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約包括RC地坪修繕、營建廢棄物清運、結構體補強。第四條 工程總價:
工 程 合 約 書
立合約書人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公司 (以下稱乙方)雙方訂立本合約書並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工程名稱:大南汽車修理廠暨調度場站設施修繕工程
第二條 工程地點:xxxxxxxxx00x、xxxxxx000x00x、xxxxxxx、xxxxxx000x
第三條 合約範圍:
本合約包括RC地坪修繕、營建廢棄物清運、結構體補強。第四條 工程總價:
工程款:新台幣 元整(含稅)
(NT$ -)
本工程以總價承包,工程總價款包括所有工料、機具、設備、公共清潔、噪音管理、施工通路、勞工安全衛生、環境污染、保險、損耗、施工勘驗、損害賠償、管理費、利潤、稅捐(含印花稅、營業稅、所得稅及其他各種稅捐)、工程保固及其他為了完成本工程所有相關費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追加工程價款。
第五條 付款辦法:
總工程款:新台幣 元整(含稅),並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一次付款。第六條 工程期限:
本工程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0日曆天 竣工。
第七條 施工計劃:
乙方應依圖說製作施工進度表,並於開工前3日前送甲方審核,據以辦理管理施工。
第八條 工程保險:
一、乙方應於開工日起至工程全部完工日止,按本工程總價向公民營保險機構投保營造綜合保險,並應以甲方為受益人。如發生災害取得保險賠償金時,應俟損壞部分修復,並經甲方派員會勘確認
合格後,始將所領之賠償金全部或分期轉付乙方。若因甲方因素導致工期延長時,辦理追加保險,其費用由甲方負擔。倘展延工期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其所增加之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二、保險事故發生時,乙方向保險人索賠之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列入展延履約期限。
三、乙方未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或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乙方應於開工前即交甲方收執。
第九條 工程圖說:
一、所有本工程之工程圖說、標單、合約書有關附件等乙方均已閱讀並完全瞭解,乙方皆應確實遵照辦理不得異議。
二、乙方應依據合約工程圖說、報價單與施工規範負責施工,如遇圖說有不明瞭之處,應由甲方說明,不得逕行施工。
三、甲方指示、核示、同意或解釋等均須以書面為之,如甲方以口頭指示或解釋時,乙方應於3日內以書面送甲方確認,未經確認者乙方自負相關責任。
第十條 工程監督:
一、甲方之監造人員有監督工程進行、核定材料是否合用及指示乙方工作之權。
二、乙方之各項施工應於隱蔽前,通知甲方實施分段查驗,如與圖說要求不符,應予改正,並於驗收後續行施工。
三、甲方如發現乙方工程人員技術低劣、工作怠忽、行為惡劣或不聽指揮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更換之,倘所作之工程草率、材料廢劣、不合規定或有任何不當措施而影響工程品質或危及工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拆除重做,其損失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並不得藉詞要求延長工程期限。
第十一條 工地管理:
一、乙方應於工地內妥善防範水災、火災及其他一切災害,並絕對禁止任何人員於工地內酗酒、賭博、鬥毆、容納來歷不明及其他擾亂工場秩序人員或違法之事件發生。
二、乙方員工如有疾病、死傷、犯案、違法及因工作不慎等而致傷害他人身體、或致損壞公私有關財產等情事,概由乙方負一切
法律責任。如有違反,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五、乙方應確實要求進入工地之人員戴妥安全帽,並於有墜落危險處所攜掛安全帶,工地內嚴禁吃(吐)檳榔,進入工地之人員若需吸煙應於乙方所規劃吸煙區吸煙,若有違反上述要求者依
『工地管理規章』辦理,另『工地管理規章』乙方應於開工前送交甲方,經甲方核可後辦理之。
六、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指定應自行履行工程及勞務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有關專業技術部份,得委由專業廠商代為執行,有關分包財務及工資等發放事宜,由乙方負責,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概與甲方無關。
七、乙方於開工時,每日並應填具施工日誌送甲方核備。
八、本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安全措施及環境衛生清潔維護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並貼上警告標誌,若因乙方設備不週致人員傷亡、妨害公共衛生、安全秩序等情事,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二條 工地管理:
一、乙方應於工地內妥善防範水災、火災及其他一切災害,並絕對禁止任何人員於工地內酗酒、賭博、鬥毆、容納來歷不明及其他擾亂工場秩序人員或違法之事件發生。
二、乙方員工如有疾病、死傷、犯案、違法及因工作不慎等而致傷害他人身體、或致損壞公私有關財產等情事,概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有違反,致使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三、為充份協調各工程進行,於開工前三天乙方應將派駐人員(附照片)、組織表、人員資料等送交甲方審核,經核可後方得派駐工地,倘甲方認為乙方所派駐人員不稱職或乙方所僱用之施工人員不能勝任者,乙方應立即撤換之(無派駐則免)。
四、乙方所派駐人員及僱用之施工人員,如有不聽甲方人員督導或惡意冒犯致危害其人身安全情事者,乙方應負責將其調離工 區,情節重大者,除依法處理外,乙方應負法律上連帶責任,另乙方所派駐人員如有更換,應俟新派駐人員經甲方核可後方得離去,否則因乙方銜接不上所造成之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
責。
五、乙方應確實要求進入工地之人員戴妥安全帽,並於有墜落危險處所攜掛安全帶,工地內嚴禁吃(吐)檳榔,進入工地之人員若需吸煙應於乙方所規劃吸煙區吸煙,若有違反上述要求者依
『工地管理規章』辦理,另『工地管理規章』乙方應於開工前送交甲方,經甲方核可後辦理之。
六、乙方不得將本合約指定應自行履行工程及勞務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有關專業技術部份,得委由專業廠商代為執行,有關分包財務及工資等發放事宜,由乙方負責,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概與甲方無關。
七、乙方於開工時,每日並應填具工作日報表,其內容包括工作項目、工人動態、出工情況、工程進度、材料機具進場使用及運離等情況,依照甲方規定之時間填送甲方核備。
八、本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安全措施及環境衛生清潔維護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並貼上警告標誌,乙方派駐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每日應確實查核並改正,若因乙方設備不週致人員傷亡、妨害公共衛生、安全秩序等情事,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三條 人員管理:
乙方不得僱用治安當局認為有危害治安嫌疑之工人或職員及使用非法外籍勞工,乙方除值班守衛及工程守夜值班人員外(無則免),一律嚴禁夜宿工地。
第十四條 工地清理:
施工產生廢棄物乙方若不依規定清除處理,甲方接到環保單位通知時即通知乙方處理,若乙方不從,甲方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應於每日收工後將工地打掃清潔,工程完竣後所有工地廢料雜物及臨時設備等,應由乙方負責清除乾淨並運離工地。另本工程施工期間所有環保單位及其他公家單位之罰單皆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第十五條 維護周圍環境:
乙方於施工期間,對於鄰近環境、道路、溝渠管線有所污染及損壞時應負隨時恢復原狀之責任。若違反政府法令或損壞公共設施時,其罰金與賠償概由乙方負責。
第十六條 材料工具:
一、本工程使用材料,應符合圖說之規定無瑕疵新品,乙方應於進場時即行檢查之,甲方得隨時抽檢,若有不符或瑕疵,乙方不可施作,並負責撤離工地。
二、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其品質或等級不甚明瞭時,依甲方指示為準。
第十七條 工程變更:
一、甲方在工程原計劃範圍內有隨時變更計劃、設計及增減工程之變更權,乙方不得異議。
二、工程變更增減費用,依照變更增減數量與本合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惟有新增工程項目時,應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並以書面為之,視同合約之一部份。
三、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客戶變更及加減帳,並於開工日起七日內提出單戶開關器具配置圖及客變工項單價,交甲方審核後做為雙方客變依據。
四、倘因甲方變更計劃,致使必須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時,得由甲方實地驗收後,其工程及材料部份參照本合約所訂單價給付。
第十八條 進度管制:
一、施工進度表:乙方應於各項專案工程施工前五天前擬定預定施工進度表並送交甲方核定,經甲方核可後之預定施工進度表,據以日後進度管制之用。
二、加班趕工:本工程進行期間,如為配合進度或因施工需要甲方認為須增加工人或加夜班時,乙方應照辦不得藉故推諉或要求加價。如乙方不從致使甲方工程進度落後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應將工程進度、施工日誌及工程機具使用狀況,以週報表及月報表方式報請甲方核備。
第十九條 配合施工:
與本合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及臨時裝置,經甲方委託其他承包商辦理時,乙方應與其他承包商合作;如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工作不能協調,致生錯誤或延誤工期,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其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之。
乙方依合約工項配合使照要求預留後續工程之施工介面。第廿條 預防危險:
一、施工期間乙方負責維護工作地點日夜間之安全措施,並以明顯標誌、照明、告示以策安全,若因乙方設備不週,致人員傷亡、財物損失等均由乙方負責,同時乙方應於工地加強安全措施、清潔環境消除髒亂,否則依第十二條第八項辦理。
二、對於工地附近人畜、公私產業、地下公私設施之安全及生活環境品質,必須預為防範及善加保護,若施工時因噪音、振動、環境污染、鄰房龜裂損害、意外傷害等,影響工地四週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及安全,因而抗議或經政府有關單位停工時,其所影響之工期和增加之成本,乙方須自行解決,不得要求甲方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倘因而以致發生任何意外之損失及鄰房損害,則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負責賠償,逾期甲方得動用乙方未領之工程款或履約保證金自行處理,如有不敷仍由乙方負責補足之。
第廿一條 一般損害:
工程開工至竣工正式驗收交接以前,如有損(焚)毀或滅失,均由乙方負責一切損害之修護。
第廿二條 天然災害:
乙方對天然災害應事先採取防範措施,若因天然災害遭致工程機具、器材損害時,應由乙方負責。
第廿三條 檢驗管理:
一、本工程圖說及施工規範載明之各項檢驗或試驗作業,乙方應於開工前檢附計劃,經甲方審核核可後方得辦理,會驗及試驗時應先通知甲方派員會同,試驗及送檢等費用及所需材料均由乙方負擔之。甲方人員在本工程施工期內,得隨時抽驗工程品質。
二、隱蔽部份之簽證:隱蔽部份應由甲方工地監工人員會同乙方工地代表確實檢查,所做工程數量、規格應詳列於監工日記。如甲方人員發現乙方未按本項規定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甲方得令乙方將該未查驗部份工作拆除重做,乙方不得異議,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三、定期會同檢驗不能實施之處置:如無法實施會同檢驗,則於驗收時由參與驗收人員對各項施工記錄及資料作詳細審核。
四、如檢驗發現乙方施工品質不符本合約規定,甲方得以書面指示乙方限期改善或拆除重做,如乙方逾限未辦妥時,甲方並得要求乙方局部或全部停工或暫停該項目工程估驗,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工程師認可後始得復工或申請估驗,乙方不得藉詞要求展期或補償。
第廿四條 工程保管:
本工程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場材料,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倘有損壞短少仍由乙方負責。
第廿五條 部份使用:
一、甲方如因提前使用得先驗收乙方已完成部份。
二、甲方對於未完成部份,在不妨害乙方施工原則下,乙方應同意甲方使用,有關注意事項由雙方協調之。
三、甲方對使用部份工程負保管之責。
四、如因甲方之使用致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應賠償其損害,其金額由雙方協議之。
第廿六條 工程驗收:
一、施工期間甲方監造單位對施工品質、施工進度及進場材料等得隨時加以查驗,乙方應全力配合。
二、工程全部完竣,乙方應報請甲方驗收,經甲方認為合格後方視為正式驗收合格。如甲方認有開挖或拆除一部份工作物以作檢驗之必要時,乙方不得藉詞推諉並應負責修復,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設計圖樣、說明書等規定不符,乙方須依照甲方指示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正,並報請複驗,如不依照指定期限辦理則視為逾期,依第廿九條規定辦理,凡驗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材料等均由乙方供給之,且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三、驗收時如發現工程漏做或影響安全時,列為工程重大缺點,應視為未完工,其工期總結計算,如彙計逾期者,則按逾期罰款處理。如有局部不合格時,乙方應即在原合約期限內修理完成後再行申請甲方複驗。
第廿七條 保固期限及責任:
一、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保固一年,在保固期間工程發生一部份或全部走動、裂損、坍塌或其他損壞等經查係乙方施工不佳、材料不良所致,乙方應於甲方限定期間
內,負責無價修復。
二、如乙方延不修復,則由甲方或工程接管(使用)單位動用保固保證金另行招商修復,保固保證金如有不足,應由乙方及連帶保證人負責清償不得異議,如拒不清償得依法追訴。
三、乙方完成後續場站設備施作內容且查驗無誤,提出相當於總結算金額百分之三之工程保固金(由工程款項內保留),於保固期起算滿一年後,甲方一次無息退還保固金。
第廿八條 逾期罰則:
乙方倘未能於合約規定之工程期限完工,或完成工程瑕疵之修補改善者,應按完工逾期之日數每日依合約總價千分之三賠償甲方作為懲罰(逾期罰款以工程總金額10%為上限),甲方得在乙方未領之工程款內扣除,如有不足得由乙方負責補足。
本工程下列分段工程務必如期完工,如有逾期依前項規定辦理。第廿九條 違約及終止合約:
一、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視為違約,甲方得逕行終止合約、通知乙方停工,乙方同意立據無條件拋棄承造權及保證其施作之工程之結構安全,並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絕無異議。
1.乙方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
2.私將工程轉讓他人承包或冒用他人登記證、專利、商標者。
3.逾合約規定期限尚未開工、開工後作輟無常、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十(含)以上、機具設備不足等,顯然不能依限期完工經甲方通知仍未改善者。
4.經甲方同意停工,停工原因消滅後未復工者。
5.無故停工逾七天或遇有意外變故中止達七天,經甲方通知仍未復工者。
6.乙方有偷工減料或工程品質低劣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7.乙方財產經法院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者。
8.無力償付債務或採取無力償付債務之措施者。
9.乙方宣告破產或為破產法上之和解或已有破產行為者。
二、乙方因前列情事之一而經甲方終止合約時,應即停工遣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工具等交予甲方使用,乙方已完成之工程部份及存場材料之價款,如甲方認為可使用者,應予核實計價,惟須俟本約全部工程完工正式驗收後再給付乙方。甲方得自辦或另
招其他廠商承攬其未能完成之工程,如因此使工程總價款超過本約所訂工程總價款及甲方因此受有損害時,該項超過費用及受損部份之款項由乙方支付,若有不足,先以乙方已完成估驗之工程款及工程保留款抵充之,倘仍有不足,由乙方負責補足。
三、如甲方因特殊情形需終止合約,乙方應立即停工。乙方已完成之工程部份及存場材料之價款,由甲方核實計價收購,乙方不得提出其他額外要求。
第卅條 工程記錄:
本合約之工程記錄照片及攝影由乙方負責拍攝,沖洗製作一份交甲方存查,並配合甲方之指示辦理。其所需費用包含總價內不另給價。
第卅一條 保密責任:
乙方應確實遵守合約保密責任,若乙方有違保密之責而影響甲方之權益,甲方之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卅二條 文書往來:
甲乙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通知事項等,除於工地之工程例會記錄與雙方工務聯繫單外,應以書面親遞或郵寄,親遞方式應經雙方簽章收訖,郵寄方式應按本合約所載地址以掛號信函郵寄之,一方如有變更地址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更正,如他方拒收或無法寄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卅三條 x合約未盡事宜:
本合約未盡事宜除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雙方得依工程一般慣例為之。
第卅四條 管轄法院:
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本合約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第卅五條 合約時效:
本合約及其附件時效自簽約日起至於保固期起算滿一年後止。第卅六條 其他說明:
一、本工程在未正式完成交接結算以前,無論已完成工程或搬入工地之工程材料、機具,雙方均不得轉讓或貸款與第三者,或以供抵押權及其他擔保,但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本工程乙方應依建築法規辦理申請使用許可之有關手續,且其申領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在施工期間因工程進度落後或工程及材料品質不良或施工影響環境品質及安全等,經甲方發函告知乙方時,乙方應立即改善並提出改善計劃,經甲方審核核准後,乙方應依約辦理。
四、乙方應遵守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定,要求現場所有作業人員及安全防護,若有違反規定遭受處分及罰款,均由乙方負責。
第卅七條 合約份數及附件:
本合約正本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分別自行保存備用,副本三份,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每份合約附件均與合約書有同等效力,本合約書製作所需一切費用皆由乙方負擔。附件計:
附件一 報價單
附件二 領款專用章印模單乙份附件三 工程預定進度表乙份 附件四 工程圖說(樣)乙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xxxxx編號:11011623
聯絡地址:xxxxxxxxxxxx000x00x聯絡電話:(00)00000000
乙 方: 負 責 人:統一編號:
地 址:
公司電話:00-00000000、0910353668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7 月 日 訂 定
領款專用 印模單
工程名稱: 大南汽車修理廠暨調度場站設施修繕工程承攬廠商:
負 責 人: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