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产品进入开放期,正常情况下每日可提交申购申请。在 T 日(工作日)0:00-16:00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 “天添向上 3 号(机构版)”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共同构成理财计划交易合同;三、本产品适合于机构投资者;
四、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客户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五、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六、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参考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根据监管规定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购买本理财产品客户的身份信息及持有信息,客户签署本产品说明书即知晓并授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报送。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天添向上 3 号(机构版) |
产品代码 | QT04 |
产品编码 | 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是 C1092919000053, 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发行方式 | 公募 |
发行机构及地区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所有营业网点(浙江、上海、江苏地区) |
产品风险评级 | 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 PR3 级,中风险等级 (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
适合客户类型 | 机构客户 |
产品发行规模 | 发行规模不设下限,发行规模上限为 100 亿份。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发行规模进行调整。 |
产品首发募集期 (认购期) | 1.2019 年 5 月 6 日 8:45 至 2019 年 5 月 12 日 15:00。 2.客户可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渠道办理认购手续。 3.客户认购金额在产品首发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首发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本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 |
产品成立日 | 2019 年 5 月 13 日,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计算理财收益。 |
产品终止日 | 2050 年 12 月 30 日 |
产品封闭期 | 产品成立日 2019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为产品封闭期,产品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
产品开放期 | 2019 年 5 月 16 日至 2050 年 12 月 29 日期间内任一交易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将通过官网公告的方式提前告知。 |
交易日 | 产品开放后的每个自然日为申购和赎回交易日,本产品从 2019 年 5 月 16 日 8:45 起开放,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 1.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为 1 万元,以 0.01 元的整数倍递增。 2.客户全额赎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 0.01 份,以 0.01 份的整数倍递增。 |
最低保留份额 | 0.01 份 受理财收益分配四舍五入的影响,客户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收益。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该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包含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净值。本产品按照该净值进行赎回和理财产品终止时的分配。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八位。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份。 |
申购份额 | x理财产品按照金额申购,采用“未知价”原则,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工作日)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赎回金额 | x理财产品按照份额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工作日)单位净值。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业绩比较基准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作为本产品的管理人,动态设立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为 1.7%-3.0%。该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比较基准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公布。 |
申购和赎回 | 1. 本产品进入开放期以后,正常情况下每日可提交申购申请。在 T 日(工作日) 0:00-16:00(不含)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将在 T+1 日(工作日)确认并开始计算收益, 在 T 日(工作日)16:00-24:00 及非工作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同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处理,将在 T+2(工作日)确认并开始计算收益。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 本产品进入开放期以后,正常情况下每日可提交赎回申请。在 T 日(工作日)的 0:00-16:00(不含)期间赎回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将于 T+1 日(工作日)确认,赎回资金 于 T+1 日(工作日)内到账。在 T 日(工作日)的 16:00-24:00 期间赎回的理财产品, |
赎回申请将于 T+2 日(工作日)确认,赎回资金于 T+2 日(工作日)内到账。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详见“二、理财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条款。 | |
撤单 | 1. 本产品在认购期仅允许当日撤单,隔日不能撤单,且认购末日不允许撤单。 2. 本产品在开放期,T 日(工作日)的 0:00-16:00(不含)期间申购或者赎回理财产品的申请,在 T 日(工作日)16:00(不含)前允许客户进行撤单操作,在 T 日(工作日) 16:00 后不允许客户进行撤单操作。 3. 在 T 日(工作日)的 16:00-24:00 期间申购或者赎回理财产品的申请,在 T+1 日(工 作日)16:00(不含)前允许客户进行撤单操作,在 T+1 日(工作日)16:00 后不允许客户进行撤单操作。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财产品费用 | 1.理财产品费用包含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以及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每日计提,定期收取。 2.本产品固定管理费年化费率为 0.5%,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为 0.5%,托管费年化费率为 0.01%。若投资资产组合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客户实际获得的年化收益率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3.0%时,产品计提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部分作为超额业绩报酬。实际收取标准以我行官方公告为准。 3.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公告。 |
提前终止权 | 1.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但可在存续期内申请赎回。 2.如果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支付日(一般不晚于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应将客户理财资金于指定的资金支付日(遇非工作日顺延)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3.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付利息。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信息披露 | 客户可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公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等信息渠道发布本产品的相关信息,该等披露,视为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详见“七、信息披露”条款。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 |
其他规定 | 该产品不具备质押功能。 |
二、理财产品的认、申购与赎回
(一)认购
x产品认购期为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19 年 5 月 12 日。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份,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在产品成立日确认并登记份额。
(二)申购
x产品进入开放期,正常情况下每日可提交申购申请。在 T 日(工作日)0:00-16:00
(不含)内提交的申购申请,将在 T+1 日(工作日)确认并开始计算收益,在 T 日(工作日)
16:00-24:00 及非工作日提交的申购申请,视同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处理,将在 T+2(工作日)确认并开始计算收益。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理财产品按照金额申购,采用“未知价”原则,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工作日)单位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原则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 1:假定某客户在 T 日(工作日)16:00 点前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产品,T 日(工作日)本产品的单位净值为 1.10000000,则其在 T+1 日(工作日)申购确认后持有的产品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1.10000000=45,454.55 份
以上示例中的所有数据为假设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实际的理财收益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客户可以在申购确认日银行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本行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本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三)赎回
1、本产品进入开放期以后,正常情况下每日可提交赎回申请。在 T 日(工作日)的
0:00-16:00(不含)期间赎回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将于 T+1 日(工作日)确认,赎回资金于 T+1 日(工作日)内到账。在 T 日(工作日)的 16:00-24:00 期间赎回的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将于 T+2 日(工作日)确认,赎回资金于 T+2 日(工作日)内到账。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理财产品按照份额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工作日)单位净值,赎回金额按照原则计算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为 0.01 元的整数倍。申请部分赎回的,最低留存金额 0.01 元,如全部赎回,
再次购买同首次购买,需 1 万元起。
例 1:假定某客户持有本产品份额 50,000.00 份,客户在 T 日(工作日)16:00 点前赎回 50,000.00 份,T 日(工作日)本产品的单位净值是 1.20000000,则其可在 T+1 日(工作日)内到账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50,000.00 份×1.20000000 元/份=60,000.00 元
以上示例中的所有数据为假设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实际的理财收益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大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如单个交易日产品对应的份额赎回申请合计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 5%,则发生大额赎回事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拒绝超过 5%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如理财产品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大额赎回情况,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拒绝该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3、如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则赎回款项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划付至客户账户。
(四)相关说明
x客户在银行系统处理时间内(一般为 17:30-18:30)申购、赎回产品份额,由于系统正在处理进程中,则可能拒绝客户申购、赎回申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该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新申购/赎回交易时间为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三、理财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理财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x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流动性高、信用风险低、价格波动小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
2、银行存款、债券回购、拆借、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同业存放;
3、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x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6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8%;
(6)除发生大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40%;
(7)理财产品资产总值不得超过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40%;
(8)本理财产品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上述限制外,由于市场波动、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理财产品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自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理财产品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非金融机构债券;
(2)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并结合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履行适当程序后,本理财产品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四、理财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持有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产,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存款、债券回购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固定收益类证券
对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估值处理如下:
(1)对于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推荐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2)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若第三方估值出现较大偏差,管理人可综合第三方估值结果、市场价格、证券发行人实际情况,经与托管行协商后对证券进行重新估值。对因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定等客观原因导致第三方估值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或第三方未提供相关估值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协商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及时做出调整。
3.权益类证券
权益类证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4)长期停牌股票,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估值方法包括:最近融资价格法、行业指标法、市场乘数法、现金流折现法、股利折现法、重置成本法等。
(5)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非上市基金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 ETF 基金, 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REITS),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
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
对于按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未公布估值日净值的,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对于按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则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金融衍生工具
衍生品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6.净值型资管产品
净值型资管产品包括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估值,估值频率以管理人发布净值频率为准。
7.其他资产类
其他资产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以公允价值计算。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二)估值规则
产品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对理财产品估值,将理财产品净值结果发送给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对外公布理财产品净值。
五、理财的收益与分配
(一)理财利益的分配类型
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止分配”。
2. 依据分配方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金分配”与“非现金分配”。
3. 依据分配的资产性质,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收益分配”与“本金分配”。
4. 依据分配的动因,即是因为投资者赎回而产生还是管理人主动分配而产生,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投资者赎回分配”与“管理人主动分配”。
(二)理财利益的分配原则
1.本产品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要点:
(1)本产品的分配时点包括“期间分配”和“终止分配”。
(2)本产品的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配”。
(3)本产品的分配资产性质包括“收益分配”和“本金分配”。
(4)本产品的分配的动因仅采取“投资者赎回分配”。
2.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理财利益的兑付
1.理财利益的兑付,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对应的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利益。
2.如发生需要延后兑付的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将对延后兑付的情况进行公告。
六、费用
1、本产品的费用包括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超额业绩报酬
x投资资产组合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客户实际获得的年化收益率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3.0%时,产品计提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部分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3、托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开放日资产净值×0.01%/365。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4、销售服务费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前一开放日资产净值×0.50%/365。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5、固定管理费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前一开放日资产净值×0.50%/365。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年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6、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
7、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上述费用标准,并最晚在变更前 1 个工作日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不接受的,投资者有权于下一开放日赎回持有份额。
8、如存在其他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两方协商一致后增加收费项目,并最晚在变更前 1 个工作日披露相关信息。
9、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10、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客户应缴纳的税收由客户负责,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进行申报和缴纳。
七、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为公布本理财计划各类信息的唯一指定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事项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该等披露,视为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客户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客服电话 95347。
2. 信息披露的内容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计划成立正常运作的情况,则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5 日内披露。
(2)理财产品净值公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日内,披露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
(3)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
立不足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公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和比例、估值方法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通过赎回来退出本产品,客户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要素。
(5)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公布的重要信息,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相关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
(6)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x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不超过 5 日;如果清算期超过 5 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提
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浙江
泰隆商业银行将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 5 日内,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发布到期公告。如果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7)如果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于原到期日前 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其他事项
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通过赎回来退出本产品,客户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要素。
八、相关事项说明
1、如客户购买本产品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按照有权机关的决定、命令、判决、裁定等执行冻结或者扣划,且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如因此给该客户或产品其他客户造成损失的,该客户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347)。
九、特别提示
1、投资者签署《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后,即视为投资者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做出以下承诺: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投资者同意签署《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在认购期届满日及申购日,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本金。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 “天添向上 3 号”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是中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理财收益来源于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的变化、所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管理人风险: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因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和相关投资顾问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3.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4.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返还投资者款项,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5.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赎回额度内办理赎回。
6.再投资风险:如果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7.信息传递风险: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与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或相关营业网点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致使在需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8.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果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时,本理财计划的认购金额未达到认购下限(如有),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和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评级为 PR3(中风险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5000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
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5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客户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受托理财计划交易申请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客户签署本揭示书、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x机构确认购买该开放式理财计划为本机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客户xx: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我行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为了保护机构客户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具体为《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和本《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2.我行理财产品根据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分为低风险(PR1 级)、中低风险(PR2 级)、中风险(PR3 级)、中高风险(PR4 级)、高风险(PR5 级)五种不同的产品类型。机构客户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3. 机构客户在选择符合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我行银行理财产品后,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购买。机构客户在我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需持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交易介质(不允许使用临时账户、贷转存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账户)。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需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机构预留印鉴;授权其代理人办理时,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须遵从我行相关规定。
4.我行将按照产品说明书具体约定的方式、渠道和频率披露产品信息,请您仔细阅读。
5.我们的联系方式是: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址:xxxx://xxx.xxxxxx.xxx投诉及咨询热线:95347
6.如您对本理财产品和我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347 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 xxx.xxxxxx.xxx 进行反映,我们将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