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公司将适当地提高分保比率,本公司就该协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及收取的手续费金额之年度上限作出上调。由于经修订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并无一项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4 条(于 2010 年 6 月 3 日生效的上市规则修订前)所规定的 2.5%界限,该协议仍只需按照上市规则第 14A 章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之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6 日之公布,关于本公司与人保香港订立的再保险业务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同意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并收取手续费,及人保香港同意向本公司分出保费并收取手续费。该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本公司将适当地提高分保比率,本公司就该协议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及收取的手续费金额之年度上限作出上调。由于经修订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并无一项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4 条(于 2010 年 6 月 3 日生效的上市规则修订前)所规定的 2.5%界限,该协议仍只需按照上市规则第 14A 章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背景
为了巩固本公司与人保香港现有业务合作关系,促进各自业务持续发展,并以期实现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的目的,本公司与人保香港于 2010 年 5 月 6 日订立再保险业务合作
框架协议,有效期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于订立该协议时,本公司制定了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及收取的手续费金额之年度上限,并在上述公布内披露。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同意不时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并人保香港同意不时向本公司分出保费。订约一方通过向订约对方收取协定的保费,以再保人身份承担订约对方的风险,并向订约对方支付手续费。在该协议的框架下,订约双方就具体的再保险业务订立各种再保险文件。该等再保险文件按一般商务条款达成。订约双方各自收取的手续费是以分出的保费收入为基础,按有关比率计算。手续费比率参考市场水平并经公平协商达成。分出保费和手续费以现金支付,其支付日期按照订立该等再保险文件时订约双方同意的付款基准进行。
修订年度上限
于订立该协议时制定的截至2010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
及收取的手续费金额之年度上限分别为 320 百万元人民币及 128 百万元人民币。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0 月 31 日,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及收取的手续费金额
分别为 189 百万元人民币及 45 百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布日,本公司根据该协议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和收取的手续费金额并无超过上述年度上限。本公司将适当地提高本公司的分保比率,以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在本年度第四季度本公
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将会增加,而有关本公司分出保费金额和收取手续费金额将超过原先制定的年度上限。
本公司参考了本公司本年度到目前已发生的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和收取的有关手续费的金额,以及预计本年度第四季度向人保香港分出保费的规模,对原先制定的年度上限作出修订。经修订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及收
取的手续费金额之年度上限分别为 720 百万元人民币及 299 百万元人民币。除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有所提高外,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保持不变。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经修订年度上限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预期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人保香港向本公司分出的保费及收取的手续费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3 条所规定的 0.1%的界限。
一般事项
x公司主要在中国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及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
人保香港主要在香港经营财产保险,包括货物运输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家居保险、汽车保险、船舶保险及各类责任保险等一般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以及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运用。
上市规则的要求
人保香港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人保集团的海外子公司。人保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69%,及持有人保香港已发行股本的 75%。按照上市规则,人保香港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该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本公司董事在该协议并无重大利益。本公司向人保香港分出的保费金额和收取的手续费金额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由于并无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上市规则第 14A.34 条(于 2010 年 6 月 3 日生效的上市规则修订前)所规定的 2.5%界限,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该协议仍只需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及公告的规定,并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该协议」 | 指 | x公司与人保香港于 2010 年 5 月 6 日订立的《再保险业 务合作框架协议》 |
「董事会」 | 指 | x公司董事会 |
「本公司」 | 指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 |
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 ||
「关连人士」 | 指 | 上市规则赋予该词语的涵义 |
「上市规则」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人保集团」 | 指 |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保险集团公司 |
「人保香港」 | 指 | 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人民币」 | 指 |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
承董事会命董事会秘书xxx
中国北京,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本公布日,本公司董事长为xx先生(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为xxx先生(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为xxxxx、xxx先生及李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陸正飞先生、陸健瑜先生及xx寧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