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公司将适当地提高分保比率,本公司就该协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及收取的手续费金额之年度上限作出上调。由于经修订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并无一项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4 条(于 2010 年 6 月 3 日生效的上市规则修订前)所规定的 2.5%界限,该协议仍只需按照上市规则第 14A 章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