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2070831821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x保险合同所指的的保险事故为:
(一)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
(四)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
(五)偶合症。
第六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则不可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必选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 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 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三)可选责任: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并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xxx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四)可选责任: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二)至(五)项保险事故,并在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xxx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五)可选责任: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在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乘以保险xxx的住院津贴日金额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不配合治疗或擅自使用药物;
(三)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四)心因性反应。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和住院津贴日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
付的金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 生机构进行治疗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 疗。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或非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 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或非接种 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 x。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政府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政府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非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政府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政府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报销后又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剩余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五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热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癫痫、脑病、脑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偶合症】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
病。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心因性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里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由投保人、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