①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主任医师职称的,每有 1 人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 ②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每有 1 人 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③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主治医师职称的,每有 1 人得 0.5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 8 分 |
注: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及供应商于 |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 1 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该项不得分。 | |||
(2)拟投入检测设备分 (11 分) | ①拟投入彩超设备 1 台得 0.5 分,最多得 2 分; ②拟投入心电图机 1 台得 0.5 分,最多得 1 分; ③拟投入核磁共振 1 台得 2 分,最多得 4 分; ④拟投入 CT 机 1 台得 2 分,最多得 4 分。 注: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设备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或购买记录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该项不得分。 | 11 分 | |
(3)综合实力分(3 分) | 供应商为国家一级医院或体检机构的,得 1 分;为国家二级医院或 体检机构的,得 2 分;为国家三级及以上医院或体检机构的,得 3 分,本项最多得 3 分。 注:供应商于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相应不予认可。 | 3 分 | |
(4)业绩分 (3 分) | 供应商 2021 年 6 月 1 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的 [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合同为准,能清晰反应合同金额(同一个编号的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标中标/成交的只算一次),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否则相应不予认可],每有一个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3 分。 | 3 分 | |
总分 | 100 分 |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磋商响应文件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时,磋商小组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得分相同时,以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分别按服务响应分、项目实施方案分、履约能力分高低顺序排列)并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同意也可为 2 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系统目录外标准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人为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决定重新采购。
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合同封面) 合同类别:技术服务类
采 购 合 同
(年 度 )
项目名称:
(分标子项目,如有):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乙方(供应商名称):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一、合同前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采购方式、条款和成交供应商的承诺,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项目采购需求、磋商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3)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4)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5)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详见附件:服务内容一览表)。
3.服务时间、合同金额
本项目服务时间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全部体检工作,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的,可经双方协商调整时间后予以补检。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 。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合同签订地
广西桂林市灵xxxxxxxx 000 x
0.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合同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
2 | 甲方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
甲方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 |
甲方联系人: 电话: | |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3 | 乙方名称: |
乙方地址: | |
乙方联系人: 电话: |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 |
4 | 合同金额: |
5 |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全部体检工作,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的,可经双方协商调整时间后予以补检。具体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合同期满,如甲方书面要求乙方继续提供本合同服务的,顺延至甲方通知停止服务之日止。顺延期间,原合同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以及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 容不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 服务地点:广西桂林市甲方指定地点 |
7 | 验收方式及标准:按照采购需求、响应文件及国家、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共 同验收。 |
8 | 付款方式:体检结束后根据最终核定的体检人数及检查内容进行结算,由乙方出具体检费用明细,经甲方确认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
9 |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0 | 🗹违约金约定:1.乙方违约或无正当理由造成解除合同的,按合同价款的 10%计算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退回款项及支付违约金的,每逾期一天,按应退款项及违约金总额的 0.5%计算违约金。2.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服务款额 5%收取违约金。 🗹损失赔偿约定:按双方协商或经第三方评估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
11 | 误期赔偿费约定: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价款中 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 |
12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
13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甲方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桂林(仲裁地)仲裁 ☑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和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
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2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
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
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 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
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
30 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4.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
14.1.2 因乙方技术人员自身技术能力、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发生重大紧急故障或应用系统数据丢失,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14.1.3 乙方对甲方硬件设备、应用系统重大紧急故障没有及时响应,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处理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的;
14.1.4 不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管理要求和规范,且经多次(3 次及以上)整改无明显改进,仍然不能满足要求的;
14.1.5 在合同规定的每个服务年度(12 个自然月)内,在运行维护支持服务过程中,出现 2 次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违规操作的。
1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14.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xxx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5.2 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其他情况的终止合同
16.1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2 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对履行合同有直接影响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6.3 甲方因重大变故或政策要求或上级部门要求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须继续履行的,可以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9.合同语言
1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19.2 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20.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1.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22.检查和审计
22.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对乙方投标(响应)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
22.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四、合同补充条款(双方据实商定)
五、合同附件(与正件装订成册)
(一)服务内容一览表(乙方填制);
(二)投标(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三)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四)采购需求(与磋商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一)服务内容一览表(乙方填制)
服务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具体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 本要求) |
(二)响应文件报价表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响应文件一致。
(三)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乙方提供)
由乙方按照响应文件提供,并保持与投标文件一致。
(四)采购需求(与磋商文件一致)
(五)合同验收书格式(验收时填制,供参考)
项目验收书(付款时提供)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乙方名称、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历次验收及已付款情况等二、项目基本内容
(一)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
(二)本次付款对应的合同内容和所属阶段三、组织验收情况
(一)验收情况,包括验收内容、验收期限等
(二)验收评价及结论,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是否通过验收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应支付合同款情况
依据验收结论,本次验收后应支付合同第几次付款及付款金额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验收牵头部门领导签字:验收部门 (章) 年 月 日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函(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章附件)
二、报价一览表(格式见本章附件)三、分项价格表(格式见本章附件)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格式见本章附件)
五、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本章附件)
②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必须具有,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③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与磋商的授权书;(分公司参与磋商时必须提供)
④供应商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⑤供应商 2023 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供应商 2024 年以来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若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⑥供应商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
⑦供应商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
⑧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本章附件)
⑨磋商声明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七、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技术服务内容响应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服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磋商无效)(格式见本章附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实施方案、后续配套服务、体检环境等内容)。
三、投入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以上拟投入人员交纳的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四、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五、其他资料
一、磋商响应声明函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磋商响应声明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
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电子响应文件 套,并保证响应文
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 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 1-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提供)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除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一)(适用于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 (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供应商为自然人参加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 (姓名)系自然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以本人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报价一览表附件 2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服务类项目适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包号(如有) | |||
2 | 报价 | 人民币 (¥ ) | ||
3 | 服务期限 | |||
4 | … | |||
备注 | 1.报价=职工健康体检项目(男)合计金额+职工健康体检项目(女)合计金额 2.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壹万壹仟元整(¥411000.00),供应商报价超出以上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项价格表附件 3
分项价格表
(服务类项目适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如有): 金额单位:元
(1)职工健康体检项目(男)
项目 | 体检项目 | 体检人员数量(暂估)(单 位:人)① | 单价报价② | 单项合计③= ①×② | 备注(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调整 说明等) | |
1 | 一般检查 | 身高体重、血压 | 174 | |||
2 | 血常规 | 红细胞、白细胞、 血小板等 25 项 | 174 | |||
3 | 尿常规 | 比重、酸碱度、尿 糖等 11 项+镜检 | 174 | |||
4 | 空腹血糖 (Glu) | 空腹血糖 | 174 | |||
5 | 血脂 6 项 | 总胆固醇(TC) | 174 | |||
6 | 甘油三脂(TG) | 174 | ||||
7 | 高密度脂蛋白 (HDL) | 174 | ||||
8 | 低密度脂蛋白 (LDL) | 174 | ||||
9 | 载脂蛋白 A1(ApoA-1) | 174 | ||||
10 | 载脂蛋白 B (ApoB) | 174 | ||||
11 | 肝功能 15项 | 谷丙转氨酶(ALT) | 174 | |||
12 | 谷草转氨酶(AST) | 174 | ||||
13 | 谷丙/谷草比值 | 174 | ||||
14 | 总胆红素(TBIL) | 174 | ||||
15 | 直接胆红素 (DBIL) | 174 | ||||
16 | 间接胆红素 (IBIL) | 174 | ||||
17 | 总蛋白(TP) | 174 |
18 | 白蛋白(Alb) | 174 | ||||
19 | 球蛋白(Glb) | 174 | ||||
20 | 白/球比值 (Alb/Glb) | 174 | ||||
21 | γ-谷氨酰转移酶 (GGT) | 174 | ||||
22 | 碱性磷酸酶(ALP) | 174 | ||||
23 | 乳酸脱氢酶(LDH) | 174 | ||||
24 | 胆碱酯酶(CHE) | 174 | ||||
25 | 总胆汁酸(TBA) | 174 | ||||
26 | 肾功能 3项 | 尿酸(UA) | 174 | |||
27 | 肌酐(CR) | 174 | ||||
28 | 尿素氮(Urea) | 174 | ||||
29 | 乙肝两对半 (定量) | 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 174 | |||
30 | 乙肝表面抗体(抗 HBs) | 174 | ||||
31 | 乙肝 e 抗原 (HBeAg) | 174 | ||||
32 | 乙肝 e 抗体(抗 HBe) | 174 | ||||
33 | 乙肝核心抗体(抗 HBc) | 174 | ||||
34 | 心肌酶谱 4 项 | 肌酸激酶(CK) | 174 | |||
35 | 肌酸激酶同工酶 (CK-MB) | 174 | ||||
36 | 天门冬氨酸氨基 转移酶(AST) | 174 | ||||
37 | 乳酸脱氢酶(LDH) | 174 | ||||
38 | 甲状腺功能五项 (T3.T4. FT3.FT4. TSH) | 三碘甲状腺原氨 酸(T3) | 174 | |||
39 | 甲状腺素(T4) | 174 | ||||
40 | 促甲状腺激素 (TSH) | 174 |
41 | 游离三碘甲状腺 原氨酸(FT3) | 174 | ||||
42 | 游离甲状腺素 (FT4) | 174 | ||||
43 | 血流变 | 血粘度 | 174 | |||
44 | 同型半胱 氨酸 | 同型半胱氨酸 (HCY) | 174 | |||
45 | 超敏 C 反 应蛋白 | 超敏 C 反应蛋白 (hs-CRP) | 174 | |||
46 | 胃功能三 项 | 胃蛋白酶原 PGI、 PGII、PGR | 174 | |||
47 | 胃泌素 G17 | 胃泌素 G17 | 174 | |||
48 | 幽门螺旋杆菌分型 检测 | 幽门螺旋杆菌分型检测(血液) | 174 | |||
49 | C6 项男 (定量) | 癌胚抗原(CEA) | 174 | |||
50 | 甲胎蛋白(AFP) | 174 | ||||
51 | 糖蛋白抗原 50 (CA50) | 174 | ||||
52 | 糖蛋白抗原 CA199 | 174 | ||||
53 | 前列腺总特异抗 原(T-PSA) | 174 | ||||
54 | 前列腺游离特异 抗原(F-PSA) | 174 | ||||
55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 文报告) | 肝胆胰脾双肾 | 174 | |||
56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 文报告) | 前列腺 | 174 | |||
57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 文报告) | 甲状腺彩超 | 174 | |||
58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 文报告) | 颈动脉彩超(六根) | 174 | |||
59 | 心电图 | 12 导静态心电图 | 174 | |||
60 | 肝纤维化 超声 | 肝纤维化超声 | 174 |
61 | 经颅多x x | 经颅多xx超声 TCD(五根) | 174 | |||
62 | 动脉硬化 | 早期动脉硬化检 查 | 174 | |||
63 | 胸部 CT (不出 片)(检查部位可选) | 胸部 CT | 174 | |||
64 | 头颅核磁 (不出 片)(检查部位可选) | MRI 头颅平扫 | 174 | |||
合计金额 | ||||||
说明: (1)体检均应包含营养早餐 1 份,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2)供应商应对照检查项目(详见项目采购需求附件 1)进行报价。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检验能力以及供应商现有的体检项目,定制专项检查项目,但单人体检费不能超出单人体检费控制价。 (3)供应商可完全按上述 1-64 项体检项目进行逐项报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所列某个体检项目进行同类替换或调整,如发生同类替换或调整情形的,必须在备注栏进行详细说明。 (4)本项目单人体检费控制价:人民币壹仟xx元整(¥1500.00),供应商单价报价合计金额超出单人体检费控制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5)供应商磋商报价包含完成“项目采购需求”中所列服务内容产生的一切成本、税金、利润、保险、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建档及健康咨询、采血及医用耗材、后续服务等费用)及项目验收等,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不再针对本项目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职工健康体检项目(女)
项目 | 体检项目 | 体检人员数量 (暂估)(单位:人)① | 单价报价② | 单项合计③= ①×② | 备注(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调整说明等) | |
1 | 一般检查 | 身高体重、血压 | 100 | |||
2 | 血常规 | 红细胞、白细胞、 血小板等 25 项 | 100 | |||
3 | 尿常规 | 比重、酸碱度、尿 糖等 11 项+镜检 | 100 | |||
4 | 空腹血糖 (Glu) | 空腹血糖 | 100 | |||
5 | 血脂 6 项 | 总胆固醇(TC) | 100 | |||
6 | 甘油三脂(TG) | 100 | ||||
7 | 高密度脂蛋白 (HDL) | 100 | ||||
8 | 低密度脂蛋白 (LDL) | 100 | ||||
9 | 载脂蛋白 A1(ApoA-1) | 100 | ||||
10 | 载脂蛋白 B(ApoB) | 100 | ||||
11 | 肝功能 13项 | 谷丙转氨酶(ALT) | 100 | |||
12 | 谷草转氨酶(AST) | 100 | ||||
13 | 谷丙/谷草比值 | 100 | ||||
14 | 总胆红素(TBIL) | 100 | ||||
15 | 直接胆红素 (DBIL) | 100 | ||||
16 | 间接胆红素 (IBIL) | 100 | ||||
17 | 总蛋白(TP) | 100 | ||||
18 | 白蛋白(Alb) | 100 | ||||
19 | 球蛋白(Glb) | 100 | ||||
20 | 白/球比值 (Alb/Glb) | 100 | ||||
21 | γ-谷氨酰转移酶 (GGT) | 100 |
22 | 碱性磷酸酶(ALP) | 100 | ||||
23 | 乳酸脱氢酶(LDH) | 100 | ||||
24 | 肾功能 3项 | 尿酸(UA) | 100 | |||
25 | 肌酐(CR) | 100 | ||||
26 | 尿素氮(Urea) | 100 | ||||
27 | 血清胆碱 酯酶 | 胆碱酯酶(CHE) | 100 | |||
28 | 胱抑素 C | 血清胱抑素 C | 100 | |||
29 | 乙肝两对半 (定量) | 乙肝表面抗原 (HbsAg) | 100 | |||
30 | 乙肝表面抗体(抗 HBs) | 100 | ||||
31 | 乙肝 e 抗原 (HbeAg) | 100 | ||||
32 | 乙肝 e 抗体(抗 Hbe) | 100 | ||||
33 | 乙肝核心抗体(抗 HBc) | 100 | ||||
34 | 甲状腺功能五项 (T3.T4. FT3.FT4. TSH) | 三碘甲状腺原氨 酸(T3) | 100 | |||
35 | 甲状腺素(T4) | 100 | ||||
36 | 促甲状腺激素 (TSH) | 100 | ||||
37 | 游离三碘甲状腺 原氨酸(FT3) | 100 | ||||
38 | 游离甲状腺素 (FT4) | 100 | ||||
39 | 胃功能三 项 | 胃蛋白酶原 PGI、 PGII、PGR | 100 | |||
40 | 胃泌素 G17 | 胃泌素 G17 | 100 | |||
41 | 幽门螺旋 杆菌分型检测 | 幽门螺旋杆菌分型检测(血液) | 100 | |||
42 | 血流变 | 血粘度 | 100 | |||
43 | 同型半胱 氨酸 | 同型半胱氨酸 (HCY) | 100 | |||
44 | 超敏 C 反 | hs-CRP | 100 |
应蛋白 | ||||||
45 | 心肌酶谱 4 项 | 肌酸激酶(CK) | 100 | |||
46 | 肌酸激酶同工酶 (CK-MB) | 100 | ||||
47 | 天门冬氨酸氨基 转移酶(AST) | 100 | ||||
48 | 乳酸脱氢酶(LDH) | 100 | ||||
49 | C6 肿瘤标志物女 (定量) | 癌胚抗原(CEA) | 100 | |||
50 | 甲胎蛋白(AFP) | 100 | ||||
51 | 糖蛋白抗原 50 (CA50) | 100 | ||||
52 | 糖蛋白抗原CA199 | 100 | ||||
53 | 糖蛋白抗原CA125 | 100 | ||||
54 | 糖蛋白抗原CA153 | 100 | ||||
55 | cy211 | 细胞角蛋白 19 片 段(CY211) | 100 | |||
56 | CA242 | 糖蛋白抗原CA242 | 100 | |||
57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 文报告) | 肝胆胰脾双肾 | 100 | |||
58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 文报告) | 甲状腺彩超 | 100 | |||
59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 文报告) | 颈动脉彩超(六根) | 100 | |||
60 | 心电图 | 12 导静态心电图 | 100 | |||
61 | 肝纤维化 超声 | 肝纤维化超声 | 100 | |||
62 | 经颅多x x | 经颅多xx超声 TCD(五根) | 100 | |||
63 | 胸部 CT (不出 片)(检查部位可选) | 胸部 CT | 100 |
64 | 头颅核磁 (不出 片)(检查部位可选) | MRI 头颅平扫 | 100 | |||
合计金额 | ||||||
说明: (1)体检均应包含营养早餐 1 份,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2)供应商应对照检查项目(详见项目采购需求附件 2)进行报价。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检验能力以及供应商现有的体检项目,定制专项检查项目,但单人体检费不能超出单人体检费控制价。 (3)供应商可完全按上述 1-64 项体检项目进行逐项报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所列某个体检项目进行同类替换或调整,如发生同类替换或调整情形的,必须在备注栏进行详细说明。 (4)本次体检不设置针对女性妇科等专项检查。 (5)本项目单人体检费控制价:人民币壹仟xx元整(¥1500.00),供应商单价报价合计金额超出单人体检费控制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6)供应商磋商报价包含完成“项目采购需求”中所列服务内容产生的一切成本、税金、利润、保险、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建档及健康咨询、采血及医用耗材、后续服务等费用)及项目验收等,供应商应综 合考虑在报价中。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不再针对本项目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最后报价承诺书
(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包号(如有):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
最终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人民币 (¥ )。 |
备注说明 | |
磋商小组签字 |
供应商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如有):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1 | 合同签订日期 | ||||
2 | 服务期限 | ||||
3 | 结算方式 | ||||
4 | 付款方式 | ||||
5 | 报价要求 | ||||
6 | 采购预算 | ||||
7 | 验收标准 |
说明:(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企业经营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2)当响应文件响应的商务内容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注明“无偏离”;低于磋商文件要求时,应注明“负偏离”;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应注明“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附件 5-1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件 5-2 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必须具有,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供相关注册或登记等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其中: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分公司参加磋商的,应当取得总公司授权并提供总公司的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5-3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与磋商的授权书(分公司参与磋商时必须提供)
授权书(参考格式)
致: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授权 (分公司名称) 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磋商活动,其权限如下:一、提交保证金,接收退回的保证金(如有)。
二、提交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或者撒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或者接收退回的响应文件。
三、依法参加磋商等活动,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等。
四、提出事先由委托人确认的异议、投诉,并接收异议、投诉答复。
五、接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有关本项目相关的公告、文书等。六、交纳代理服务费,办理成交手续,参加采购合同谈判和签约。
七、进行合同履约、参加验收、提供服务等。被授权单位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90 天。如被授权方成交,则本授权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项目合同履行完毕结束。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授权。
授权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4 供应商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复
印件
附件 5-5 供应商 2023 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供应商 2024 年以来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若新成立的企业,请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附件 5-6 供应商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复印件);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
(复印件);
附件 5-7 供应商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
附件 5-8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本单位xxxx: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9 磋商声明
磋商声明
(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贵单位组织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我方在此xxxx: 1.我方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
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我方与其他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情形。
4.我方承诺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
(一)具备合法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 7-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公章):日 期: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200000 | 100≤X<1000 | X<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Y<5000 | Y<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Y<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附件 7-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技术服务内容响应表
技术服务内容响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如有):
序号 | 采购(服务)内容 | 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 | 说明 |
1 | 项目基本要求 | ||||
2 | 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 ||||
3 | 其他要求 | ||||
…… | …… | ||||
说明:(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服务条款逐条响应。(2)当响应文件响应的技术条款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注明“无偏离”;低于磋商文件要求时,应注明“负偏离”;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应注明“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及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编写项目实施方案说明。项目实施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实施方案
(2)后续配套服务
(3)体检环境
……
三、投入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供应商为以上拟投入人员交纳的 2024 年 1 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投入人员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专业及职 称 | 持何种资 格证书(证 书号) | 从事本工作时间 | 近年来承担类似项目名 称 | 本项目拟任职务 |
注: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要求(包括磋商标的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如:1.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实力;2.拟投入检测设备;3.供应商医疗机构级别综合实力;4.供应商 2021 年 6 月 1 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标“★”为实质性参数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必须满足并在响应文件中如实作出响应,否则竞标无效。
3.供应商竞标时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所有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商务要求及附件内容(如有)逐条响应并一一对应。
二、具体项目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 |
(一)项目基本要求 | ||||
1.供应商开展体检服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健康体检管理暂行 | ||||
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供的体检服务必须满足《健康体检 | ||||
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 ||||
1 | 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 | 1 | 项 | 2.供应商负责协助采购人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3.本项目预计体检人数约为 274 人(不包含按照规定可以自行异地体检 退休干部),其中男性 174 人,女性 100 人。以上体检人数为预计数量,具体人数以采购人确认的实际体检人数为准。 4.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全部体检工作,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的,可经双方协商调整时间后予以补检。 (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1.供应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体检质量,做好参与体检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保护个人隐私。参与体检的医务人员必须是供应商本单位的员工,且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要求业务技术精、工作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体检相关的诊疗操作均符合相应的临床操作规范。如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 |
员的责任。 | ||||
2.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准时组织集体体检,体检人员因故未能参 | ||||
加集体体检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为其安排补检。 | ||||
3.供应商按照采购人对体检时间段的安排,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安 | ||||
排专门人员负责对接体检工作。提供包含但不限于前台专人接待、体检 | ||||
人员身份登记、合理分流指导受检、医学健康咨询、现场急救等服务。 |
4.体检有异常者应在发现后及时(当天)通知采购人或体检者本人,并能及时给予复检,复检费用由体检者自付。 5.体检后将体检报告交给采购人指定部门,并加盖供应商印章。体检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及采购人提供个人健康体检结果、个人健康处方及群体健康评价报告,给出体检结论,并提供电脑汇总电子档资料一份。体检报告应包括每位体检人员的个人体检报告、异常指标汇总、化验检查结果、所查出可疑疾病的初步诊断及进一步检查、治疗、预防和日常保健的健康指导,对检查出严重问题人员重点给予提醒与建议服务。 6.供应商应对提供的全部数据和体检结果负有保密责任,非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对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密义务并不以本合同(或本项目)的结束而终止。 7.体检项目: (1)检查项目参照附件 1、附件 2,本次体检不设置针对女性妇科等专项检查。 (2)在附件 1、附件 2 的基础上,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检验能力以及供应商现有的体检项目,定制专项检查项目,但单人体检费不能超出单人体检费控制价。 (3)供应商可完全按按附件 1、附件 2 的体检项目进行逐项报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所列某个体检项目进行同类替换或调整,如发生替换或调整情形的,必须在备注栏进行详细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4)在实际体检过程中,体检人员有因故不能体检的项目,供应商须为其提供项目替换服务,但单人体检费不能超单人体检费控制价。 (三)其他要求 1.供应商根据个人检查结果,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知本人前往专业医疗机构复诊,并将有关情况向采购人报告; 2.供应商应按行业技术标准,按既定体检项目,开展体检服务。严格按照体检的技术指标和操作规范,确保体检质量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做到不漏检、不误检。 3.供应商承诺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出现由于体检单位体检服务人员的操作失误或使用材料问题而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须负责赔偿。 4.体检均应包含营养早餐 1 份,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5.仪器设备要求:供应商应具备自有的且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医疗器械、消耗品的购置和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拟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正及维护,有校正及维护记录。体检标本运送过程及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保证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6.供应商不得分包、转包。 7.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在供应商的体检中心开展,如供应商提供体检接送 |
服务的,此部分费用应自行综合考虑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 ||||
★二、商务要求 | ||||
(一)合同签订日期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 |||
(二)服务期限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全部体检工作,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的,可经双方协商调整时间后予以补检。 | |||
(三)结算方式 | 本项目各体检项目的人数均为暂估数,具体以实际参加各体检项目的人数为准,即:各体检项目实际结算金额=相应实际参检人员数量×供应商所报相应体检项目的成交单价报价。 | |||
(四)付款方式 | 体检结束后根据最终核定的体检人数及检查内容进行结算,由成交供应商出具体检费用明细,经采购人确认后,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 |||
(五)报价要求 | 供应商磋商报价包含完成“项目采购需求”中所列服务内容产生的一切成本、税金、利润、保险、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建档及健康咨询、采血及医用耗材、后续服务等费用)及项目验收等,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不再针对本项目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 |||
(六)采购预算 | 1.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壹万壹仟元整(¥411000.00),供应商报价超出以上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本项目单人体检费控制价:人民币壹仟xx元整(¥1500.00),供应 商单价报价合计金额超出单人体检费控制价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 |||
(七)验收标准 | 所有服务均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响应承诺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等进行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 | |||
三、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它要求 | ||||
(一)项目实施方案 |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于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实施方案、后续配套服务方案、体检环境等内容。 评审详见“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 |||
(二)履约能力 | 1.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实力; 2.拟投入检测设备情况; 3.供应商机构级别综合实力; 4.供应商 2021 年 6 月 1 日来具有同类项目业绩。评审详见“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
附件 1 灵川县税务局职工健康体检项目(男)
序号 | 体检项目 | 备注 | |
1 | 一般检查 | 身高体重、血压 | |
2 | 血常规 | 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等 25 项 | |
3 | 尿常规 | 比重、酸碱度、尿糖等 11 项+镜检 | |
4 | 空腹血糖(Glu) | 空腹血糖 | |
5 | 血脂 6 项 | 总胆固醇(TC) | |
6 | 甘油三脂(TG) | ||
7 | 高密度脂蛋白(HDL) | ||
8 | 低密度脂蛋白(LDL) | ||
9 | 载脂蛋白 A1(ApoA-1) | ||
10 | 载脂蛋白 B(ApoB) | ||
11 | 肝功能 15 项 | 谷丙转氨酶(ALT) | |
12 | 谷草转氨酶(AST) | ||
13 | 谷丙/谷草比值 | ||
14 | 总胆红素(TBIL) | ||
15 | 直接胆红素(DBIL) | ||
16 | 间接胆红素(IBIL) | ||
17 | 总蛋白(TP) | ||
18 | 白蛋白(Alb) | ||
19 | 球蛋白(Glb) | ||
20 | 白/球比值(Alb/Glb) | ||
21 | γ-谷氨酰转移酶(GGT) | ||
22 | 碱性磷酸酶(ALP) | ||
23 | 乳酸脱氢酶(LDH) |
24 | 胆碱酯酶(CHE) | ||
25 | 总胆汁酸(TBA) | ||
26 | 肾功能 3 项 | 尿酸(UA) | |
27 | 肌酐(CR) | ||
28 | 尿素氮(Urea) | ||
29 | 乙肝两对半 (定量)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 | |
30 | 乙肝表面抗体(抗 HBs) | ||
31 | 乙肝 e 抗原(HBeAg) | ||
32 | 乙肝 e 抗体(抗 HBe) | ||
33 | 乙肝核心抗体(抗 HBc) | ||
34 | 心肌酶谱 4 项 | 肌酸激酶(CK) | |
35 |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 ||
36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
37 | 乳酸脱氢酶(LDH) | ||
38 | 甲状腺功能五项 (T3.T4.FT3.FT4.TSH) | 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 | |
39 | 甲状腺素(T4) | ||
40 | 促甲状腺激素(TSH) | ||
41 |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 | ||
42 | 游离甲状腺素(FT4) | ||
43 | 血流变 | 血粘度 | |
44 | 同型半胱氨酸 | 同型半胱氨酸(HCY) | |
45 | 超敏 C 反应蛋白 | 超敏 C 反应蛋白(hs-CRP) | |
46 | 胃功能三项 | 胃蛋白酶原 PGI、PGII、PGR | |
47 | 胃泌素 G17 | 胃泌素 G17 | |
48 | 幽门螺旋杆菌分型检测 | 幽门螺旋杆菌分型检测(血液) |
49 | C6 项男(定量) | 癌胚抗原(CEA) | |
50 | 甲胎蛋白(AFP) | ||
51 | 糖蛋白抗原 50(CA50) | ||
52 | 糖蛋白抗原 CA199 | ||
53 | 前列腺总特异抗原(T-PSA) | ||
54 | 前列腺游离特异抗原(F-PSA) | ||
55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文报告) | 肝胆胰脾双肾 | |
56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文报告) | 前列腺 | |
57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文报告) | 甲状腺彩超 | |
58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文报告) | 颈动脉彩超(六根) | |
59 | 心电图 | 12 导静态心电图 | |
60 | 肝纤维化超声 | 肝纤维化超声 | |
61 | 经颅多xx | 经颅多xx超声 TCD(五根) | |
62 | 动脉硬化 | 早期动脉硬化检查 | |
63 | 胸部 CT(不出片) | 胸部 CT | 检查部位可选 |
64 | 头颅核磁(不出片) | MRI 头颅平扫 | 检查部位可选 |
注:体检均应包含营养早餐 1 份,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
附件 2 灵川县税务局职工健康体检项目(女)
序号 | 体检项目 | 备注 | |
1 | 一般检查 | 身高体重、血压 | |
2 | 血常规 | 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等 25 项 | |
3 | 尿常规 | 比重、酸碱度、尿糖等 11 项+镜检 | |
4 | 空腹血糖(Glu) | 空腹血糖 | |
5 | 血脂 6 项 | 总胆固醇(TC) | |
6 | 甘油三脂(TG) | ||
7 | 高密度脂蛋白(HDL) | ||
8 | 低密度脂蛋白(LDL) | ||
9 | 载脂蛋白 A1(ApoA-1) | ||
10 | 载脂蛋白 B(ApoB) | ||
11 | 肝功能 13 项 | 谷丙转氨酶(ALT) | |
12 | 谷草转氨酶(AST) | ||
13 | 谷丙/谷草比值 | ||
14 | 总胆红素(TBIL) | ||
15 | 直接胆红素(DBIL) | ||
16 | 间接胆红素(IBIL) | ||
17 | 总蛋白(TP) | ||
18 | 白蛋白(Alb) | ||
19 | 球蛋白(Glb) | ||
20 | 白/球比值(Alb/Glb) | ||
21 | γ-谷氨酰转移酶(GGT) | ||
22 | 碱性磷酸酶(ALP) | ||
23 | 乳酸脱氢酶(LDH) |
24 | 肾功能 3 项 | 尿酸(UA) | |
25 | 肌酐(CR) | ||
26 | 尿素氮(Urea) | ||
27 | 血清胆碱酯酶 | 胆碱酯酶(CHE) | |
28 | 胱抑素 C | 血清胱抑素 C | |
29 | 乙肝两对半 (定量)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 | |
30 | 乙肝表面抗体(抗 HBs) | ||
31 | 乙肝 e 抗原(HBeAg) | ||
32 | 乙肝 e 抗体(抗 HBe) | ||
33 | 乙肝核心抗体(抗 HBc) | ||
34 | 甲状腺功能五项 (T3.T4.FT3.FT4.TSH) | 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 | |
35 | 甲状腺素(T4) | ||
36 | 促甲状腺激素(TSH) | ||
37 |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 | ||
38 | 游离甲状腺素(FT4) | ||
39 | 胃功能三项 | 胃蛋白酶原 PGI、PGII、PGR | |
40 | 胃泌素 G17 | 胃泌素 G17 | |
41 | 幽门螺旋杆菌分型检测 | 幽门螺旋杆菌分型检测(血液) | |
42 | 血流变 | 血粘度 | |
43 | 同型半胱氨酸 | 同型半胱氨酸(HCY) | |
44 | 超敏 C 反应蛋白 | hs-CRP | |
45 | 心肌酶谱 4 项 | 肌酸激酶(CK) | |
46 |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 | ||
47 |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
48 | 乳酸脱氢酶(LDH) |
49 | C6 肿瘤标志物女(定量) | 癌胚抗原(CEA) | |
50 | 甲胎蛋白(AFP) | ||
51 | 糖蛋白抗原 50(CA50) | ||
52 | 糖蛋白抗原 CA199 | ||
53 | 糖蛋白抗原 CA125 | ||
54 | 糖蛋白抗原 CA153 | ||
55 | cy211 | 细胞角蛋白 19 片段(CY211) | |
56 | CA242 | 糖蛋白抗原 CA242 | |
57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文报告) | 肝胆胰脾双肾 | |
58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文报告) | 甲状腺彩超 | |
59 | 高清彩色 B 超(含图文报告) | 颈动脉彩超(六根) | |
60 | 心电图 | 12 导静态心电图 | |
61 | 肝纤维化超声 | 肝纤维化超声 | |
62 | 经颅多xx | 经颅多xx超声 TCD(五根) | |
63 | 胸部 CT(不出片) | 胸部 CT | 检查部位可选 |
64 | 头颅核磁(不出片) | MRI 头颅平扫 | 检查部位可选 |
注:体检均应包含营养早餐 1 份,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重)(项目编号:YZLGL2024-C3-050-LCQT-1)更正公告(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2024 年职工健康体检服务采购(重)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ZLGL2024-C3-050-LCQT-1
首次公告日期:2024 年 8 月 16 日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2.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三点 | 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和 《放射诊疗许可证》。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如体检项目包含核磁和 X 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应分别具有有效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 |
2 |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 |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3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 1: 00-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 | 2024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30日,每天上午 9:00-12:00;下午 1: 00-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 |
3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 2024 年 9 月 3 日上午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
4 | 响应文件现场递交接收时间 |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9 时 30 分至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2024 年 9 月 3 日上午 9 时 00 分至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
5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后 (北京时间) | 2024 年 9 月 3 日上午 9 点 30 分后(北京时间) |
6 | 磋商时间 | 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 另行通知。 | 2024 年 9 月 3 日上午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 另行通知。 |
7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中“响应文件的组成”第 13.3.1条“商务部分”第 5 款“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第④点 | ④供应商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④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a.供应商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b.如体检项目包含核磁和X 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应分别提供供应商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 许可证》复印件。 |
更正日期:2024 年 8 月 23 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文件涉及以上更正内容的,均相应更正,其他内容不变。
2.更正理由:采购人来函。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灵川县税务局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xx 0773-68227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 x耀辉•美好家园 2 幢 12 层联系方式:0773-2887388、28873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 电话:0773-0000000、2887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