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委 任 契 約
委任人:
受任人: 律師
x為 案件/事件,委任人委任受任人辦理之條件如下:一、委任範圍:
二、受任權限:
三、酬金及支付方式: (一)酬金:
(二)事務費用:□不另計收 □按實際支出結算 (三)支付方式與時程:
四、委任人義務: (一)委任人保證對受任人所述事實均係真確,絕無虛假。
(二)就案件之處理,委任人應尊重受任人之專業判斷,所採行動應事先通知受任人。
五、受任人義務:
(一)對委任人交付之證物及相關文件資料,應妥為保管及保密。保管期間為委任關係結束後兩年,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惟委任人交付之證物及相關資料於案件終結後,如已逾法定保管期間仍未取回,受任人不負保管義務。
(二)受任人應及時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如委任人要求提供受任人所設置之檔案,受任人應提供檔案影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委任人負擔。但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予委任人之文件、資料,不在此限。
六、委任人自行撤回訴訟或終止本契約者,委任人應依案件辦理之程度給付第三條約定之酬金及已發生之事務費用。受任事項達成和解者,委任人應給付第三條約定之酬金全部及已發生之事務費用。
七、委任人違反本契約第三、四條或委任事項涉及違反其他禁止受任之法令強行規定者,受任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委任人依案件辦理之程度給付第三條約定之酬金,如受任人受有損害,並得請求委任人賠償。但受任人終止本契約係因違反其他禁止受任之法令強行規定者,除終止事由於受任後發生者外,不得收取酬金。
x、受任人就受任事件,應負職務上之保密義務,於委任關係終止後亦同,但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九、本契約未約定者,適用民法債編及其他法律相關規定。
十、依本契約如有爭議, 任一方得請求受任人所加入之律師公會調處; 如進入訴訟, 雙方合意以為第一審法院。
十一、特別約定事項: | 委任人: | ||
身分證字號:地址: 電話: | |||
受任人:地址: 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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