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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展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2.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3.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4.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5.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6.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7.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8.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第五條: 本公司得就業務上之需要從事對外保證。
第二章 股份
第六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 500,000,000 元,分為 50,000,000 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 10 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公司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第六條之ㄧ: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庫藏股予員工,或以低於發行日收盤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第七條: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
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得採免印製股票之方式發行股份,或得就每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
第九條: 股東名簿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十條: 股份轉讓應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申請過戶,在轉讓手續完成之前,不得以其轉讓對抗本公司。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一、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
二、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第十二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除公司法另有規定者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第十七條: 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股票上市(櫃)後,應設置電子方式作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置董事 5~9 人及監察人 2~3 人,任期 3 年,由股東會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於公開發行後,依前項董事名額中,得包含獨立董事不少於 2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的五分之一,且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之主席, 對外代表公司,並綜理本公司一切事務。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 得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負責執行相關法令規定之監察人職權。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後,本章程關於監察人之規定將不再適用。
第二十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之通常水準議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計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另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營運必要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東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三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第一次修訂 民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第二次修訂 民國 106 年 5 月 8 日
第三次修訂 民國 107 年 6 月 8 日
第四次修訂 民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