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三、全球定位系統(GPS)一具。 四、無線電設備:
交通建設篇
法規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交航字第 10100303031 號
部 長 毛治國
第 | 一 | 章 | 總則 |
第 | 一 | 條 | x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
第 | 二 | 條 | x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
一、動力帆船:指船底具有壓艙龍骨,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 |
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俱樂部型態遊艇:指社團法人所擁有,只提供會員使用之遊艇。
四、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 | 三 | 條 | 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始得出港航行。 |
第 | 二 | 章 | 檢查 |
第 | 四 | 條 |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驗證機構辦理驗證: |
一、新船建造完成後。 | |||
二、自國外輸入。 | |||
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 |||
四、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 | |||
前項驗證包括第一次特別檢查、改裝特別檢查、丈量及適航水域。 | |||
第一項第四款驗證得免除丈量。 |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遊艇,第一次特別檢查項目為第四章設備及最大額定xx。
第一項驗證及適航國際水域之驗證,應由遊艇所有人檢具相關基本設計圖說向驗證機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構得辦理相關適航性試驗。
第 五 條 量產製造之遊艇指第一艘原型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與完成丈量,並取得遊艇證書後,由國內外同一造船廠依照同一設計圖製造之第二艘以後之同型船。但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修改、換裝或位置變動之情形:
一、一般佈置。
二、水密艙壁及甲板位置。三、主機型式xx。
四、主要尺寸。
五、定傾中心高度變化百分之三以上。六、水櫃及油櫃之位置與容量。
第 六 條 遊艇船齡未滿十二年,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之自用遊艇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施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附件一)送航政機關備查。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遊艇,其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施行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送航政機關備查,且不適用特別檢查及定期檢查之規定。
第 七 條 非自用遊艇及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於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第 八 條 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除船舶載重線及吃水尺度外,本法第十條所定各款標誌。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其倒車能力,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且應予測記。
五、第一次特別檢查或改裝特別檢查,應進行傾側試驗並具有足夠的穩度。六、油櫃不得設置於艏尖艙。
七、具汽油櫃之遊艇,汽油櫃與主機或排氣管路應保持二百五十毫米以上之距離或隔熱材質隔離。
八、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具備足夠容量之機械式通風系統。
九、主機機艙未設有遙控或自動滅火裝置者,主機機艙與鄰近封閉隔艙間之艙壁、甲板及於其上方之門或開口,應敷設二十五毫米以上防火棉或同等抗火性能之設計。
十、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十一、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之規定。
十二、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全長未滿十五公尺之動力帆船。
第 九 條 非自用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二、船名、船籍港或註冊地名、船舶號數及法令所規定之標誌,並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船舶載重線及吃水尺度。
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四、艉軸檢查應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其倒車能力,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並應予測記。
五、全長六公尺以上者,其自設計吃水線艏垂標前端起零點零五至零點一三倍全長之位置,應設置上達上甲板之水密防碰艙壁。
六、機艙之前端應設置上達上甲板之水密艙壁。但機艙之前艙壁係位於艉座之下方者,得僅上達艉座地板之下面。
七、應設置浮力艙或水密艙壁,使任一艙區泛水時水線仍在所有可能繼續再泛水開口最低緣之下方,並具五十毫米以上之定傾高度。
八、第一次特別檢查或改裝特別檢查,應進行傾側試驗並具有足夠的穩度。九、油櫃不得設置於艏尖艙。
十、具汽油櫃之遊艇,汽油櫃與主機或排氣管路應保持二百五十毫米以上之距離或隔熱材質隔離。
十一、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十二、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具備足夠容量之機械式通風系統。
十三、全長十二公尺以上者,主機機艙應設有遙控或自動滅火裝置。
十四、主機機艙與鄰近封閉隔艙間之艙壁、甲板及於其上方之門或開口,應敷設二十五毫米以上防火棉或同等抗火性能之設計。
十五、機艙有艙門者,應具防止一百一十公分以下兒童誤入之設計,並具清楚禁止進入之標示。
十六、排氣管、消音器及其他產生高溫之機件,應有適當之隔熱保護設施。十七、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之規定。
十八、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
第 十 條 下列船齡未滿十二年之遊艇所有人,應自第一次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二年六個月之前後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一、非自用遊艇。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
三、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上之自用遊艇。
遊艇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一年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第 十一 條 自用遊艇之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二、艉軸檢查應確認運轉正常,並檢查其倒車能力。
三、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四、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檢查其機械式通風系統功能。
五、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之規定。
六、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
七、船齡十二年以上且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五年前後三個月內配合定期檢查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於動力帆船。第 十二 條 非自用遊艇之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遊艇應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但船齡在十二年以上者,應於船齡每屆滿二年前後三個月內配合定期檢查辦理,如與下次特別檢查時間僅距一年,得申請展延至下次特別檢查合併辦理。
二、艉軸檢查配合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辦理,應確認有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並檢查其倒車能力,舵軸承及艉軸承之間隙並應予測記。
三、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應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四、各水密艙壁的完整性。
五、排氣管、消音器及其他產生高溫機件之隔熱保護設施。
六、機艙有艙門者,應具防止一百一十公分以下兒童誤入之設計,並具清楚禁止進入之標示。
七、裝置有汽油機之區域應檢查其機械式通風系統功能。
八、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發生。九、船上設備應符合本規則設備之規定。
十、航行所需之無線電、燈光、音號及航行儀器設備,應檢查其運作功能。第 十三 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遊艇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前項臨時檢查,應就其發生變更之部分為之。
第 十四 條 遊艇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申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第 三 章 丈量
第 十五 條 遊艇因建造完成後或自國外輸入而申請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同時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前項遊艇使用之丈量公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重新丈量。
遊艇因船身經修改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第 十六 條 遊艇丈量時,遊艇所有人應指派相關人員在場隨時接受檢查員之諮詢,並於必要時協同工作。遊艇內裝載貨物或堆積物件,對丈量有妨礙時,應由所有人先行清除,經丈量員認為有清除之必要時,所有人不得拒絕。
第 十七 條 遊艇經丈量後,計算噸位有錯誤時,應由其所有人向驗證機構查明更正或申請重行丈量,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遊艇證書。但未經重行丈量之前,所有人不得變更該遊艇之原狀。
第 十八 條 遊艇之噸位計算及噸位量計方法依船舶丈量規則之丈量及計算。
第 四 章 設備
第 十九 條 遊艇應具備乘員定額數量之救生衣。
第 二十 條 全長未滿二十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一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至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二個,附繫自燃燈一個。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應配備有救生圈四個,附繫自燃燈二個,自動煙號一個。
第二十一條 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手持求救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一支。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遊艇應配置手持求救橘色煙霧信號及手持紅光信號各二支。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遊艇應配置手持求救橘色煙霧信號、手持紅光信號及火箭式降落傘信號各三支。
第二十二條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
第二十三條 全長未滿七公尺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一具;全長七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兩具以上;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輕便滅火器四具以上,且至少一具裝置於機艙艙口二公尺以內,另一具裝置於駕駛座位二公尺以內。
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遊艇應備繫附繩索之消防水桶一個,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設有消防泵一具。
第二十四條 遊艇應具備下列各款燈號:
一、全長五十公尺以上者應具備左右舷燈、艉燈各一盞,桅燈、環照白燈(錨泊燈)及環照紅燈各二盞。
二、全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十公尺者應具備左右舷燈、艉燈、桅燈、環照白燈
(錨泊燈)各一盞及環照紅燈二盞。
三、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十二公尺者得僅具備左右舷燈、環照白燈各一盞,且得使用合併式左右舷燈替代分離式左右舷燈。
四、全長未滿七公尺者得僅具備環照白燈一盞。五、屬動力帆船者應具備下列各目燈號:
(一) 動力帆船應具備左右舷燈、艉燈及環照白燈(錨泊燈)各一盞,其中左右舷燈及艉燈得以環照紅燈及環照綠燈各一盞以上紅下綠垂直線放置於桅頂替代。但不得與三色燈同時使用。
(二) 全長七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左右舷燈及艉燈得以三色燈置於桅頂替代。
(三) 全長未滿七公尺者得僅具備環照白燈一盞,或以白光手電筒替代。
第二十五條 遊艇應具備號笛、磁羅經、醫務箱、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一組、艙底泌水泵一具。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錨及其鏈條或繩索二組、艙底泌水泵二具。全長未滿七公尺遊艇得以水桶或水瓢替代艙底泌水泵。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球形號標三個。但屬動力帆船者得僅具備球形號標一個,並應具備錐形號標一個。
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號鐘一個。第二十六條 遊艇應具備下列無線電設備:
一、特高頻無線電話一具。
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一具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
第二十七條 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
第二十八條 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具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但全長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
第二十九條 遊艇適航水域區分為國內水域及國際水域。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應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應具備下列設備:
一、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
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三、全球定位系統(GPS)一具。 四、無線電設備:
(一)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一具。
(二) 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
五、全長二十公尺以上之遊艇應另具備雷達一臺。
第 三十 條 遊艇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遊艇設備基準表(附件三)規定。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無線電設備應由無線電信主管機關審驗及檢查合格。
第 五 章 乘員定額
第三十二條 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關登載於遊艇證書。
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
第三十三條 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最大傾斜角度為限。
全長未滿二十一公尺之遊艇,最大傾斜角度及乘員定額依附件四公式計算。全長二十一公尺以上之遊艇,最大傾斜角度不得超過四度。
前二項之計算,以每人重量七十五公斤為準。
第一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乘員定額依附件五公式計算。
第 六 章 船齡年限
第三十四條 由國外輸入或變更使用目的為自用遊艇,且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船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前項遊艇或船舶屬動力帆船者,船齡不得超過三十四年。
第三十五條 由國外輸入或變更使用目的為非自用遊艇,且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船齡不得超過十年。
前項遊艇或船舶屬動力帆船者,船齡不得超過十八年。
第三十六條 由國外輸入之遊艇,其船殼材質非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船齡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第三十七條 遊艇因歷史意義、古董價值等特殊原因,無法適用前三條規定時,遊艇所有人得檢具說明文件及佐證資料,申請航政機關審議後決定之。
第三十八條 自國外輸入且船齡十二年以上之遊艇,取得遊艇證書後,不得變更使用目的為客船、貨船或載客小船。
第 七 章 登記與註冊
第三十九條 遊艇所有人應自行認定船籍港或註冊地。遊艇不得與註冊或登記在先之船舶同名。
第 四十 條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滿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註冊: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承造船廠出廠證明或遊艇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輔機來源證明。
三、一般佈置設計圖。
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五、丈量紀錄。
六、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七、無線電設備架設許可文件。
前項註冊之期限逾期者,應重新辦理特別檢查及丈量。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其所有人應於特別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滿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十一條 經登記或註冊之遊艇,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航政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或註冊:
一、滅失。二、報廢。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
第四十二條 遊艇完成登記或註冊後,應核發遊艇證書,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船名。
二、所有人及地址。 三、船籍港或註冊地。四、船舶號數。
五、建造日期與地點。
六、檢查紀錄及丈量紀錄,包括檢查種類、完成日期、檢查地點、檢查機關與下次檢查期限。
七、乘員定額。
八、船身與主機種類。九、設備目錄。
十、自用遊艇或非自用遊艇。十一、遊艇種類
前項遊艇證書書式如附件六。
第四十三條 遊艇經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或臨時檢查後,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
適用自主檢查之遊艇,其所有人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併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前項自主檢查情形發生於國外時,遊艇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將自主檢查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送航政機關,返國後一個月內再將自主檢查表及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航政機關應於遊艇證書上簽署之。
第四十四條 遊艇證書有遺失、破損,或登載事項變更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發、換發或變更登記、註冊。
前項補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航政機關應公告註銷原證書;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原證書正本繳銷之。
遊艇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廢止登記或註冊者,其遊艇證書除已遺失者外,應辦理繳銷。
第四十五條 遊艇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遊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請廢止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逕行註銷證書並公告之: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繳銷而未依限繳銷,且無正當理由者。
二、因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沒收或沒入,致證書登載遊艇所有人變更,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三、辦理所有權繼承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繼承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航政機關通知原所有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繳銷,屆期未辦理者。
前項公告,應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為之,其內容應載明船名、遊艇所有人、證書名稱、證書序號等項目。
第 八 章 規費與保險
第四十六條 申請檢查或發證、補發、換發遊艇證書者,應依照規費表(附件七)繳費。
第四十七條 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第 九 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x規則有關遊艇驗證機構之認可,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前項委任,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第四十九條 x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
船名 | 遊艇編號 | |||
所有人 | 適航水域 | |||
乘員定額 | 船長 | |||
檢查項目 | 是 | 否 | 備註 | |
消耗性檢查 | 主甲板於各艙口蓋關閉下具備良好水密及排水功能 | □ | □ | |
機艙艙門具清楚禁止進入之標示(機艙有艙門者) | □ | □ | ||
艉軸確認無龜裂、異常磨耗、震動、變形及腐蝕 | □ | □ | ||
氣動及油壓裝置是否有漏油(氣)情形 | □ | □ | ||
機器之運轉是否異常震動、零件缺漏之情形 | □ | □ | ||
操作功能檢查 | 機艙機械式通風系統功能(汽油機者適用) | □ | □ | |
良好之倒車能力 | □ | □ | ||
環照燈運作良好 | □ | □ | ||
桅燈運作良好 | □ | □ | ||
左右舷燈運作良好 | □ | □ | ||
艉燈運作良好 | □ | □ | ||
下錨燈運作良好 | □ | □ | ||
號笛運作良好 | □ | □ | ||
設備數量檢查 | 符合乘員定額以上之救生衣/兒童專用之救生衣 | □ | □ | 數量: |
救生圈(含自燃燈或自動煙號) | □ | □ | 數量: | |
救生筏/救生艇 | □ | □ | 數量: 總人數: | |
手持求救橘色煙霧信號 | □ | □ | 數量: | |
手持紅光信號 | □ | □ | 數量: | |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 □ | □ | 數量: | |
磁羅經 | □ | □ | 數量: | |
特高頻無線電話 | □ | □ | 數量: |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雷達反射器 | □ | □ | 數量: | |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EPIRB | □ | □ | 數量: | |
雷達(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全球定位系統(GPS)(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國際水域等級適用) | □ | □ | 數量: | |
滅火器(應距駕駛位置或艙口二公尺內) | □ | □ | 數量: | |
防火毯(設有加熱爐者適用) | □ | □ | 數量: | |
消防水桶/消防泵 | □ | □ | 數量: | |
錨及其鏈條或繩索 | □ | □ | 數量: | |
泌水泵 | □ | □ | 數量: | |
球形號標/錐形號標 | □ | □ | 數量: | |
號鐘 | □ | □ | 數量: | |
醫務箱 | □ | □ | 數量: | |
備註:平時確實自行檢查,每屆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內填報完成,併遊艇證書送航政機關備查。 檢查人簽章: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二
遊艇 □檢查 □註冊 申請書 年 月 日
船名(中英文) | 註冊地/船籍港登記地 | ||||||||
︵中英文︶所有人 | 姓名 | 建造人或建造船廠 | 名稱 | ||||||
地址 | 地址 | ||||||||
遊艇種類及使用目的 | ☐自用 ☐非自用(☐整船出租☐俱樂部) | 船殼質料 | ☐鋼質☐木質☐玻璃纖維強 化塑膠☐其他 | ||||||
主機種類 | 缸 | 柴油機 | |||||||
總噸位 | 主機數目及xx | 部 | 瓩( | 匹xx) | |||||
推進器種類 及數目 | 適航水域 | ||||||||
附送文件及費用 | 檢查 | 文件 | 遊艇證書及投保責任險證明 文件。 | ||||||
申請事項 | 檢查 | 事由 | ☐新建遊艇☐自國外輸入 ☐船身修改、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使用目的、型式 ☐特別檢查期滿 ☐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 ||||||
檢查費 | 新臺幣 | 元 | |||||||
日期 | 註冊給證 | 新建遊艇 | 驗證文件、出廠證明、機器產權證件、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備註 4、印鑑證明、戶籍謄 本及照片二張。 | ||||||
地點 | |||||||||
註冊/登記給證 | 事由 | ☐新建遊艇 ☐遊艇移轉 ☐自國外輸入 ☐船身修改、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地址 ☐變更印鑑 ☐變更船名 ☐註銷船籍 ☐遺失補發 ☐汙損換發 | 遊艇移轉 | 買賣契約正本、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完稅證明書、申請人印鑑、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照片 二張等。 | |||||
自國外輸入 | 驗證文件、進口報單、買賣證明書、圖說、除籍證明、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備註 4、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照片二 張。 | ||||||||
變更使用目的、型式 | 驗證文件、出廠證明、機器產權證件、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及照片二張。 | ||||||||
備註 | 1.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另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 2. 遊艇申請註冊,如為共有關係時應提供共有人協議書及印鑑證明。 3. 量產遊艇申請註冊之應備文件為造船技師簽發之出廠合格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 4. 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最遲於遊艇證書發證前附送。 5. 新建遊艇及自國外輸入遊艇申請註冊給證,並應檢附無線電信主管機關同意之無線電設備架設許可文件。 6. 遊艇所有人辦理登記或註冊應主動提供正確 資料及文件,並檢視資料之有效性。 | ||||||||
船身修改、換裝推進 機器 | 驗證文件、原遊艇證書、改造證明、投保責任險證明文 件及印鑑證明。 | ||||||||
變更地址 | 原遊艇證書、戶籍謄本、投保責任險證明文件及及印鑑 證明 | ||||||||
變更印鑑 | 新印鑑證明、投保責任險證 明文件 | ||||||||
變更船名 | 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 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
註銷船籍 | 原遊艇證書、解體證明或海事報告、戶籍謄本及印鑑證 明 | ||||
遺失補發 | 切結書、投保責任險證明文 件及印鑑證明 | ||||
汙損換發 | 原遊艇證書、投保責任險證 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 ||||
冊照費 | 新臺幣 元 | ||||
登記給證 | 文件 | 依上述申請事由之應備文件 及船舶登記證書 | |||
冊照費 | 新臺幣 元 |
此致…… (航政機關)
申請人: (簽章)
電話:地址:
附件三
遊艇設備基準表
全長 設備項目 | 未滿 7 公尺 | 7 公尺以上 未滿 12 公尺 | 12 公尺以上 未滿 20 公尺 | 20 公尺以上 | 備註 | |
救生設備 | 救生衣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每人 1 件 | 1. 救生衣均應附救生燈。 2. 乘員為兒童,應使用兒童專用 救生衣。 |
救生圈 | 1 個 | 1 個 | 1 個 | 2 個 | 全長 24 公尺以上遊艇應具備至少 4 個救生圈,附繫自燃燈二個, 自動煙號 1 個以上。 | |
自燃燈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全長 24 公尺以上遊艇應具備至少 4 個救生圈,附繫自燃燈二個, 自動煙號 1 個以上。 | |
救生艇 (筏) | --- | --- | --- | 1 艘 | 救生艇(筏)之總容量應足敷容 載乘員定額。 | |
消防設備 | 輕便滅火器 | 1 具 | 2 具 | 2 具 | 4 具 | 滅火器放置地點至少一具裝置於機艙艙口 2 公尺以內,另一具裝 置於駕駛座位 2 公尺以內。 |
附繩索之 消防水桶 | --- | 1 個 | 1 個 | --- | ||
xxx | --- | --- | --- | 0 x | ||
xxxxxxxxx | xx | --- | --- | 0 盞 | 1 盞 | 1. 僅於日間航行者免裝燈號。 2. 全長 50 公尺以上遊艇,另應具備桅燈及環照白燈(錨泊燈)各 2 盞。 3. 全長 7 公尺以上未滿 12 公尺者,得使用合併式左右舷燈替代分離式左右舷燈。 4. 遊艇屬動力帆船者,燈號配置如下: (1) 左右舷燈、艉燈、環照白燈 (錨泊燈)各 1 盞,其中左右舷燈及艉燈得以環照紅燈及環照綠燈各 1 盞以上紅下綠垂直線放置於桅頂替代,但不得與三色燈同時使用。 (2) 全長 7 公尺以上未滿 20 公尺者,左右舷燈及艉燈得以三色燈置於桅頂替代。 (3) 全長未滿 7 公尺者,環照白燈得以白色手電筒替代。 (4) 得僅具備球形號標 1 個,但 應具備錐形號標 1 個。 |
左右舷燈 | --- | 1 盞 | 1 盞 | 1 盞 | ||
艉燈 | --- | --- | 1 盞 | 1 盞 | ||
環照白燈 (錨泊燈) | 1 盞 | 1 盞 | 1 盞 | 1 盞 | ||
環照紅燈 | --- | --- | 2 盞 | 2 盞 | ||
球形號標 | --- | --- | 3 個 | 3 個 | ||
號笛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
號x | --- | --- | --- | 0 x |
xxxxxxxx xx | --- | 0 支 | 2 支 | 3 支 | 在港內及在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裝 | |
手持紅光 信號 | --- | 1 支 | 2 支 | 3 支 | 在港內及在可以瞭望之內湖、河 川航行者免裝 | |
火箭式 降落傘信號 | --- | --- | --- | 3 支 | 1. 在港內及在可以瞭望之內湖、河川航行者免裝。 2. 信號昇高高度至少 150 公尺,星火光度至少一萬燭光,燃燒時間至少 30 秒。降落速度至多每秒 4.5 公尺 3. 各種信號應在有效期限。 | |
航行儀器設備 | 磁羅經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航行於短程內水航線者免裝。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船載臺 | --- | --- | 1 臺 | 1 臺 | 全長 12 公尺以上動力帆船得以雷達反射器取代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船載臺。 | |
無線電設備 | EPIRB | --- | --- | --- | 1 具 | 1. EPIRB 即為應急指位無線示標 2. 全長 24 公尺以上遊艇應具備 EPIRB 一具,即未滿 24 公尺者 得免該項設備。 |
特高頻無線電話機 | 1 具 | 1 具 | 1 具 | 1 具 | 1. 全長 24 公尺以上遊艇應另具備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一具。 2. 航行內水者,得以行動電話取代。 3. 全長 12 公尺以下之遊艇得以手 持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取代。 | |
衛生設備 | 醫務箱 | 1 個 | 1 個 | 1 個 | 1 個 | 箱內酌備急救必要藥品及器材。 |
廁所 | --- | --- | 1 間 | 1 間 | x規則發布後新建造之遊艇,其 廁所應具有貯存尿糞功能。 | |
排水設備 | 艙底泌水泵 | 1 具 | 1 具 | 1 具 | 2 具 | 1. 得以非主機帶動之電動抽水機替代。 2. 未滿 7 公尺之遊艇,得以水桶 或水瓢替代。 |
操舵起錨繫船 設備 | 錨及其鏈條或繩索 | 1 組 | 1 組 | 1 組 | 2 組 | |
其他 | 1. 遊艇設有明火加熱爐者應具備防火毯,並置於隨時可以取得之處。 2. 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均應具備足敷容載乘員定額之救生艇(筏),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 臺、雷達、全球定位系統(GPS)、EPIRB 及高頻無線電話或衛星電話等設備。 |
附件四 遊艇最大傾斜角度及乘員定額計算公式
θ=0.0367 × L2-1.65 × L + 22.48
θ:為最大傾斜角度
L:為量噸長度,指在上甲板下緣或其延線上,自艏材前面至艉外板後面之水平距離。 MC=△tanθ×GMT
MC:傾覆力矩
△:排水量
GMT:定傾高度
計算出最大傾斜角度(θ)後,以每人重量為七十五公斤為準,用以計算出因人員移動所產生之傾覆力矩(MC)。將傾覆力矩除以七十五,即為乘員人數之上限。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
B
P =0.75 x L x
P:乘員人數
L:LOA(全長),單位:公尺。 B:指舯部船舶之最大寬度,單位:公尺。
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
THE REPUBLIC OF CHINA YACHT CERTIFICATE
遊艇照片黏貼處 Photo
發證機關 Issuing Agency: 船舶號數 Official No. : 證書編號 Certificate No. : 發證日期 Issuing Date : 有效期限 Expiration Date: 登記/註冊日期 Registration Date:
□自用 Private □非自用 Non-Private
□一般遊艇 Motor Yacht □動力帆船 Sailing Yacht
□推進動力未滿 12 瓩之遊艇 Xxx.Continuous Rate under 12kw
主要登記/註冊項目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 |||
船名 | Yacht Name | ||
遊艇所有人 | Owner(s) | ||
所有人地址 | Address | ||
遊艇建造日期 | Date of Production | ||
遊艇建造地點 | Location of Production | ||
船籍港/註冊地 | Port of Registry | ||
適航水域 | Navigable waters | ||
乘員定額 | Xxx. Capacity |
遊艇船身、丈量與主機資訊 Hull, Measurement and Engine | |||
船殼材質 | Hull Material | ||
全長 | 公尺 | Length Overall | m |
船寬 | 公尺 | Width | m |
最高吃水深度 | 公尺 | Xxx. Draft | m |
總噸位 | Gross Tonnage | ||
淨噸位 | Net Tonnage | ||
主機廠牌、種類及數目 | Maker/Type/Qty. of Main Engine | ||
推進器種類及數目 | 具 | Type/Qty. of Propeller | |
最大額定xx | 瓩 | Xxx.Continuous Rate | Kw |
船舶電台呼號 | Call Sign | ||
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 MMSI |
設備目錄 Equipment | |||
救生衣 Lifejackets | 件 | 救生圈 Lifebuoys | 個 |
自燃燈 Self-Igniting Light | 盞 | 自動煙號 Self-activating Smoke Signal | 個 |
救生筏/救生艇 Liferafts/Lifeboat | 艘 | 磁羅經 Compass | 個 |
輕便滅火器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 具 | 號笛 Siren | 個 |
x繩索 Rope | 根 | 號鐘 Bell | 個 |
桅燈 Masthead Light | 盞 | 左右舷燈 Sidelights | 盞 |
環照白燈 All-Round Light(White) | 盞 | 環照紅燈 All-Round Light(Red) | 盞 |
艉燈 Sternlight | 盞 | 球形號標/錐形號標 Balls/Conical shape | 個 |
手持求救橘色煙霧信號 Hand-held Orange Smoke Signal | 支 | 手持紅光信號 Hand Flare Signal | 支 |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 Parachute Flare | 支 | 消防泵 Fire Pump | 臺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IS) | 臺 | 雷達反射器 Radar reflector | 臺 |
特高頻無線電話 VHF | 具 | 高頻無線電話 HF | 具 |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EPIRB | 具 | 衛星電話 INMARSAT | 具 |
雷達 Radar | 臺 | 全球定位系統 GPS | 具 |
備註: |
檢查記錄 Inspection Records | |||||
檢查種類 Category | 完成日期 Date | 檢查地點 Location | 檢查員/自主檢查者 Inspector | 檢查機關/備查機關 Authority | 下次期限 UpcomingDeadline |
註:本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格式不敷使用者,得加黏檢查記錄附頁。
動產擔保交易記錄(總噸位二十以上不適用)
Record of Lien/Encumbrances(Twenty Gross Tonnage and Up Inapplicable)
本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格式不敷使用者,得加黏擔保物權記錄附頁。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航政機關:
檢查記錄附頁
檢查記錄 Inspection Records | |||||
檢查種類 Category | 完成日期 Date | 檢查地點 Location | 檢查員/自主檢查者 Inspector | 檢查機關/備查機關 Authority | 下次期限 UpcomingDeadline |
擔保物權記錄附頁
動產擔保交易記錄(總噸位二十以上不適用)
Record of Lien/Encumbrances(Twenty Gross Tonnage and Up Inapplicable)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
單位:新臺幣(元)
遊艇種類 規費類別 | 全長未滿 24 公尺 | 全長 24 公尺以上 | |
特別檢查費 | 非自用遊艇 | 2,500 | 4,000 |
自用遊艇 | 1,900 | 3,200 | |
定期檢查費 | 非自用遊艇 | 1,900 | 3,200 |
自用遊艇 | 1,500 | 2,500 | |
臨時檢查費 | 1,500 | 2,500 | |
核發/補發/換發/更正證書費 | 500 |
公告及送達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交航(一)字第 10181001301 號
主 旨:預告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附件一至附件四、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附件十四、附件十七至附件二十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
三、「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附件一至附件四、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附件十四、附件十七至附件二十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 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xx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標準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