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二○一七年七月)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维护债券交易转让和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等业务规则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参与国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以下统称“债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质押式回购、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业务规定。
第三条 公司相关总部部门和各经纪业务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分支机构”)在开展客户债券交易经纪业务中,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客户从事债券交易的,其证券账户应事先办理上海指定交易或申报深圳使用信息,并与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在受理客户开通相关债券业务权限时,应对客户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并充分做好投资者教育,向客户揭示业
务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要求客户提供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分支机构须针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交易经验进行评估,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低、交易经验不足的客户,应当劝导其谨慎参与高风险债券和回购融资业务。
第八条 公司交易系统对债券适当性业务权限实行前端控制,对于满足适当性条件的客户,开通对应权限后方可参与相关交易。
第九条 各类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申请后,分支机构应及时告知运营管理总部,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每日向沪深交易所报备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规定
第十条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 20 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 500 万
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
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六)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下列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一)债券信用评级在 AAA 以下(不含 AAA)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不包括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三)资产支持证券;
(四)交易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
(五)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的债券。
第十三条 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一)国债;
(二)地方政府债券;
(三)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四)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条件,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六)沪深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第十四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第十五条 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披露之日起,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债券: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 AAA 级以下(不含 AAA); (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
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
(三)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四)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五)上交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公众投资者获得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的或者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获得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的,可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债券,不得另行买入。
第十七条 对于参与深交所创业板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股,应当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目前我司系统针对债券交易类业务,通过债券合格投资者、回购融资、回购融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权限进行控制。各权限对应控制交易范围如下:
(一)债券合格投资者,开通该权限后,投资者可以参与沪深市场公开和非公开发行的适当性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二)回购融资,开通该权限后,投资者可参与沪深市场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交易(正回购);
(三)回购融券,开通该权限后,投资者可参与沪深市场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逆回购);
(四)质押式协议回购,该权限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实现上海市场协议式回购交易功能之前,仅对深圳市场适用;开通该权限后,投资者可以参与深圳市场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融资和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对于回购融券权限,保守型(最低类别)及以上级别的投资者均可匹配申请;对于债券合格投资者、回购融资、质押式协议回购等权限,原则上仅限激进型投资者匹配申请,分支机构禁止为积极型及以下级别的投资者开通。
第三章 适当性业务流程
第一节 资质审核和风险揭示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现场受理投资者开通债券适当性权限的,须
根据适当性要求条件审核投资者资质,核实投资者提供的身份材料、资产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特殊金融机构及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以机构的营业执照、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产品备案文书等证件为准;
2)机构净资产的证明文件须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个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为公司交易系统资产截图、对账单;对于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和理财产品以及结算资金等,资产证明文件须为对方机构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对账单或者资产证明文件,出具日期须为权限申请日当日或者上一交易日。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针对客户申请的不同权限,结合相关风险揭示书,针对性揭示对应交易品种的业务风险:
1) 对于申请沪深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的,分支机构须结合《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适当性债券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征,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和协议的重点条文内容,并见证客户签署揭示书。
2) 对于申请沪深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权限的,分支机构须结合《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向客户充分揭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征,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和主协议的重点条文内容,并见证客户签署揭示书和主协议。
3) 对于申请沪深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权限的,分支机构须结合《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向客户充分揭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风险特征,详细讲解协议的重点条文内容,并见证客户签署协议。
重点风险揭示和讲解过程须通过双录系统双录留痕,双录中须包括风险揭示讲解和客户确认的语音和影像,双录视频中须能清晰体现客户(经办人)人脸信息。
第二节 权限开通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受理客户申请开通债券相关交易权限时,应尽职对客户身份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识别,并参照账户业务要求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通过资质审核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和协议后,分支机构通过系统可为其开通债券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
操作菜单:业务权限-债券合格投资者申请
协议签署:《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权限生效:申请当日总部成功申报给交易所的,权限 T+1 日生效;当日未能成功申报,权限 T+2 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客户通过资质审核并签署协议,且已开通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后,分支机构通过系统可为其开通质押式回购融资权限。
操作菜单:业务权限-股东权限开通
协议签署:《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权限生效:即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客户通过资质审核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和协议后,分支机构通过系统可为其开通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权限。
操作菜单:业务权限-交易权限开通,勾选“债券质押式协议回
购”
协议签署:《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揭示书》、《上海证券交易
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
权限生效:当日即时生效。
注意事项:上海市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无需通过一柜通开通交易权限,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协议后,其交易委托提交给总部,由总部通过上海固收平台下单委托。
第四章 持续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营管理总部应对债券合格投资者及参与回购融资的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和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营管理总部应持续跟踪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情况,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债券适当性相关权限风险等级已不匹配的,须及时通过短信、回访电话等方式通知投资者,揭示适当性不匹配信息和业务风险。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已降至保守型(最低类别)的,须同时取消相关买入权限。
第二十八条 运营管理总部每两年集中组织一次债券合格投资者和回购融资客户的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风险偏好、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欠库及违约记录、诉讼情况等。
对于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或者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参与交易的,或者客户存在较高违约风险的,可以采取持续风险警示告知、限制新增未到期回购交易、限制继续回购融资交易和买入适当性债券、关闭回购融资权限等措施。采取相关措施前,须通过短信、回访电话等提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