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安享康健两全保险 C 款条款阅读指引
EHOB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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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6]两全保险 007 号
招商信诺安享xx两全保险 C 款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 6.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3.
⯎ 您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
⯎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25.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x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 合同效力恢复
4. 联系方式变更
5. 合同内容变更
6.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章 保险费
10. 保险费的支付
11. 宽限期
第四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12. 保险事故通知
13. 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14. 保险金核定
15. 其他核定结果
16. 宣告死亡处理
17. 调查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8.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19.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20. 保险单借款
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六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21. 投保范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第七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24. 基本保险金额
25. 保险期间
第八章 保险金申领 26.受益人
27. 保险金申领资料
28. 诉讼时效
招商信诺安享xx两全保险 C 款条款
第一部分 x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 ||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 | 合同的构成 |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 《招商信诺安享xx两全保险 C 款》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在本合同中,“您方”指投保人,“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 |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您方提出保险申请,经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起开始生效。您方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
3. | 合同效力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方可以提出复效申请并提供必要资料,经我 方审核同意且自您方补交未还款项后当日的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您方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1。 |
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方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最终载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方。 |
5.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未经我方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
6. |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我方提出申请,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方退还本合同在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方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第二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 |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 x合同中的年龄为以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将向您方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您方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方。 |
8. |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方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您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 |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述第 7 条、第 8 条所述的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天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三章 保险费 | ||
10. | 保险费的支付 |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
11.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 24 时起 60 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方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四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您方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对于除了趸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天内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13. | 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 委托他人办理申领保险金的手续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的,该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人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领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14. | 保险金核定 |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方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如我方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方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 若我方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如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方按延期天数赔偿受益人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方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15. | 其他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
16. | 宣告死亡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如果我方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支付了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 法协商处理。 |
17. | 调查权 | 您方同意凡曾为被保险人治疗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其他必要的检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
18. |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 x合同的未还款项指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借款及其利息3、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我方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给付其他保单利益时,可以先行扣除本合同的未还款项。 |
19. |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 | 保险单借款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方可以向我方申请借款。每次借款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累计借款本息不得超过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且最终以我方审核通过的借款金额为准。借款本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前(含当日)偿还。如果逾期未偿还,则借款利息并入借款金额视同重新借款。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我方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 | ||
第六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 ||
21. | 投保范围 | 出生满 60 天至 50 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22. | 保险责任 |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是,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享xx重大疾病保险 C 款》项下您方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 主合同在被保险人 18 周岁前生效,且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4之前(含当日)身故的;或 2.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xx意外伤害5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 满期保险金 |
3 利息:欠交保险费和借款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按欠交保险费和借款的经过天数和相应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以我方公布为准。
4 保单周年日:指每年与主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后一日作为保
单周年日。
5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 24 时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1. 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享xx重大疾病保险 C 款》项下您方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10%; 2. 如果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保单周年日,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享xx重大疾病保险 C 款》项下您方实际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128%。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如果主合同 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也均为等待期。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x、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7;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方将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
第七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 ||
24. | 基本保险金额 |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5. | 保险期间 |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
第八章 保险金申领 | ||
26. | 受益人 |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方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通知我方,我方将按约定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您方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27. | 保险金申领资料 |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 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5.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满期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领取保险款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
28.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请求给付主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