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原住民族委員會
「111-112 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發展計畫行政管理」
勞務採購案․需求說明書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1 0 月 2 5 日
原住民族委員會
「111-112 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發展計畫行政管理」勞務採購案(案號:110113)需求說明書
一、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111-112 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發展計畫行政管理」勞務採購案。另核實支付差旅費每年 84 萬元。
二、時程: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並於 113 年 1 月
25 日前報請本會辦理結案。
(一)時程: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履約期間內,依實際需要通知廠商調整進用人數,服務費用亦按實際人數支給。
三、履約項目:
(一)履約標的:
項目 | 內容 |
技藝研習中心業務 | 1.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簡易水電維護、基本工務。 3.廚房事務。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 | 1.本基金貸款績效推升。 2.本基金貸款逾期放款案件追蹤管制。 3.本基金貸款放貸案件查核檢驗。 4.協助辦理原住民信用保證相關業務事宜。 5.協助辦理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業務事宜。 6.協助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 7.貸款及信保業務之各式報表編制、統計分析及借款戶資料建檔更新等。 8.協助辦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金融紓困作業。 |
經濟產業發展各項計畫 | 1.協助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推廣、經濟產業發展、森林保育計畫、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計畫、臺紐經貿及服貿協定等涉及產業推廣之各項工作。 2.協助經濟產業發展業務年度運用計畫之研擬、規劃及補助案件之行政作業。 |
項目 | 內容 |
3.東埔活動中心活化工程及營運管理。 | |
文創產業、經貿拓銷、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業務 | 1.協助辦理文創產業及經貿拓銷相關之各項工作。 2.協助經濟發展相關業務彙整行政作業。 3.協助辦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之各項工作。 |
(二)為協助完成上開履約標的,其總需求人數共 10 人:行政助理 3
人、專案助理 7 人,其服務地點辦理業務說明如下:
1.專案助理 6 人至本會經濟發展處(xxxxxxxxx 000 xxx 00-00 x),xxx至 112 年底則配合本會精簡人力檢討, 人力之精簡採遇缺不補方式,降低至 5 人為止。1 人至本會指定地點(本會得依需求調整派駐地點)。
2.行政助理 3 人至本會所屬技藝研習中心(xxxxxxxxx
xxxxx 0 x 0 x)。
行政助理 | ||||
基本人力資格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進用,男性需役畢。 2.電腦應用能力良好,熟悉 Office、Excel、Powerpoint 等軟體及網頁操作,及各項文書處理。 3.須為全職人員。 | ||||
工作項目 | 需求人數 | 個別人力資格條件 | ||
x會所屬技藝研習中心支援項目: 1.一般行政事務工作。 2.簡易水電維護、基本工務。 3.廚工。 | 3 人 | 1.學經歷(以下擇一):國內 外國中以上學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2.廚工 1 人須具丙級(含)以 上廚師證照。 | ||
專案助理 | ||||
基本人力資格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進用,男性需役畢。 2.電腦應用能力良好,熟悉 Office、Excel、Powerpoint 等軟體及網頁操作,及各項文書處理。 3.須為全職人員。 4.學經歷: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學歷。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經濟產業發展業務(法律、觀光、溫泉、森林、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事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推動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 2.0 計畫及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 4 年計畫(111 年至 114 年):7 人 | ||
工作項目 | 需求人數 | 個別人力資格條件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1.本基金貸款績效推升。 2.本基金貸款逾期放款案件追蹤管制。 3.本基金貸款放貸案件查核檢驗。 4.協助辦理原住民信用保證相關業務事宜。 5.協助辦理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業務事宜。 6.協助辦理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會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 7.貸款及信保業務之各式報表編制、統計分析及借款戶資料建檔更新等。 8.協助辦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金融 紓困作業。 | 2 人 | 具財務、金融、會計或政府部門相關工作經驗 1 年以上。 |
經濟產業發展各項計畫: | 4 人 | 具法律、觀光管理、 |
1.協助辦理原住民族觀光產業推廣、經濟產 | 農、林、漁、牧、溫 | |
業發展、森林保育計畫、原住民族地區溫 | 泉經營、公共行政、 | |
泉計畫、臺紐經貿及服貿協定等涉及產業 | 企業管理、會計、產 | |
推廣之各項工作。 | 品行銷、國際貿易、 | |
2.協助經濟產業發展業務年度運用計畫之 | 森林或相關政府部門 | |
研擬、規劃及補助案件之行政作業。 | 工作 1 年以上經驗。 | |
3.東埔活動中心活化工程及營運管理。 | 並視需要增列工程管 | |
理背景等條件。 | ||
文創產業、經貿拓銷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 1 人 |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歷 |
肺炎振興業務: 1.協助辦理文創產業及經貿拓銷相關之各項工作。 2.協助經濟發展相關業務彙整行政作業。 3.協助辦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之各項工作。 | 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
四、人力薪資、加班費、差旅費及年終獎金之給付方式:
(一)當月薪資、加班費及差旅費應由廠商於次月 5 日前核算並轉入進
用人力之金融機構帳戶中,轉帳證明均應於次月請領契約價金時檢附。差旅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應。
(二)廠商應給付年終獎金,已包含於本採購案契約價金中。年終獎金依下列表格規定數額發放,未滿 1 年者依比例發給,且上班出勤
率達 9 成以上者、於當年 12 月 1 日仍在職者。廠商應在 111 年及
薪 資 標 準 | |||
(一) 除法令規定應由進用人力繳納之費用(如勞、健保自付額等)得由廠商代為扣繳及因請假、曠職、遲到、早退經扣除薪資外,廠商不得有任何其他扣款情形。[固定金額,廠商不得調整。] (二) 由廠商檢送符合資格條件人員資料至本會,並依本標準核定薪資 級別。 | |||
行政助理三人 | |||
薪資級別 | 薪資 | 條件(同時符合) | |
1.基本條件 | 2.年資及考績 | ||
第七級 | 30,000 元 | 國內外國中以上學歷畢業,且具有相關 工作經驗。 | 15 年以上 |
第六級 | 28,700 元 | 國內外國中以上學 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 12 年以上未滿 15 年 |
第五級 | 28,500 元 | 國內外國中以上學 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 10 年以上未滿 12 年 |
第四級 | 28,200 元 | 國內外國中以上學 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 8 年以上未滿 10 年 |
第三級 | 27,900 元 | 國內外國中以上學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 5 年以上未滿 8 年 |
112 年 1 月 15 日前發給年終獎金。廠商向本會請領最後 1 次契約價金時,須檢附人力之在職本會服務年資及年終獎金轉帳證明文件。
第二級 | 27,400 元 | 國內外國中以上學 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 2 年以上未滿 5 年為整。 |
第一級 | 27,200 元 | 國內外國中以上學 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 本會任職未滿 2 年者支付月資新臺幣(以下同)元整。 |
專案助理七人 | |||
薪資級別 | 薪資 | 條件(同時符合) | |
1.基本條件 | 2.年資及考績 | ||
第十級 | 41,515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1.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年資滿 18 年以上。 2.最近 3 年考績 2 甲 1 乙以 上。 |
第九級 | 40,515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1.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 2.最近 3 年考績 2 甲 1 乙以 上。 |
第八級 | 39,446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1.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年資滿 12 年以上。 2.最近 3 年考績 2 甲 1 乙以 上。 |
第七級 | 38,446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1.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年資滿 10 年以上。 2.最近 3 年考績 2 甲 1 乙以 上。 |
第六級 | 37,377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1.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年資滿 8 年以上。 2.最近 3 年考績 2 甲 1 乙以 上。 |
第五級 | 36,377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1.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年資滿 5 年以上。 2.最近 3 年考績 2 甲 1 乙以 上。 |
第四級 | 35,310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年資 滿 3 年以上。 |
第三級 | 34,256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年資 滿 2 年以上者。 |
第二級 | 33,256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或研究所畢業 | 連續從事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濟產業計畫發展計畫相關工作滿 1 年 以上者。 |
第一級 | 32,202 元 | 國內外大專院校學校畢業 | |
加給 | x有取得相關業務工作之專業證/執照,自該員任職當月起(或核發證/執照次月起)每月每張另加給新臺幣 1,000 元,每月 最高加給 3,000 元。 |
(三)年終獎金:
1.當年 12 月 1 日在職者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2.年度考評列甲等者,服務年資滿 1 年者發給 1.5 個月薪資,未
滿 1 年者依實際服務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3.年度考評列乙等者,服務年資滿 1 年者發給 1.5 個月薪資,未
滿 1 年者依實際服務月數比例計算發給,最高 1.5 個月薪資。
4.年度考評列丙等者,服務年資滿 1 年者發給 1 個月薪資,未滿 1
年者依實際服務月數比例計算發給,最高 1 個月薪資。
5.年度考評評xx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四)派駐本會人員應積極取得「微軟 Office 專業認證」及業務相關證照等,以列為年終考核甲等之依據,惟派駐本會技藝研習中心
(簡易水電工務、廚工)等 3 員不在此限。廠商應提報相關教育訓練及人員福利等計畫事項。
(五)每年考核 2 次(預計 6 月實施 1-5 月季考核、11 月實施年終考核),並作為勉勵、減薪、督促及調派之重要依據。季考核及年度考核以 100 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等,各等次分數如下:甲等:
80 分以上。乙等:70 分至 79 分。丙等:60 分至 69 分。丁等:
59 分以下。
(六)季考核丁等、年度考核丁等或年度考核連續 2 年丙等者,即由本
會簽請廠商更換人員,廠商應於本會通知後 14 日內另派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員遞補缺額。廠商若將該員予以解僱者,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項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由廠商自行吸收)。
(七)本採購進用人力,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之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廠商應依遞補條件規定遞補缺額。
五、服務方式:
(一)廠商應指派專人擔任人力之督導指揮及管理等工作,並建置差勤系統且負管理、考核之責,另駐會 6 人應使用本會之差勤系統。
(二)進用人力應遵守「本會採購案非典型人力工作規則」(如附件),廠商應檢具與該人員簽定之契約(含工作規則)影本供本會備查。
六、服務管理
(一)廠商應依本會通知之實際需用人數,於決標後 15 日內,由廠商檢送符合資格條件人員資料至本會,並依通知該員於本會指定時間上班;人數未足數者,廠商應於接到本會通知之日後 10 日內提供符合資格條件人員至會。本會保留得依實際人力需求及預算之變動減購用人數量之權利,廠商不得以此作為機關應履約用人人數之依據。
(二)由廠商督導人力上下班、請假均應配合五、服務方式建置之差勤系 統作為工作、請假之證明。
(三)人力之雇主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全民健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等保險費均由廠商負擔,其如有傷殘、死亡或損及本會或第三人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負相關賠償責任。
(四)進用人力有於本機關服務或派出至本機關服務之服務年資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以前年度之駐會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依下列給予特別休假、工資照給:
1.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3 日。
2.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7 日。
3.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 10 日。
4.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 14 日。
5.10 年以上者,每 1 年加給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五)廠商應提供並安裝(含維護修理)電腦設備共 6 組,應具備至少下列以上規格之正版同級品(不得為中國大陸品牌):
1.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電腦主機案 LP5-109023 第 1 組個人電腦之主機第 25 項次:企業型電腦第 6 代Core i7 (8G 記憶體,獨立主機不含螢幕),安裝Windows10 作業系統、MS Office 標準版軟體
(須配合本會資訊安全政策,於要求期限內更新、升級版本或其他必要措施)
2.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電腦主機案 LP5-109023 第 2 組個人電腦之顯示器第 8 項次:23.5 吋(含) 以上 VA(垂直配向)面板寬螢幕LED 背光模組彩色液晶顯示器(內建防刮玻璃功能) (獨立顯示器不含主機)
3.1 年期:12 個月。
4.若本會有所需求,廠商並應提供電腦設備所有之更新以及中毒與其他修復。
5.有關電腦設備更新、中毒與其他修復所需期間,廠商應立即於當日提供相同規格以上之正版同級品設備給予本案人力使用,未能當日提供,致本會業務延宕者,以進用人力之工作對價賠償本會。
七、付款方式:
(一)按月計酬法(分期付款):
1.每月所需經費按契約所載人力月薪及繳交領據計算。機關按月結算價金,依據履約標的之差勤紀錄,每月給付上月之費用。
2.人力薪資以實際用人及執行狀況支付,至行政管理費以實際進用人數比例計算,以上費用分期支付,每月為一期,每期支付服務費用為議價金額除以期數(自契約訂定之日起計算)之金額(含
稅)。
3.為保障人力之薪資給付,廠商應於每月 5 日前,給付上月薪資,並於核銷時附上匯款證明。
4.廠商應於每月 25 日前,繳交上月人力差勤紀錄等相關資料,再
檢具最近 1 期勞保、健保投保、職災雇主負擔、退休準備金提撥繳納、薪資(含獎金)入帳單(保險費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附足資證明相關支出影本資料)及請款計算表,掣據向本會申領當月工作對價(勞健保投保保額、職災雇主負擔、退休準備金提撥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等,均須符合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
5.工作對價(詳如經費概算表)包含營業稅、人力之薪資費用及實際報酬負擔之勞、健保、退休準備金提撥、職災雇主負擔、意外險、租用電腦設備及管理費等行政支出。
(二)人力應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到勤;其餘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應休假日,如未能於當日放假,由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以不影響業務為原則,於本案履約期限內休完,逾期即不得補休。並須訂定於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內。
(三)一般工作日延長上班時間之工作對價:支給時薪報酬,或同意補休。
(四)例假日上班之工作對價:支給時薪報酬,或同意補休。
(五)按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按上揭規定,若有例假日或一般工作日延長上班時間工作情形者,依實際加班時數,額外加給其比例之工資。
⚫ 例假日或一般工作日延長上班時間工作情形者,應事先通知支援人力;每次延長上班時間之工作對價以小時計算,未滿 1小時者,不予計算。延長上班時間每月超過控管(10 或 20小時)時數部分,按實際超出之工作時數,給予補休,不另支付工作對價。
⚫ 如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作業及另案簽准之專案加班,每月加班費請領上限為 40 小時。
(六)廠商進用之人力,有於本機關服務或派出至本機關服務之服務年資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七)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6 點及
第 7 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 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 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 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 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 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 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依上開規定,若派駐本會員工於因颱風、 洪水、地震等因素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之情形下,依本會之要求出勤者,宜給予兩 倍之薪資。
(八)廠商之進用人力,如有因故離職者,應於 1 個月前通知本會。廠商
應於接到本會通知之日後 14 日內提供符合資格條件人員至會。
(九)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定請假者,每人每次請假未超過 3 個工作日,不
必派員代理;或每人每次特別休假未超過 5 日者;或每人每次請假
(含特別休假)未超過 5 日者,不必派員代理,亦不扣契約價金。如
超過上述天數,廠商應從請假第 1 日起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經機關同意,機關不另行支付價金。
(十)上開請假,廠商應派員代理而未派相當之勞工代理者,機關將扣除契約相當金額:每缺工一人扣除缺工當時(日)薪資外,並計罰新臺幣xx元整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廠商請款價金中扣抵。
(十一)本會如因特殊事故必須提前解約時,應於 1 個月前通知廠商,廠商不得有異議。惟廠商所進用人力工作未達本會之要求、違反本會採購案非典型人力工作規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時,本會得視情節隨時通知廠商更換人員。
廠商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工作期間提前解約時,應於 1 個月前提出申
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解約,否則應賠償進用人力 30 個工作日之
工作對價。八、保密責任
(一)廠商進用之人力除應遵守本會相關規定外,並應對本會資料保密,未經本會同意不得將處理之資料任意變更或攜出,對資料之作為不得對本會隱瞞,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廠商同意將之免職並賠償本會損失。
(二)廠商進用人力因承辦之相關業務系統運作,直接或間接獲知個人資料及系統維護管理文件,須善盡保管及保密責任,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非經本會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將獲得之全部
(或部分)資料內容提供(或洩漏、銷售)給非執行本案之公司員工或其他第三人。資料使用範圍亦僅限本會或當事人授權與本案相關之服務事項,不得將獲得之全部(或部分)資料內容以各種形式媒體重製發行。承包廠商若違反前述保管或保密規定,而致本會或善意第三者遭受損害,概由廠商負責賠償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考核:
廠商應於決標後 15 日內將考核表格(考核等次條件)送本會討論。廠商應辦理進用人力之(季、年終)考核,並作為勉勵、敘薪、督促、調派及本會通知廠商更換人員之重要依據。
十、其他
(一)人力之僱用,廠商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進用之人力應與廠商應簽訂不定期僱傭契約,並應於雙方簽訂其僱傭契約前,由本會審查其契約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簽訂其僱傭契約後 7 日內,僱傭契約影本送至本會備查。
附表 | x會內部核定用人流程圖 | ||
行政助理 | 主簽 | 會辦 | 廠商 |
經濟發展處
函知廠商。
經濟發展處
簽辦人員資料(含薪資級別)
廠商
依期程檢送符合資格條件人員資料至本會。
經濟發展處
函知廠商。
廠商
通知該員於本會指定時間駐會。
專案助理
主簽
會辦
廠商
經濟發展處
簽辦擇定(書審或面試)人選名單(含薪資級別)
廠商
經濟發展處
函知廠商。
依期程檢送符合資格條件人員資料至本會。
廠商
通知該員於本會指定時間上班。
經濟發展處
函知廠商。
附件
原住民族委員會採購案非典型人力駐會工作規則
總則
一、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無故離開。
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
請假須事先提出(除突發臨時事故外),告知服務單位,並經廠商(雇主)核准後,始得離去。
二、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不得於上班時間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應遵守資訊安全及行政中立之規定。
三、應依合約規定執行交付工作,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四、儀容衣履要整潔、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五、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xxx有禮。
六、傳遞或處理公文,不得延誤時效,對於文件內容,不得洩漏、私自攜帶、影印機關文書資料提供他人;對於公用物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七、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機關參觀,不得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不得有偷竊行為。
八、不得洩漏機關機密,不得破壞團體紀律,不得影響機關聲譽形象。
遲到、早退、打卡
一、應準時上、下班,應親自至指定處所打卡(刷掌)。
(一)上班時間逾上午 9 時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無故擅不出勤者,以曠工論。
(三)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未完成請假手續)而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該缺勤期間以曠工論。
(四)忘打卡情形,經服務單位證明者,視為無該情形;未提出證明者,以請假論;若當日上下午皆忘打卡,以整日請假論。
(五)不得請(受)託他人代打卡,違者雙方當日以曠工論。
請假手續
一、除緊急事故外,相關請假應事先提出申請,覓妥職務代理人,告知服務單位,並經廠商(雇主)核准後始得離開辦公場所。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者,應即時以電話聯繫廠商(雇主)及服務單位,假單後補
(3 個工作日內),或由代理人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二、請假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扣全薪,病假及生理假扣半薪。申請婚假、喪假、產假、產檢假、陪產假或 2 天以上病假者,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三、女性工作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天,無須附證明,全年請生理假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四、請假以 1 小時為最小單位,未滿 1 小時部分以 1 小時計算。特別休假天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特別休假必須在當年度休完,當年未休完畢則自然失效,不另支給薪資。
五、除法令規定工資照給之假別外,請假、遲到、早退或曠工,依每人每月薪資除以 240 小時為單價小時基準扣除。
六、曠工期間不予支薪。
出差、加班指派
一、出差、加班(每日延長工時)應事先請准後始得為之,不得事後補請。但遇趕辦臨時交辦事項者,得事後(3 個工作日內)補請。
二、服務單位應簽報該單位核准後,始得通知廠商(雇主)指派人員出差。
出差旅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三、申請加班應確實處理公務,不得浮濫不實。
通知更換人員
一、廠商所派駐之人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本會應要求廠商更換人員,廠商應於本會通知後 14 日內另派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員接替:
(一)工作表現不符合本會需求者,應由服務單位簽報一層核准之。
(二)違反資訊安全規定並影響嚴重者,應由資訊單位送請服務單位簽報一層核准之。
(三)請假逾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日數者。
(四)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2 日,或累計曠工次數達 3 次者。
(五)違反本工作規則,並影響本會聲譽形象或工作場合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