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C2022061401
复旦大学
xx园区计算机楼阶梯教室加固及装修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GC2022061401
项 目 名 称 : | 复旦大学张江园区计算机楼阶梯教室加固及 装修工程 |
招 标 人 : | 复旦大学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2022 年 7 月
第 1 页,共 132 页
目 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0
第一章招标公告
施工公开招标公告 | |||||
招标人 | 复旦大学 | ||||
招标人地址 | xxxxxxxxx 000 x | ||||
招标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复旦大学张江园区计算机楼阶梯教室加固及装修工程 | ||||
建设地点 | 复旦大学xx校区 | ||||
工程规模描述 | |||||
项目类别 | 建筑工程 | 工程类别 | 装修工程 | ||
具体描述 | 具体建设内容为:拆除原阶梯教室内桌椅及复合地板,原吸音板墙面及硅钙板吊顶保留,有损坏的予以更换,柱面刷白色涂料;地面楼板加固;地面做环氧地面漆,原阶梯教室建筑面积约 436 平方米。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 ||||
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 82.9948 万元 | ||||
施工工期 | 45 日历天 | ||||
其他说明 |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
资质要求 | 投标条件:施工资质要求 | ||||
第一条 |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建筑装修装饰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
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所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承接本项目后不得转包。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获取招标文件 | 凡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可于 2022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8 日每日上午 9:30~11: 00,下午 13:00~ 16:30 截止,提交资料: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联系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PDF 版加盖公章,委托书落款明确联系人手机号及电子邮箱);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PDF 版加盖公章),以远程报名的方式进行投标报名并获取文件。各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以邮件收达时间为准)内将报名提 交资料扫描件(PDF 版)发送到 0000000@xx.xxx。远程购标的联系人:xxx,手机 号:13901778516。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报名确认或提交资料不全且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导致未能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报名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提交 虚假的投标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联系人 | 张险峰 | 联系电话 | 00000000*801 | 传真 | 33312773*809 |
投标保证金(万元) | 1 | 招标文件工本费 (元) | 0 | 图纸押金 (元) | 0 |
提交投标文件地址 | 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 |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2 年 7 月 25 日 13:30 | ||||
填报单位 | 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公布媒体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复旦大学信息公开网 | ||||
监管部门 | 复旦大学采 购与招标管理中心 | 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 00000000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复旦大学 地址:xxxxxxxxx 000 x联系人:何老师 电话:00000000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801传真:33312773*809 | ||||
1.1.4 | 项目名称 | 复旦大学张江园区计算机楼阶梯教室加固及装修工程 | ||||
立项文件及文号 | 复旦大学办公室文件 校批字(2022)78 号 | |||||
1.1.5 | 建设地点 | 复旦大学xx校区 | ||||
1.1.6 | 建设规模 | 具体建设内容为:拆除原阶梯教室内桌椅及复合地板,原吸音板墙面及硅钙板吊顶保留,有损坏的予以更换,柱面刷白色涂料;地面楼板加固;地面做环氧地面漆,原阶梯教室建筑面积约 436 平方米。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 ||||
1.1.7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 单位 | 无 | |||
设计单位 | ||||||
勘察单位 | 无 | |||||
监理单位 | 待定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财政资金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图纸及清单所示全部工程 , 关于招标范围内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4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8 月 1 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9 月 15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如有)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100%。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4.1 (1) |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投标人应具备: | |||
第一条 |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建筑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修装饰 | ||||
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所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承接本项目后不得转包。 | ||||||
1.4.1 | 项目负责人 |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2) | 资格 | ||
1.4.1 (3) | 业绩要求 | / | |
1.4.1 (4) | 其他要求 |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 ■不接受 | |
1.4.3 | 投标人筛选 (适用资格后审项目) | □采用 1、筛选条件: ① 投标人的信用: ; ② 行政处罚:近两年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超过项的; ③ 行贿犯罪记录要求: ; ④ 投标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注:近两年是指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往前推算两年。 2、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筛选条件的,招标人不发售招标文件; 3、经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 15 人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不采用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组织 踏勘时间:年月日时分踏勘集中地点: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召开 召开时间:2022 年月日时 00 分召开地点: ■不召开 |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 2022 年 7 月 11 日 10 时 00 分 | |
1.10.3 | 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 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如有) |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7 月 25 日 13 时 30 分 | ||
1.11.1 |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 专业工程暂估价 | 专业工程暂估价 0 万元,材料暂估价 0 万元,暂估价合计 0 万元。暂列金额 4 万元。 | |
1.11.2 | 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 非关键工作 | (注:如有,则列明工作名称、建安费用等) | |
2.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 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电子版;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 |
3.1.3 (2) 3.5 | 投标人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 | ■需要提供,包括内容: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投标人按实际情况自行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 |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 ||
3.1.4 | 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 ■商务标,投标报价电子文件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数据文件标准 (VER1.0-2015)》,并通过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标准校验及数字签名工具》完成数据文件标准符合性检验。通过后,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进行数字签名并压缩生成文件后缀名为 BS4 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包括*.GBQ5 和*.bs4 文件) ■技术标 |
3.2.1 | 最高投标限价 | 82.9948 万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12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收取投标保证金 1 万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支付 提交方式为银行转帐,不接受现金。开户名: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上海第五支行,账号 31001505400050017159,纳税人识别号: 91310230630277282N,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x,xx:000-00000000。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资金在 途需要时间,请注意资金到帐风险,提前交款。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 |
类似项目定义及项目负责人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类似项目是指装饰装修工程。 年份要求:近 5 年,指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以下列资料载明的日期为准。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已完成项目) ■中标通知书(已承接项目)或 ■合同协议书(已承接项目) □其他: | |
3.5.3 | 技术标页数 | 建议不要超过 80 页(不包括封面、图纸(含深化)、封底) |
3.6.4 | 盖章和签字要求 | x章页: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 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 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章(或签字)并盖专用章;项目负责人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 |
3.6.5 | 投标文件份数 | (1)投标公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2)商务标: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投标人中标后需另行提供副本 3 份);综合单价分析表:1 份; (3)技术标:正本:1 份,副本 4 份; (4)电子文件: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版 1 份。 (电子投标文件除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盖章版*.PDF 文件,还应包括*.GBQ5和*.bs4 文件) |
3.6.6 |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 4 册,分别为: (1)投标公函,单独成册 (2)商务标,单独成册,其中: 综合单价分析表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另行成册); (3)技术标,单独成册。 |
(4)电子文件:载入光盘或 U 盘。 (1)、(2)、(3)册的装订均应牢固胶装、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不得出现金属材质及塑料材质等纸质材料以 外的装订材料,并在投标文件右下角插入连续页码。 | ||
3.6.7 |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和包装要求”编制、装订和包装。 |
4.1.1 |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 | 投标公函、商务标与技术标:自行考虑正本与副本:自行考虑 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 | 招标人: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投标人: 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 商务标与技术标的正本与副本分开包装的,还应清楚地标明“商务标”或“技术标”,“正本”或“副本”字样。 |
4.2.1 | 开标时间 | 2022 年 7 月 25 日 13 时 30 分 同投标截止时间,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 项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即开标地点) | 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1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 |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加盖公章)。 |
5.1.2 | 开标前密封情况检查 | 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封口处是否加盖了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5.3 (5) | 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 □先到先开 ■后到先开 |
6.1.1 | 评标委员会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6.3.2 | 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 | □采用 参加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携带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
□公司及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超过人)时间及地点:(注明或另行通知) ■不采用 | ||
7.1.1 | 定标方式 |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推荐中标候选人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3.推荐中标候选人 1 名,不采用定标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 ▇不提供 |
7.5.3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
9.5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名称: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地址: 逸夫科技楼 303 室 联系电话:00000000 |
是否进入招投标交易 场所 | 是否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否 | |
10 | 其他注意事项 | 1.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标准以中标金额为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所规定的工程类招标收费标准*72.09%计算;支付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向招标机构支付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招标机构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串通投 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并依法各自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项目负责人:指具有所在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受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主持本标段招标代理工作的代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立项文件及文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的项目相关单位: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
本标段的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本标段的代建人,或为本标段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的单位。
(如有)
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是指为本标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和提供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财务监理人。(如已确定)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投标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1.4.3 采用投标人筛选时,投标人符合投标筛选条件的招标人将发售招标文件,不符合筛选条件的招标人则不发售招标文件。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3)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解答。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文件的澄清将被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补充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11.分包
1.11.1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 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不得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标后,投标人对该类工作应自行完成施工,不得分包。
1.11.3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 1.11.2 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 偏离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投标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
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作为补充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主动领取补充招标文件。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2.3.3 投标人收到补充招标文件后,应及时向招标人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收到。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公函
(1)投标承诺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函附录 B;
(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3)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4)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加盖公章);
(5)拟分包计划表;
(6)不存在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承诺;
(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2019 年 7 月至今)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中小企业声明函;
(9)信用评分表(在沪建筑业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并加盖公章);
(10)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11)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投标公函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商务标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3 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投标人基本资料(具体要求详见 3.5 条);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4 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共同投标协议。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3.2.2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自原投标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本章第 5.1.1 项规定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受。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安排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5 投标人基本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负责人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定义同本章第 3.5.2(1)目,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第 3.5.3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6.3 技术标文字部分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 1.5 倍行距,纸张规格为 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 A3 纸),页数不需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页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3.6.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宜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
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商务标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为准。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技术标为暗标的,投标文件应严格满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凡本招标文件各处涉及技术标编制、装订及包装等要求与该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均以该要求为准。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4 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准备
5.1.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需提交的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1。
5.1.2 开标前,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2 拒绝接收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5.2.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2.3 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1 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附注内容除外)。
5.3 开标程序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的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的评标代表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且不得存在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投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评标委员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
议: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2)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3)招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进行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的,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评标现场答辩。
6.3.3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3.4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评标委员会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不少于 3 日。
6.5 公示内容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成员;
(3)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
(4)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7.定标、中标及合同授予
7.1 招标人定标
7.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定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7.1.2 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内容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 30 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将确定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人将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7.1.3 不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7.2 中标结果公告
7.2.1 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
(3)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7.3 中标通知书
7.3.1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可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履约保证金
7.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上述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除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本标段合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8.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人的;
(2)评审环节中,投标人人少于 3 人,并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无竞争性的;
(3)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5)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监督
x标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监督。
9.6 异议
9.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予以记录。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9.6.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指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开标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标活动。
9.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记录;招标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9.7 投诉
9.7.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7.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 9.6.1 项、第 9.6.2 项、第 9.6.3 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内。
10.其他注意事项
10.1 踏勘场地
投标单位须取得有关与投标报价有关的资料,若有需要自行踏勘施工场地,以便理解工程范围和所需的工作,并在其报价内包括一切的准备并进行工程前所需的工作,而所需的费用将被认为已包括在总投标价内。投标单位应对其获得的资料以及踏勘现场的活动负责,在中标后不得以未完全了解工程情况(如工地现状、xx现状、地下状况等)为由向建设单位提出额外支付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建设单位将不作任何考虑。
本工程建设单位除施工范围内,不再提供任何大临用地,各投标单位必须自行安排施工材料的临时堆放、材料加工、食宿等施工及生活用地。同时,各投标施工单位应根据以往类似工程之经验,须为建设单位提供足够的甲供/指定材料或设备的储存、中转场地(本次招标无甲供/指定材料或设备)。
投标单位所报的费用和工期必须以目前工地现状为前提,包括对现有场地的拆除、凿除、铲除、打碎、移去、外运、清理、清障、平整工地现状至达到后续的施工要求,此费用在措施费中报列,包干使用,不得调整,再次强调,招标人不会因未完全了解工程情况(如工地现状、xx现状、地下状况等)为由额外支付或延长工期。投标单位所报工程造价是指施工单位从开工至交付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的总和(包括工程实体部分和非实体部分),除非提供的实物工作量有变动,其他费用均按投标价包干使用,不得调整。
10.2施工用水、用电费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请各投标单位在综合单价内予以考虑,不单独报价,如承包人所需的临水、临电容量超过了发包人所提供的数量,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以上相应的费用由投标人自报并列入措施项目中,闭口包干,不予调整。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根据计量表具的数据按实扣减。发包人不提供通讯及宽带的接入,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应的费用由投标人自报并列入措施项目中,一旦中标,闭口包干,不予调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进度计划上报每月的水、电使用计划。学校用水受年度额度用水量限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水量调整的相关手续,并确保用水不超过额度用水,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3工程检测费
根据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材料的检测及其他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 所需发生的各类工程检测均须由招标单位与检测机构签订合同的规定,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将此类检测复试费用在措施费中报出(未作报价的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合同履行过
程中包干使用,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予调整。若由招标单位代付的,招标单位将根据实际支付的检测复试费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0.4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各项措施费用,投标单位应根据组织设计和自身施工经验充分考虑并作合理报价,漏报、少报、不报的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今后不再增加。
10.5工程量清单中除已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外,其余自报材料设备均要求按该材料设备的中高档次考虑进行投标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自报材料(设备)品牌/制造商、规格、型号汇总表》。
10.6本招标文件中所述和介绍的只是工程的概况,不能视为完整无缺,投标者应全面研究所有资料,如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地质勘察资料、工地现场等一切可获得的所有资料,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全面情况。工程量清单中叙述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是了为帮助投标单位更好地了解清单的项目而提供的信息,在编制和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单价和合价时不应仅以这点信息为依据,而应在全面了解和理解招标文件、地质资料、现场情况、施工规范的要求等一切信息和可以利用的一切资料后,作出一个合理报价。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仅就工程量清单罗列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在未全面了解、研究全部招标资料或低价竞争而中标情况下作出的不合理报价将不负任何责任,更不作任何补偿。因投标单位的忽视、误解、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将不能得到补偿或赔偿。
10.7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GB50500-2013)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若有投标人出现对投标总价进行优惠(或降价、让利)情况的,将视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三章 评标办法
x工程评标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工程的评标办法,作为本工程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的依据。
1. 本工程评标、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设总分为 100 分;技术标为 45 分,商务标为 55 分。
3. 评标原则:
本工程评标将以招标文件规定内容为主要依据,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定,根据评标方法细则对商务标及技术标各自打分,在分项记分时保留小数点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最后以各评委人员打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为依据,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如出现最高分并列时,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
4. 评标人员必须在评分表和汇总表上签字。
二、否决投标评审
投标人在本标段投标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要求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具体指投标文件的下列内容: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以评标当天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重新招标时,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82.9948 万元的;
2、安全防护、xx施工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 2.0%的 90%的(即
1.8%);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本条未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下列情形: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规费、增值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的;
4、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5、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6、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8、未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核心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缴纳社保承诺的(社保缴纳以《投标承诺书》第十三条进行评审);
9、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六)投标人在本标段存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三、评标细则
1. 商务标部分(55 分)
1.1 工程总造价(50 分):
由招标工作小组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交初步分析统计报告。在商务标评审过程中有异议时,可由评委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最后经全体专家签名确认。
评审价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参考初步分析统计报告和澄清、说明和补正结果后进行详细评审,确认各投标人评审价,并形成书面的商务标评审报告。
基准分的计算方法:
a、若投标单位>=7 家,去除最高、最低评审价以后剩余投标单位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评审价;若投标单位<7 家,所有投标单位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评审价。
b、基准分的确定:得出基准评审价后确定基准分为 48 分。
价格分的计算方法(得分值保留两位小数,最小计分单位 0.01 分,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a、评审价每高出基准评审价 2%,价格分在评审基准分的基础上减 0.5 分,最少减至 45 分;
b、评审价每低于基准评审价 2%,价格分在评审基准分的基础上增 0.5 分,最高增至 50 分。
c、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人评标时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作为其最终价格分,但总分不得超过 50 分。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旦投标人中标,则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本次招标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1.2 施工总工期(分值:3 分)
自报工期满足招标人要求工期的得 2 分;有经济处罚承诺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本次招标要求自报工期违约承诺为:每延迟—天违约金按不低于合同总价的 0.1%/天计)加 1 分,加满至 3 分为止,承诺以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列明为准。
1.3 质量等级(分值:2 分)
招标人要求的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投标人自报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100%
者得 1 分;有经济处罚承诺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本次招标要求自报质量违约承诺为:违约金不低于合同总价的 2%),加 1 分,承诺以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列明为准。
2. 技术标部分(45 分)
2.1.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对工程施工现场布置是否可行性及合理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性及合理性,施工管理措施的是否可行性及合理性;关于对工程质量、xx、进度、安全等保证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各投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机械配备、组织机构是否合理、齐全等方面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定打分。
(1)投标单位在类似工程中的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4-6分);
(2)所报总工期及施工进度初步计划表(4-7分);
(3)工程质量、工程质保及xx施工的保证措施(4-7分);
(4)施工组织设计(10-15分);
(5)项目组成人员(4-7分);
(6)标书总体质量分(1-3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02102)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复旦大学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复旦大学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工程内容: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1)招标文件及图纸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暖 通、□强电、□消防、□弱电、□室外工程等以及招标图上要求的施工,并对总承包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专业工程实施施工总包管理,包括对各分包单位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必须负责与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联系,并提供施工条件、生活设施及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等直至工程完成)。
(2)发包人另行依法招标发包或指定专业分包工程均纳入总包管理范围。
2.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需要对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和材料供应范围作出增减,在提前告知承包人情况下,承包人须接受且不得提出合同索赔。对于发包人指令增加的工程内容,价格计算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承包方式: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xx施工、包测试、包材料检测、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包验收通过等的总承包方式。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包,也不得将本工程肢解后分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本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除此以外如发包人发现有任何转包和分包行为时,有权立即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工期日历天数: 日历天。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施工,每延迟一天,将以合同价的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遇特殊情况,施工时间的安排应积极配合学校的要求。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如未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五、合同价款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四项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中标通知书、询标回复与有关承诺;
(5)投标函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说明”等);
(7)投标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市xx区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 | 办 | 人: | 经 | 办 | 人: | |
电 | 话: | 电 | 话: | |||
传 | 真: | 传 |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图纸转给第三人。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也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
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
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
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
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
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 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 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
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8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 23.2 款、23.3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28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28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 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
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 56 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 14 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9.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 45.2、45.3、45.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中标通知书、询标回复与有关承诺;
(5)投标函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工程量清单说明”等);
(7)投标文件;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 2.1 款的约定顺序作出解释,以顺序在先者为准。如按上述 2.1 款的约定无法作出解释,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不使用其他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现行及施工期间颁布实施国家的法 律和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上海市地方法规、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1)本项目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工程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
(2)本项目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3)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设计院、发包人指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工艺技术要求。
(5)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
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自费配备。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 8 份(其中 4 套用于绘制竣工图),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缺少图纸的清单,由发包人在正式开工前负责补充齐全。承包人没有提出清单的,则视为该工程所需图纸和其他必须的材料发包人已经完整交付给了承包人或无需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对获得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图纸以及招标文件、资料,均 应对有关内容严格保密,仅为完成本项目之目的正当使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若需参考国外施工图纸,需符合国内规范要求,所需的相 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完成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完成工作,全面负责本工程。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1)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和保修期的的监理,主持 本工程工程例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工程师发布停工令和变更指示前应事先取得发包 人批准,变更(含现场签证)申请和报价及工程进度款报表由监理工程师先行核实后,再报投资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进度监理,安全、环境和xx施工监理,具体内容以《工程监理合同》为准。
(2)投资控制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投资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投资控制的监理。 7、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_姓名: 职务: 安全员_ 姓名: 职务: 质量员_
项目经理职权: 完成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完成工作,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承包人管理、技术人员应与投标及询标时承诺保持一致。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及主要项目负责人,如发现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调换或撤离,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的退场,并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如特殊原因需更换时,应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任意调换项目经理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 8 万元,调换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 4 万元。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常驻现场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外出除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人项目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缺勤按照 5000 元/天进行罚款。施工期间承包方人员不听从调度指挥、行为不端、玩忽职守或发
包人认为其不称职,经发包人书面警告未能在 24 小时内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承包人代表或现场相关人员,承包人应当予以无条件立即更换。涉及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负。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以目前现场现状为准。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由承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从招标人指定的接入点自行接至施工现场。计量装置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由承包人自行安装。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负责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现场内道路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建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自费负责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恢复。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供参考;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线路管线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该条通用条款。开工前叁天办理完施工所需的有关手续。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所需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后由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此后如发生破坏造成需要重新测量放样或其他相关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拿到施工图纸后在开工前七日内,由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由承包人起草并由相关各方签章后确认生效。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保护工作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及有关部门协商保护措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按招投标文件相关条款确定。
因承包人过错造成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与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场地内及xx地下管线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按资料进行排摸后方可实施。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搭设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等用地。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综合考虑临设及材料加工、堆放的布置及围挡等的设置方案,该方案应避免对校内的交通及教学的影响,并且该布置方案应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提供场地面积不满足时,承包人应自行考虑解决方案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和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负责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进度签证、付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签证。
发包人按上海市关于建设单位备案验收制度的有关要求,组织工程的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人办好结算工作,并在结算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施工需要的各项手续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包人另行以书面形式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以及与本工程施工及验收相关的手续。 9、承包人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①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及发
包人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一式四份;②每月 20 日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报当月已完成工作量报表,每
月 20 日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一式四份。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2)清除地下障碍物的工作(如有):桩基清除及遗留的地下管线、基础等;
(3)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水、临电管线、接装计量表具等工作;
如承包人所需的临水、临电容量超过了发包人所提供的数量,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以上相应的费用由投标人自报并列入措施项目中,闭口包干,不予调整。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根据计量表具的数据按实扣减。发包人不提供通讯及宽带的接入,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应的费用由投标人自报并列入措施项目中,一旦中标,闭口包干,不予调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进度计划上报每月的水、电使用计划。学校用水受年度额度用水量限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水量调整的相关手续,并确保用水不超过额度用水,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进驻现场,发包人向承包人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发包人接管为止,该时间内的现场安全、保卫、xx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向发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等在同一区域内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扬尘烟尘排放、渣土废弃物、污废水排放以及环境保护、xx施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交付有关证明。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已完工但未交付发包人的专业分包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照管和维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已完工程成品照管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直至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交付发包人。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红线范围邻近建筑物、管线及绿化由承包人进行保护,对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xx施工的要求。职工临时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xx清洁,临设必须达到市级xx工地达标要求。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设置隔离护栏,严格做到封闭式施工,控制扬尘,确保项目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本次招标在校园内招标单位不提供临设场地,施工期间,如遇学校考试或召开重大会议等情况,承包人需无条件满足考试及会议的需求,直至停工等待。
(10)清理、移交和其他工作:
A. 鉴于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给承包人现场勘察的机会,承包人应接受开工日的现场条件,并应自费消除影响工程进行的先前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及残留物。
B. 承包人必须负责清理、运走和处理所有承包人(含专业分包商、供货商、指定分包商、配套施工单位等)产生的废渣与垃圾,并缴付所有当地政府所需的取费。没有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渣土垃圾处置的,按合同总价 1%支付违约金。
C. 在工程竣工之后 15 天内,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一切物品和设施,以保持其清洁和整齐,逾期不撤作为工期计算。
D. 承包人在完成本项目后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
E. 根据工程进度及监理工程师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
F. 承包人必须负责与分包人及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沟通、管理、协调,并提供施工条件、施工设施等直至工程完成,对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负责;
G.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相关工作。
H. 承包人不得以不知道现场或现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对本工程可能造成影响(不可预见的情况除外)等情况为借口而做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竣工期限的要求,对这种索赔或要求,发包人将不予考虑。
I. 对第三方造成的所遗漏的预留洞,承包人都应负责最后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K.指派专职人员参加由业主组织的创双优及立功竞赛等活动。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配合发包人对前期手续完善,对下管线、周围场地标高以及场地周围道路情况调查,提出可行性的保护措施。
B.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C.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作业(如噪声、粉尘、震动等)可能造成对xx环境影响及安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D.承包人应充分处理好与xx建筑物及项目的关系,包括交通运输、材料堆放、工作界面划分、安全xx施工协调管理、因施工影响xx居民生活的维稳协调工作等。
E.承包人不受招标阶段的现场布置图的制约,须负责从发包人在红线范围内指定的水、电接口排管线至施工场地及施工所需的费用。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排污,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方案,并承担相关费用。排水、排污方案应防止泥浆等流入市政管线,确保竣工后xx管线正常畅通,无沉积物,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市容、环境有关规定,若违反此类规定而产生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F.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围墙、满足夜间施工照明、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G.如发包人有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发包工程,承包人有组织、协调、施工配合、进度安排和实施、xx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的职责,对施工水电的使用、材料仓库等临设空间的提供、工程进度拨款的确认、工程竣工资料检查汇总管理等均有管理的责任和配合的义务。甲供材料的堆置、保管责任同属承包人的承包责任。承包人管理配合费按投标文件。
H.承包人作为总包单位,须负责管理协调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单位、指定供货商、材料供应商的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质量等,确保工程整体进度、质量及安全施工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除按价格条款付款并接受施工成果外,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督查分包人按图施工、协调、处理分包工程的技术和各专业的技术衔接;
b)审查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融汇编入承包人的进度计划,管控分包人的施工进度; c)管控分包人的施工质量,处理分包人的工程质量问题;
d)指导、审查分包人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资料;
e)市政配套单位(水、电、煤、通信等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仓库、材料堆放场地及卫生设施 f)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分包人向承包人直接支付)、施工需要场地(搭设办公室、仓库、材料室外堆放等、外墙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以及在不影响承包人使用前提下承包人的其他施工设施。
g)根据图纸或分包人额要求,负责预留管道孔或设备孔洞等。
h)组织相关专业单位验收、交接中间工序质量、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i)负责对分包人施工后的门窗四周边框、各类管道、各类设备和箱体四周等与土建结构的边界进行嵌堵、浇筑、粉刷、补灰等土建修补工作,并承担土建修补质量的责任;
j)对分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xx施工的管理,督促分包人按指定的区域堆放建筑垃圾并及时清运,若分包人未及时清运分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则承包人负责清运,清运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I.承包人应负责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单位并按时支付劳务民工的工资,如因发生拖欠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款项中扣除足够金额,直接支付民工工资。
(1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在投标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一式四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监理)会同发包人在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及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确认仅涉及可行性,并不涉及费用的认可,与投标方案比较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若因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不高,造成发包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核准及修正,造成的损失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
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如因承包人未能协调、发现及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10.2 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发包人要求总工期共计 个日历天(从开工日至竣工通过验收)。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 (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总包范围及管理范围内的现场成品、半成品、安全xx施工设施。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
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不得延长工期。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延误工期,合同工期予以顺延。
承包人达不到自报工期,承包人每逾期一天按工程合同总价的 承担违约金。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如未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
19、工程试车
19.5(4)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五、安全施工
21、安全防护
按照合同条款和《安全生产协议》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单价闭口包干(本合同专用条款 23.3 除外)。包干性质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测试、包材料检测、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利润、保险、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
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政府指令及政府文件除外),综合单价不含税金和规费。
23.3.
23.3.1 由于下列原因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或内容:
(1)通用条款 23.3(1)、(3)款;
(2)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招标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暂定综合单价、暂定金额;
(4)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清单原综合单价的项目特征发生根本变化;
(5)设计或发包人对招标清单中的材料或设备进行变更;
(6)发生本章第 23.3.4 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而产生的费用;
(7)总承包服务费(中标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不得调整);
(9)合同原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或内容发生变更或调整;
(10)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的其他情况。
23.3.2 除本章 23.3.1 款外,合同价款不可以调整的情况或内容:
(1)通用条款 23.3 (2)款;
(2)以下费用内容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
1)机械费(含机械使用费、进出场费、安拆费、操作人工费等);
2)施工措施费涉及的人工费(含整体措施、单体措施、专项措施、模板、脚手架等);
3)除人工、结构用原料钢材、商品砼、PC 构件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
4)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期内,人工、结构用原料钢材、商品砼、PC 构件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小于本章第 23.3.3 款第(6)项规定的变动幅度之内。
(3)以下费用内容由承包人按中标价格包干使用,竣工结算不得调整: 1)单体施工措施费(脚手架、模板除外)、整体施工措施费。
(4)以下情况合同价款也不得调整: 1)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笔误或失误;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包人规定报审程序报审或未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现场经济签证费用及要求索赔的费用;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4)若招标清单暂定金额与其结算金额不一致,整体施工措施费不得调整;
5)发生本章第 23.3.4 款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而产生的费用;
6)合同约定的其他合同价款不得调整的情况。
23.3.3 合同价款的调整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1)材料暂估价
1)在采购订货前二十八天,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清单所列暂估价材料的相应档次及质量要求及市场价格(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审,发包人在二十天内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核确认,结算时按发包人审核确认的价格计价。依法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招标,结算时按中标价格计价。
2)其综合单价的调整由审核确认的材料价格代替原暂定材料价格,其人工费、综合费率及其他材料价格和耗量等一律不允许调整。
3)设计师或发包人对招标清单中的材料或设备进行变更,则其材料或设备价格调整计价的原则同样按照上述的 1)、2)点规定的原则执行。
(2)暂定综合单价(包括新综合单价)
1)承包人应在该暂定综合单价项目施工前二十八天按规定的程序报审,发包人在二十八天内提出初步审核价,承包人在三天内回复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对方意见。
2)暂定综合单价定价原则参照本合同中“新综合单价组价原则”执行。
(3)暂定金额
承包人收到暂定金额项目的施工图后二十一天内,按 GB50500-20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调整计量计价原则” 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规定的报审程序报审,发包人在二十一天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在三天内回复意见,否则视为同意对方意见。依法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招标。
若暂定金额项目的施工图预算造价金额(中标金额)与招标清单的暂定金额不一致,将不再另计或调整整体措施费。
(4)新综合单价组价原则
中标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有同种工作内容(包括主材、辅材、机械和消耗量)的单价或价格,按中标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该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计价;中标清单表中子目细目表没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则应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以细目表中相近适用的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基础进行换算计列。无相近适用的单价或价格,则按以下原则计列组价:
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GB50500-20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
2)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SH01-31-2016)》、《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SH02-31-201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第一册道路、桥梁、隧道工程(SHA1-31(01)-2016)》、《上海市城镇照明工程预算定额(SHA8-31(01)-2016)》、《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SHA2-31-2016)》;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参照现行适用的其他相关定额;
3)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投标报价中有的参照投标价格,没有的参照施工期间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每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中所载价格的平均价,并按照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
后计取。如果施工期间的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每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市场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价协商确定;
4)管理费、利润、综合费率等按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
5)投标人投标时的优惠承诺同样适用;
6)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变更报价和单价分析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有效。
(5)现场经济签证费用
1)可以按照 GB50500-20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或参照中标清单价格的项目或内容则按照本招标文件“工程量调整计量计价原则”和中标清单价格进行计量计价,无法
按照 GB50500-201《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计算或无法参照中标清单价格计量计价的,
则工程量(或数量)按照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或数量)计取,价格按照发包人审核确认的价格计价。
2)机械台班费或发包人借用承包人的机械,按发生或借用当期月份总站信息价中“工料机信息价”的机械摊销价结算,不计其他费率,在税前计列。
3)现场经济签证费用的计价报审、审核等还须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办法或规定。
(6)因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合同价款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合同工期大于 365 天的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可以调整的有:人工(技措人工除外)、材料(仅结构用原料钢材、商品砼、PC 构件),其他材料、机械设备不予调整 。
市场价格波动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则: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比较,调整其超过以下约定幅度部分要素价格,调整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增值税。
1)要素价格的调整范围及变化幅度:
①人工工日价格变化幅度:± 3%;
②结构用原料钢材价格变化幅度:±5%;
③除结构用原料钢材以外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幅度:商品砼、PC构件:± 8% 。
2)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采用算术平均法。
3)基准价格的约定:同投标文件。
4)关于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要素价格波动的综合单价调整:
A、以投标价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造价信息价格为基准,与相应施工期间
(每个单体开工报告次月至外脚手架拆除,可调整的材料自开工报告次月至主体结构完成次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造价信息平均价相比,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3%(含 3%下同),结构用原料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5%,商品砼、PC 构件价格的变化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其余材料不做调整。
B、价格调整指数参考, 采用中标价格与施工结算期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 xxx.xxxx.xx.xx 专题专栏中的“造价管理”栏所发布的造价信息比较方式。
调整方法为:
当 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当 Fct/Fco-1>|Ac|时,Fca=Fcb+[Fct- Fco×(1+Ac)]式中:
Fsa、Fca 分别为要素在约定的施工期(本工程的开工报告签署次月至主体结构完成次月)结算价格;
Fsb、Fcb 分别为要素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Fct 分别为要素在约定的施工期(本工程的开工报告签署次月至主体结构完成次月)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Fso、Fco 分别为要素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Ac 分别为要素的约定幅度。
C、调整时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采用在合同约定的施工结算期算术平均法取得。
23.3.4 合同价格风险的承担将按以下原则执行:
(1)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约定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运至施工场地且未移交承包人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按发包人指令,采取保护工程本身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造成工程损失费用的增加,其增加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相应措施费用经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器具等财产损害及停工、误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因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临时设施、器具等原因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的人员转移费、临时安置费及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7)工地现场清理费及其它清理、修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8)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政府明文规定可以调整价格或费用的,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各自承担的份额和调整的办法;
(3)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原因造增加的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或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30%(含全部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用),预付款为人民币(大 写) (¥ ),支付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审核确认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付款周期:
(1)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2)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经甲方确认后 15 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 75%; 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 。
(3)本工程完成全部验收工作,临时设施场地全部清场,且竣工结算审价结束并提交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支付完成现场生活区水电费,发包人支付至审定价的 97%;3%余款作为工程质保金。
(4)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发包方在付款时,承包方须提供政府管理部门认可的完税发票予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不支付款项直至收到正确的完税发票才发放金额,承包方须负责一切由于上述原因而延迟发放金额所造成损失。
(5)社会保险费支付: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由发包人按照按投标文件中的费率执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由承包人凭缴纳社保凭证向发包人申请核付。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建立考勤制度,施工监理单位每天对作业人员进行考勤确认并形成现场作业人员清单,由承包人汇总全部材料后向发包人申请支付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申报结算金额最高不超过投标金额。若未能及时提供有效凭证,将扣除该部分费用。
26.3 保修金的提留比例:保修金为审定价的 3%。发包人不支付保修金利息。整体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2 年到期后,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支付审定价的 3%。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发包人代为支付保修费用的情况,则扣除相应发包人代为支付保修费用。
26.4 当发包人原因造成付款延期时,承包人三个月内不收取延期支付的利息,且保证工程进度、质量绝不受其影响,超过三个月,双方另行协商。
26.6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的十四天内,应相应地将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的款项支付给分包人(供货方),且承包人必须按分包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如承包人无故不按时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27.1 发包人原则上不供应材料、设备,但对影响工程质量造价、外观的重要材料设备,经与承包人协商后,发包人有权自行供应。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的重要材料及设备等采用甲供方式的,由承包人提前 3 个月向发包人报送采购计划且承包人对其准确性负责。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采购的各种材料设备、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在进场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质保书、出厂检验合格证、进沪许可证、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得到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货,进货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后进场使用。不按上述顺序办理,监理工程师认为所进材料不能使用,需要退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认为所进材料需要更换品牌的则由承包人重新报价由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单价。根据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部分材料必须在见证员监督下取样送试,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8.2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一个月(申报给发包人,按发包人报批程序办理)将拟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的申请计划(含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报发包人核批,并向发包人提供质保书、合格证及上海市规定的相应资料等,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认可,否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有关质量标准,并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资料及上海市规定的相应资料,并对所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负责。
投标时提供暂定(指定)单价的材料、设备:该部分材料、设备采购,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询价、招标等方式确定供货商。或者由发包人提出具体要求,承包人负责提前二个月推荐若干(至少三家)拟采购厂家,由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其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择优选定供货商。承包人采购时,需由发包人最终确认价格。若双方就价格达不成一致时,承包人应按要求继续施工,不得以此为由停止施工,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推荐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与供应商串通价格,发包人将以违约处罚,处罚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发包人保留指定供货的权利,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8.5 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报价时确定及询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或厂家进行施工;投标时未明确的或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材料、设备,须按工程投资监理审定的材料、设备进行报价,并按所报的材料、设备实施,不得擅自调换进行替代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万元。
28.7 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承包人应对运输到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包括甲供料)承担验收及保管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都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对用于
x工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八、工程变更:
31.1 任何工程变更均须经发包人、设计和监理工程师按发包人规定流程批准后方能实施。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根据国家现行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按照总承包人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流程进行。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负责免费提供施工技术资料四套(其中二套原件)、施工竣工图纸四套
(原件)等资料及光盘二套。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如期提交本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延误违约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伍仟元整执行。
2)工程竣工备案制验收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和质监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最后由发包人和监理进行工程整改复验,最终待质监部门备案制验收最后确认。
3)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交接通知后方可向发包人指定的单位办理工程竣工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理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产品保管及意外责任。
4)本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编制应按上海市建委、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本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承包人须在工程质监备案验收前1个月完成编制工作,并交发包人和监理审核,最终以管理部门验收为准。
33.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4套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4套完整的竣工结算图纸,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完备、竣工图纸、签证等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予以签认,然后转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三个月内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完毕(审价争议时间另计)。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完移交发包人审计处审计,审定的结算价以发包人审计结果为准。因承包人配合工作未完成而造成的审价时间拖延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已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全过程造价控制及竣工结算审价服务。承包人编制的结算造价与审核后造价相差 5%以上的,承包人将承担核减额超过 5%以上的审价费用,并由发包人代扣代付。项目核减、核增 5%以上部分分别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标准如下:
建筑类: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按 6.3%,100 至 500 万元 (含 500 万元)按 5.7%,500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按 5.1%,1000 至 3000 万元 (含 3000 万元)按 4.0%,3000 至 5000万元 (含 5000 万元)按 3.8%,5000 至 10000 万元 (含 10000 万元)按 3.6%,10000 万元以上按 3.2%。
安装装饰类: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7.3%,100至500万元 (含500万元)按6.7%,500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6.1%,1000至3000万元 (含3000万元)按5.0%,3000至5000万元 (含 5000万元)按4.5%,5000至10000万元 (含10000万元)按3.7%,10000万元以上按3.2%。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8、争议
38.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由双方代表协商解决,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9. 工程分包
x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除外)分包。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采取招标、询价等方式确定分包人。
承包人应对任何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单位的安全、xx施工、质量、进度等方面全面负责。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分包人行使总包的权利和义务。
40. 不可抗力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 23.3.4(1)约定执行
41. 保险
4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对施工场地内的自有外来用工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2. 担保
4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合同金额大于 400 万元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经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的保额为合同总价的 10%,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该保函自保函出具时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因办理履约担保而引起的任何费用被视为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若工期拖延,承包人必须同时自费顺延保函有效期。
47. 合同份数
47.1 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合同共 12 份,其中正本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10 份,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执 5 份,合同备案 1 份。
48.补充条款
(1)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xx施工的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
(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提供必要的配合。
(3)对于发包人决定实施的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人员组织困难等借口拒绝实施,必须按发包人要求的方式、时间完成。
(4)招标文件中暂定(指定)单价的材料(设备),投标书清单中投标综合单价如按招标文
件中提供的暂定单价不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报价,将被视为已包含了全部的人工其它等全部费用。
(5)当发包人原因造成付款延期时,承包人承诺三个月内不收取延期支付的利息,且保证工程进度、质量绝不受其影响。超过三个月,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装饰工程施工开始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样板房施工,所有装饰阶段涉及的主要材料、外观效果、使用功能要求必须在样板房实现并得到业主认可,并对暂定价材料同步认定价格。
(7)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 年。
(8) 其它约定(请在协商一致后填写,没有约定请填“无”):
合同附件:
发包人: 复旦大学
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承包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团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一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收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x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xx): 法定代表人 (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创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发包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每次按责任违约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理。
四、承包人生产、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及承包人人员在其他区域发生的意外或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行使或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权。同时,还可以按责任违约给予责任单位一次性经济的处理,最低为 1000 元,最高至 10 万元人民币(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 编号 JGJ59 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期间无重大伤亡事故,
无重大设备、管线、交通、火灾事故,若发生一起将处以 10 万元经济处罚。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干部,并报发包人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定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
x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或保险人的要求处理,事故损失及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致使发包人受到第三方索偿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所有损失。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xx): 法定代表人 (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招标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共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造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监护。
6、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 “五小”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凡承包人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采取强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安全及xx工作要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如因安全、xx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或不xx施工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之权利。
七、本协议作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xx): 法定代表人 (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同时签约《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 元人民币/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按《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50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的管理要求,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市管辖区域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xx): 法定代表人 (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复旦大学
承包人: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
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少于 50 年计;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建筑、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 总体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6. 其他约定:从法律法规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本保修书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有关工程保修期有新规定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48 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承包人对维修的质量负责,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其他人验收签字并签署合格意见方可。
6、如承包人不及时响应,发包人有权扣除质量保修基金,并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四、质量保修的费用
x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为审定价的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发包人不支付保修金利息。整体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2 年到期后,承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支付审定价的 3%。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发包人代为支付保修费用的情况,则在保修金 支付时扣除相应发包人代为支付保修费用。
对于主体结构工程与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即便在发包人已向承包人计算全部保修费用之后,承包人仍应在不低于 50 年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五、其他
1.验收通过后,在其他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如发生发包人质量投诉,经证实确属承包人原因造成,除承包人免费修复外,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追溯索赔的权利。承包人未及时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维修公司进行维修,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2.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质量维修费用及赔偿费用,若承包人经发包人多次书面告知(二次以上)后仍拒绝支付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尾款中按赔偿费用的双倍金额予以扣除。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从法律法规。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中标通知书样式
: 复旦大学 采购招标项目(项目编号: GC ),经评审确定贵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大写) ,(小写) 。 请你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
采购单位:复旦大学 招标代理: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 年 月 日 |
注:本项目已在财政部备案 是( ) 否( ) |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图纸
第六章 图 纸
6.1 本次招标提供图纸的电子文件(AutoCAD 格式)。
6.2 各投标单位应以电子版的图纸目录为准,自行检查核对光盘中提供的图纸文件是否有缺漏,如有缺漏须在传真书面疑问中提出。
6.3 一旦中标后,中标单位须及时领取完整的蓝图,对蓝图和投标时的图纸光盘中的图纸自行对比核对,并书面列明详细的核对结果,并于领取图纸 2 周内提交业主,否则视为认同完整的蓝图与投标所用图纸是完全一致的。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 一般要求
具体建设内容为:拆除原阶梯教室内桌椅及复合地板,原吸音板墙面及硅钙板吊顶保留,有损坏予的以更换,柱面刷白色涂料;地面楼板加固;地面做环氧地面漆,原阶梯教室建筑面积约 436平方米。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以下简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本工程位于复旦大学xx校区。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 A: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满足施工条件。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满足施工条件。
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满足施工条件。
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可用于本工程的变压器总输出功率)满足施工条件。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x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⑴ 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图纸要求施工。
⑵ 所有按设计文件与工程现行标准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及一切要求;
⑶ 上述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及签证引起的增减工程。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详见工程量清单。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x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xx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xx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
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xx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xx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5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6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
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
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5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5.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审批。
6.5.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
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5.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6 xx施工
6.6.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xx施工义务,确保xx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6.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责任牌等xx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
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6.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6.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6.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6.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6.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6.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
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6.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 28 天报工程师审批。
6.6.10 xx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本项目现场不提供人员食宿条件,投标单位在措施费中应充分考虑 该部分的增加费用,措施费包干。
6.7 环境保护
6.7.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7.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7.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7.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7.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7.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xx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7.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7.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xx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xx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7.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6.8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8.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8.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现场xx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8.地上、地下设施和xx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xx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xx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xx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xx建筑物的保护:/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xx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9.1.2 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 3 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 28 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部分的
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xx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 进度例会
11.2.1 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依据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在此工程招标项目清单中。
13.计日工
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
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工程师审批。
14.1.3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路面等表面。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 即除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 (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7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