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50889900000215538,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叁佰万元整(RMB 3,000,000.00元)(后期根据职工宿舍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将变更的募集资金分批转入到该专户,累计转入变更募集资金 3,500.00 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职工宿舍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6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变更公司 2017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建设项目”,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现就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2004 号文《关于核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向社会
公开发行 3,540,000 xx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54,000,000.00 元。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54,000,000.00 元及利息收入
12,776.67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46,357,376.67 元。该项募集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470002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1、公司依照规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原项目的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2、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就变更的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9550889900000215 538 |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建设项目 |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550889900000215538,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叁佰万元整(RMB 3,000,000.00元)(后期根据职工宿舍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将变更的募集资金分批转入到该专户,累计转入变更募集资金 3,500.00 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职工宿舍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和xx先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