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112-113 年度 LiMA 原住民族商品電子商務平臺營運管理及品牌行銷」勞務採購案(案號:111120)
原住民族委員會「112-113 年度 LiMA 原住民族商品電子商務平臺營運管理及品牌行銷」勞務採購案(案號:111120)
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壹、採購標的
「112-113 年度 LiMA 原住民族商品電子商務平臺營運管理及品牌行銷」勞務採購案(下稱本採購)。
貳、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參、承辦單位(下稱得標廠商):
依據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公告招標,投標廠商為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肆、計畫需求與說明:一、 背景說明:
(一) 計畫緣起:
本會於 108-110 年執行「布建通路據點計畫」,補助宜蘭、桃園、
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屏東、臺東等 8 個縣市政府於鄰近消費市
場地點設置通路據點,其中除桃園及臺南據點尚在興建中外,其餘 6
處據點皆於 110 年底前開幕營運,並自 111 年起導入「優化通路經營平台計畫」資源,輔導各縣市政府建構據點營運模式,以利永續經營,同時新增南投據點;加上本會委託經營之「LiMA 旗艦店」在 111年 10 月 5 日於臺北市永康商圈正式開幕,同時亦對外宣傳調整品牌後的「LiMA 電商平臺」同步啟動,期透過電子商務平臺結合既有實
體通路,讓原本以實體市場為中心的交易型態,隨著雲端、大數據、物聯網、行動裝置的設計開發,逐步轉型以虛實整合、經濟共享及服務為重點核心,使原住民族產品及服務透過無遠弗屆的網際網絡,觸及更多消費群眾,以有效開拓市場、提升經濟收益。
為x續經營並優化原住民族商品電商平臺,期透過本採購創造消費者在不同的通路上,皆能享有更完美的購物體驗。
(二) 委託項目:
1. 電子商務平臺系統優化及功能擴充。
2. 電子商務平臺管理及運營。
3. 產品資源盤點及建立虛實整合消費模式。
4. 辦理電子商務平臺教育訓練及提供專業諮詢。
5. 品牌經營及強化經貿拓銷網路。
(三) 委託期程:
自決標日起至 112 年 2 月 28 日止完成與原廠商業務交接工作,並自
112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完成履約採購之供應,於
114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營運管理報告及總執行成效檢討建議報告。
(四) 預估費用: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1】電子商務平臺系統優化及功能擴充(佔整體工作內容比重:15%) | |||
【1-1】維運 | 1. 得標廠商之系統架設(包含網站及 APP)所建置之 | 1 式 | 所提服務建議 |
及擴充本電商 平臺系統效能 | 各項運作環境、系統,可沿用原系統或另行開發新 系統,需符合雲端行動商務發展需求,須 24 小時進 | 書之經費概算 應包括運算資 | |
行維運,確保服務不中斷。 2. 系統發生問題或故障,得標廠商應於 8 小時內 | 源規格與費 用、其他電商 | ||
修復完成、恢復正常作業或用同等級替代品供 正常運作。每逾 1 小時扣額新臺幣 100 元作為罰款。 | 擴充功能項目 及費用,並納 | ||
若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者,則不在此限。 3. 若得標廠商未能於 72 小時內處理,並於恢復 | 入契約規範。 | ||
作業前每日按前述比例罰款外,並支付本會委 | |||
託其他業者接續處理之費用。 4. 倘經得標廠商評估需開發新系統,須自簽約日起營 | |||
運及維護原系統,不間斷提供線上營運服務,直至 | |||
新系統啟動。 5. 廠商應將風險管理機制納入專案管理。 |
新臺幣 2,275 萬元整(含稅)。二、 計畫需求及說明: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1-2】網站規劃及相關設計樣式 | 1. 網站規劃應具擴展性、先進性及安全性,規劃 系統應採用目前市場主要使用且成熟之技 術,資料庫資料應定期備份,並建立網站備援機制,以確保網站資料內容之安全性及主機存取安全。 2. 網站設計樣式: (1) 應以提升點閱率及產品銷售率為目標,融合原住民族文化特色及美感並兼顧其流通性、便利性及安全性。 (2) 商品銷售頁面內容至少須含產品照片、產品介紹、品牌介紹、規格、購買評價、存貨量及出貨天數等相關資訊,並應包含調查顧客滿意度功能。 3. 網站使用語言至少應包含中文、英文、日文,並採 切換模式設計。 4. 網站須具備 TLS1.2 以上及取得網站無障礙規範檢測等級 A 級以上。 5. 網站依據國發會訂定之政府機關網站開發相關規範,且環境需具備高度相容性,能於各種瀏覽器正常顯示(例如 IE11 以上、Firefox、Google Chrome 等),並導入響應式網頁設計(Responsive Web Design),以根據使用情境及不同使用者終端設備之瀏覽需求(如桌上型電腦、筆電、平板及 手機等載具)。 | 1 式 | |
【1-3】上架商品管理後臺功能需求(可配合需求調整所列項目) | 1. 廠商應於網站建置原住民業者自行上架商品管理後臺,提供業者登入後可自行上、下架商品、編撰銷售頁面文案內容、金額、訂單管理、出貨管理、顧客意見回復、每月銷售明細查詢功能等,但上架商品照片及編撰銷售業面文案內容需經得標廠商審查,以維護 LiMA 品牌形象,得標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說明審查流程。 2. 前項管理後臺功能應提供使用操作說明、功能提示 訊息,協助上架業者操作使用。 | 1 式 | |
【1-4】其他 | 1. 應維持系統經常性連續作業,進行線上備份或相關系統更新時,應以不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為第 | 1 式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一優先。 2. 為使電子商務不間斷提供線上營運服務,廠商履約期限屆滿,若未再續約,仍須繼續維護系統,並將本網站相關技術、資料轉移至本會指定之廠商承接至能正常營運為止;其經費以經常性維護 經費,依實際繼續維護天數按比例核算。 | |||
【2】電子商務平臺管理及運營(佔整體工作內容比重:30%) | |||
【2-1】上架業者管理 | 1. 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提出與原住民業者合作方案,並開發或與既有上架業者合作。 2. 應與上架業者訂契約,內容至少應包含:本電商平臺提供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抽成方式、金流規範、出貨規範、電商平臺使用約定事項、上架商品規範(如保存期限、生產製造證明、安全衛生證明等)、倉儲管理損害賠償責任、款項結算方 式、合約期間、違反規定罰則與解約條件、保密規範、個人資料保護、契約解釋與管轄法院等;且契約內容應經本會同意始得執行。 3. 前項簽訂商品須負擔與金流、物流相關衍生之營 業稅額、多元支付相關手續費等所需經費交由廠商統籌作為網路營運及服務等相關費用。 4. 協助本會歷年所輔導之上架商品業者,維運既有 電子商務銷售業務:包含原住民上架商品業者簽約管理、商品訊息更新、商品上下架管理、訂單 及出貨管理、帳務管理及相關推廣業務。 | 1 式 | |
【2-2】金流及物流管理 | 1. 廠商須提出金流、物流管道規劃及管理程序,並應逐年提升服務方式及面向。 2. 金流方面至少須提供貨到付款、信用卡線上支付及行動支付功能,並應維護交易安全。 3. 物流方面至少應敘明商品從生產者至消費者或使用地點的整個流通過程,例如:運輸、倉儲、裝卸、包裝、流通加工、退換貨服務等相關物流機能性活動。 4. 銷售頁面應標示該商品完成付款後至送達消費者 或使用地點所需天數,每件訂單超過所需天數逾 1 | 1 式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日(不含放假日等)扣該筆訂單金額 20%為逾期違約金。若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則不在此 限。 5. 為因應平臺實際運作時面臨之各種消費問題,廠商應提出買賣雙方交易糾紛、已收款未出貨或出貨延遲、退換貨等事宜之具體處理機制。 6. 廠商需配置人力處理金流、物流、倉儲管理等相 關業務。 | |||
【2-3】顧客服務管理 | 建立 CRM 數位客服功能,回答上架業者、顧客常見問題,針對無法回答之問題則予記錄,由人工客服於 24 小時內(含例假日)回復。 | 1 式 | |
【2-4】人事管理 | 1. 廠商應置專案負責人員 1 名(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擔任本採購聯絡窗口,負責行政聯繫及專案工作,且需具備行銷企劃、品牌經營、電商經營等相關經驗,並應對原住民族產業概況具基礎了解。 2. 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提出本採購所需專業人員相 關配置,至少應包含專案負責人員、系統管理人 員、美編人員、行銷人員、物流管理人員、金流管理人員等主要窗口。 | 1 式 | x契約價金支付 1 名專案負責人員薪資。 |
【2-5】營運會報及資料庫管理 | 1. 為掌握網站會員動態、消費行為、購物評價、商品營運績效及顧客滿意度調查等,應提供顧客管理資料庫查核機制。 2. 應以線上「投票」或「問卷」等方式設計「顧客滿意度調查」或「消費行為調查」,並結合活動議題,提升顧客回饋意願,評估消費者行為、滿意度或其他相關資料。 3. 廠商須統計平臺使用大數據分析報告,於每月 15 日前將前月之業者銷售情形(排名)、商品銷售情形(排名)、網站營業額、業者增減名單、滯銷商品處理方 式、次月促銷活動、顧客停留時間、跳出網站率、瀏覽人次、退貨率、交易筆數、會員數等資訊函送本會備查。 4. 前開統計資料應同步更新於「顧客管理資料庫」, | 1 式 | 資料須按月統計,於 113 年 1 月 31 日及 114 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前年度大數據分析報告。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並開放提供於管理後臺資料使用權限,以利顧客資料查詢及未來政策規劃參據。 5. 顧客於網站資料蒐集及後續應用等,應符合個人 資料保護法要求及若使用民眾資料須確保資料已被去識別化。 6. 得標廠商對本案之專案團隊人員應繳交保密切結 書。 | |||
【2-6】年度執行成效檢討 | 得標廠商應於 113 年 1 月 31 日及 114 年 1 月 31 日 前,提出前年度總體執行成效檢討報告書(含電子 檔),針對據點營業額、成交量、行銷績效之成長或衰退等進行原因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及改變策略,另應提出顧客滿意度調查(調查樣本至少 500 份), 並加以分析;本會得視情形召開檢討會議。 | 1 式 | |
【3】產品資源盤點及建立虛實整合消費模式(本項佔整體工作內容比重:15%) | |||
【3-1】遴選商品及管理 | 1. 廠商應提出上架商品遴選原則與審查機制,並與本會補助各縣市政府建置通路據點之政策連結。 2. 廠商須與本會補助各縣市之通路據點業者合作,並協助商品上架。 3. 為吸引消費者點閱及購買,應協助及輔導上架業者拍攝產品照片,並撰擬產品介紹,介紹內容以凸顯原住民族文化特色、品牌故事尤佳,相關美編設計規劃須經本會同意後執行。 4. 購物平臺經營項目及限制: (1) 經營項目:原住民族生活用品、服飾配件、特色精品、伴手禮、輕食及飲品等,並應開發旅遊商品(含遊程、住宿或餐飲)等票券上架販售。 (2) 銷售食品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並 定期進行自主查核,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銷售之商品、食品均應為合法廠商產製及批售,且應依商品標示法、食品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 定,標示商品名稱、內容、用法、製造地點、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等。 (3) 銷售之商品、食品,生產、製造地須為中華民 國。 | 1 式 | 履約期間每年至少應 新增 1,000 項商品上線, 每少一項扣 決標金額 1‰ 作為違約 x。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5. 必要時得提供寄銷業者商品倉儲場域。 | |||
【3-2】建立虛實整合消費模式 | 以行動載具為主體,納入移動定位服務(Location Based Service;LBS),建置位置感知功能,規劃及建立有助虛實整合行銷模式,帶動原住民族業者實體門 市或本會通路授權業者營收,串接線上與線下兩端交 易空間,提升行銷效益。 | 1 式 | |
【4】辦理電子商務平臺教育訓練及提供專業諮詢(本項佔整體工作內容比重:10%) | |||
【4-1】辦理電子商務分區教育訓練 | 1. 為強化原住民族業者行動商務能力以因應虛實整合行銷趨勢,應邀請知名專家及電子商務菁英於北區、中區、南區、花蓮、臺東每年辦理至少 5 場次、每場次至少 4 小時教育訓練課程,每場參與人數至少 20 人。 2. 課程內容以原住民族產業「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及社群行銷課程」為重點,並結合科技管理之跨領域知識整合,透過行動載具或上機實務教學等方式,提振原住民族產業電子商務操作及應用能力。 3. 以上講座規劃僅為本會預擬初步提案方向,得標廠 商如能研擬更具創意構想與規劃內容更佳,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4. 得標廠商應辦理課程內容相關之規劃與師資之邀 請、與會人員之甄選與聯絡、地點租借、食宿安排、講義印製、影音拍攝及與會人員之發言記錄等。 | 10 式 | |
【4-2】提供上架業者專業諮詢 | 1、邀集電子商務及產業輔導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 2人(含)以上之「電子商務輔導」工作小組,視本會輔導業者需要,以不定期訪視或電話諮詢提供電子商務行銷及網路應用等相關諮詢,有效提升業者 電子商務經營管理能力。 2、工作小組於計畫執行期間需進行常態運作,負責諮 詢相關事務之統合及協調工作,並協助本會執行相關訪談(視)、工作會議及計畫相關工作。 | 1 式 | |
【5】品牌經營及強化經貿拓銷網路(本項佔整體工作內容比重:30%) | |||
【5-1】品牌 | 1. 為提升民眾與企業對原住民族品牌認知,以進一 | 1 式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經營 | 步拉抬民眾消費與企業採購能量,廠商應依下列需求提出具體執行內容: (1) 於電商通路平台活動營運,依照時節、節慶、 活動及時事訂定年度行銷活動日程表,進行品牌擴散及聲量營造。 (2) 每年至少辦理 2 場次品牌推廣活動,包含參加 展覽、活動策畫及品牌形象包裝推廣與執行。 2. 廠商應持續經營及推廣社群(FB 粉絲專頁/IG 粉絲專頁/LINE)、討論區、部落客,進行品牌話題操作及提升品牌聲量,並須提出社群媒體宣傳策略具體執行內容及訂定各項 KPI: (1) FB/IG/ LINE 至少須提出互動率、觸及人數。 (2) 與其他社群合作辦理推廣活動,至少須提出曝光效益及活動觸及人數。 (3) 制定社群活動 KPI,並定期檢討及調整。 3. 社群宣傳策略至少應包含活動企劃、商品、網頁設計、網站規劃、推廣受眾、曝光資源及經費預算說明。 4. 得標廠商應主動與原住民業者洽談活動商品、活 動價格、商品文案撰寫及所有文宣美編及相關素 材設計,並提供設計原始檔及貼文所用檔案,本會得編修、重製或供其他宣傳用題使用。 | ||
【5-2】創意行銷 | 1. 廠商須提出各類媒體宣傳策略,並辦理網路創意行銷活動,吸引具有高消費力,注重生活品質、樣貌多元的消費者購買。 2. 廠商需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具各類行銷活動規劃構想(例如:季節折扣、好禮優惠、團購促銷等),包含行銷策略、方法、宣傳溝通對象設定及預定達成營運效益等項目。 3. 前開行銷規劃須與本會補助各縣市政府通路據點之政策連結。 4. 為活絡原住民族部落旅遊,前開行銷規劃應促進原鄉產業相關鏈結。 5. 各項行銷活動相關資訊(含影片、圖片及文字電 | 12 檔次 |
項目 | 規格 | 數量 | 備註 |
子檔),需提供本會行銷推廣使用。 6. 相關行銷活動細部執行規劃,需經本會核定後執行。 | |||
【5-3】廣告計畫 | 1. 廠商須每月於 Facebook/LINE/Google/關鍵字/聯播網辦理廣告投放,並於服務建議書詳細規劃內 容、露出方法、廣告策略時程、曝光率及點擊 率,另須提出廣告效益及成本合理性。 2. 得標廠商須配合本會需求,於每月 7 日以前提交 前一個月廣告費執行情形表及廣告曝光次數及點閱率。 | 1 式 | |
【6】效益目標設定 | |||
【6-1】訂定營運效益指標 | 廠商須提具網站營運效益相關「關鍵績效指標(KPI)」,內容至少涵蓋提升本電商平臺網站瀏覽總人次及相關行銷措施所帶動之線上營業額規定 2 項,未達成者,每少 1%,則須扣繳契約總價金 2‰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並每年滾動式檢討。 | 如廠商服務建議書 |
伍、交付項目與時程
一、 第一階段(規劃期):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指派專案人員與本會主辦單位針對整體需求,進行研商及確認作業。並自決標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依本案「肆、計畫說明及需求」完成細部執行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提請本會進行書面確認。
二、 第二階段(執行期):
(一) 得標廠商應確實履行本會委託辦理項目,並於每月 15 日前將前月之業者銷售情形(排名)、商品銷售情形(排名)、網站營業額、業者
增減名單、滯銷商品處理方式、次月促銷活動、顧客停留時間、跳出網站率、瀏覽人次、退貨率、交易筆數、會員數等資訊函送本會備查。
(二) 請領每期契約價金時,除繳交該期應交付項目外,應附各項工作進度報告供本會備查。
三、 第三階段(報告期):
(一)得標廠商須於 114 年 1 月 31 日前檢附全期(計算至 113 年 12 月 31日止)營運管理報告(含會員動態、消費行為、購物評價、商品延遲送達日程狀況表、財務狀況、商品種類、商品分析、營運績效、業者名
單及更動情形、每月營運會報資料、品牌行銷活動辦理情形及其效益等)及總執行成效檢討建議報告 (含電子檔),送本會驗收。
(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含各項執行成果、照片等紀錄之文字檔、PDF 檔及JPG 圖形檔,且圖形檔應達 300dpi 以上。
(三)計畫總結績效評估報告,應針對網路商城議題提供相關企劃分析,俾利本會進行推廣事宜。
陸、資訊安全及其他需求
一、廠商所開發網站及程式碼,應依行政院與本會相關規範及資安等級辦理。新建網站應依據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公布最新修正「資訊系統分級與資安防護基準作業規定」及安全傳輸協定(HTTPS)等作業規範,並至少達到中級的資安規範需求,如係牽涉個人資料,請達到至少中級以上。
二、網站上線前,應完成系統之弱點掃描、滲透測試及源碼檢測,並提交相關報告,上線後,經資安弱點掃瞄或入侵偵測測試所發現之弱點,得標廠商應配合予以修正。
三、為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政策及因應資訊平臺、載具多元化趨勢,便利民眾於網站下載政府資訊,本網站提供上、下載之文件應支援開放文件文書格式(ODF-CNS15251)。
四、未盡事宜,請依本會「採購案需求說明資安規範」辦理。
柒、雙方責任 一、廠商責任
(一) 須指派專案負責人至少 1 人,專責本案之整體作業規劃、人力配置、
任務分派、進度控管、作業協調等專案管理相關工作。
(二) 本案各項書面資料等,須經本會確認。二、本會責任
(一) 參與本案定期工作會議。
(二) 監督得標廠商規劃過程,並予以指導。捌、權利與責任
一、 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 廠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惟涉及他人著作之照片、圖片、文字等,廠商應取得授權書,並授權本會取得永久無償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之權利,並不得對本會及本會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 廠商應依照預算法 62-1 條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
五、 除另有規定外,廠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廠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廠商負擔。
六、 機關及廠商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 機關對於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得標廠商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x、保密責任
參與廠商對於本會所提供之相關業務內容及規劃工作等資料,負有保密之責任;如有洩密情形發生,導致損害時,應負完全賠償及法律責任。
壹拾、 服務建議書規格
一、服務建議書撰寫格式:
(一)用紙大小以 A4 規格。
(二)繕打及裝訂方式:由左至右橫式繕打,加註頁碼,加裝封面,封面上註明廠商名稱、本案名稱及日期。
(三)各冊文件共需 12 份。二、服務建議書內容:
(一)計畫綜合資料表:
含投標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廠商)名稱、計畫經費、工作進度表、計畫主持人、聯絡人、電話及計畫內容摘要等。
(二)計畫內容:
1. 計畫目標:委託項目所要完成和所要解決之問題(請分別具體敘述)。
2. 計畫實施策略及方法:依據委託項目與執行方式研擬各工作項目之實施策略、方法及步驟。
3. 執行進度及查核點(以甘特圖表示):各工作項目之進度表及查核點。
4. 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依委託項目分別敘明):
(1) 預定參與計畫有關人員之配置狀況:參與計畫執行者為機構內部人員或外聘人員、執行者之學經歷、投入工作之時(天) 數。
(2) 外聘(僱)人員,須先取得其同意執行計畫之證明文件影本
(簽約時得查驗正本)。
5. 經費概算及計算方式;經費編列標準請參酌「各機關統計調查人員調查費用列支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等相關規定。
6. 需要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 預期成果評估。
8. 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對於計畫執行中及執行後可能遭遇之困難,預擬解決方案或構想。
9. 相關工作績效及相關證明文件。
10.其他:除規定必須完成工作事項外,各投標廠商如有其他創意或建設性項目,可自行併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
壹拾壹、附則
一、 本文件於決標後納入契約附件。
二、 參與評選之廠商應依本會通知的時間及地點指派專人攜帶必要之文件或印章,參加評選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