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售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且不得在美國境內或向美國人士或為美國人士的利益而發售、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惟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的豁免發售、出 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依據S規例在美國境外發售、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則除外。此外,於股份發售開始及完成分配發售股份兩者的較後日期後40日內,倘任何 證券商(不論是否參與股份發售)在並無獲有關規定豁免或並非通過不受限於有關規定的交易進行的情況下在美國境內發售或銷售發售股份,則可能會違反美國證券法的登記規定。
董事就本招股章程內容所承擔的責任
x招股章程(由董事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載有根據公司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上市規則的規定須向公眾提供有關本集團資料的詳情。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招股章程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確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以致本招股章程任何內容有所誤導。
股份發售僅按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所載資料及聲明進行。概無任何人士獲授權就股份發售提供任何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內並無載列的資料或聲明,因此任何並非載於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的資料或聲明,均不得視為已獲本公司、售股股東、獨家保薦人、牽頭經辦人、包銷商或任何彼等各自的董事或聯屬公司或任何其他參與股份發售的人士或各方授權而加以信賴。
包銷
x招股章程就公開發售(構成股份發售的一部分)而刊發,由獨家保薦人保薦及由牽頭經辦人經辦。公開發售由公開發售包銷商根據公開發售包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全數包銷,其中包括牽頭經辦人(代表包銷商)及本公司(就其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同意發售價。有關包銷安排的資料載於本招股章程「包銷」一節。配售預計將由配售包銷商根據配售包銷協議的條款全數包銷。包銷商及包銷協議的進一步資料載於本招股章程「包銷」一節。
釐定發售價
發售股份將按發售價發售,而發售價預期由牽頭經辦人(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就其本
身及代表售股股東)於2010年10月4日(星期一)或前後或牽頭經辦人(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
(就其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可能同意的較後日期釐定,惟無論如何不會遲於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下午六時正(xxxx)。
xxxxxx(xxxxx)xxxx(就其本身及代表售股股東)未能於定價日或之前
就發售價達成協議,則股份發售將不會成為無條件並將告失效。
申請香港公開發售股份的手續
申請公開發售股份的手續載於本招股章程「如何申請公開發售股份」一節及有關申請表
格。
銷售限制
每名根據公開發售購買公開發售股份的人士,將須確認或因購買發售股份而視為確認
知悉本招股章程所述發售股份的發售限制。
本招股章程為本公司僅就香港股份發售刊發,除股份發售中提呈的公開發售股份外,並不構成出售或招攬購買任何證券的要約。本招股章程不得用作亦不會構成在任何其他司法權區或於任何其他情況下的要約或或邀請。
概無採取任何行動以獲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權區公開出售發售股份或派發本招股章程。 閣下作出投資決定時,僅應依賴本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本公司及售股股東並無授權任何人士向 閣下提供有別於本招股章程所載的資料。 閣下不應將任何並非載於本招股章程的資料或聲明視為已獲本公司、售股股東、獨家保薦人、牽頭經辦人、任何包銷商、任何彼等各自的董事、代理、僱員或顧問或參與股份發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各方授權而加以信賴。
美國
發售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且不得在美國境內或向美國人士或為美國人士的利益而發售、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惟根據美國證券法登記規定的豁免發售、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依據S規例在美國境外發售、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則除外。此外,於股份發售開始及完成分配發售股份兩者的較後日期後40日內,倘任何證券商(不論是否參與股份發售)在並無獲有關規定豁免或並非通過不受限於有關規定的交易進行的情況下在美國境內發售或銷售發售股份,則可能會違反美國證券法的登記規定。
美國證券及交易所委員會、美國各州證券委員會或任何其他美國監管當局均無批准或不批准發售股份,而上述機構亦無鑑定或認可股份發售的理據或本招股章程是否準確或充份。任何不符上述事項的聲明在美國均屬刑事罪行。
英國
根據金融服務及市場法(「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84條,本招股章程並不構成於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金融服務管理局」)頒佈的招股章程規則所指的招股章程,且並未經金融服務管理局批准或送交金融服務管理局存檔。發售股份並無向英國公眾(定義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102B條)發售或出售,而於發售股份最近發行日期起計六個月期間屆滿前,發售股份亦不得向英國公眾(定義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102B條)發售或出售,惟倘不提供經核准招股章程(定義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85條)仍可合法發售或出售發售股份的情況則除外。此外,除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21(1)條並不適用的情況外,任何人士概不可傳達或轉達其所接獲任何與發行或出售任何發售股份有關的任何投資活動(定義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21條)的邀請或誘導。
在英國,本招股章程乃對準及僅限於派發予以下人士:(i)金融服務及巿場法第86條所
界定「合資格投資者」及(ii「) 投資專業人士」。
某人士倘獲金融服務管理局適當授權、獲金融服務管理局就本招股章程相關的受規管活動特別寬免、其一般業務涉及進行本招股章程相關的受控制活動、或乃在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金融推廣)2005年法令第19(5)條所界定者,則屬投資專業人士。
由於本招股章程已依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21(1)條的不適用予以傳閱,故本招股章程的內容並未經由獲授權的人士批准。在一般情況下,有關批准是必須的。就從事任何投資活動而言依賴本招股章程,可能令 閣下承擔失去所投資的所有或任何財產或招致額外責任的重大風險。
本招股章程僅對準同屬金融服務及市場法第86條所界定的合資格投資者及上述投資專業人士的人士,而本招股章程所載的事宜僅提供予該等人士。倘 閣下對本招股章程所載事宜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專門就投資或其他本招股章程所載類別事宜提供意見的獲授權人士。除上文所述人士外,其他人士概不應依賴本招股章程所載內容或據此行事。
新加坡
x招股章程並無亦不會根據新加坡法例第289章證券及期貨法(「證券及期貨法」)作為招股章程送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或登記。因此,本招股章程及任何其他有關發售發售股份的發售文件或材料均不得在新加坡發行、傳閱或派發,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人士發售以供彼等認購或購買或向彼等出售,或邀請或建議彼等認購或購買任何發售股份,除非該人士為(a)證券及期貨法第274條所指的機構投資者;(b)證券及期貨法第275條所指並符合當中所指條件的認可投資者及其他有關人士;或(c)根據證券及期貨法任何其他條文(包括證券及期貨法項下之任何轉售限制)及符合當中所指條件的其他人士,則作別論。
中國
x招股章程不得在中國傳閱或派發,而發售股份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中國居民發售或出售,或發售或出售予其他人士以供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中國居民重新發售或轉售,惟根據中國適用法律及法規作出者除外。
開曼群島
發售股份不得向開曼群島公眾發售或出售。
每名購買發售股份的人士,將須確認或因購買發售股份而視為確認知悉本招股章程所
述發售股份的發售限制。
申請於聯交所上市
x公司已向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已發行股份、根據股份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及任何因
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股份於主板上市及買賣。
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其他股份或借貸資本概無於主板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且現時並無及於短期內亦不會尋求或建議尋求於主板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批准買賣。
香港股東名冊及印花稅
所有根據股份發售發行的股份將會於本公司由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存置的香港股東名冊登記。股東總名冊存置於開曼群島。只有登記於本公司香港股東名冊的股份可於聯交所買賣。
登記於香港股東名冊的股份買賣須繳付香港印花稅。香港印花稅的現行稅率為所出售
或轉讓股份的代價或市值(以較高者為準)的0.2%。
建議諮詢專業稅務意見
倘 閣下對認購、購買、持有、出售或買賣發售股份或行使發售股份附帶的任何權利所
引致的稅務問題有任何疑問,應諮詢專業顧問。
本公司、售股股東、董事、獨家保薦人、牽頭經辦人、包銷商、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代理或顧問或參與股份發售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各方概不會就認購、購買、持有、出售或買賣發售股份或行使發售股份附帶的任何權利而引致的任何稅務影響或責任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將合資格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倘股份獲准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及本公司符合香港結算的股份收納規定後,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由上市日期或香港結算選擇的任何其他日期起在中央結算系統記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之間於任何交易日進行交易後,須在其後第二個營業日在中央結算系統交收。有關該等交收安排的詳情及該等安排對彼等權利及權益的影響,投資者應諮詢彼等的股票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
所有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的活動均須遵守不時生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
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的規定。本公司已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使股份可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超額配發及穩定價格措施
有關穩定價格措施及超額配股權的詳請載列於本招股章程「股份發售的架構及條件」一
節。
股份發售架構
股份發售架構(包括其條件)的詳情載列於本招股章程「股份發售的架構及條件」一節。
數字湊整
x招股章程所載若干金額及百分比數字已經湊整。任何列表或圖表中,總額與個別表
列數字的和的任何差額乃由於數字湊整所致。
股份開始買賣
股份預期將於2010年10月11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在主板買賣,股份以每手
2,500股為買賣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