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社子溪月眉橋下游至慈恩橋右岸護岸治理工程(含慈恩橋及成功橋改建)(都市區土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 xx等 1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685046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本案工程位於本市社子溪河段都市計畫區內(非都市土地部分將另案申請徵收),流經xx地區住宅及農業區域,由於降雨型態之劇變,部分河段尚未經全面規劃整治,現況河寬及堤防護岸高度不足,無法滿足50年重現期距洪水量,若遇颱風或豪雨等強降雨情況,即易造成xx地區淹水成災,爰就右岸護岸進行整治、設置水防道路,又右岸按經濟部 99 年 12 月 29 日第 09920215341 號公告之社子溪水道治理計畫拓寬後,致慈恩橋及成功橋橋樑長度不足,爰併辦橋樑改建工程,逐步改善本水系安全問題,期藉由本工程達到治水及環境改善,帶來水岸xx地區安全之生活環境。
(二)計畫範圍: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
預定 111 年 1 月開工,112 年 12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
興建護岸、堤防及防汛搶險用途之水防道路工程及慈恩橋及成功橋之橋樑改建工程,其治理河段總長約1.1公里(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約 0.8公里、都市計畫區土地約0.3 公里),滿足水道通洪需求。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 如後附經濟部109年4月22日經授水字第10920205350號函及桃園市政府109年10月26日核准簽影本。
2. 本案工程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所需經費依經濟部水利署109年4月27日經水河字第 10953175430號函核定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5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補助用地經費,用地總經費:165,800,000元(中央補助55%:91,190,000元,本府配合45%:74,610,000元,分2年執行),所需經費編列於本府110年預算科目「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 設備及投資- 土地」項下, 110 年度編列第1 年經費: 8,290,000 元( 中央補助55%: 4,560,000 元, 本府配合45%: 3,730,000 元) , 經桃園市議會 109 年 5 月 27 日桃議工字第 1090002149號函同意先行墊付;另第2年經費:157,510,000元
(中央補助55%:86,630,500元,本府配合45%:70,879,500元),亦經桃園市議會109年12月15日桃議工字第1090007217號函同 意先行墊付,編列於本府111年度預算「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 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足敷支應。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內之都市土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確屬社子溪月眉橋下游至慈恩橋右岸治理工程範圍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適當性部分:
本工程依經濟部水利署99年12月公告之「社子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河川圖籍」之範圍,並基於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工程施工完成後能有效預防淹水情形的發生,保障xx人
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應具適當性。
2.必要性部分:
由於近年降雨型態劇變,每遇有豪大雨即淹水成災、河岸土地易 沖蝕流失,故本府提報社子溪水系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項目之一,進行檢討規劃。現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9年12月公告之
「社子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河川圖籍」之範圍辦理,
而該部水利署以109年4月27日經水河字第10953175430號函將本案列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5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以徹底解決社子溪水系沿岸防洪安全問題,故本案工程確有其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範圍位於本市xx區社子溪河段,東起月眉橋、新梅五街20巷;西至慈恩橋、楊新路二段176巷;分為右岸及因橋梁改建 需要之2筆左岸用地,其治理河段總長約 1.1 公里,計畫寬度約 40~60 公尺,社子溪左岸現況已有護岸堤防及道路;另南、北側接 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多為荒地、水稻、菜園及部分為圍牆、零星房屋。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14 筆土地,合計面
積 0.68504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範圍內土地現況多為荒地及雜林草地,少部分為水稻田及菜園。另有2座電塔,業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110年2月26日桃供字第 1108017862 號函同意無償提供本府作為與鐵塔共構之河川護岸堤防設施等工程使用。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有。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本市社子溪河段都市計畫區流經xx地區住宅及農業區域,由於降雨型態之劇變,部分河段尚未經全面規劃整治,現況河寬及堤防護岸高度不足,若遇颱風或豪雨等強降雨情況,即易造成xx地區淹水成災,且慈恩橋及成功橋橋樑長度不足故無法滿足50年重現期距洪水量,爰依經濟部 99 年 12 月 29 日第 09920215341號公告之社子溪水道治理計畫為依據,進行右岸護岸整治、設置水防道路及橋樑改建工程,逐步改善本水系安全問題,期藉由本工程達到治水及環境改善,帶來水岸xx地區安全之生活環境,故必須取得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具合理關聯性。
2. 本案係經濟部109年4月22日經授水字第10920205350號函核定列為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 計畫第5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且屬都市計畫河川區,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案工程,依法無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本案用地屬109年12月1日府都計字第1090284856號公告「變更xx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劃定之河川區,依法完成相關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4. 詳如本府110年4月12日府都行字第1100081511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工程係依據經濟部 99 年 12 月 29 日經授水字第 09920215340 號函核定及第 09920215341 號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勘選用地,並以 50 年重現期通洪能力之防洪保護標準,社子溪現況河道寬度為 30~40 公尺,本案計畫寬度以 40~60 公尺作為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治理措施依防洪標準將社子溪右岸沿岸設置堤防、護岸、擋水牆、堤防加高、疏濬等方式,加強河道整治、束洪(抬高堤岸高度)、滯洪及打通瓶頸段,倘若採以蓄洪、分洪等方式作為治理措施,其治理計畫範圍將使用更多私有土地。
2. 本案係經濟部109年4月22日經授水字第10920205350號函核定列為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 計畫第5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且屬都市計畫河川區,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案工程,依法無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本案用地屬109年12月1日府都計字第1090284856號公告「變更xx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劃定之河川區,依法完成相關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且本計畫工程業經本府110年4月12日府都行字第1100081511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4. 本案用地範圍屬線形帶狀,經考量土地利用完整性、安全性與便利性之效益,使用土地面積已考量為能達成河川整治效益本案依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用地範圍亦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區,案內所使用之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段右岸護岸之工程所必須,用地範圍無法縮減,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無意願徵收者,無法予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範圍係依99年核定公告之社子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土地,配合天然河川河道位置興建護岸等防洪設施工程所必須之用地,計畫長度約 1.1 公里,本工程保護標準係以 50 年重現期距洪水位加計 1.5 公尺出水高,計畫河寬為 40~60 公尺(以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為準)作為保護標準,且已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亦非屬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本計畫用地勘選係依公告之社子溪水系規劃報告辦理,俟取得計畫範圍內土地後,將作為防汛公共工程使用,屬永久性建設,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以利水利建設計畫之遂行,且計畫範圍內土地亦受
水利法限制使用,並無其他經濟開發或投資獲利空間,故用地除以 協議價購及一般徵收等方式取得外,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賃、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析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河川整治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無償供用: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取得來源之一, 須視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倘案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本府樂見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並無土地所 有權人表達捐贈意願。另本案都市土地區內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所持有之xxxxxx000、000xx等2筆用地, 業經該公司 110 年 2 月26 日桃供字第 1108017862 號函同意 無償提供本府作為與鐵塔共構之河川護岸堤防設施等工程 使用。
(4) 租賃: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之公用建設,俾利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若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則需每年編列預算,將造成支出無上限情形,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6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本案用地範圍係屬河川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法採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依水利法第 82 條第 4 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至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
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第5項「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及本府於 107 年5月 7 日「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增訂河川區容積移轉相關條文辦理。本段工程範圍部分土地為實施容積移轉範圍,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方式辦理,應於規定期限內(109年10月12日)提出,惟至截止日止未收到所有權人書面申請。
2. 為利本案河川治理工程之遂行,本府已踐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於徵收本案土地前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價購,因所有權人對協議價購價格不滿意或其他原因且未於協議價購及得xx意見期間表示其協議價購意願,以致協議不成,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近年因氣候變遷,造成降雨日數減少且集中之趨勢,使本河段通洪 不堪負荷,倘遇較大洪水時即導致低窪地區發生溪水暴漲,造成河 岸土地沖刷流失,恐溢堤淹沒情形,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本案係針對社子溪河川特性、洪災問題,以能有效減輕洪災、發揮 河道排洪功能、不違反河道自然穩定xx趨勢及維護自然景觀生態 功能為原則,達到治水及環境改善,帶動水岸xx地區都市再造,以創造安全宜居的水域環境,故本案治理工程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坐落於xxxxxxxxxx,私有土地約 20 筆,面積約 0.941782 公頃, 擬徵收土地共14 筆,合計面積0.685046 公頃,用地範圍內無設籍戶數、人數及實際居住人口。依據xx區戶政事務所110 年度8 月份統計資料,水美里人口數為4,828 人,總戶數為
1,549戶,其中男性人口為2,499人、女性人口為2,329人,年齡結構以15~64歲居多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約 100 人,占其全體人口之 2.07%。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現況多屬河川、雜林地及農耕使用,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以農業為主,部分為服務業,本計畫僅徵收部分農作改良物,對周圍現況之影響極微,又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xx地區淹水情形,減少淹水損失,社區、農作物及工廠設備亦可一併獲得保障,且提高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屬沿河川線型整治,經地上物查估作業後,徵收範圍內僅拆遷一棟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之部分鐵皮棚頂,尚不影響其主體之使用,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之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者因建築改良物被徵收致無屋可居住之情形,且工程完成可改善xx地區淹水情況,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有助於提升xx地區居住環境,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x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案無須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本案興建護岸及水防道路等主要工程施工完成後,將改善沿岸地區淹水情形,同時可整治沿岸景觀,並減少病媒蚊蠅孳生,有助於提高居民健康狀況及環境衛生改善,具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所需使用土地為河川區土地,故對地方稅收增減影響不大,護岸新建工程完成後,可降低因護岸破損造成淹水之農業生產損失,增加農業收成效益,進而提高地方稅收,並可降
低沿岸周遭淹水風險,提高附近農業生產密度、提升經濟效益、促進地區休閒產業發展,進而活絡地方產業、增加相關經濟產 值和稅收,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河川整治工程計畫範圍為都市計畫之河川區,範圍內土地現況多為荒地及雜林草地,少部分為水稻田及菜園,非屬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區,對糧食安全並無影響。本工程完工後,可保護穩定鄰近地區農業生產與安全性,減少農地土壤流失及減少農業生產損失,故無糧食安全問題,長期評估而可增加農業收成效益。另本案因未涉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故無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工廠廠房或商業行為設立,多從事小面積農作物栽種,不致對當地就業或轉業人口造成影響,尚無須訂定輔導轉業措施。完工後能提高防洪安全,安定居民生活,保障xx土地不受洪水災害侵襲,可直接或間接促進農業及地方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外流人口返鄉從業之意願,對鄰近地區的人口就業具有正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依經濟部水利署109 年4 月27 日經水河字第 10953175430號函核定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5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補助用地經費,用地總經費:165,800,000元(中央補助 55%:91,190,000元,本府配合45%:74,610,000元,分2年執行),所需經費編列於本府110年預算科目「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 設備及投資- 土地」項下, 110 年度編列第1 年經費: 8,290,000 元( 中央補助55%: 4,560,000 元,本府配合45%:
3,730,000 元) , 經桃園市議會 109 年 5 月 27 日桃議工字第
1090002149號函同意先行墊付;另第2年經費:157,510,000元 (中央補助55%:86,630,500元,本府配合45%:70,879,500元),亦經桃園市議會109年12月15日桃議工字第1090007217號函同意先行墊付,編列於本府111年度預算「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詳如後附證明文件。本案應需徵收補償金額總數為 55,077,930元整,所編足敷支應,預算編列並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工程係護岸及水防道路之治理工程,且就河道流經範圍進行施作,雖有部分土地種植農作物,xx無xxx相關產業,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顯著影響,本工程興建完工後可降低淹水風險,提昇週遭地區防洪安全,保護鄰近農業之生產。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治理工程用地範圍土地係作為防洪工程使用,且部分土地現 況已屬河道流經範圍,符合河川區土地利用,故無影響計畫區 域xx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工程施作完成後可維護沿岸住宅區、工業區等河防安全,增加沿岸土地利用完整性,預期計畫執行 後可減少當地淹水區域,促進堤後土地開發,對土地利用有正 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工程係沿河川線型整治,用地範圍現況多屬河道,工程施作 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維護自然生態,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 地表植被,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另透過水防道路的設置,促進河岸整體綠化景觀,有助於改善現況雜草叢生且髒亂之環 境,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x計畫經函詢本府文化局 110 年 3 月 16 日桃市文資字第
1100004294號函查非位屬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
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之所在地(附件十三);經比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本案用地鄰近「xx.隘口寮遺址」及「xx.隘口寮Ⅱ (遺物孤立點)遺址」所在區域,倘爾後計畫執行階段如發現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相關情形,將函報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妥適處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工程計畫xx範圍土地現況多為農業使用、雜林及河道,鄰近範圍居民現有生活模式多以農業生產為主,其生活條件及對外交通尚為便利。俟工程完竣可有效改善淹水環境,減少淹水損失,以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特殊生態,且河川整治屬線形工程,非進行大範圍土地開發及變更使用,因此對該地區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透過護岸工程興建可改善本地區景觀,並減少因豪雨沖刷沿岸土地損及週遭生態環境,對整體生態環境之發展有益。經函詢本府110 年 5 月 31 日府環綜字第 1100134304 號函認定本計畫工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近來因氣候異常,致造成降雨天數減少並趨於集中,本案治理計畫已參酌本河段特性及水理條件以進行護岸治理工程,且工程範圍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故對xx居民或生態環境影響甚微,藉由本工程施作完竣達到治水及環境改善,帶動水岸xx地區都市再造,對社會整體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治理工程完工後,將可有效解決無施設護岸以致河水溢淹
問題,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及地方產業安全,確保永續發展,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社會層面中之災害防救發展策略。
2.永續指標
在 107 年永續指標國土資源面向,有關天然災害部分, 1980年以來,全球平均氣溫快速上升之暖化現象與氣候變遷,導致國內外重大氣候災害頻傳,極端氣候機率增加且增強,面臨日益嚴重的災害衝擊與威脅。透過本河川治理計畫,期以降低天然災害之衝擊與影響,以維國家之永續發展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
因社子溪慈恩橋至成功橋之右岸間尚未施設護岸,汛期期間恐有溢淹風險,故辦理本治理工程,係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符合國土計畫原則,本計畫爾後倘有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等制度需修正將配合「國土計畫」相關規定檢討,期望有效改善公共設施水準,滿足地方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亦可促進鄰近地區土地有效使用,提高當地居住、交通及經濟環境整體性,達成國土永續發展。
本案都市土地範圍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審查,依本府109年 12月1日府都計字1090284856號公告「變更xx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變更為河川區用地使用,符合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社子溪屬桃園市內之市管河川,由於近年降雨型態劇變,每遇有豪大雨即淹水成災、河岸土地易沖蝕流失,故本府提報該水系為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項目之一,進行檢討規劃,以求徹底解決本水系沿岸淹水及潰堤災害問題。現依據經濟部水利署99年12月公告之「社子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河川圖籍」之範圍辦理, 而該部水利署以 109 年 4 月 27 日經水河字第 10953175430號函將本案列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5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以徹底解決社子溪水系沿岸防洪安全問題,本案計畫工程除興辦相關水利設施以維護河防、減少淹水災害及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亦藉由改善河道環境及水岸景觀,帶動水岸xx地區都市再造,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確有其必要性。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7 月 16 日、109 年 9 月 16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 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 園市政府、xx區公所及xx區水美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 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9 年 7 月 27 日、109 年
9 月 28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2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 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9 月 10 日、
109 年 10 月 23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xx區公所及xx區水美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9 月 28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7 月 27 日第一場 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詳如後附 109 年 10 月 23 日府水養字第 1090269657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10 月 26 日府水養字第 109027271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並已合法送達,協議價購之價格係依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釋規定,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並奉簽核可,協議價購地價決定之理由係採素地價值評估,並以本案都市土地分區含農業區及鐵路電塔用地中,選取最具一般性及代表性之比準地、評估其地價,故以xxxxxxxxx000(0)xxxx為分割前母地號作為比準地,單價為 8,000元/平方公尺,再依協議價購範圍內各宗土地特性分別評估之,本案於 109 年 11 月 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另為再次確認各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意願本府爰以110年5月4日xxxxx 0000000000 x等函檢附協議價購相關文件及附件資料,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協議價購,並給予xx意見機會期限至110年6月7日,其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皆已合法送達。
(二)協議價購通知依土地登記簿之住址通知遭退回或無法送達情況之情 形,業依土地登記簿之住址及桃園市xx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 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桃園市地方稅務局xx分局查復住址,並依查址結果送達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惟 土地所有權人x○○等12人已死亡且未辦理繼承登記及鄭○○之 送達住址不明,遂針對其全體繼承人函送本案協議價購及xx意 見等相關資料,並供其提出協議價購意願及xx意見之機會及時 間,未能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第78、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以110 年3 月22 日xxxxx 0000000000x、110年6月1日xxxxx 0000000000 x函送協議
價購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之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清冊,並請桃園市政府等各機關協助張貼公告周知。另針對部分繼承人已遷居國外者,亦依行政程序法第78、81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清冊,並已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機關協助張貼公告周知。另土地所有權人x○○及x○○已過世,x○○之繼承人x○○、x○○、xx○,x○○之繼承人x○○、xx○均於會後辦竣繼承登記,是以未參與協議價購會議,已另行函送協議價購相關資料並給予xx意見之機會及時間。
(三)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xxx等36位同意協議價購,面積為 0.256736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面積27.26%。其餘未同意價購之所有權人,係對協議價購金額不滿意(45.39%)、未辦繼承登記 (21.23%)、公同共有人未能全體同意(2.79%)、住所不明(0.23%)及未能取得他項權利人同意(3.10%),致無法達成協議,爰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四)本計畫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已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鄭○○等 32 人(含已過世所有權人之繼承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經查本徵收範圍內並無拆遷供居住之合法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計畫經函詢本府文化局查詢非位屬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之所在地;經比對
本府文化局105年7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本案用地鄰近「xx.隘口寮遺址」及「xx.隘口寮Ⅱ (遺物孤立點)遺址」所在區域,倘爾後計畫執行階段如發現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相關情形,將函報本府文化局妥適處理,詳如後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10 年 3 月 16 日桃市文資字第1100004294 號函查證情形。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徵收原住民土地。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55,077,930元。 1.地價補償金額: 54,690,519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387,411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 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送桃園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0年第 1次會議評定,徵收補償地價7,100元/m2~8,500元/ m2,估價基準日 109 年9月1日。110年xx區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100.83%,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為7,563元/ m2~ 8,269元/ m2。
(三)準備金額總數: 165,8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
本案所需經費依經濟部水利署 109 年 4 月 27 日經水河字第 10953175430號函核定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 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5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補助用地經費, 用地總經費: 165,800,000 元( 中央補助55%: 91,190,000元,本府配合45%:74,610,000元,分2年執行),所需經 費編列於本府110年預算科目「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 資-土地」項下,110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8,290,000元(中央補助 55%:4,560,000元,本府配合45%:3,730,000元),經桃園市議會
109年5月27日桃議工字第1090002149號函同意先行墊付;另第2年
經費:157,510,000元(中央補助55%:86,630,500元,本府配合45%:
70,879,500 元) , 亦經桃園市議會109 年12 月15 日桃議工字第
1090007217號函同意先行墊付,編列於本府111年度預算「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詳如後附證明文件,本案應需徵收補償金額總數為 55,077,930元整,用地取得費未超過核定用地費,所編足敷支應。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本府109年12月1日府都計字1090284856號發布實施之「變更xx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道用地、綠地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電路鐵塔用地為電路鐵塔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及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社子溪整治計畫)案」劃設之河川區用地。
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 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