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creditcard.cc b.com)查询《章程》、《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本协议内容及财政公务卡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协议
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申领使用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财政公务卡”)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议所称财政公务卡,指乙方向甲方所在财政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发行的,主要用于个人消费及日常公务支出、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品牌人民币信用卡;本协议所称公务卡支持系统,指乙方提供给所在单位使用的用于财政公务卡财务报销的信息支持系统。
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xxxxxxxxxx.xxx.xxx)查询《章程》、《龙卡信用卡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本协议内容及财政公务卡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领
1.甲方申领财政公务卡,需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向乙方统一办理。财政公务卡不能办理附属卡。
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更改。
3.甲方知晓并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核发财政公务卡,申请资料均不退还甲方。乙方将依法处理前述申请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
4.如甲方在本次申请前已持有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并以已有卡客户身份提出本次申请,则甲方知晓并同意其填写的已有卡信息(含基本资料、工作资料、联系人信息、约定还款账户等)直接适用于新卡。
5.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向甲方提供授信审批、卡片制作发放、额度管理、交易授权、分期付款、风险管理、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疑义处理、客户服务、权益服务、贷后管理、欠款催收、资产处置、债权转让等一项或多项信用卡服务,甲方授权乙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甲方在使用上述信用卡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此产生的如下必要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状况),教育工作信息(学历、职业、职务、工作单位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系人姓名、与甲方关系),甲方在业务办理中主动提供的信息。
6.为上述第4条所述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合法存有甲方信息的第三方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行内系统,收集、存储如下必要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教育工作信息(学历、职业、职务、工作单位信息)。
7.为风险管理及客户服务之目的,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使用财政公务卡服务时收集、存储电子设备信息,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使用、加工。
8.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甲方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信用信息(含信用卡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信用信息)。
9.为上述第5条所述目的,乙方需向甲方持有信用卡对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具有相应服务资质并接受中国建设银行委托的外包服务方(如制卡服务方、寄送服务方、账单与信函制作服务方、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方、资产保全服务方)、通讯运营商加密传输、提供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乙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上述机构的主体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种类,甲方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网站(xxxxxxxxxx.xxx.xxx)的“服务指南”页面了解。
10.为使甲方顺利享受信用卡业务优惠活动或权益服务之目的,乙方需向相应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服务机构加密传输、提供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乙方将依法对上述信息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上述机构的主体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种类,甲方可通过相关优惠活动和权益细则了解。
11.如后续乙方转让其拥有的针对甲方的债权,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向债权受让方(如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及受聘专业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甲方个人信息,用于实现债权转让的必要需求。乙方或债权受让方将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于债权转让时向甲方告知其个人信息的受让人主体信息、处理情况信息。
12.乙方承诺将向上述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所述机构明确其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13.甲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甲方财政公务卡账户注销之日止,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除外。乙方承担超出授权处理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14.对于甲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事宜,详见《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业务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以下简称“《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
15.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资料和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核发财政公务卡,并核定财政公务卡等级、信用额度等。乙方核定的财政公务卡额度是指甲方财政公务卡最高可以循环透支使用的限额,甲方名下所有信用卡共享。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通过短信、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
16.甲方充分知晓财政公务卡具有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支付的固有功能。甲方激活财政公务卡,即开通相关功能。
17.甲方向乙方提供联系人信息应获得该联系人同意。
18.如甲方申请的财政公务卡产品包含航空意外保障等保险权益,则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实际产品权益为准)订立相关保险合同,甲方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二、使用
1.甲方收到乙方核发的财政公务卡及所附卡函后,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认真阅读并遵循包括《使用指南》及其他中国建设银行公开披露的财政公务卡业务规定和有关说明资料。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2.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激活财政公务卡,并立即在财政公务卡背面签名栏位签上与申请资料相同的姓名;甲方在用卡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
3.财政公务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
4.甲方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财政公务卡电话银行密码、交易密码。财政公务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甲方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财政公务卡交易密码适用于财政公务卡消费和预借现金等交易确认。
5.鉴于交易密码由甲方本人设置,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的情形除外。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相关渠道设定的电子银行服务身份认证要素(包括用户ID、密码、电子证书、USB Key、动态口令、签约的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个人生物特征等)和身份认证方式,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依据。凡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起并通过乙方身份验证的电子银行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但甲方有合法、确凿证据证明财政公务卡被盗用、冒用的情形除外。
乙方发行的银联IC卡及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个人网银、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6.甲方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附件)承担各类费用。乙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财政公务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7.甲方办理财政公务卡预借现金业务应遵守乙方规定的限额。如预借现金限额标准发生变动,xx将提前公告后执行。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预借现金业务须按笔支付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利率标准按本协议第三节“对账及还款”第5条所示。
8.甲方在财政公务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甲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甲方财政公务卡中溢缴款。
乙方对甲方财政公务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9.甲方使用财政公务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财政公务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0.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财政公务卡分期付款、积分兑换等相关业务。具体业务规则以乙方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的公示内容或双方其他约定为准。
11.龙卡财政公务卡支持无卡、映射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甲方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甲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财政公务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乙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甲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财政公务卡绑定后甲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财政公务卡支付。甲方知晓并理解财政公务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财政公务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财政公务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甲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甲方与支付平台协商解决,甲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2.为保证财政公务卡账户安全,甲方应按照如下要求使用财政公务卡:
(1)妥善保管财政公务卡、身份证件、用以绑定财政公务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
(2)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财政公务卡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CVV2等)、乙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
(3)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交易密码;以手机动态验证码完成的交易,动态验证码视同交易密码;甲方不得将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4)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在危险区域和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财政公务卡。
(5)及时关注乙方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
(6)其他为防范风险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甲方未按安全用卡要求使用财政公务卡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3.除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外,财政公务卡资金应当用于甲方个人消费,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套现等非消费领域。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核查财政公务卡资金用途,如甲方违规使用财政公务卡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乙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14.甲方同意并知晓所在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对财政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财政公务卡卡号及甲方基础信息(如姓名、证件号、单位信息),甲方可联系所在单位财务人员了解其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三、对账及还款
1.如甲方财政公务卡账户余额于账单周期内发生变动或前期账单尚未清偿,乙方将向甲方发送当期对账单。
2.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若甲方未收到当期对账单,应及时联系乙方补发,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偿还应还款项。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应自交易日后50天内向乙方提出核查申请。甲方提出交易疑义后应配合乙方核查,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如经查实交易结果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甲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3.甲方使用财政公务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乙方许可的相关渠道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
甲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
4.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账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进行扣款。授权期限至甲方取消约定账户还款服务时止。约定还款不收取服务费用。
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财政公务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换(补)发卡、或接受乙方邀请办理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若约定账户变更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注销、挂失、冻结等情况),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
5.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可以选择按不低于对账单所载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当期对账单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对甲方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从各笔交易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适用于甲方的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渠道查询适用于本人的财政公务卡利率。若乙方对甲方财政公务卡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乙方申请注销财政公务卡。
甲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清偿对账单所列示的最低还款金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按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为5元人民币。
6.如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则无论甲方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债权是否到期,乙方均有权行使抵销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上扣划款项以抵销对应金额的财政公务卡欠款:(1)甲方未按约定归还财政公务卡欠款;(2)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定期等账户)中有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
如乙方扣划甲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甲方同意承担其定期存款因提前支取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乙方行使抵销权后将通知甲方。如本协议项下仍有未抵销的财政公务卡欠款,甲方应继续向乙方清偿。
7.甲方向乙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8.除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乙方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甲方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甲方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乙方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甲方按乙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同时,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四、挂失、换卡与注销
1.如遇财政公务卡遗失、被窃、被冒用等情况,甲方应立即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或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或至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乙方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过错、违约行为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对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2.甲方应关注财政公务卡有效期,超过有效期财政公务卡即失效。财政公务卡失效前,乙方有权对甲方用卡状况进行再次审核并决定是否向甲方换发新卡。若原卡账务未结清,甲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履行。
乙方将为符合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3.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终止合作)导致甲方使用的财政公务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经乙方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乙方有权终止该财政公务卡服务,并为甲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如果甲方不接受乙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通知乙方,乙方将不再为甲方更换信用卡。
4.甲方向乙方提出财政公务卡注销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乙方保留对甲方财政公务卡注销前应负债务的追索权。
5.甲方因退休、离职或调职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时,应按所在单位要求清理财政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使用财政公务卡。乙方有权因甲方所在单位的要求停用甲方财政公务卡。
五、其他
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为甲方更换财政公务卡、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甲方财政公务卡、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甲方财政公务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将财政公务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3)甲方财政公务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4)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财政公务卡;
(5)甲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6)甲方财政公务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7)甲方利用财政公务卡进行套现等虚假交易;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9)甲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0)甲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财政公务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
甲方存在上述第(2)、(5)项情形的,乙方除采取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处置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乙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单位、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等)向甲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如联系人、近亲属表示代偿意愿的,乙方有权向其提供还款所需信息。
3.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
4.甲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使用指南》及《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如甲方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财政公务卡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调整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乙方将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财政公务卡服务,并对甲方债务进行追索。
5.甲方应主动及时关注乙方通过信函、短信、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等渠道向甲方明示的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公告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公告为准。
6.乙方有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用卡的,乙方将尽合理商业努力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8.甲方同意以龙卡财政公务卡申请表中预留(或后续甲方联系乙方更改)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和传真等联系方式,作为向甲方送达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相关文件,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乙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立即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更改;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的,甲方还应立即通知相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如甲方未及时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甲方上述送达地址仍作为法律上的有效送达地址。
因甲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乙方、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或甲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9.甲方知晓,甲方财政公务卡欠款经乙方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乙方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95533,向甲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甲方承诺:本人(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乙方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022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