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按發售價初步提呈發售5,500,000 股H 股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相當於全球發 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H 股總數10%。香港公開發售可供香港公眾人士以及機構及專業 投資者參與。專業投資者一般包括經紀、交易商、日常業務涉及股份及其他證券買賣 的公司(包括基金經理)以及定期投資股份與其他證券的企業實體。 香港公開發售的H股將純粹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所接獲有效申請數量分配予投資者。分配基準可能需視申請者有效申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而有所不同。有關分 配(如 果適當)可包括抽...
全球發售
x招股章程乃就香港公開發售(作為全球發售的一部分)而刊發。全球發售包括:
(a) 下 文「-香港公開發 售」一節所述香港公開發售5,500,000 股H 股(可按下文所 述者重新分配)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及
(b) 依據S 規例在美國境外以離岸交易方式(包括向香港境內專業及機構投資者)國際發售合共49,500,000 股H 股(可按下文所述者重新分配)。
投資者可根據香港公開發售申請發售股份或根據國際發售申請或表明有意接納 發售股份,但不可同時提出上述兩項申請。
本招股章程所提述的申請、申請表格、申請股款或申請程序僅與香港公開發售有
關。
香港公開發售
初步提呈發售的股份數目
我們按發售價初步提呈發售5,500,000 股H 股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相當於全球發 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H 股總數10%。香港公開發售可供香港公眾人士以及機構及專業 投資者參與。專業投資者一般包括經紀、交易商、日常業務涉及股份及其他證券買賣 的公司(包括基金經理)以及定期投資股份與其他證券的企業實體。
香港公開發售須待下文「-全球發售的條件」一節所載條件獲達成後,方可完成。
分配
香港公開發售的H股將純粹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所接獲有效申請數量分配予投資者。分配基準可能需視申請者有效申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而有所不同。有關分 配(如 果適當)可包括抽 籤,即部分申請人可能較已申請相同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的其他申請人 獲分配更多股份,而未成功中簽的申請人可能不會獲分配任何香港發售股份。
就分配而言,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可供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總 數(經考慮任何重新 xxx),xxxx x:xxxxx,而任何零碎股份將分配至甲組。因此,甲組及乙 組初步提呈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上限將分別為2,750,000 股及2,750,000 股。甲組的香港 發售股份將按平均基準分配予申請發售股份總金額為5百萬港元(不包括應付經紀佣金、
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或以下的申請 人。乙組的香港發售股份將按平均基 準分配予申請香港發售股份總金額超過5 百萬港 元(不包括應付經紀佣 金、證監會交易 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的申請人。投資者務請注意,甲組及乙組申請可能獲得不同的分配比例。若其中一 組(而非兩 組)的香港發售股份認購不 足,則多出的香港發售股份將 轉撥至另一組以應對該組的需求,並作相應分配。僅就本段而言,香港發售股份的「價格」指申請有關股份時應付的價 格(而不論最終釐定的發售 價)。申請人僅可獲分配甲組或 乙組其中一組而非兩組的香港發售股份。重複申請或疑屬重複申請以及任何認購超過 2,750,000 股香港發售股 份(即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初步可供認購的5,500,000 股香港發售股 份的50%)的申請,將一概不予受理。
重新分配
全球發售之間的發售股份分配可予調整。上市規則第18 項應用指引第4.2 段要求 建立回補機制,若能達到若干預先設定的總需求水平,則此機制將會使香港公開發售 項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增加至佔全球發售項下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總數的一定比例,進一步詳情見下文:
• 如果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有效申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為根據香港公開發售 初步可供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的15 倍以下,則不得將任何發售股份由 國際發售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以使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可供認購的香 港發售股份總數達至5,500,000 股香港發售股份,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初步 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10%;
• 如果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有效申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為根據香港公開發售 初步可供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的15 倍或以上但少於50 倍,則發售股份 將由國際發售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以使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可供認購 的香港發售股份總數達至16,500,000 股香港發售股份,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 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30%;
• 如果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有效申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為根據香港公開發售 初步可供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的50 倍或以上但少於100 倍,則將由國際 發售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將會增加,以使根據香港公 開發售可供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總數達至22,000,000 股香港發售股份,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初步可供發售的發售股份40%;及
• 如果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有效申請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為根據香港公開發售 初步可供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數目的100 倍或以上,則將由國際發售重新分 配至香港公開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將會增加,以使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可供 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總數達至27,500,000 股香港發售股份,相當於根據全球 發售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50%。
在各情況下,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的額外發售股份將分配至甲組及乙組,而分配至國際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將按獨家全球協調人認為合適的方式相應減少。此外,獨家全球協調人可將發售股份由國際發售重新分配至香港公開發售,以應對香港公開 發售項下的有效申請。
如果香港公開發售未獲悉數認購,則獨家全球協調人有權按其認為合適的比例 將所有或任何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
申請
香港公開發售的每名申請人亦須於其所提交的申請中承諾並確認,其本身及其 就該等人士利益提出申請的任何人士並無、亦不會申請或承購或表示有意申請國際發 售項下的任何發售股份,而如果上述承諾及╱或確認遭違反及╱或失 實(視情況而 定)或者已經或行將獲配售或分配國際發售項下的發售股份,則有關申請人的申請將不予 受理。
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人須於申請時支付最高價每股香港發售股份17.15 港 元(其 中不含為每股香港發售股份應付的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若 按下 文「-定價及分 配」一 節所述方式最終釐定的發售價低於最高價每股香港發售股份
17.15 港元,則須不計利息向成功申請人退回適當款 項(包括多繳申請股款應佔的經紀 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有關詳情,請參閱「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
國際發售
所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國際發售將包括初步提呈發售49,500,000 股發售股份,相當於根據全球發售初步 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90%。
分配
國際發售包括選擇性地向機構及專業投資者以及預期對有關發售股份抱有可觀 數量需求的其他投資者推銷發售股份。專業投資者一般包括經紀、交易商、日常業務 涉及股份及其他證券買賣的公 司(包括基金經 理)以及定期投資股份及其他證券的企業 實體。國際發售的發售股份分配將按下 文「-定價及分 配」一節所 述「累計投 標」程序及 根據多項因素進行,該等因素包括需求程度及時間、有關投資者於有關行業的投資資 產或股本資產總值,以及預期有關投資者於H 股在聯交所上市後會否增購及╱或持有 或出售其H 股。此分配方式旨在按將會建立鞏固的專業及機構股東基礎以保本公司及 股東整體利益的基準,分配發售H 股。
獨家全球協調 人(代表包銷 商)可能要求任何已根據國際發售獲提呈發售股份以 及已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出申請的投資者,向獨家全球協調人提供足夠資料,供獨家 全球協調人識別香港公開發售項下的有關申請,並確保該等申請從香港公開發售的任 何香港發售股份申請中剔除。
預期將不會有任何起額配股權、穩定價格及股票借貸安排。
定價及分配
國際包銷商將會徵詢有意投資者在國際發售中認購發售股份的意向度。有意專 業及機構投資者須指明其擬按不同價格或特定價格認購國際發售項下發售股份的數目。預期 該「累計投 標」過程會一直持 續,直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或該日前後 為止。
發售價預期將由本公司與獨家全球協調 人(代表包銷 商)於定價日釐 定。定價日 預期為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 日(星期 四)或前 後,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 二十四日(星期二)。
誠如下文所進一步闡述,除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上午前另有公佈外,發售價將不會高於每股發售股份17.15港元,且預期也不會低於每股發售股份11.99港元。
有意投資者務請注意,將於定價日釐定的發售價可能低於本招股章程所述指示性發售 價範圍(但預期不會如此)。
獨家全球協調 人(代表包銷 商)如認為適 當,可根據有意專業及機構投資者在累 計投標過程所顯示的意向度,經本公司同意後,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 上午或之前隨時調低發售股份數目及╱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在此情況下, 我們將 在做出調低決定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且無論如何不遲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 請截止日期的上午,在《南華早 報(》以英 文)及《香港經濟日 報》(以中 文)以及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 及聯交所網站(xxx.xxxxxxxx.xx) 刊登調低通知。待發出通知後,經修訂的發售價範圍即為不可推翻的最終價,且如果本公司與獨家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協定後,發售價將於該經修訂發售價範圍內釐定。申請人應注意,有關調低發售股份 數目及╱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任何公告可能需待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 方會刊發。有關通知亦載有對營運資金表、本招股章程現時所載全球發售統計數據及 任何因上述調低而可能發生變動的任何其他財務資料的確認或修 訂(如有必 要)。如 果並無刊登任何有關通知,則發售股份數目將不會調低,及╱或如果本公司與獨家全球 協調人(代表包銷商)協定後,發售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出本招股章程所述發售價範圍。
如果調低發售股份數目,則獨家全球協調人可酌情重新分配全球發售將予提呈 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前提是香港公開發售所包含的發售股份數目不得少於根據全球 發售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的10%。在若干情況下,獨家全球協調人可酌情將香港 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將予提呈發售的發售股份於該兩項發售中重新分配。
最終發售價、國際發售的意向度、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水平及香港公開發售項下 香港發售股份的配發基準,預期將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 日(星期 三)在《南華早 報》
(以英文)及《香港經濟日 報》(以中 文)以及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 及聯交所網站
(xxx.xxxxxxxx.xx) 發佈。
香港包銷協議
香港公開發售由香港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條款全額包銷,但須待至本公司 與獨家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協定發售價後,方可作實。
我們預期將於定價日訂立有關國際發售的國際包銷協議。
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項下的包銷安排於「包銷」一節概述。
全球發售的條件
所有發售股份的申請須待以下條件達成後,方可接納:
(a) 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股份及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上市及買賣,而其後有關上市及買賣批准並無於股份開始在聯交所買賣前遭撤銷;
(b) 本公司與獨家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已於定價日協定發售價;
(c) 於定價日或前後簽立及交付國際包銷協議;及
(d) 包銷商於各自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成為並始終作為無條件應盡義務,且並無根據各自包銷協議條款終止,
在各情況下,上述條件均須於包銷協議指定的日期及時間或之前達 成(但必須以有關 條件於上述日期及時間或之前獲有效豁免為限)。
如果本公司與獨家全球協調 人( 代表包銷商)基於任何理由於二零一四年六月 二十四日(星期二)或之前未能協定發售價,則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並將告失效。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各自須 在(其中包 括)另一項發售成為無條件且並無根 據其條款終止的情況下,方告完成。
如果上述條件未能在指定時間及日期前達成或獲豁免,則全球發售將告失效,並須立即知會聯交所。我們會儘快在《南華早報》(以英文)、《香港經濟日報》(以中文)以及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 及聯交所網站(xxx.xxxxxxxx.xx) 刊登或指示刊登有關香 港公開發售失效的通知。在此情況下,所有申請股款將根據「如何申請香港發售股份-寄發╱領取股票及退款」一節所載條款不計利息退 還。同時,所有申請股款將會存入收 款銀行或根據香港法例第155 章銀行業條例已獲發牌的其他香港銀行的獨立銀行賬戶。
就香港發售股份發出的股票,僅限在全球發售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任何時 間全面成為無條 件(包括包銷協議並無根據其條款終 止)的情況 下,方可於上市日期上 午八時正生效。
申請於聯交所上市
我們已向上市委員會申請將已發行及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H 股上市及買賣。本公司股份或借貸資本不曾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且當前沒有、近
期也不會尋求在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
H 股將符合資格納入中央結算系統
為使H 股納入中央結算系統,本公司已做出所有必要安排。如果聯交所批准H 股上市及買賣,而我們亦符合香港結算的股份收納要求,則H 股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 資格證券,可由H 股於聯交所開始買賣當日或香港結算選擇的任何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結算系統寄存、結算及交收。聯交所參與者之間的交易須於任何交易日後第二個營 業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交收。所有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的活動均須遵守不時生效 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
買賣安排
假設香港公開發售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 日(星期 四)上午八時正或之前在香 港成為無條件,則預期H 股將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 日(星期 四)上午九時正於聯交 所開始買賣。H 股將於聯交所主板以每手200 股H 股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