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土 地 買 賣 契 約(一次付款適用)
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人
甲方(承買人) ○○○○○○
乙方(出賣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
土地坐落 | 地號 | 面積 (㎡) | 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 | 買賣權利範圍 | 單位地價 (元/㎡) | 總地價 | 備註 (土地現況及權利關係) | |||
縣市別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
計 |
茲經雙方同意,議定買賣條款如下:一、 土地標示:
二、 本契約土地買賣價款:總價新台幣 億 仟 佰 拾 萬仟 佰 拾 元整。
三、 付款方式: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一次繳清土地價款,並由乙方開立收據。
四、 土地移轉:於甲方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及訂立本契約後,由乙方核發土地移轉登記所需證件,通知甲方前來領取,自行辦理移轉登記,登記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惟如經乙方同意得以甲方委託之土地代書為乙方之受任人,但乙方不負擔受任人之酬勞。
五、 本契約土地之買賣以標售時土地所有權狀所載面積為準,即使實測或重
測面積發生增減,甲乙雙方均不負多退少補之責任。
六、 本契約土地係按現況出售,如有地上權設定、租賃關係、重劃、共有、被侵情事或政府機關有規劃變更都市計畫或使用編定情事、既成道路、水路及地上物補償等,概由甲方自行處理,乙方不負點交責任及賠償或補償責任。
七、 賦稅負擔:
(一) 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現值時,一律以當期政府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二) 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如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或經政府核發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農業用地,甲方應無條件會同申請依法免徵或不課徵。在出售後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前,如遇政府調整公告現值或因甲方因素遲延辦理移轉登記,致較原成交當時公告現值為高時,其增加之差額部分應由甲方負責補償乙方。
(三) 地價稅或田賦及工程受益費,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由甲方負擔,同時
甲方並應按買賣面積及乙方繳稅標準,預繳ㄧ年期地價稅予乙方,俟辦畢土地移轉登記時結算,多退少補。
八、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悉依乙方標售土地及地上物投標須知辦理。
九、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標售土地及地上物投標須知」為本契約之附件
,與本契約有同樣效力。
十、 本契約日後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十一、本契約應繕正本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副本 份。
訂 約 人 甲 方 :
:
身 分 證 號 碼 法人登記證(代表人)
住 址 :
訂 約 人 乙 方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長
訂 約 代 理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xxxx
xx:
x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