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听觉受损人士综合服务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听觉受损人士综合服务中心为听障人士提供全面的社会康复服务。中心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个案工作及辅导服务、手语翻译服务、耳模配制及修理服务,以及听觉矫正和言语治疗服务。
II 服务
A. 个案工作及辅导服务
(1) 目的及目标
个案工作及辅导服务的目标如下:
⚫ 加强听障人士的能力及提供支援,使他们在个人及家庭出现问题时,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尽量发挥潜能,并在社区内尽量独立生活;以及
⚫ 防止个人及家庭出现问题。
(2) 服务性质
个案工作及辅导服务包括:
⚫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由辅导服务(包括个人、家庭或小组辅导),以至给予实际意见及协助;及
⚫ 如有需要,将服务使用者转介往接受其他服务;以及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 个案工作及辅导服务主要在中心内提供,但在合适情况下亦会安排家访。
(3) 服务对象
个案工作及辅导服务的服务对象为在家庭或个人方面遇有困难,但又不能在缺乏协助的情况下在家庭或社区中解决问题的听障人士。正面对虐待、自杀、家庭破裂、情绪或精神崩溃等危机的个人或家庭会获特别关注,得到优先处理。
(4)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平均每月处理的个案数目 | 67.5 x 中心个 案工作员编制 |
2 | 一年内平均每月完成协定计划并结束的个案数 目 | 5 x 中心个案 工作员编制 |
3 | 一年内平均每月提供的辅导时数 | 56 x 中心个 案工作员编制 |
* 制订计划指服务质素标准 11 所述的程序。基本服务规定
个案工作及辅导服务应由注册社工提供。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B. 手语翻译服务
(1) 目的及目标
手语翻译服务的目标如下:
⚫ 协助听障人士与听觉健全人士沟通;
⚫ 向听觉健全人士介绍听障人士的沟通方法;
⚫ 减轻听障人士与听觉健全人士之间的沟通障碍;以及
⚫ 协助发展香港的手语。
(2) 服务性质
手语翻译服务包括:
⚫ 为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及听障会员在求职面试、法庭聆讯、结婚典礼、求诊就医和公开考试等场合,提供翻译服务;
⚫ 为听障人士、其家人,以及为听障人士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举办手语课程,务求缩短听觉健全与听障人士在沟通上的距离;以及
⚫ 举办有关手语翻译服务及手语学习课程的推广活动。
(3) 服务对象
⚫ 需要手语翻译服务或手语训练的听障人士;
⚫ 有兴趣学习手语,从而缩短与听障人士在沟通上的距离的人士;以及
⚫ 政府部门及非政府机构。
(4)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将须符合以下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手语翻译总节数 | 1 300 (1 节=3.5 小时) |
2 | 一年内的训练课程总数 | 14 |
基本服务规定
服务应由对手语翻译具熟练程度的合资格人员提供。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C. 耳模配制及修理服务(技术服务)
(1) 目的及目标
耳模配制及修理服务(技术服务)的目标,是提供耳模制造及安装服务,以协助听障人士使用助听器,从而克服他们的听觉障碍。
(2) 服务性质
耳模配制及修理服务即制造/安装及修理耳模。
(3)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将须符合以下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每月制造/安装耳模的平均数目 | 60 |
质素
服务营办者将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D. 听觉矫正及言语治疗服务
(1) 目的及目标
听觉矫正及言语治疗服务的目标如下:
⚫ 为听障人士进行听力评估、就拣选助听器提供意见及技术协助,以及提供装配及修理服务,使他们可透过使用助听器及辅助器材,克服听觉障碍;以及
⚫ 进行沟通/言语能力评估、提供言语障碍治疗及听觉康复服务,使听障人士可充分利用他们的听力及读唇技巧,以及改善发音、声音及语言,达致用说话沟通的目标。不能交谈的人士,会接受论证式及另外的沟通方式训练。
(2) 服务性质
听觉矫正及言语治疗服务包括:
⚫ 进行听力评估,包括了解个案背景、耳镜检验、纯音听力测验及检验中耳,以及言语和其他听觉矫正测试,从而确定听力是否缺损,以及检查缺损程度、模式及属何类别;
⚫ 在听力评估后进行听觉辅导,向听障人士解释评估结果,并建议日后的辅助服务程序,例如验配适当的助听器、进行转介,以及手语翻译服务等;
⚫ 进行声音、言语及语言能力评估,找出问题所在,以便为日后检讨治疗成效订下介入目标及表现基线;以及
⚫ 进行有关听力、声音、言语及语言能力问题的治疗,以协助听障人士获得说话沟通技巧。未能交谈的人士,会获得其他沟通模式的训练。
(3) 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听障人士。
(4)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将须符合以下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平均每月进行言语评估╱治疗节数 ╱单位 | 115 (1 节╱单位= 0.5 小时) |
2 | 一年内平均每月进行听力评估的次数 | 67 |
基本服务规定
服务应由合资格人员提供,包括听觉学家、听觉技术员及言语治疗师。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
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V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