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二维码支付服务协议
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手机银行二维码支付”服务使用者(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就中国银行“手机银行二维码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66)、营业网点等方式进行咨询。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甲方自愿签署本协
议。
第一条 定义
1. “手机银行二维码支付”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手机银行扫描商户或个人出示的二维码或条码(即:主扫模式)或者生成二维码或条码由商户或个人扫描
(即:被扫模式),完成付款或收款的交易方式。
2. “手机银行二维码支付”业务名称如发生更改,以乙方公告为准,本协议的有效性不受业务名称变更影响。
第二条 业务规则
1. 服务开通:甲方下载并使用乙方手机银行,绑定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含Ⅱ类和Ⅲ类账户)等),设置支付密码,并同意本协议即可使用本服务。
乙方“手机银行二维码支付”服务主要分为“扫一扫”、“付款”、“收款”以及乘车码三个或四个功能入口,分为“主扫”和“被扫”两种模式,提供线上/线下消费、个人到个人转账/收款、扫码乘车等支付服务。
2. 使用本服务时,甲方需要在乙方手机银行中完成相关身份验证,设置支付密码,并选择已关联在乙方手机银行内的银行账户进行付款或收款。使用支付密码完成二维码支付交易,视同甲方本人确认该笔二维码交易指令。
3. 为提升支付体验,乙方将视情况提供二维码支付小额免密服务。对于小额免密支付限额以下(含)的二维码支付交易,甲方无需输入支付密码即可完成交易;对于小额免密支付限额以上的二维码支付交易,需要甲方输入支付密码完成交易。乙方有权对“二维码支付”服务统一设置小额免密支付限额,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及风险控制需要,调整小额免密支付限额,并在乙方 手机银行二维码支付功能中予以告知。甲方可自行选择开启或关闭小额免 密支付服务,如甲方选择开启该服务,对于小额免密支付限额内发生的交 易,仍视为甲方本人发出的交易指令,甲方不得以未进行支付密码验证为 由否认该笔交易。
4. 为提升支付体验,乙方将根据甲方手机应用使用环境的安全状况,视情况提供二维码支付免登录服务。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交易,甲方无需登录手机应用即可生成付款二维码或扫描收款二维码完成支付。对于在免登录状态下 完成的二维码支付,仍视为甲方本人发出的交易指令,甲方不得以未进行 登录验证为由否认该笔交易。
5. 为保障客户交易安全,乙方将对二维码支付付款和收款交易进行限制,限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单笔支付金额、单日和单月累计支付金额和次数进行限制。乙方将在手机应用中展示各交易限制。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及风险控制需要调整支付限制,并在乙方手机银行中公告。甲方使用本服务即视同同意各类交易限制安排,甲方不同意相关交易限制安排的,有权依本协议的约定在乙方手机银行中关闭本服务。
6. 甲方可选择开启或关闭本手机应用二维码支付付款功能,如关闭付款功能,则客户无法通过本手机应用,使用二维码支付功能(含主扫和被扫)完成付款;如开启二维码支付付款功能,视同甲方同意本协议中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额免密、免登录、限额等服务的要求和责任区分。
7. “扫一扫”功能:甲方使用乙方手机银行,扫描对方生成或展示的二维码,实现向个人或商户付款。主要应用于向个人账户(包括个人或个体小商户 等)或向实体商户付款的情况。
1) 向个人账户付款:甲方在乙方手机银行上使用“扫一扫”功能发起付款,扫描收款方手机应用显示的或者实体展示的二维码,收款方为个人账户(包括个人或个体小商户)。甲方在核对收款方信息,输入付款金额(也可由收款方输入,甲方核对),并通过支付密码验证后(小额免密功能开启时限额以下支付无需验证支付密码),从甲方指定的付款银行账户中支付相应交易款项至收款方个人银行账户。
甲方不可使用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向个人账户付款。
甲方在付款前务必对交易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及确认。甲方一旦发起付款,乙方将直接根据甲方的付款指令支付交易款项至收款方银行账 户,该交易不可撤销,也无法退款。
使用本服务付款是基于甲方对收款方的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真实身份及交易背景等),甲方应当承担因自身指示错误(失误)而导致的风险。
2) 向实体商户付款:甲方在乙方手机银行上使用“扫一扫”功能发起付款,扫描商户在电子屏幕显示的或者实体展示的二维码,收款方为商户结算账户。甲方在核对收款商户名称后输入交易金额,并通过支付密码验证(小额免密功能开启时限额以下支付无需验证支付密码),从甲方指定的付款银行账户中支付相应交易款项至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
向实体商户付款服务提供退款交易功能,在甲方成功付款后,如需退 款,可通过商户申请发起退款交易。乙方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将交易款项退还至甲方原付款银行账户中。
8. “付款”功能:甲方使用乙方手机银行,生成用于向商户付款的二维码或条形码,由商户使用扫码枪或具有扫码功能的POS机等设备扫描并识别,甲方在手机应用中查看并核对付款信息(包括:商户名称和金额等),并通过支付密码验证(小额免密功能开启时限额以下支付无需验证支付密码),从甲方指定的付款银行账户中支付相应交易款项至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
付款二维码/条形码一次性有效,定期更新,不可重复使用。甲方不得复制、翻拍付款二维码/条形码,不得将付款二维码/条形码挪作他用或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
付款功能提供交易撤销与退款功能,在甲方成功付款后,如需撤销该笔支付交易或退款,可通过商户申请发起交易撤销或退款。乙方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将交易款项退还至甲方原付款银行账户中。
9. “收款”功能:甲方使用乙方手机银行,生成用于向付款方个人银行账户收款的二维码,由付款方手机应用扫描并识别,将交易款项支付至甲方收款银行账户(若甲方使用信用卡进行收款,用于收款的该信用卡信用额度将根据实际入账的交易款项即时恢复,超出信用额度部分将显示为贷方余额)。
甲方不得将收款码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
10. “乘车码”功能:甲方使用乙方手机银行,生成用于地铁、公交等交通出行场景支付乘车费用的二维码,由乙方交通行业合作方设备扫描并识别,从而完成公交、地铁费用支付的服务。
1) 使用乘车码功能,甲方须单独选择一张已关联在乙方手机银行内的银行账户作为默认账户进行付款。
2) 甲方开通乘车服务后,允许乙方以免密的方式通过扣取甲方指定付款账户支付相关费用。本服务免密功能不受二维码支付小额免密服务功能影响。
3) 鉴于本服务下的实际扣款时间或存在一定延迟,甲方须保证默认扣款账户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始终拥有足够的余额或信用额度用于费用扣缴。若甲方的银行卡余额或额度不足,或处于被发卡银行止付、挂失补办新卡未激活或过期未续卡等异常状态,或将导致支付失败。届
时,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内自助补缴,或通过乙方人工催缴的方
式缴纳失败交易金额。
4) 乙方有权针对甲方未付清款项的情况,拒绝、限制其享受本服务。第三条 其他业务规则
1. 甲方依照乙方相关规定或指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收款方或商户完成支付后,即完成了当次服务的所有义务。乙方对于收付款双方之间产生的关于当次交易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当自行处理相关的纠纷。
2. 甲方使用本服务,即表明同意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涉及的范围内,支付款项给收款方或商户。
3. 乙方通过以下方式接受来自甲方的付款和收款项指令:甲方在乙方的手机应用上使用甲方本人手机应用账户并依照本服务业务流程所确认的交易状态或指令。无论甲方通过以上方式向乙方发出指令,该指令均不可撤回或撤
销,且成为乙方根据甲方指令进行付款、收款或进行其他操作的唯一指 令,且视为甲方本人的指令,甲方应当对乙方执行上述指令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责任。
4. 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手机应用出现的关于操作的提示或乙方发送到本业务甲方手机终端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内容(如 有)也属于甲方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甲方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服务的相关规则。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二维码支付”服务。
2. 甲方有权知悉本服务的所有功能、使用方法和标准(如有)等信息。
3.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关说明及“二维码支付”交易页面中明示的相关规则/提示进行支付。
4. 甲方必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号、有效期、手机、手机应用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和认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动态口令牌、KEY 等)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不得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信息和工具在内的个人信息提供与他
人(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信息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5. 甲方须妥善保管自己的二维码或条码,因设备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复制、传播或给他人使用二维码或条形码导致的资金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 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核对收款方名称/姓名、金额等交易信息,核对无误后再进行确认,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7. 如甲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手机应用上使用本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或其他移动设备终端上、在不安全的 WiFi 环境里使用本服务等情形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 甲方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及用途真实合法。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为保障客户交易安全,乙方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二维码支付”中必要的信息,如卡号、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进行记录和监控,并对可疑支付交易采取风险提示、交易中止或拒绝交易等处置措施。
2. 乙方应当保障提供“二维码支付”服务的电子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或其他电子支付渠道完成相关交易。
3. 属乙方工作差错并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责任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赔偿。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甲方关联的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 甲方关联的账户内资金被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 甲方未能正确依据乙方“二维码支付”的各类业务规则、提示、服务说明进行操作;
5) 指令的执行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当局的要求;
6)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第六条 个人信息保密、授权:
1.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的前提 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使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为履行本协议并提供相关服务、报送监管信息、进行风险管理等必需情形。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的户名、银行卡卡号、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设备信息等个人资料。
2.上述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中,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主要包括:银行卡卡号等。
3.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对甲方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2. 除下述情形外,乙方不得将甲方上述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在提供时应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有关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1) 经甲方单独同意或授权的;
2) 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上述情形下的提供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3.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甲方有权依法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4. 关于隐私政策,本协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隐私政策》互
为补充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 甲方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以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566)或营业网点等进行投诉,乙方将及时受理。
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付款或收款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业务需要对业务服务内容、操作流程等进行调整,涉及客户其他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不定时更新及公告,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2. 甲方按乙方规定的渠道使用“二维码支付”服务,在乙方手机银行点击确认本协议时,即为本协议生效。
3. 甲方承诺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使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在本协议生效期间不从事违反有关制裁规定的活动,并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
4. 乙方如获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采取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使用本服务资格并并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等处置措施:
1) 甲方个人信息或认证工具被盗用、丢失或泄露,将加载本服务的电脑、手机或其他移动设备终端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的;
2)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本服务用于套现、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3) 甲方拒不配合乙方就使用本服务进行的相关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4) 甲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5) 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发现有关甲方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
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其交易违反有关制裁规定。
6) 甲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使用本服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2. 本协议是甲方申请借记卡(含Ⅱ类/Ⅲ类账户)、信用卡签署有关协议,及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二维码支付”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