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EBST-HT-SC-2021-052
合同号:EBST-HT-SC-2021-052
泗县生活垃圾填埋厂封场整治工程 EPC项目合同
甲方:泗县城市管理局
乙方1:上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乙方2: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二〇二一年
目录
合同条款及格式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 合同及文件
1. “合同”系指本合同及附件。
2. “分包合同”系指乙方指定的分包商(定义见后)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他契约性文件。
3. “工程技术资料”指与项目相关包括如下:(1)设计文件;(2)施工管理文件;(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4) 质量监督和监理记录。
1.1.2 各方和人员
1. “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甲方,或指乙方。
2. “甲方”系指泗县城市管理局。
3. “乙方”系指乙方1:上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及乙方2: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的合称。
4. “分包商”系指为完成设计、可研、环评、地勘、材料供应、项目施工等部分工程,在该等部分工程分包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及其合法承继人。
5. “甲方人员”系指甲方、以及甲方的所有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作为甲方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6. “乙方人员”系指乙方代表和乙方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乙方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所有其他帮助乙方实施工程的人员以及与乙方有其他合约的人士或被乙方邀请到现场的人员。
1.1.3 日期、验收、期限和竣工
1. “开工日期”系指第8.1款“工程的开工”规定的日期。
2. “交付使用时间”系指第8.2款“交付使用时间”规定的日期(连同根据第8.3款“交付使用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的全部时间。
3. “竣工验收”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甲方接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的验收。
4. “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甲方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5. “缺陷责任期限”系指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承担解除或弥补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的责任期限(连同根据第11.2款“缺陷责任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该定义有时可称之工程质量“保修期”。
6. “履约证明”系指根据第11.5款“履约证明”的规定颁发的证明。
7.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日。
8. “工作日”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及国务院调整节日时规定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日期,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1.1.4 款项与付款
1. “项目费用总额”系指甲方根据第13.1条为完成全部工程而支出的全部金额,包括应向乙方和乙方指定的分包商支付的全部款项,依法应由乙方或分包商承担的各项税费等,但不包括甲方费用、建设期利息和监理费用等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2. “乙方保证书”系指乙方根据第13.2款第(4)项的规定向甲方提交的保证书。
3. “报表”系指乙方根据第4.14款“乙方文件和报表”的规定制作的报表。
1.1.5 工程和货物
1. “永久工程”系指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2.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仪器、机械通讯设备、计算机系统、线路和车辆。
3. “分项工程”系指在合同附件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4. “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乙方设备除外)。
5. “工程”或“工程项目”或“项目”系指泗县生活垃圾填埋厂封场整治工程EPC项目,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1.1.6 其他定义
1. “乙方及分包商文件”系指第5.2款“设计单位及分包商文件”中所述的,乙方或其指定的分包商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2. “甲方设备”系指本合同中所述的,由甲方提供的供乙方或分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尚未经甲方接收的生产设备。
3. “不可抗力”见第16.4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4. “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与使用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5. “变更”系指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 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2.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传真、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3. 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讯信息都应:
2.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员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3.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文件按接收人地址发送后一日内即视为发送。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的法律管辖。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通讯交流应使用中文。
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
(1) 双方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利益或权益转让。
(2)甲方作为各银行或金融机构所出具各种为担保文件项下的受益人,可以转让其根据该等担保文件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但应当通知乙方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每份乙方文件都应由乙方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甲方接收为止。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文件一份。
乙方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 乙方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甲方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要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秘密的。没有经过另一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双方均不得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因本合同履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乙方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
由甲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任何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甲方所有。乙方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复制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对甲方为了证实乙方遵守合同的情况,正当需要的其他信息,xxxx透露。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法律:
(1)甲方应办理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种许可和批准文件。
(2)乙方应促使所有乙方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促使所有乙方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乙方应保障并保持使甲方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甲方应在开工日起,根据项目工程进展需求,给乙方及各分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乙方独享。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甲方未能及时给乙方及分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乙方或分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则应当顺延工期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是,如果由于乙方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乙方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上述延误和(或)招致乙方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乙方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和/或补偿。
乙方应(按其所能)根据甲方的请求,对其提供合理的协助以取得设计、进口设备采购、施工所需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甲方除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性质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有权纠正乙方和分包商的违约行为,并得到损失赔偿。
(2)甲方有权作为乙方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其他担保文件项下的受益
人。
除本合同第2.1款规定外,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工程建设所需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
如果甲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其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责任期限的任何延长,甲方应向乙方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乙方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甲方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30日内发出。关于缺陷责任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30日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甲方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甲方应按照第3.3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1)甲方有权得到乙方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2)按照第11.2款“缺陷责任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责任期限的延长期(如果有)。
甲方可从应给予乙方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上述索赔金额。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甲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甲方提出的超出本合同要求的,提高设计标准的重大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由于甲方及监理的过错造成乙方的损失,甲方负相应责任,乙方有权获得
(1)工期延长,及(2)损失赔偿。
甲方可任命1名甲方代表,代表他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在此情况下,他应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乙方。甲方代表姓名:xx。
甲方代表应完成指派给他的任务,履行甲方委托给他的权力。除非和直到甲方另行通知乙方,甲方代表将被认为具有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涉及第14条“由甲方终止”规定的权力除外。
如果甲方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甲方代表,该替换在甲方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生效。
(1) 甲方代表有权进入现场的任何地方。
(2) 甲方代表对工程有建议、检查、监督权。
(3) 甲方、甲方代表有权获得按照本合同规定其可以获得的资料。
(4) 有权应以书面形式纠正乙方和分包商的违约行为 。
甲方和监理可向乙方发出为乙方根据合同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可能所需要
的指示。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2条“变
每当本合同规定甲方及乙方应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甲方与乙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
甲方应将每一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的细节通知乙方。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乙方在收到通知7天内向甲方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表示不满,任一方可依照第17.2款“诉讼”的规定,将争端提交诉讼。
乙方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乙方应就工程的技术服务,包括技术选型、技术交流和组织设计等;工程管理,包括各分包商的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现场施工管理、项目费用总额的控制和支付提供全面服务;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凡工程项目的重大招标,乙方应邀请甲方代表派员参加。乙方应保证工程完工后,应能满足工程预期目的,并充分满
足对工程的全部要求。
乙方派驻现场的工程项目部代表乙方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
力。
乙方聘任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乙方聘任的项目经理的名单应事先通知甲方。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xxx(乙方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x
xx(乙方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xx(乙方1)。
乙方应负责工程各个分包商之间的协调与正确施工,包含但不仅限于工程进度、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乙方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程提供方便(但费用自理):
(1) 甲方雇用的其他乙方及其人员。
(2) 甲方的人员。
(3) 甲方可能雇用的、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从事本合同中未包括但可能为甲方所需要的工作的、合法公共机构的人员。
乙方应将各分包商的所有详细资料收集、整理并提交甲方,供其查阅。各乙方、乙方自己或其他乙方的工 作位置及材料存放位置,应由乙方统一负责,以保证上述各方在工作上不发生冲突。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为目的通过招标方式和其他合法方式选择分包商,确定中标价格。乙方对合同内技术问题承担全部责任。无论何种情况,乙方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甲方承担最终责任。
乙方应负责使所有分包商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乙方自身应当,并应监督分包商:
(1)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包含但不仅限于生产安全、人身安全、防火防盗等。
(2)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3)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不设有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乙方应通过完整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如果因为乙方或分包商原因导致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时,乙方同意用一切合理的方法使本项目整体性能及任何系统、设备均达到规定的性能指标,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合同价款中。
4.6.1 质量保修期
x合同质量保证期为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1)年。
质量保修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6.2 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项目在运营中出现的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任何故障和缺陷,都承担无偿修复和补救的责任;且该等故障和缺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2)质量保修期内,对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5天内派人修理。乙方未在该指定期限内派员修理或未能在甲方给定的合理期限内修理妥善,甲方有权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或向出具质量保函的银行索赔。如果质量保修金或质量保函的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项目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或向出具质量保函的银行索赔赔偿金额。如果质量保修金或质量保函的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
4.6.3 质量保修金及支付方式
质量保修金的扣除及返还参见本合同第13.2条。
4.6.4 缺陷责任
“缺陷通知期限”系指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本合同确定的竣工日期起算的由双方约定的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害的期限。在缺陷通知期限内,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工程存在的缺陷并要求限期修补或补救;缺陷属于乙方质量保修责任范围的,优先适用双方上述有关质量保修的约定处理缺
陷。缺陷或损害暂时无法查明原因或双方对缺陷或损害责任承担有争议时,甲方有权选择在缺陷通知期限内通知乙方并要求限期修补该等缺陷;待缺陷或损害原因查明或双方对责任承担无争议后,对于非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缺陷或非乙方过错导致的损害,修补缺陷的费用双方参照本合同12.4款规定的方法协商确定。
甲乙双方兹确定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为两年。
为了使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和乙方文件在相应缺陷通知期限期满之日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合理的损耗除外),乙方应:
(1)在甲方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接收证书注明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和损害,甲方(或其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要求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补好缺陷或损害,并应将该日期及时通知乙方。
4.6.5 乙方未及时修补
如果乙方到该通知限定的日期内仍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应由乙方承担实施的费用,甲方可以(自行选择):
(1)以合理的方式由他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乙方承担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修补缺陷或损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按照第3.3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的减少额。
(3)如果上述缺陷或损害使甲方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的整个利益时,终止整个合同,或其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甲方还应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4)如果缺陷或损害在现场无法迅速修复,乙方可经甲方同意,将此类有
缺陷或损害的各项生产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甲方此项同意可要求乙方按该项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履约担保的金额,或提供其他适宜的担保。
(5)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甲方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提出的任何试验,包括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这一要求应在缺陷或损害修补后28天内发出通知提出。
这些试验,由对修补费用负责的一方承担试验的风险和费用外,应按先前试验的适用条款进行。
甲方应在开工日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和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乙方。同样地,甲方在开工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交给乙方。
甲方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1) 乙方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 通过签署合同,乙方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
(3) 出现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将不应使得工程造价超过本合同签约合同价款(甲方同意的除外)。
乙方可以使用甲方有权使用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可以使用甲方许可使用的各种生活、生产和办公设施。
乙方确保其及分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1) 职工的方便。
(2)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甲方或其他人所有的。
(3) 正常生产。
(4) 甲方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任何赔偿费、损失和开支
(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应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款之内。
乙方应保证并监督分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职工、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乙方应保证并监督分包商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甲方、及当地政府要求的数值,也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甲方在建设期xx任何此类环境污染造成任何赔偿费、损失和开支的损害应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款之内。
4.12 电、水和燃气
乙方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甲方现场可供的电力、水、燃气和其他服务。乙方应承担使用这些服务的费用。合同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乙方应按时编制和妥善保管以下书面文件,甲方有权随时调阅,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设计图纸(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
(2) 工程项目管理月报(每月准备)。
(3) 工程滚动每月进度计划报表(每月准备)。
乙方负责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授权人员应仅限于乙方及分包商人员和甲方人员、以及由甲方通知乙方,作为甲方在现场的其他分包商及乙方的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乙方应监督分包商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乙方可得到并经甲方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乙方设备和乙方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而对邻近地区造成干扰或对其自身造成伤害。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监督分包商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乙方应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乙方应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乙方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类发现物。
一旦发现任何上述物品,乙方应按规定妥善处理上述物品。如造成工期延误
本合同项下设计单位为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 方2)。
设计单位应被视为,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已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了甲方要求 、政府有关文件、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
设计单位必须确保设计分包商(如有,下同)及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在进行设计过程中,设计单位代表甲方对设计方案包括选用的设计标准、规范等进行审查和批准,并可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设计单位应督促设计分包商按施工需要的计划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各阶段的设计。
设计单位代表甲方根据本条所进行的设计审查或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不得降低整个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性能要求。
设计单位应确保其设计分包商及项目设计人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都能审查或施工所需要的讨论。
设计单位及分包商文件应包括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审查的文件、以及第5.5款“施工文件”、5.6款“竣工文件”和第5.7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所述的文件。
设计单位应编制或监督分包商编制所有设计单位及分包商文件,还应编制指导设计单位及分包商人员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5.2.1 设计文件的要求
(1) 符合各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版)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最新版)中有关施工图设计编制文件深度要求。设备与材料清册中有关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最新版)执行。
(2) 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经甲方及有关单位审查认可,设计单位应以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参加设计审查会。
(3) 应能满足项目工程建设需要。
(4) 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丰富的设计经验并有符合相应执业资格的设计单位人员签字;并由合同附件所列主要设计单位人员按相关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完成相关设计任务。
(5)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6) 设计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7) 设计单位提供的所有文件和图纸均应通过计算机绘制或编制,其相应采用的绘图及文档制作软件应采用Microsoft公司的Word2003、Excel2003以及 Autodesk公司的AutoCAD 2004及以上的升级版(对于AutoCAD图纸文件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字形文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因软件
版权问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与责任由设计单位负责。
(8) 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9)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完成设计内容。
5.2.2 设计文件交付份数
(1) 总图、效果图:整套设计3份;另CAD版和Office电子文档等可编辑文件1份。
(2) 初步设计文件:整套设计3份;另CAD版和Office电子文档等可编辑文件1份。
(3) 施工图设计文件:整套设计3份;另CAD版和Office电子文档等可编辑文件1份。
(4) 竣工图文件:3份,另CAD版和Office电子文档等可编辑文件1份。
如前述图纸和文件分批交付,乙方应于交付每批文件、图纸同时交付电子文档CAD版。
设计单位交付图纸、文件及电子文档CAD版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正规包装、密封,并保证该等图纸、文件及电子文档CAD版在建设单位收到时不受损毁。图纸应分子项、分专业包装。
设计单位承诺设计、设计单位及分包商文件、施工和竣工的工程符合:
(1) 中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2) 经过变更做出更改或修正的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
(3) 本合同的目的。
乙方应确保设计、乙方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中国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提出和政府公布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如果本合同签署后上述版本有修改或有新的标准生效,乙方应通知甲方,并
(如适宜)提交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如果:
(1) 甲方确定需要遵守。
(2) 遵守新标准的建议书构成一项变更时。
甲方应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着手做出变更。
项目的施工文件的深度应能通过专业审查机构审查的需要,应足以用来指导乙方和施工人员实施本工程,应对本工程竣工后的运行加以说明。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乙方应代表甲方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与检查。
已编制完毕、有待使用的施工文件,均应交乙方代表甲方进行施工前审核。但施工文件对相关规定有重大修改的,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有关工程施工情况的“完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上述完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并仅限用于本款的目的。应在竣工验收开始前,提交给甲方。
此外,乙方应负责绘制并向甲方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的实际情况。
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前,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份数和复制形式,为甲方准备好上述相关的竣工图。在甲方收到这些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设计单位应提交向甲方提供操作维修手册,上述操作维修手册的详细程度,应能满足甲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生产设备的需要。
在甲方收到足够详细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和本合同中为此类目的规定的其他手册前,不能认为工程已经按照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如果在设计单位及分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歧义、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根据本条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设计单位及分包商仍应对
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相应的费用包括在项目费用总额内。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进度安排相应的设计联络会议,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必要阶段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
除本合同中另有说明外,乙方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安排(如果需要)他们的住宿、膳食、交通和合理的卫生条件。
乙方应保证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不低于施工地区政府规定的的最低标准和条件,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乙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乙方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律,包括有关他们的雇用、
乙方应要求其雇员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乙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
乙方不应允许乙方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乙方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乙方及分包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xxx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始终确保在现场,以及乙方人员和甲方人员的任何住地,配备所有必需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以及预防传染病做出适当安排。
xxx在现场指派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维护安全和事故预防工作。该人员应能胜任此项职责,并应有权发布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的保护措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提供该人员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所需要的任何事项。
任何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甲方并进行妥善处理。
6.6 乙方的监督
在设计和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其后甲方认为为了完成乙方的义务所需要的期间内,乙方应对工作的规划、安排、指导、管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
此类监督应由足够的人员执行,他们应具有合乎要求地、安全地实施工程各项作业所需的足够的知识(包括需要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危险和预防事故的方法)。
乙方人员应该为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甲方可要求乙方撤换
(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
(1) 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
(4) 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坏环境保护的行为。
乙方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乙方人员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骚乱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乙方应确保按以下方法进行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甲方要求及本合同中所涉及的相关条款。
(2) 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使用恰当、精巧、仔细的方法。
(3)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使用适当配备的设施和无危害的材料。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设备、材料所必须的检查与检验工作,确保项目竣工后能按要求运行。然而,无论本合同所规定的采购范围是否完善,如果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中,依据甲方要求、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现某些设备、材料是必不可少的,则乙方应负责这些设备、材料的采购,并不得为此向甲方提出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应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降低对设备、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或对设备、材料的采购等级要求。
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照第5.2款“设计单位及分包商文件”中所述的对乙方文件的送审程序,对乙方提供的样品进行审核。每件样品应标明其原产地、生产厂家及其在工程中预期的用处。
设备材料在使用前应经过监理人员的检查、认可,并由乙方对设备材料进行的必要检验和试验。
本款适用于合同规定的所有试验。
为有效进行规定的试验,乙方应保证提供所需的所有仪器、帮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装备、燃料、消耗品、工具、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对任何生产设备、材料和工程其他部分进行规定的试验,其时间和地点,应由乙方及监理商定。
乙方应保存所有的试验报告供甲方审查。
如果检查、检验、测量或试验结果,发现任何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必须拒收该生产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乙方应立即促使分包商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在修复缺陷后符合合同规定。
乙方应保证从下列二者中较早的时间起,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都应无阻碍地成为甲方的财产。
(1) 当上述生产设备、材料运至现场时。
(2) 当乙方有权得到按生产设备和材料价值的付款时。
开工日期:2021年5月31日或以甲方开工令为准。除非合同另有说明:
(1) 乙方应确保项目工程在开工日期内开工,设计进度需满足工程进度
要求,随后应按进度计划,保证工程不拖延、不间断地进行。
(2)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各分项工程(若有的话)应在其各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并通过竣工
验收。
在甲方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应保证在2021年11月27日将满足本合同约定质量的合格工程交付甲方使用。
如甲方给予乙方工期延长,则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工期的延长,除该项规定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以外,乙方及分包商在任何情况下无权取得工期的延长。
如果乙方未能遵守第8.2款“交付使用时间”的要求,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2.3款“甲方的索赔”的要求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此项误期赔偿费应按每延误一日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RMB1,000.00)计算。延期天数以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天数计算,每周支付一次。
如果甲方未能遵守第13.2.1款“付款时间”的要求,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赔偿费,此项赔偿费应按每延误一日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RMB1,000.00)计算。延期天数以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日起第16个日历天计算,每周支付一次。
无。
甲方根据履行有效法律裁决的需要而暂停工程的应通知乙方暂停的原因。如果是由于乙方的职责造成暂停的情况,则乙方无权依照下列第8.7 款申请工期的延长。
如果乙方及分包商因执行甲方根据第8.6款“暂时停工”的规定发出的指示,和(或)因为复工,而遭受延误,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要求按延误时间相应延长工期的通知。
甲方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3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乙方及分包商应无权得到为弥补因乙方有缺陷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带来的延长期和导致费用的支付。
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在发出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双方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乙方应负责恢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或生产设备或材料
竣工验收的程序分为阶段性验收(或称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1) 阶段性验收,分包商提出验收报告后,由乙方代表甲方、设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进行验收,工程合格后由各验收单位签署通过验收意见。
(2) 如果工程必须在先行完成的部分工程覆盖隐蔽条件下或进行到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中规定的应有甲方或监理机构参加的质量控制点或部位进行验收后才能继续进行,乙方应代表甲方与监理机构共同参加检验或隐蔽、中间验收。经验收合格,乙方和监理机构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督促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3) 竣工验收,乙方在负责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并通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并调试运行后,在按照规定的程序代表甲方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相关机构按规定组织必需的有关机构进行验收。通过日期以法定的、有资质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环保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
阶段性验收不应构成第10条“甲方的接收”规定的接收。
(1)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 批准的设计修改文件。
(4) 施工图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
(5) 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 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附件。
(7) 与本项目有关的经甲方代表和乙方签署的会议纪要。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单独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文件准备完备。
竣工验收由乙方代表甲方提出申请,按规定的组织和程序进行。
竣工验收资料由乙方组织编制,包括建设管理文件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竣工验收会议资料等。
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满足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准备必要的份数。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
(1) 建设管理文件资料
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的相应审批文件。
2)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3)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文件。
4) 红线图,建设、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签证文件及水、电供应等外协条件的有关文件。
5) 合同、协议。
6) 各乙方工程验收资料。
7) 其它由甲方汇编的文件。
(2) 工程技术资料
1) 各类工程试验、试运行及观测资料。
2) 工程技术及质量评定资料。
3) 其他。
(3) 竣工验收工作资料
1) 竣工报告,质监报告,设计、施工工作报告。
2) 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
3) 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工作记录。
4) 竣工验收意见书。
5) 竣工图。
如果乙方原因延误竣工验收,甲方可通知乙方,要求在接到通知后21天内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的某日或某几日内进行竣工验收,并将该日期通知甲方。
如果乙方未在规定的21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甲方人员可自行进行这些验收。验收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这些竣工验收应被视为是乙方在场时进行的,验收结果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如果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应适用第7.5款“拒收”的规定,甲方或乙方可要求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未通过的验收和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7款“重新验收”的规定重新进
行的竣工验收,甲方应有权:
(1) 下令根据第9.7款再次重复竣工验收。
(2) 如果此项试验未通过,使甲方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尽力将之修复,相关费用纳入项目费用总额,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
除第9.8款“未能通过竣工验收”中所述情况外,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包括第8.2款“交付使用时间”中提出的时间初步验收合格;2、已按照本合同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接收工程。
工程接收并不解除乙方的义务和按合同其它条款和有关标准规定或依其性质而延续到工作交接后仍需履行责任和义务。
除合同中可能说明或可能经双方同意以外,任何部分工程(分项工程以外)甲方均不得接收或使用。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从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在该期限内乙方对项目在运营中出现的除甲方人员或其委托的其他运营管理人为操作或人为破坏不当原因引起的任何故障和缺陷,都承担修复和弥补缺陷的责任。待缺陷或损害原因查明或双方对责任承担无争议后,对于非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内的缺陷或非乙方过错导致的损害,修补缺陷的费用双方参照本合同12.4款规定的方法协商确定。为此,乙方应保证:
(1) 在甲方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接收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 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期满日期以前,按照甲方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要的所有工作。
(3) 向甲方免费提供充分满足缺陷责任期内使用需要的备品、配件(具体由各承包合同规定)。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乙方应直接或通过乙方从卖主处获得确切承诺,即卖主以最优惠的条件和价格随时向甲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备件,并将该承诺立即提交给甲方。
如果出现缺陷,或发生损害,甲方应根据情况,通知乙方。
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甲方应有权根据第2.3
款“甲方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限提出一个延长
在颁发履约证明前,乙方和分包商的代表应有进入工程的所有部分,使用工程的运作和工作记录的权力。但不符合甲方的合理保安限制的情况除外。
如果本合同乙方需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xxx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调查。
11.5 履约证明
工程或分项工程按本合同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则视同乙方已经获得履约证明,应认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完成。
履约证明应由甲方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28天内颁发,或在乙方提供所有乙方及分包商文件、完成了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并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立即颁发。如果甲方未能按此要求颁发履约证明:
(1) 应认为履约证明已经在本款要求的应颁发日期后28天的日期颁发。
(2) 第11.7款“现场清理”的规定应不适用。
颁发履约证明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了确定这些未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仍然有效。
在收到履约证明时,乙方保障乙方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乙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甲方颁发履约证明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甲方可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甲方应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恢复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此类出售的任何余款应付给乙方。如果出售收入少于甲方的处理费用,乙方保证乙方应将差额付给甲方。
乙方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乙方即时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1)难以取得变更所需要的货物;(2)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或适用性;或(3)将对履约保证的完成产生不利的影响。甲方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乙方可随时进行变更以:(1)加快竣工,(2)降低甲方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3)提高甲方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4)给甲方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变更对工程最终满足特权协议要求有重大影响的,应先经过甲方同意。
当开工日后,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立法机关解释有改变,对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时,根据乙方履行本合同需增加或减少义务的情况,对签约合同价款进行增加或减少调整。项目费用总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开工日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乙方及分包商已
(或将)遭受延误,则乙方及分包商有权获得本合同项下的工期延长。
12.4.1 设计费调整
12.4.2 施工费调整
调整原则:工程变更及签证(以经监理单位和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单为准)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根据本款约定的方法并经甲方审定后进行调整。
(1)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2) 合同承包范围内乙方在合同文件中未报价的部分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施工,甲方可根据以上变更及签证的方法进行组价并做相应的增减。
13.1.1 合同价款组成
x合同项下含封场工程费及渗滤液处理费,具体费用如下:
(1) 封场工程费:费率为88%,具体费用=经甲方审核确认的施工图预算
×费率。封场工程含可研、地勘及测绘、环评、设计、施工等内容,其中可研、地勘及测绘、环评、设计税率为6%,施工费税率为9%。
1)该项目中设计、勘察及测绘相关工作由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负责,该部分工作的费用为固定值(含施工图审查费),费用为人民币捌拾玖万伍仟肆佰元整(RMB895,400.00)。
2)经图审后的设计图纸确定后,乙方应于20个日历天内与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共同核对工程量及施工图预算并供甲方审核确认。施工图预算依据以13.1.2为准。
(2) 渗滤液处理:处理单价为每吨人民币壹佰叁拾xx整(RMB136.00),处理费用总价暂估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RMB10,000,000.00),税率为9%,最终结算以实际处理量为准。
乙方确认上述签约合同价款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并承诺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会导致甲方支付另外任何费用。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非乙方过错引起的造成的索赔、工程变更、费用增加以及双方另有约定的等除外。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乙方的书面通知支付款项, 除非乙方通知甲方另有调
整。
13.1.2 施工图预算依据
就本合同项下封场工程费的确定及调整,不论甲乙双方于何时发生纠纷,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的依据均以本合同签署时有效的下列法律规范为准:
(1)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 《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8版)。
(4)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版)》。
(5) 《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版)》。
(6) 《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
(7) 《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版)》。
(10)安徽省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泗县2021年4月份造价信息指导价,对于信息指导价中未列的材料价可参考当月市场价格。
13.2.1 封场工程
(1) 本工程采用工程进度进行支付,甲方仅向乙方1支付,乙方1需向甲方开具相关发票。
(2) 预付款:无。
(3) 付款:生活垃圾填埋厂封场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完工支付至合同价款的40%,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7%(含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审计完成2年后无质量问题xxx款(不计利息)。
(4) 付款时间:
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1开具的相关进度款发票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支
付。
2)乙方1收到甲方第一笔进度款15个日历天内,应向乙方2支付设计、勘察及测绘相关费用的90%。
3)乙方1收到甲方第二笔进度款15个日历天内,应向乙方2支付剩余的设计、勘察及测绘相关费用,不留尾款。
4)乙方1每次支付费用前,乙方2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 进度款支付时包含材差调整部分,不包含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部分,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予以
13.2.2 渗滤液处理
滤液处理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每月核实滤液处理量,工程完工支付至滤液处理已完成合同价款的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滤液处理工程已完成合同价款的97%,审计完成2年后无质量问题xxx款
(不计利息)。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关进度款发票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支付,乙方在申请支付最后一笔费用时,应向甲方提交缺陷责任期保证书。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可通知乙方,要求其促使乙方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纠正并补救上述违约行为。
如果乙方或分包商有下列行为,甲方应有权终止本合同或承包合同:
(1) 放弃项目建设,或明确表现出不继续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2) 无合理解释,未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
(3) 破产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的对象,或被依法停止继续进行业务活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甲方可提前14天向乙方或分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在本款第3项情况下,甲方可立即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或承包合同。
甲方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终止后,甲方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这时甲方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并无偿使用乙方及分包商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14.3 甲方终止的权利
甲方应有权通过向乙方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乙方收到该通知后第28日生效。甲方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乙方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项终止后,乙方应停止工作,并应按照第16.9款“自主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解除”的规定获得付款。
乙方应保障并保持使甲方、甲方人员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由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除非是由于甲方、甲方人员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由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生产的。
不是由于甲方、甲方人员或他们中任何人直接或间接聘用的任何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甲方应保障并保持使乙方、乙方人员和他们各自的代表免受由甲方、甲方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表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等引起的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15.2 乙方对工程的照管
乙方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和材料、设备的全部职责,直到验收合格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给甲方。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规定移交给甲方后,乙方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日期时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为止。
如果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5.3款“甲方的风险”中所列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乙方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或通过乙方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和乙方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xxxx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
责。
15.3 甲方的风险
下述第15.3款谈到的风险是指:
(1)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 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
战。
(3) 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乙方或分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4) 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如果上述第15.3款列举的任何风险达到对工程、货物、或乙方及分包商文件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程度,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按本合同,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首先由保险索赔款(如果有)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保障并保持甲方免受由以下事项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主张引起的损害:(1)乙方及分包商的工程设计、技术、制造、施工和施工方法;(2)乙方和分包商设备和任何系统、软件、其他产品的使用;或(3)工程的正确使用。
应对前款损害提供赔偿的补偿一方(由其承担费用)可以进行解决索赔的谈判,以及参加可能由其引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在补偿方请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协助答辩或和解。此另一方(及其人员)不应做出可能损害补偿方的任何承认,除非补偿方未能在该另一方请求下,进行任何解决索赔的谈判、诉讼或仲裁事宜。
15.6 责任限度
除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使用任何工程中(试验和试运行期间除外)的利润损失或对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但本款对违约方存在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任何情况所引起的民事责任例外。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保险,并于办理完毕后10 日内向甲方提交已生效的证据。若乙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因此而造成对本工程竣工日期的迟延、工程质量的降低或其他负面影响以及对甲方责任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为本工程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乙方应对并应督促分包商对雇用的任何人员或任何其他乙方或分包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在该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的保险理赔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人。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任何一方在出现其不可控制的情况阻止其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这些不可控制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敌对行为、禁运、国防需要(每一项分别为“不可抗力”)。只有在
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乙方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乙方投保,但乙方应对其符合本条规定负责。
一方对于其合同签订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或无法合理地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及其后果的情况才可称为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
在下述情况下, 乙方不得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借口:
工程任何分包商迟延履行合同。
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迟延交付或潜在的或专利权的缺陷,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的材料、设备、机器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16.5 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二十四(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述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
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于履行该义务。
每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
当一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如果乙方因已根据第16.5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乙方应有权 提出:
根据第8.3款“交付使用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交付使用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时起超过九十(90)天的,双方应开始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且甲方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如果任何乙方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有权因较本条规定更多或更广范围的不可抗力免除其某些义务,但该等合同或协议,不能成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免除其义务的根据。
如果因已根据第16.5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乙方应停止工作和要求撤离乙方设备。
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1) 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
(2) 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乙方或分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与材料应成为甲方的财产
(风险也由其承担),乙方保证应将其交由甲方处理。
上述(1)、(2)款的费用或价格,按签署本合同时合理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数据。
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额以及根据乙方指令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应等于如已根据第16.9款“自主选择终止、支付和解除”的规定终止合同,按该款规定应予支付的款项。
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努力以友好方式来解决争端。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合同经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当在本合同签字页签字。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将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变化,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一经双方签署,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了该义务。
在解释本合同各条款时,得将本合同各部分视为可以相互分割而独立存在。
本合同某一条款按照中国法律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除非该无效条款已使得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该方或另一方而言失去必要性。
本合同中规定的所有的乙方的义务若分包商已履行该义务视为乙方已履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且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暂不行使并不妨碍以后对任何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若该合同被中国法律认定无效或因此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则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已完成进度及已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范围和技术要求》。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条款,本合同条款的效力优先。如附件约定的标准更为严格的,按附件约定的标准执行。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
甲方:泗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1:上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2: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合同范围和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泗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位于泗县县城北部屏山镇东涂山一废弃山塘内,地理坐标:东经:117°54′14″- 117°54′34″,北纬:33°33′59″-33°34′12″,填埋场南距泗县城区约8km,西距G104国道4km。填埋场总占地面积约17.3万平方米,其中填埋库区占地面积约6.0万平方米。该填埋场边坡较陡,坡度约为1:1,边坡上共设计了4级平台,标高分别为11m,21m,31m和40m。库底设计标高为1~4m,库底坡度为2%。
该填埋场设计设计库容约133万立方米,目前已使用库容约50万立方米,已填埋使用区域的垃圾堆体表面积约3.2万平方米。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垃圾堆体整形、封场覆盖工程、雨水导排、滤液收集及处理工程、填埋气体的导出与处理、封场道路及景观绿化、环境监测。
二、设计及施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
8.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2012
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GB51220-2017
1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
1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
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
14. 《聚乙烯(PE)土工膜防工程技术规范》SL/T231-98
15.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0290-2014
1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1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002号
2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5.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 《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8.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29.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
30. 《生活垃圾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
31. 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三、项目内容和招标范围
1、项目内容:
(1)填埋场封场工程
1)填埋场封场准备工作:完成本项目可研、地勘及测绘及环评报批工作。
2)填埋场封场设计:针对本项目进行封场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
3)填埋场封场施工:含垃圾堆体整形、封场覆盖系统、雨水导排、滤液收集及处理工程、填埋气体的导出与处理、封场道路及景观绿化、环境监测等。
(2)滤液处理工程
厂区内滤液调节池面积约2500㎡,需将积存滤液进行抽排及处理,可腾出调节池的空间用于倒运厂区内垃圾进行整形和封场。另外填埋场xx坑塘污水需与滤液一同进行处置,估算污水总处理量约为66666吨。
2、项目范围:泗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整治工程EPC项目,包括地勘及测绘、可行性研究、环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
四、技术质量要求:
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
2、施工工程质量标准:封场项目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滤液处理产水率应不低于70%,出水达到环评批复标准。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
甲方:泗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1:上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2: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