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的IMEI标签缺失、损坏、涂改、字迹模糊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手机; (三)手机的 SIM 卡未在移动通讯服务商处注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机意外保障服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移动电话产品(以下简称为“手机”)意外保障服务的手机生产商、销售商或移动通讯服务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手机意外保障服务合同或手机意外碎屏保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服务合同”),且该手机在服务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服务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维修或更换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的IMEI标签缺失、损坏、涂改、字迹模糊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手机;
(二)手机不具备合法的移动通讯入网许可;
(三)手机的 SIM 卡未在移动通讯服务商处注册;
(四)消费者出租、转借手机。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自然灾害;
(七)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来自外部的异常电流;
(九)计算机病毒、手机病毒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程序代码。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手机电池单独毁损(但与保险手机主机同时受损者,不在此限);
(二)保险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磨损或损耗,以及更换超过合理使用寿命的易损、易耗零部件所产生的费用;
(三)间接损失;
(四)属于保险手机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或依约提供的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损失;
(五)提高、改善保险手机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扩大的服务合同中的责任;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保险手机被盗窃、抢劫或遗失;
(九)保险手机外壳单独损坏;
(十)不属于服务合同范围内的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按照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损坏后,被保险人应到保险人授权或认可的维修网点进行定损维修,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金额。
第十八条 在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消费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或更换要求后,被保险人应先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先行履行维修或更换义务,然后再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理赔申请书(正本);
(二)消费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手机意外保障服务合同或手机意外碎屏保障服务合同;授权维修网点的维修单证和发票 (正本);如果保险标的 IMEI 号因维修被更换的,被保险人还应提供能够显示 IMEI 号更换前后承接关系的历史维修记录,包括厂家保修期內的维修记录和本保险责任下的维修记录。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手机因意外坠落、挤压、碰撞、进液而损坏但仍可以维修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按照该保险手机原有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维修费用:
1、零部件、元器件重置费用;
2、维修人工费;
3、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保险手机因意外坠落、挤压、碰撞、进液而损坏无法修复或者虽可修复但所需费用超过该手机市场价的 80%时,对于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需要进行更换的保险手机,保险人负责赔偿更换费用。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
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解除或有部分保险手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按以下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一)对于服务合同责任期尚未开始的保险手机,保险人退还其全部保险费;
(二)对于服务合同责任期已经开始的保险手机,保险人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三)对于已发生保险赔偿的保险手机,保险人不退还其保险费。
如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合同解除之时起,保险人对本合同所承保的全部手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人要求退保部分保险手机的,自退保之时起,保险人对退保手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手机:是指被保险人与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所签订的手机意外保障服务合同中载明的手机的主机部分(包括标准配置的一块电池),但不包括该手机标准配置里或另外购置的其他任何附件(如充电器、电池、耳机、记忆卡等),也不包括无线固定电话机。
消费者:是指购买保险手机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手机意外保障服务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IMEI :是 International Mobile Equipment Identity(国际移动身份识别码)的缩写,俗称“手机串号”,存储在手机的 EEPROM(俗称码片)里,每一个移动设备都对应一个唯一的 IMEI。
SIM 卡:是 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 (客户识别模块)的缩写,也称为智能卡、用户身份识别卡。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保险手机在服务合同剩余有效期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服务合同剩余有效期天数/服务合同有效期天数)×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