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雅运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规模不超过 280.466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19,136 万股的 1.47%。最终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运股份”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
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
x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其他核心业务骨干。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32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8人。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x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雅运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规模不超过 280.466 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19,136 万股的 1.47%。最终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x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雅运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截至 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804,66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47%,回购最高价格 12.72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9.40 元/股,回购均
价 10.69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29,994,071.90 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2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将回购股份用途由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x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批解锁,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批解锁 |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 30% |
第二批解锁 |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 | 30% |
第三批解锁 |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 | 40% |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解锁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批解锁 | 2022年 | 以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以公司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
第二批解锁 | 2023年 |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 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 |
第三批解锁 | 2024年 |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 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
本员工持股计划各批次解锁以达到下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解锁条件,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的,则所有持有人相应批次的权益份额不得解锁,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取消所有持有人相应批次的权益份额并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具体考核条件如下: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②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证券代码 | 公司名称 |
000000.XX | 闰土股份 |
公司选取了与公司从事相同主营业务且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具体名单如下:
000000.XX | 安诺其 |
000000.XX | 锦鸡股份 |
000000.XX | 浙江龙盛 |
000000.XX | 亚邦股份 |
000000.XX | 吉华集团 |
000000.XX | 福莱蒽特 |
x对标企业因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情形造成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业绩波动幅度过大导致出现统计学异常值(即数值明显偏离对标样本的绝大部分数值)致使对标的考核意义减弱,公司董事会可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以体现对标考核的真实性。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 100% | 80% | 60% | 0% |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对应不同的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持有人当年实际解锁份额=个人当年计划解锁份额×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3、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则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取消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相应权益份额,并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将该部分权益份额放入预留份额或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预留部分份额及回收份额再分配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设定解锁安排和考核目标,但不得早于首次授予份额的首批解锁时间并不得低于首次授予份额的解锁业绩要求。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体现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4、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x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xx,xxxx0x;
(0)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九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x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的安排。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及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持
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九)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草案》后,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和经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全文。
(十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x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采用自行管理模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或管理委员会批准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份额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3)按认购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按持有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6)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2、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3、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对应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7)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开立并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
(7)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预留份额、放弃认购份额、因考核未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除外);
(8)批准持有人份额转让、收回;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薄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10)拟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1)拟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方案;
(12)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13)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4)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6)《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7、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并立即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说明。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5)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2、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则、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处置办
法如下:
(1)持有人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公司正常岗位调动而发生职务变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失职或渎职、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除外),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不作变更。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导致职务变更的,管理委员会有权 根据新岗位价值调整其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并收回持有人超额的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2)持有人退休
持有人正常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但公司有证据证明持有人退休后违反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则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3)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②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4)持有人身故:
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①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持有人身故前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②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按照该
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5)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合同等而离职
持有人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合同等而离职,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
(6)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收回价格按照该权益所对应的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的原则确定;已解锁部分如有收益,尚未分配至持有人账户的,则不予分配,已分配的公司保留要求该持有人退还收益的权利:
①持有人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职务变更、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②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③持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持有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
⑤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负面情况。
以上情形发生后,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收回的部分权益份额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4、在锁定期内,除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6、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各批次份额对应的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7、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8、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若存在未分配权益份额,则出售未分配权益份额(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x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x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上海雅运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