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據 CEPA 中有關醫療服務的政策,鼓勵香港醫療服務提供者來粵辦醫和依法行醫,並給予必要的指導和便利。
粵港攜手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建設合作意向書
為進一步推進粵港深度合作,攜手參與國家“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 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下簡稱“一帶一路”)建設,廣東省人民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協商一致,簽署本合作意向書。
一、 合作目標
雙方加強溝通協商,相互支持,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務實推進粵港合作創新發展,共同提升貿易和投資便利化水平,在國家“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合作共建更具綜合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
二、 合作重點
(一)促進要素便捷流動。推動粵港兩地經濟、社會、文化和基礎設施融合發展,探索形成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的區域合作新模式。
(二)培育粵港合作新優勢。充分發揮香港“超級聯繫人”的作用及兩文三語的環境和廣東先進製造業的品牌影響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和支持粵港兩地企業聯合到雙方認可的有發展潛力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發展,共同發揮僑胞及外僑的人脈優勢,提升和擴大粵港兩地與沿線國家的合作。
(三)加快重點合作區域和平台建設。充分發揮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和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綜合優勢和政策疊加效應,加快建設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等粵港合作重點區域和平台,努力打造“一帶一路”重要戰略節點。
(四)打造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升級版。確立粵港服務貿易合作更高目標,擴大廣東對香港開放領域,發揮香港優勢以促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貿易和投資。加快廣東與香港服務貿易管理體系對接,加強在服務技術標準、行業管理規範等方面合作。積極推進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示範基地建設,並加強在金融、跨境電商、科技、會展、文化、旅遊等領域與香港高端服務業合作。
(五) 促進和深化粵港旅遊產業合作發展。大力開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旅遊產品,包括郵輪旅遊及“一程多站”旅遊產品。
(六) 加強合作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人文交流,包括文化、科技、教育及體育等領域,增進與沿線國家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誼,積極推動學術科研和青少年交流活動。
(七) 深化在專業服務、城市管理和國際化人才培訓等方面合作。向內地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推廣香港優質的專業培訓服務及設施(包括港鐵學院、消防及救護學院、即將成立的民航學院等)。
三、 推進舉措
(一)粵港雙方共同就拓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模式開展專題研究,探討舉辦高層次“一帶一路”主題論壇,構建與沿線國家在經貿、投資、金融、旅遊、服務業等多領域、多層次的聯繫與合作機制。
(二)粵港雙方共同牽頭組織赴“一帶一路”沿線重點國家考察、推介及招商,共同探討三方投資合作機遇。
(三)推動粵港兩地政府部門和機構為兩地企業共同“走出去”提供便利,在項目對接、投資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積極鼓勵兩地企業合作建立商品銷售網絡,共同參與國際投資、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支持兩地企
業積極參與廣東省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境外合作園區建設。
本協議一式兩份,分別由簽署雙方留存。
廣東省人民政府 省長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 | |
2016 年 9 月 14 日 | 2016 年 9 月 14 日 |
為促進粵港兩地醫療衞生領域的長期交流和合作,廣東省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粵方)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衞生局(港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簽署本合作安排。
一、交流合作領域
雙方同意主要在下列領域進行交流合作: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對、醫院管理、醫療技術、醫護人才培訓、醫療服務發展、醫療衞生規劃等。
二、主要合作內容
(一)加強傳染病防治信息通報交流和聯防聯控合作機制,加強監測合作,健全預警機制,實行技術資源共享。
(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通報和應急合作。
(三)鼓勵兩地醫療衞生交流合作,就醫療服務體系、分級診療、社會辦醫、醫師多點執業等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四)推動兩地在醫學研究、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專科培訓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勵醫院管理專家及醫護人員開展交流。鼓勵建立院際間的交流合作關係。
(五)協商建立粵港兩地患者醫療非緊急轉運及溝通機制。
(六)根據 CEPA 中有關醫療服務的政策,鼓勵香港醫療服務提供者來粵辦醫和依法行醫,並給予必要的指導和便利。
三、協議實施
為有效實施上述各項交流合作活動,將“粵港傳染病防治交流合作專責小組”提升為“粵港醫療衞生合作專責小組”,雙方可指定由具體機構就相關領域的交流合作具體事項進行討論,並簽署具體實施協議。
粵港醫療衞生合作專責小組下設兩個工作組:
1、傳染病防控工作組:推進傳染病防控和應急處置合作工作。
2、醫療合作工作組:促進兩地醫療交流合作,開展在醫院管理、醫學研究、醫學人才培養等醫療領域的合作。
雙方應確保在各自的法律許可的條款下開展各項交流合作活動,定期回顧交流合作進展,並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四、生效及有效期
x安排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除非在有效期前三個月,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安排,否則本安排自動延長五年。
五、其它
如雙方對本安排的解釋、實施及執行有任何分歧,應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本安排的終止不影響終止前經雙方同意並已開始實施的合作項目的執行。
本協議安排於 2016 年 9 月 14 日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廣東省 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xxx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食物及衞生局 xxx |
為將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廣東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推動粵港兩地企業更好地把握廣東自貿試驗區的發展xx,xx(xx)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廣東省自貿辦)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本著加強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在遵守各自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合作內容
(一)深入推進廣東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探索粵港合作推進廣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新路徑、新模式,共同解決合作中出現的體制機制障礙。
(二)以深化交流合作、推進廣東自貿試驗區建設為目的,鼓勵粵港兩地企業進行商業洽談及開展經貿投資合作和考察,推動粵港貿易等領域深入交流合作,切實發揮廣東自貿試驗區對泛珠三角區域的輻射和示範帶動作用。
(三)針對粵港兩地企業需求,通過雙方合作適時舉辦研討會及政策說明會等形式,介紹廣東自貿試驗區的最新政策、資訊及建設進展情況,鼓勵香港企業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並積極參與廣東自貿試驗區重點項目和重大
平台建設。
(四)充分發揮香港的獨特優勢和廣東自貿試驗區的 “走出去”窗口作用,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拓展國際市場。
(五)合力促進粵港青年創業創新,進一步推進香港青年創業孵化中心與廣東自貿試驗區青年創業基地的合作,推動設施、服務和市場信息實現共享,為粵港青年創業創造良好條件。
(六)建立共同推進廣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聯絡機制,粵方牽頭單位為廣東省自貿辦,成員包括廣東自貿試驗區南 沙、前海蛇口、橫琴片區管委會。港方牽頭單位為香港特別 行政區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雙方通過該聯絡機制,密切信息 交流,加強政策溝通,暢通聯絡渠道,實現良性互動。
二、其他
(一)為施行本協議而開展的各項工作或交流活動所產生的費用由雙方自行支付。
(二)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協議以兩年為期自動續期。如有異議,一方應於協議期滿前三個月書面知會對方。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商定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協議於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廣州簽署,以中文書就,一式四份,合作雙方各執兩份。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工作辦公室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
2016 年 9 月 14 日 | 2016 年 9 月 14 日 |
2016-2020 年粵港環保合作協議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前為廣東省環境保護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局於 2009 年 8 月 19 日簽署《粵港環保合作協議》(下稱《2009 年合作協議》)。自簽署《2009 年合作協議》以來,粵港兩地在多個環保範疇中加強合作,並取得良好進展。為進一步深化粵港環保合作,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粵港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在《2009 年合作協議》的基礎上,就 2016-2020 年粵港環保合作,共同推動和落實以下合作事項,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
一、雙方同意推動粵港大灣區環境保護研究,以促進區域生態建設協調發展。
二、繼續落實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質素管理計劃
(2011-2020 年),完成 2011-2015 年空氣污染物減排目標評估及中期回顧研究,商定 2020 年減排目標,適時展開研究並制
訂 2020 年後的減排目標,持續改善珠三角區域空氣環境質素。
三、協調推進珠江三角洲區域環境監測,共同維護及優化粵港澳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並進一步探討開展其他環境質量的監測合作。
四、加強環境科學研究合作,推進珠三角區域 PM2.5 研究、空氣質量預報研究等合作。
五、設立協作機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建立預報預警系統,協調處理海漂垃圾等海洋環境問題。
六、推進水環境保護合作,確保供港水安全。
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事故通報機制,推進協同處理處置跨區域突發環境事故事件。
八、推動環保產業發展,借助“香港國際環保博覽”、 “泛珠三角區域環保合作產業網”等平台,推進雙方環保企業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環境業務培訓,推動互派人員參加環境保護管理、環境技術、環境教育等培訓。
十、推進環境宣傳教育交流,開展環境宣傳教育經驗交流活動。
十一、本合作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
決。
本協議於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廣州簽署,一式四份,粵
港雙方各執兩份。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至 2020 年年底。在期滿前,粵港雙方可經友好協商,訂定新一個五年合作協議。原《2009 年合作協議》在本協議簽署後繼續有效。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廳長 署理環境局局長
xxx xxx
為進一步加強粵港食品安全合作,廣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及衞生局經協商一致,建立粵港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合作機制,指定各自直屬機構(廣東省食品檢驗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安全中心)擔任粵港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合作聯絡單位,並制訂本協議。
一、合作宗旨
依據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合作共贏、共同安全為原則,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平台,加強兩地政府、專家、媒體和消費者等利益相關方之間食品安全信息的傳播和交流。
二、合作內容
(一)風險交流合作。在互相通報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技術法規、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信息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廣東省食品檢驗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安全中心的溝通交流,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骨幹培訓合作,共用食品安全風險交流資源,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
(二)舉辦專家會議。舉辦粵港兩地食品安全專家會議,交流食品安全風險研究成果,就兩地共同關心的食品安全熱點問題進行分析和研討,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三)開展檢測協作。推動廣東省食品檢驗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化驗所在食物化驗和檢測技術方面的交流合作,共
同攻克食品安全領域的技術難題。三、合作保障
(一)雙方指定聯絡員(名單見附件),負責日常工作層面及具體事項的聯絡工作。
(二)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經雙方同意,可以根據需要對本協議作出修改。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繁體字版、簡體字版各兩份),簽署雙方各執繁簡版各一份。
廣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辦公室 食物及衞生局
2016 年 9 月 14 日 2016 年 9 月 14 日
粵港旅遊合作協議
(2016 – 2019 年)
為增進粵港兩地旅遊交流合作,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 年)》要求,在《粵港合作框架協議》下,廣東省旅遊局與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旅遊事務署就加強兩地旅遊交流合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強化廣東省旅遊局與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旅遊事務署作為雙方旅遊交流合作的協調機構功能,建立更緊密的日常聯絡機制,加強信息互通。
二、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定期舉行雙方負責人會議,商定年度合作項目。
三、繼續開展海外聯合推廣。制定年度工作計畫,針對共同客源市場,聯合編制粵港“一程多站”旅遊線路,製作宣傳資料,投放廣告,赴海外市場舉辦推介會。邀請海外媒體和旅行商踩線,廣泛宣傳廣東 144 小時便利簽證措施。
四、支持、鼓勵兩地旅遊業界向對方輸送客源。一方邀請海內外業界代表和媒體記者在本方考察時,支持將考察線
路延伸到對方。雙方訂立目標市場,邀請有實力的業界前往
1
兩地考察,粵港雙方負責安排對等接待。
五、積極參加對方舉辦的旅遊節慶和旅遊展覽會等,為對方在本方舉辦的促銷、宣傳活動提供協助及便利。
六、深化粵港郵輪旅遊合作,發展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郵輪市場,共同開發粵港郵輪旅遊“一程多站”路線,加強郵輪旅遊產品的海外宣傳推廣。
七、研究港珠澳大橋建成通車後對粵港旅遊業的影響,雙方互為對方的研究提供協助便利。
八、雙方鼓勵業界開發雙向遊學旅遊市場。
九、深化落實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工作,根據 CEPA 有關協議安排,繼續推動港資旅行社經營內地居民出境遊(台灣地區除外)團隊遊業務,穩步提升審批效能。繼續做好香港居民報考全國導遊資格考試工作。鼓勵兩地企業在旅遊業投資經營等方面開展合作。
十、探索建立兩地旅遊培訓合作和旅遊人才交流機制。
十一、互相宣傳兩地在旅遊行業管理和市場規範方面的
2
政策法規。建立互相通報及協助處理涉及兩地旅遊違規經營行為和旅遊品質投訴的工作機制,加強旅遊突發事件和重大糾紛應急處理協作。雙方積極開展“優質誠信香港遊”活動,推動兩地旅行社誠信經營。維護兩地旅遊市場秩序,共同促進兩地旅遊服務質量提升。
十二、鼓勵兩地旅遊行業協會互訪、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地旅遊業協同發展。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由以下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署,一式兩份,由簽署雙方各執一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之後可在雙方同意下延續有效期。若任何一方有意終止本協議,需至少提前三個月以書面知會對方。
廣東省旅遊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3
為加強廣東海事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事處(以下簡稱“香港海事處”)之間海事調查合作與交流工作,促進珠江口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使船舶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潔,廣東海事局與香港海事處就加強雙方水上交通事故或事件(含“海上事故或事件”,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合作方面,同意在符合各自法律的情況下落實下列措施:
1. 適用
1.1 在一方管轄水域發生涉及另一方實質利益的事故1並需要開展調查。
1.2 在一方管轄水域發生,事故不涉及另一方實質利益,但應一方主管機關要求協助開展調查。
2. 聯繫渠道
2.1 雙方的海事調查合作聯繫渠道載於附件。雙方應及時更新和交換各自事故調查聯繫渠道信息。
3. 信息通報及交換
3.1 當發生第 1.1 段情況的事故時,不論是單方還是涉及多方事故,事故發生管轄水域主管機關的一方主管機關應儘快將事故信息通報給另一方主管機關,事故信息包含但不限於 IMO《事故調查規則》中要求的信息。
3.2 進一步信息交換
為便於深入開展事故調查,雙方應在本合作協議的框架下,按照 IMO《事故調查規則》的原則,互相協助另一方開展進一步的調查,包括在行程安排等方面協助另一方開展對船舶、船員及船公司等的調查,並交換必要的調查信息。可交換的信息包括影像、音頻、VTS、VDR、AIS 等方面的客觀證據材料,也包括對相關目擊者的詢問筆錄、影像、音頻等主觀證據材料。如因故不能提供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該方主管機關應將有關情況概要提供給另一方主管機關。
3.3 除非接受方已取得提供方的同意,所交換的信息不可用於行政調查或檢控。
1 參照 IMO《事故調查規則》內有關海上事故的定義
- 1 -
3.4 信息交換途徑可以是郵寄、電郵、傳真等。
3.5 原則上,信息交換語言應使用中文,文本信息除外;但如涉及第三方非中文國家,可以使用英文。
4. 委託調查
4.1 當發生第 1.1 段情況的事故時,如果一方主管機關認為必要,可以委託另一方開展或全面進行涉及本方實質利益的事故的調查。
4.2 委託另一方調查的主管機關應發送包含委託調查授權的正式文件。
4.3 應委託方要求,受委託方在不抵觸其法律的情況下可提供獲取證據信息的副本或原件。如無法提供副本或原件,應說明緣由。
4.4 受委託全面進行調查的主管機關應在事故調查結束後,製作並發送事故調查報告徵求委託方主管機關的意見。當存在重大分歧的時候,應力求協商一致。雙方亦可以各自單獨編制不同的海事調查報告。
4.5 如果事故僅涉及內地和/或香港船舶,事故調查報告應使用中文;如果涉及第三方船舶,事故調查報告盡可能是英文。
5. 聯合調查
5.1 當發生第 1.1 段情況的事故時,雙方主管機關可以分別派海事調查官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如雙方對發生在粵港交界水域的事故管轄歸屬有爭議,可協商並參照第 4 段的處理方式,委託一方進行調查。雙方也可以聯合調查,並協定主導海事調查機構。
5.2 如雙方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原則上由事故發生水域的主管機構作為主導海事調查機構,另一方則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5.3 原則上,開展聯合調查時,事故調查報告由主導海事調查機構起草。
如雙方分別進行單獨調查,一方主管機關應在結案前提供調查報告草案給另一方徵求意見。
- 2 -
6. 協助調查
6.1 當發生第 1.2 段情況下的事故,事故船舶(含肇事嫌疑船舶)進入或可能進入另一方管轄水域時,應一方要求,另一方主管機關在不違反相關公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應盡力協助調查搜集事故相關證據信息。
6.2 協助調查應參照第 4.2 段的要求發送正式文件。
6.3 信息交換程序和要求參照第 3 段有關的要求。
6.4 當發生第 1.1 段情況的事故時,如果任何一方作為事故實質利益方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派員赴另一方水域開展調查時,另一方主管機關應在不抵觸其法律的情況下盡力協助。
7. 向第三方(含 IMO)通報事故信息及調查報告
根據 IMO《事故調查規則》的規定,如事故信息及調查報告需要通報第三方,原則上由主導海事調查機構向第三方通報,但不妨礙另一方單獨向第三方通報;主導海事調查機構為廣東海事局時,由廣東海事局申請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向境外第三方主管機關(含 IMO)通報事故信息及調查報告。
任何一方在向第三方發送事故調查報告前,應先告知另一方。
原則上,任何一方不向第三方通報不涉及國際航行船舶事故的信息。
8. 事故調查(安全管理)建議跟蹤
8.1 任何一方可響應另一方要求,對針對涉及事故的本地登記船舶提出的(安全管理)建議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促本地登記船舶反饋(安全管理)建議落實情況。
8.2 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通報本地登記船隻發生的典型事故或一段時期內重複發生的事故情況,以及相應的(安全管理)建議,促進對方船隻吸取教訓、加強防範。
9. 加強交流協作
9.1 考慮到雙方水域相連,海事調查合作機會多的情況,雙方鼓勵調查人員加強交流協作,促進履行職責和提升工作能力。雙方定期舉辦海事調查技術交流會;
- 3 -
雙方可互派調查人員開展觀摩、學習和交流等。
9.2 雙方尊重另一方工作機制、程序等方面的差異,及時就合作遇到的問題進行磋商,推動合作便捷、高效。
9.3 通過相互協作,從事故調查中發現的一些有助於提高事故調查管理水平及水上交通安全水平的觀點和建議,雙方可根據需要研討以會等形式進行研討。研討會具體時間和地點由雙方另行商定。
10. 特別規定
10.1 僅持有內地漁政部門簽發證書的漁船或漁民在香港管轄水域發生的事故及香港籍流動漁船或漁民在內地管轄水域發生的單方事故或漁船之間的事故,不適用本協議。
10.2 涉及到事故、非常嚴重事故等概念的定義,參照 IMO《事故調查規則》的相關定義。
11. 協議的生效
11.1 本協議於 2016 年 9 月 14 日在廣州簽署,一式兩份,用中文寫成,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廣東海事局 香港海事處
簽署代表:廣東海事局局長 簽署代表:香港海事處處長xxx xxx
- 4 -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生署
有關深化旅客生檢疫聯防 服務深港通關便利的合作安排
為更好保障粵港兩地居民及往來旅客健康安全,服務深港口岸通關便利,在深港有關生檢疫合作安排的基礎上,為進一步深化《粵港澳深珠檢驗檢疫通關便利化安排行動計畫》,經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生署(下稱〝香港生署〞)雙方友好磋商和研究,決定深化旅客生檢疫聯防合作,服務深港通關便利,並簽訂合作安排:
一、深化深港口岸入境旅客生檢疫合作機制
在疫情防控常態形勢下,深圳檢驗檢疫局和香港生署加強提高旅客通關便利化的合作,對經深港陸路、海港口岸往來的旅客,雙方重點對各自入境旅客開展生檢疫。雙方最大限度簡化對各自出境旅客的生檢疫工作,以提高旅客通關便利。各方對在旅客檢疫中發現的可疑疫情,可按照各方現行的傳染病管理的相關指引或規定實施旅客移交、病例通報等聯合處置措施,並互通健康篩查結果。
二、聯合開展旅客健康宣傳教育
雙方加強出入境旅客的健康宣傳教育合作,可通過聯合制作和交流宣傳單張、彩頁、視頻等宣傳資料,在口岸公共場所、通道內向旅客投放,聯合講解深港出入境健康管理要求,提供旅行健康資訊,更好服務往來旅客。
1
三、加強對跨境學童的檢疫合作
深方加強學童生檢疫,在有條件的口岸設立跨境學童專門檢疫、申報的通道和場所。對檢疫發現的有傳染病症狀或感染傳染病的學童,將按照港方傳染病管理的相關指引,建議暫停赴港上課,在深圳採取居家醫學觀察、送醫院診治等措施,並及時將學童信息通報港方,便於港方做好健康管理。
四、加強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赴深旅客的檢疫聯防
對經香港國際機場入境後赴深的旅客,港方在實施入境檢疫時如果發現有懷疑感染重大傳染病的,會及時將相關旅客信息通報深方,便於深方提前做好防控。
五、深化受染病例聯合處置機制
雙方加強對涉及深港出入境人員受染病例的聯合處置,及時交流、通報口岸醫學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臨床確診和後續追蹤信息,根據需要聯合開展病例處置,密切接觸者的追蹤排查,疫情預警分析等工作。
六、優化傳染病信息交流和口岸現場對口聯絡機制
依託信息化技術,通過信息交換和通報平臺,及時交流、共用疫情監測、預警信息。同時,實現各口岸現場工作人員的有效對接,緊密做好口岸需聯合處置疫情的信息聯動和工作協調。
七、加強檢測技術合作
雙方針對國際關注的新發及重要傳染病檢測技術加強合作,盡可能統一檢測方法,進一步商討定期開展實驗室比對驗證及共用檢測樣
2
品庫的信息,並探討推進建立實驗室檢測結果互認機制。雙方檢測技術人員定期開展交流,互派人員開展培訓,共同提升檢測水平。
八、加強科研交流合作
雙方圍繞疫情防控、重大傳染病預警與快速反應、醫學媒介生物鑒定、口岸信息化電子化建設等,探討合作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如重大傳染病預警與快速反應機制的研究,鼠疫、蚊媒等傳染病監測、預報與快速檢測技術研究、疫情監測和風險分析。
為確保雙方合作落到實處,雙方由主要領導負責合作事宜。同時,各指定一個單位具體負責合作事宜的聯繫和協調。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具體負責單位:生檢疫處香港生署具體負責單位:港口生處
對未列入本合作安排的其它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作安排一式兩份,簽署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香港生署
——————— 2016 年 9 月 14 日
——————— 2016 年 9 月 14 日
3
粵港質量和檢測認證工作合作協議
爲促進粵港兩地檢測認證業發展,强化《粵港標準工作專責小組合作協議》的執行落實,加快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更好地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實施,粵港雙方特制訂本協議。
第一條 專責小組
根據工作需要,粵港標準工作專責小組名稱變更爲“粵港質量和檢測認證工作專責小組”。專責小組粵港雙方組長分別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人和香港創新科技署負責人擔任。除本協議另有註明外,專責小組更名後的人員組成、工作職責,以及工作機制維持不變。
第二條 合作範圍
(一)加强兩地在計量方面的合作交流。
1.開展實驗室計量能力驗證活動。自2017年至2020年,每年在重要民生計量領域安排合適的能力驗證項目,提升粵港兩地實驗室計量檢測能力的一致性,促進計量檢測資料和結果互認。
2.加强計量技術研發及信息分享。粵港兩地每年主辦專題研討活動,支持粵港計量檢測認證業發展。
1
3.加强計量服務能力合作。發揮粵港合作優勢,爲區域內企業提供優質計量服務,探討將粵港兩地計量服務惠及“一帶一路”沿綫國家和地區。
(二)探索推動粵港兩地在質量和品牌認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三)推動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已在《粵港標準工作專責小組合作協議》中列明的)重要事項的合作與交流。
第三條 附則
x協議與《粵港標準工作專責小組合作協議》同時執行,有效期從正式簽署之日起,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協議一式四份(繁體字版、簡體字版各兩份),簽署雙方各執繁簡版各一份。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署
2016 年 9 月 14 日 2016 年 9 月 1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