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方便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新义州市区域内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使用如下定义: “界河公路大桥”系指主桥、引桥及有关附属设施。 “主桥”系指跨越鸭绿江河道的桥梁。 “主跨”系指主桥中跨越主河道、孔径最大的一跨。 “引桥”系指连接主桥到xx的桥梁。
“封闭建设区”系指每一方境内建桥区域附近隔离出来的空间,包括鸭绿江水域。
“建桥人员”系指在封闭建设区内从事建桥工作的相关人员。第二条
界河公路大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新义州市。具体位置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实地勘察论证后确定。
第三条
双方负责本协定落实工作的协调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第四条
双方负责组织实施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的主管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土环境保护省。
第五条
双方负责管理和维护界河公路大桥的执行机构: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交通厅和丹东市人民政府;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人民委员会国土环境保护管理局。
第六条
建设界河公路大桥,不应改变界河鸭绿江的河床位置、河岸和边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边境地区的安全和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环境。
双方建设和投资界河公路大桥的责任界限为主桥中间线,朝方一侧的主桥和引桥由中方援建。大桥建成后由双方共同管理和维护,管理和维护的责任界线为主跨中间线。
第七条
双方同意主桥和引桥由中方设计,设计方案由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界河公路大桥采用中方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可在勘
察设计工作中相互协调。
双方的引道及辅助设施由各自负责建设,并应与桥梁同步建成。
双方拟设在口岸的监管查验和检查检验设施由各自负责建设,并应与桥梁同步建成。
第八条
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作为本国境内封闭建设区。封闭建设区的建设形式需经
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等部门同意。
封闭建设区周围应树立相应隔离识别标志。
封闭建设区的作息时间由地方政府商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部门另行确定。
双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国内法对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及进出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与建桥无关的船只不得停靠在封闭建设区内的鸭绿江水域。第十条
双方有关部门对建桥人员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实行简化手续。建桥人员凭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双方有关协议确定的有效通行证件,按照名单通行。
建桥人员名单以及建设工作中使用的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清单式样由地方政府商边防检查、海关部门确定,分别用中文和朝文拟就。实施单位填报,双方边防检查、海关部门核定后予以交换。
建桥人员、设备和运输工具应佩戴或配备双方有关部门商定的识别标志。第十一条
建桥开始前以及必要时,由双方地方政府牵头协调双方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部门举行会晤,落实出入封闭建设区相关事宜,通报人员数量、队长姓名、出入时间及必需的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
在封闭建设区工作结束后,由队长负责将本xxx人员按时带离。
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需要临时进出封闭建设区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报双方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部门。紧急情况下需要进
出封闭建设区的,应当提前 30 分钟通报双方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部门。第十二条
为加快建设工程进度,朝方有关部门应为建桥所需中方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封闭建设区提供便利,实施简化手续。
第十三条
主桥和引桥建设期间,建桥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通讯工具。通讯工具使用前,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其类别、数量、型号、频率和呼号。
第十四条
一方在本国境内的封闭建设区内应保障另一方建桥人员的安全以及与完成建设有关的财产和文件不受破坏。
建桥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国内法。第十五条
本协定生效后,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规定就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具体问题举行谈判,必要时可制定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经协商同意,双方可以本协定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长期有效。除非一方提前 6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
定。本协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自主桥和引桥建成通车之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 2010 年 2 月 25 日在中国丹东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