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 有效凭证,与在纸
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 1 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 13号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202201 版)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其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及提供理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甲方与乙方约定,本协议及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所涉以下名词均具有以下含义:
(一)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 1 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 13 号产品。
(二)管理机构/产品管理人:指宁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三)投资者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指甲方开立的用于本产品资金划转的银行账户,资金划转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时的本金扣划,赎回/到期时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付等。
(四)募集期:是指产品管理人确定的可接受投资者对于理财产品认购申请的时间区间。
(五)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六)交易所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产品成立日:指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起始日。
(八)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可供投资者进行申购、赎回等交易的日期。
(九)申购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可供投资者进行申购交易的日期。
(十)认购:甲方在募集期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十一)申购:甲方在开放期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十二)赎回:甲方在开放期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十三)到期日:指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终止日。
(十四)资金清算日:理财产品的本金(若有)和收益(若有)划向甲方指定账户的日期。
(十五)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一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或其他币种计价的价格。
(十六)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十七)提前赎回权: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甲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权利,甲方具体是否享有理财产品的提前赎回权及行使权利的条件和内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十八)提前终止权: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权利,产品管理人具体是否享有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权及行使权利的条件和内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十九)代理销售机构:指根据产品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
(二十)销售机构:指根据产品管理人委托,可以销售本理财产品的机构,包括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
(二十一)线下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等具有实体营销场所的销售渠道。
(二十二)线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的网上销售平台、手机销售平台等不具有实体营销场所的销售渠道。
(二十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以及对以上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四)《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 1 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 13 号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五)《风险揭示书》:指《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 1 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 13 号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六)《销售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由产品管理人直销情况下,由投资者和产品管理人签署的《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 1 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 13 号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七)《代理销售协议书》:指本理财产品由乙方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代销情况下,由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签署的《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 1 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 13 号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八)《投资协议书》:指《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 1 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 13 号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二十九)《投资者权益须知》:指《宁银理财xx固定收益类 1 个月定期开放式理财 13 号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理财产品是指产品管理人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甲方认(申)购本理财产品,投资风险
由甲方承担。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
第四条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代理销售的理财 产品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与甲方在乙方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五个等级一一对应。甲方需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非机构投资者在乙方销售渠道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当在乙方销售渠道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认(申)购及赎回相关规则,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将甲方认(申)购投资本金划付至产品管理人前,对应投资本金的划付和计息方式以乙方规则为准。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投资本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甲方是否可办理赎回,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甲方或
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甲方的理财产品份额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扣划或处置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和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乙方及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及产品管理人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甲方披露。上述情况下本产品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按公告约定全部赎回本产品。若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本产品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认(申)购理财产品的,对于公募理财产品,除理财产品账单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外,其余信息披露义务由乙方和产品管理人共同承担;对于私募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义务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信息披露错误或不及时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频率等规则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十条 根据监管规定,公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募集期最后一天为产品冷静期,冷静期具体设置规则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撤销认购的申请或通过乙方向乙方和产品管理人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乙方和产品
管理人应当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第十一条 甲方通过乙方认(申)购理财产品的,如因乙方交易系统故障、销售误导、未尽
销售适当性匹配义务等错误或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理财产品未被足额认购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通过乙方认(申)购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仅负责将清算金额统一划付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从到期日到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甲方注销账户造成资金无法入账,乙方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罢工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禁止等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更或因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乙方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如无特别约定,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的风险,乙方和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其合法所有,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二)甲方承诺,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
(三)甲方承诺,甲方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且同意配合乙方及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甲方同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及产品管理人需联系甲方时,乙方及产品管理人仅按照甲方进行交易时在乙方留存的方式联系甲方,甲方联系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及产品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方式联系甲方。对于甲方变更联系信息但并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基于产品管理人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载明的各项义务、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的需要,甲方授权产品管理人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乙方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产品管理人办理本产品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向其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其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
信息、账户信息等,授权使用时限与提供前述服务及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必要时限一致。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产品管理人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报送监管信息需要,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甲方授权乙方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产品管理人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xxxx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五)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进行上述记录行为。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的履行,前述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购买本理财产品,本协议于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且产品管理人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款项之日起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本协议经甲方点击同意本协议且产品管理人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款项之日起生效。双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甲方对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028-96836)咨询与反映。
通过线上渠道认(申)购时,甲方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银登录名、
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在纸
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同意不因电子合同单方保存在乙方系统而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关于甲方所投资本理财产品的全部协议。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声明:甲方承诺已经全面理解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并对认(申)购金额予以确认。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划款,无需乙方在划款时另行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最后确认。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自愿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特此确认。
甲方签字 _ _
(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日期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