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A3302310370022331005001)
招标编号: (A330231037002233100500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 宁波xx区乐寓置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04-28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宁波xx区乐寓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茹工 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宁波xx区乐寓青年社区项目(施工) |
1.1.5 | 工程建设地点 | 地块位于宁波xx区 GX05 地段,东至东环北路防护绿地,南至规划沿河绿地,西至规划道路,北侧至规划居住用地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80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833 日历天(有定额工期的,应填写),缩短工期比例:3.96% □除上述要求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合格,并达到宁波市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 |
1.4.2 (4)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要求 | (1)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 □a.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工作内容分配; □b.各项费用由招标人按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成员; □c.中标后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d.其他约定: 。 (2)其他: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智能化、配电箱、精装修、电梯安装 等非主体工程允许分包,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分包金额要求:智能化约 390 万元、配电箱约 180 万、精装修 约 3800 万、电梯安装约 84 万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工程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分包专业单 位资质或资格须符合国家有关资质或资格管理规定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其他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 x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施工 技术方案可行性等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个信封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技术标、资信标;第二个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2)组成内容: ①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②技术标: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保证金 投标承诺书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建议:根据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细则、定标因素进行提供) ③资信标: 资信标自评分表 其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④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 ■最高投标限价28750.2705万元,其中暂估价4373.663708万元、暂列金额为1309.774398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19.77%,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562.544525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总报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2)投标人不得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 (3)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适用于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 (4)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xxx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
xxx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其他: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的,招标人出具回执作为收 讫证明,送达时间以回执函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不要求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①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②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③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④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 □(2)“业绩汇总表(资格审查业绩的汇总)”应附: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 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职称资格证书。 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ps://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 ②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的有关规定; ③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 况。 |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 (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2)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其他: / |
3.7.3 (3) |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业绩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业绩: □资信评分业绩: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不予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除外),视为拒收: ①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②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③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4)其他:若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第二个信封开 标时间为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后。 |
■5.2 | 开标程序 |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4)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2 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特别说明事项: □①多标段项目,投标文件统一开标,按 各标段最高投 标限价由高到低 的顺序依次评审,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评审。 ②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③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④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 数。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长解密时间。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专家≥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5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1 | 确定中标人 |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的,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实际缴纳金额按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 [2020]7 号文件执行(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就低计取)(不得超过 2%) 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甬建发[2014]17 号文件执行 |
8.1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9.5.2 (1) | 投诉受理部门 | 投诉受理部门:宁波xx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地址:xxxxxxxx 000 xxx 0 x 电 话:0574-89289031;0574-89289032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作否决投标处理: (1)形式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②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项规定的; ③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或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署,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④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⑤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⑦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⑧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网卡 MAC地址;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 ptane_0000、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 0000 或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 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⑨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⑩其他: / 。 (2)资格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②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业绩条件(如有)及其他要求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 “不合格”状态的;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 ③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禁止投标情形的; ⑤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 交更新资料或提交的更新资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适用于已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行资格预审的); ⑥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⑦其他: / 。 (3)响应性评审内容: ①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款规定的; ②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的; ③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⑤权利义务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⑥投标文件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 款规定 的; ⑦技术标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b.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c.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e.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f.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g.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h.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承诺书的;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b.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 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c.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d.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e.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f.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 g.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h.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⑨其他:本项目安全xx施工基本费报价低于安全xx施 工基本费低限值:3032665(不含税)。 | ||
10.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10.3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a.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c.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a.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b.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 人; c.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d.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a.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b.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4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10.5 | xx或答辩 | (1)xx或答辩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xx或答辩方式:□现场xx □现场答辩 (3)xx或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 ①通知方式: ; ②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xx或答辩,该项按 0 分处理。 (4)xx或答辩地点: 。 (5)xx内容或答辩题目: 。 (6)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7)xx或答辩人应在xx内容和答辩题目的范围内进行 xx或答辩。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8)其他: 。 | ||
10.6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2)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 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 ttp://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 xxx.xx/)查询结果为准)。 |
10.7 | 定标前核查 | 定标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效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核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最新发布的,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并加盖单位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招标人: 送达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5号东城国贸大厦18楼 (QQ邮箱:576196707@qq.com)联系人:范少亮 联系电话:17757838280其他: /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3)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核验中小企业身份。身份不符合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
10.8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 | □不要求提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文件份数 | ■要求提交,中标后提交纸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 信标、商务标各 3 份(最终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 | |
□10.9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0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②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 ①内容:智能化、精装修; ②金额:智能化约 390 万、精装修约 3800 万;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14.57%; □④招标计划及内容: 。 □(4)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根据宁波国家 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高新建【2018】52 号文),本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详见甬高新建【2018 】52 号文、浙建【2020】 7 号文、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本项目民工工资款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及其他未说明内容严格按甬高新建【2018】52号文、浙建【2020】7 号文、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执行。 (6)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房建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 (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①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②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实施 BIM 的内容: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按合同条款执行。 (12)建筑垃圾处置内容:按合同条款执行。 (13)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5)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 (16)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价费〔2017〕46 号)的规定支付。 (17)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8)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9)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其他: /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编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
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
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2)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
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单位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除评定分离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2 定标活动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3①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② 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2.5①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5.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投诉受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9.5.3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 | 其他内容 | 投标人确认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在线开标室“远程询标”窗口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
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 份,招标人 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
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4 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形式评审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1 款规定的响应性评审内容。
2.2.1 评分标准
■(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二;
□(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2.2.2 定性评审因素
定性评审因素:见附表五。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评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幅度;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和商务标得分的计算。
3.1.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15 家的,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15 家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资信或资信与报价评审,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择前 15 家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
■a.按本章第 2.2.1(1)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 A;
□b.按本章第 2.2.1(2)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 B;
■c.评审得分=A;
□c.评审得分=A× %+B× %;
d.投标人的资信标、商务标、评审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评审得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按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多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6.3.2 项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推荐人数,则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287502705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 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62459826.31元(含税)。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 3032665元(不含税)。 |
投标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260497560元~2649984 17元。 |
商务标得分 | /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 |
/ / / /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
商务标定性 评审 | 1.商务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商务标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 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基本分值 | 投标人统一得30分 | 30 | 30 |
2 | 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60分) | 以开标当天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施工企业(房屋建筑领域)信用等级为准。 A级,得60分; B级,得50分; C级,得40分; D级,得30分; 其他情形,得0分。 | 0.00 | 60.00 |
3 | 投标人的资质 (3分) | 根据投标人资质证书确认。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得3分;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得2分; | 0.00 | 3.00 |
4 | 其他(3分) |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企业的承接能力、响应时间、应急方案、服务能力等内容的说明和相应材料。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独立打 分,评分最大范围在1分至3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优:2.5分-3 分,良:2分-2.5分,一般:1.5分-2分;差: 1分-1.5分。本项最终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最终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未提供相应说明和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 0.00 | 3.00 |
备注:
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资信标自评分表”后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料。 3.资信分相同且涉及到排序时,排序规则如下:资信标得分为各评审项得分之和,资信排序按照资信标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如资信标得分相同,则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名次排序,根据投标人在本项目交易平台开标系统中“开标结果记录表”中的序号为对应抽签球号,先抽中的排名在前,后抽中的排名在后。其中,资信标得分和分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取舍。
评审项 | 评审因素 |
技术标 | (1)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质量、安全文明生产保证措施 (3)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劳动力组织安排及材料供应计划 (6)本项目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
商务标 | (1)报价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风险; |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按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指出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评标委员会将各成员的意见汇总,对汇总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汇总表中注明不同意见,并说明其不同意见的理由。
本次定标采用 □价格法 □直接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 ■票决价格法。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规定的定标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不足 3 家的,定标委员会将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先抽中的为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2)企业实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企业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3)方案因素:施工方案;
(4)价格因素:投标报价。
3.1 第一阶段:票决阶段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办法确定的定标因素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标段中标候选人以票决方式进行投票。票决规则:由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方式进行投票。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 5 票(每位成员必须投 5 票,且必须投给不同的 5 名投标人)。各中标候选人的得票从多到少进行排序,确定票数排名前五家的中标候选人进入第二轮,如出现票数相同的,则抽签确定其排名,先抽中的在前,后抽中的排名在后。
定标委员会成员将最高票数投给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票决说明中阐述具体理由,报价明显高于的量化标准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在报价区间内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4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及以上的(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投标报价范围区间上限-投标报价范围区间下限)/10=450085.7)。
3 家≤进入定标阶段中标候选人≤5 家时,不再进行第一阶段票决,直接按照第二阶段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3.2 第二阶段:价格竞争阶段
3.2.1 定标衡量值的计算
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竞争的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均进入定标衡量值的计算,并按以下方法计算最终得分:
定标衡量值=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竞争的各中标候选人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 B1+进入第二阶段价格竞争的各中标候选人中的次低投标评审价×权重 B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1-权重 B1-权重 B2)
注:最低投标评审价有 2 个及以上时,则次低投标评审价按最低投标评审价计入。定标衡量值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
定标衡量值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权重 B1、权重 B2 应在进入价格竞争阶段的单位确定后由招标人分别随机摇号确定。
球号对应如下:
球号 1: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198037733.69 元,权重 B1 为 15%,权重 B2 为 15%;球号 2: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198487819.39 元,权重 B1 为 16%,权重 B2 为 16%;球号 3: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198937905.09 元,权重 B1 为 17%,权重 B2 为 17%;球号 4: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199387990.79 元,权重 B1 为 18%,权重 B2 为 18%;球号 5: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199838076.49 元,权重 B1 为 19%,权重 B2 为 19%;球号 6: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200288162.19 元,权重 B1 为 20%,权重 B2 为 20%;球号 7: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200738247.89 元,权重 B1 为 21%,权重 B2 为 21%;球号 8: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201188333.59 元,权重 B1 为 22%,权重 B2 为 22%;球号 9: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201638419.29 元,权重 B1 为 23%,权重 B2 为 23%;球号 10: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202088504.99 元,权重 B1 为 24%,权重 B2 为 24%;球号 11: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 A 为 202538590.69 元,权重 B1 为 25%,权重 B2 为 25%。
3.2.2 最终得分的计算
当投标评审价等于定标衡量值的,最终得分为 100 分;
当投标评审价高于定标衡量值的,最终得分=100-400×(投标评审价/定标衡量值-1);当投标评审价低于定标衡量值的,最终得分=100+200×(投标评审价/定标衡量值-1);最终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中间计算过程不予取舍。
3.2.3 确定中标人
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最终得分相同的,以其中投标报价低的排序在前;投标报价也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中标候选人排名在前。
4、本细则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期: 日历天 。
以上工期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含春节)及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所需工期在内, 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 。
1. 签约合同价为(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合同价格的组成:合同含税价¥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金额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5)本合同浮动率:
中标浮动率=【(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1】*100%。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同意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对合同工程内容进行调整。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宁波市高新区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承包人按要求提
交履约担保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壹拾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玖 份,承包人执 陆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 一般约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如有矛盾或不一致的,采用就高原则。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
标准。如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者为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八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和专项进度计划、专
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年度及月度资金计划等;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施工组织设计、(2)工程总进度计划和(3)专项进
度计划在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 7 天。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工作及费用。
1.10.3 场外交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如需场外临时道路、便桥建设,由承
包人负责施工。临时道路费用按专用条款 12.1.1 条款约定结算;临时便桥费用按合同清单
报价包干。临时道路、便桥施工方案需报发包人、监理同意才可实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2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本工程中标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工程量清单差异核对,具体详见本合同第 12.1 条款。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
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涉及到工
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联系单的签证等需发包人确认的,需根
据发包人内部管理审批流程审批并经委托的跟踪审计审定后生效。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 B (A、应当;/B、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如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将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10《支付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发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支付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30 天内按宁波市高新区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
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 5 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0.1)工程竣工前的每月 20 日,提交下一月度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到场计划、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到场计划要求、上一月度相应的进度、材料设备到场的统计报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工程月度起止日期为上月的 21 日至本月的 20 日,计划与统计报表的格式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工程师审批。
(10.2)向发包人提供每间面积约 15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二间和材料样品间一间、
向第三方跟踪审计单位提供每间面积约 15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一间、向监理单位提供办
公用房每间面积约 15 平方米以上二间。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应满足发包人有关人员的工作需要(如电话、网络、空调、办公桌椅、工作电脑、打印机等),材料样品间须配备大型材料货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提供。
(10.3)承包人需遵守宁波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处理不当造成的罚款。
协调好施工期间与附近居民的关系,避免由于施工原因造成住户投诉。上述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0.4)施工场地周围地上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做好地上及地下管线以及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因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保护工作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5)工程施工过程中场地的清洁卫生应达到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相应要求;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验收前、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前应达到场地整洁、工程材料设备能见到本色且表面无污染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和交工前多余的工程材料、施工周转材料及设备等已退出场地;未达到要求视作不具备验收条件。
(10.6)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尺寸、标高的错误,对建筑、结构、安装等各专业图纸中的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及时向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10.7)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书面、影像等资料的收集,对于工程结算中施工图纸、各类联系单中描述不清的事项,承包人应提供有关原始书面、影像等资料,否则,不计入结算内容。
(10.8)承包人不得因尚未签证的涉及费用的变更联系单或洽商记录影响正常施工,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0.9)承包人负责安装工程综合管线、预留洞(预留洞布置图包括桥架系统、成排管线等总承包及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的穿墙预留洞等)和预埋管排布,且负责协调各专业分包施工。所有墙体、楼板预留洞口的封堵修补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洞孔封闭不及时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封堵修补,所产生的费用另加 20%的管理费后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0.10)施工期间的水、电费以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出具的收费单为准,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若由发包人代付的,在拨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按实扣回。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用电、用水等能源的实际情况,在现场自备满足施工需要的发电机、蓄水池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此类影响,均不作任何调整。
(10.11)承包人应负总包责任,对与本项目单体竣工验收相关的任何专业、对与本项目综合验收相关的纳入总包施工和管理范围的任何专业,承包人均须负总包责任,进行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成品保护、临时设施使用、现场仓库调配、竣工资料监督整理上报等全方面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推诿。具体总包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承包人的总包施工范围内各专业;发包人自行招标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发包人自行发包的自来水公司,供电部门,煤气公司,电信部门,有线电视等政府配套专业单位;承包人均须进行统一管理
和协调,其中承包人对经发包人定牌定价和招标确定的供货、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本合同规定范围外的总包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配合工作,不得推诿质量和进度。
承包人在实施本项目总包范围内施工时应保证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并有义务提供与其他专业施工配合和协调,不得因其他承包人合理地进入本合同承包人的施工场地或工作面造成影响而提出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0.12)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通过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环保验收、节能验收等各项单体验收和综合验收相关的专项验收。 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和上级部门对本项目的各项检查落实工作。
(10.13)负责本工程临时围墙、地下室基坑围护、支撑、硬化的临时道路、塔吊及施工电梯基础、塔吊桩头、凿桩头(工程桩除外)、围护桩、立柱桩、超高桩、格构柱等的拆除、清理、短驳、临时堆放、外运及处置,均采用以料抵工的形式,不计费用,拆除方案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上述工作须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完成,否则做相应处罚。
(10.14)若承包人计划在本项目中进行优于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质量等级或安全文明等级的评选活动,发包人进行支持和配合,但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评选活动不得影响本项目所规定的施工进度,若有影响,按合同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条款处理。
(10.15)因本项目须尽快开工,承包人具备中标资格后,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开工计划进行开工,并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开工仪式。
(10.16)承包人应按期支付工人(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的发放,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民工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等事宜而聚众闹事、占领工地、妨碍工程或发包人正常工作等事件,承包人须立刻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以确保本工程实施不受影响。若承包人在有关事件发生后 3 天内仍不能处理完毕,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付清民工工资。
(10.17)关于垃圾清运:在室外管线工程施工前,承包人需完成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包括地下障碍物清理后的外运,恢复场地标高至施工前的标高或发包人要求的标高。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清运垃圾影响其他工程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清运,所产生的费用另加 20%的管理费后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0.18)关于桩基检测的配合工作: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桩基检测,使现场达到检测要求,保证检测工作顺利进行,桩基检测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桩基检测时平整场地内道路以满足检测需求、检测时提供检测所需的工作面、现场管理配合、桩头处理、钢筋笼检测钻
孔封堵、泥浆外涌处理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计取。
(10.19)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日常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 增加费两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的费率乘以 1.15 系数。其中疫情常态化防控为系数 0.05,“智慧工地”增加费系数为 0.1,已合并计算列入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结算时承包人需按照相关文件及发包人(或上级部门)意见提供相关资料,如全部按发包人要求到位,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可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的费率乘以 1.15 进行全额结算;如未按要求做到位的或疫情常态化防控取消,则扣除对应比例的全部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包括人员进出防护费、防护物资费、相关核酸检测费、宣传教育费、临时隔离设施费、防控人员费等。“智慧工地”增加费包括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设备、软件和管理等增加的相关费用。过程中如遇相关最新文件,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10.20)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涉及的重要部位、关键节点、工艺、材料应用等,应实
行“样板先行”制度,承包人应在专业工程施工前 60 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10.21)关于施工工艺样板、材料样板的相关约定:
a 发包人选取适当位置作为样板,承包人协调进行安装各类设备及管道,并合理排位以减少占用的空间,特别是在吊顶之上空间及管井位置,并在合理位置留有检修口以使日后维修工作。
b 承包人必须安排样板所需物资及设备预先到场,以保证样板在预定期限内完工。对于未确定品牌材料设备,可在发包人同意的条件下,以同等型号规格的材料设备替代。样板完成后,必须经过发包人等有关各方验收后,承包人才能依照样样板标准展开大面积安装施工。
c 本项目严格执行“样板先行”制度,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制作饰面和工艺样板并得到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制作的样板或提供的样品,经发包人检验合格后,样品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封存,样板或样品将作为发包人竣工验收的实物依据,制作样板或样品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未制作样板或未按样板施工导致大面积拆改,承包人需自行承担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责任。
(10.22)涉及本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如发包人或其上级公司有集采需求的,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或其上级公司要求实施。
3.2 项目经理
3.2.1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 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2)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 90%,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B (A、5;/B、8)小时,且所有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有项目经理参加。
(4)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C (A、500;/B、 1000;/C、2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B (A、20000; / B、50000) 元
/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
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每名专职安全员到岗率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日历天数的 90%,且施工期间专职安全员每天到岗数量不得少于配备数量的 50%;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21 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15 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5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3.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2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专业施工单位资质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资质管理规定。本条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可以将法律法规许可分包的内容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事先书面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 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人由承包人按规定选择。承包人可以优先选择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中确定的 分包意向人,但分包人的选择方案应当事先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同意;
本工程对分包工程相关约定详见下表:
序号 | 分包工程名称 | 总包管理费用 (含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 | 支付方式 | 结算计费基数 |
一 | 二次招标工程 | |||
(一) | 土建、安装类 | |||
1 | 智能化工程 | 1.5% | 由分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 以分包工程合同 造价为基数 |
2 | 精装修工程 | 1.5% | 由分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 以分包工程合同 造价为基数 |
(二) | 材料、设备类 | |||
1 | 非配箱 | 1.5% | 由分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 以分包工程合同 造价为基数 |
二 | 平行发包类 | |||
1 | 电梯设备 | 2000 元/部 | 由电梯单位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开具合法 有效的发票给电梯单位 | 电梯设备为平行发包内容,不在本 合同范围内 |
三 | 独立工程 | |||
(一) | 安装类【变配电(含设施)工程、燃气工程、有线电视安装工程、通讯安装工程、自来水公司范围内的给水配套(含远程抄表)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 | |||
三 | 备注 | 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总包管理费用为含税费用,不计费、不计税、不下浮,结算时计取。 分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施工用水电费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由分包人支付的总包管理费用,在分包人首期进度款到账后 15 日内支付总包管理费用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包管理费用的 50%。承包人收取另行招标的分包人的总包管理费用及施工用水电费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给分包人。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另行招标工程的总包管理费用,不得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向分包人提供的配合义务。 如承包人另立名目再向分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用,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合同款中双倍扣除。承包人如需向分包人另行收取其他合理的费用,例如分包单位需使用承包人宿舍或增加办公室等,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 |
3.5.3 分包管理
(1)承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包,不得违法分包,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2)总承包范围内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若承包人自行实施上述工程时,但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或能力不足时,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要求进行专业工程分包,且承包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3)整个工程中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含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甲供材料设备)进行全面总包管理,制定详细的、具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并对分包的进度、质量、安全、资料等均负有总包责任和连带责任。双方约定承包人与各专业工程分包人(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项目、甲供材料设备)的配合管理内容和责任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承包人应参与各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与验收,以及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归档,为各分包人提供控制轴线、标高基准点;
b)将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管理。承包人将明确分项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各专业分包人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人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 10 天内审核、盖章完毕,并做好各分包人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
c)按照图纸结构预留门、洞、孔等,预埋线管、线盒 、套管及预埋件等。预留埋件位置准确,管线贯通,并对穿管完成后的管道孔进行封堵,如因结构预埋误差超出规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偿配合处理;
d)为各分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脚手架、施工通道、垂直运输(承包人在施工脚手架、垂直运输电梯拆除前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拆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时复原,并处以每次伍万元罚款);
e)提供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仓储用房以及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f)包括各分包人无偿使用工地内其它的辅助设施(如:场内已有的临时道路和场地的使用、卫生间等)以及承包人提供临时办公房不小于 15 平方米至少 1 间;
g)管道穿越楼板部位的封堵、防水,系统调试配合及成品的保护;
h)承包人负责现场各类洞口修补,包括:第一次补槽费、补洞费,幕墙(含幕墙钢附框塞缝)、所有门窗(含门窗洞口塞缝)、阳台栏杆、空调百叶制作安装后边缝的二次修补,并必须满足下一道工序施工要求。如承包人原因造成再次出现补槽、补洞现象,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返工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最终修补质量需经发包人认可。
i)现场配合费包括各分包人在预埋时模板上开洞对承包人造成的模板损耗费用,对分包人开而不用的洞,承包人可以阻止并对其进行处理;
j)提供电梯安装施工期间洞口的防水和安全防护措施,调试及验收阶段,机房内电源及配电箱施工到位;
k)配合甲供材料、设备卸货,负责材料、设备到工地后的保管至交付使用期间的保管和保护工作,
L)根据资料档案要求需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要予以配合。以上内容所涉及的费用均已含在总包管理费用中。
3.5.4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
(1)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
(2)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如发生承包人没有按时向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发包人有权暂时终止向承包人付款,在承包人向有关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人将继续向承包人付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成品、半成品和已竣
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情况须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已
完工程成品、半成品和已竣工工程的保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A、履约保函;/B、保险保单)。
(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履约担保实际缴纳金额按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就低计取)确定 ,为签约合同价的 %。
(3)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权利为:本工程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所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利,监理合同为本合同的备查文件,合同双方备查。对于施工中出现的紧急情况,需要发包人及时答复的,承包人在通知监理人的同时应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应迅速会同发包人代表商议后作出答复。监理人为防范安全事故,确保工程质量而对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工艺,有权直接制止并按有关规范、约定作出指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的任何指示均应当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进行,并且指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口头指示,但必须 72 小时内补发书面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 C (A、7;/B、14;/C、21)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发包人未要求本工程获奖。如本工程获奖的,发包人也不予奖
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A
(A、24;/B、48;/C、72)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A (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A (A、24;/B、48;/C、72)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施工期间须遵守有关规范、规定和文件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和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相关安全施工标准及浙江省实施意见;若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除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外,须赔偿发包人 1000 元-5000 元/次。
(2)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及必要的安全围护工作,悬挂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志,遵守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治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如因违章罚款或发生工伤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涉,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且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报价的工程施工措施费用中;如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
(3)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及第三方人员)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如警卫)并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如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与发包人无涉。
承包人应按 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做好现场各项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及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宁波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确保创建宁波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本项目标化工地增加费,暂按市级标化工地(市区)费用计入。承包人未创建宁波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不予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且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前将 80%
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拨付给承包人,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求提供分阶段布置,桩基、主体两个阶段的);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未达到或未落实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及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间节点时,发包人根据工期延误情况酌情罚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
7.3.2 开工通知
①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书面确认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②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应因此提出除工期顺延以外的其他费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
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7.5.3 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的工期延误,除合同允许调整的材料、人工、机械指数调差外,发包人不承担因此所致的承包人机械台班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任何所有费用。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地下障碍物、地雷
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2)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3)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他恶劣气候条件;
(4)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是否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
7.8 暂停施工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是否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提前竣工奖励为 0 元/天。
8. 材料与设备
8.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合同范围中除发包人另有约定的材料设备外、所 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由发包人供应的,应提前告知承包人),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要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 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若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为保障工程营造品质,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和退场,否则发包人可另行安排采购,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另计 20%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同期扣除。
8.2.2 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特殊要求:
(1)对于招标时发包人约定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牌、型号,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报价,实际施工中,承包人可任选发包人约定的品牌、型号中的一种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材料或设备价格按投标报价为准,不作调整。
(2)承包人在使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响应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中时,未经监理审核及发包人审批同意,擅自使用“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响应表”以外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的(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品牌的除外),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因返工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每发现一次从违约金中扣罚 1 万元,最高扣至质量违约金的 50%作为处罚。
(3)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品牌在招标文件有约定的,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品牌范围以内(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说明或附表)进行选择,如特殊情况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范围外进行选择,必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且档次、价格须等同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承包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实施,但价格不作调整;承包人拟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必须在采购、进场前书面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
(4)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部分材料(如墙地砖、门窗、外墙涂料等)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须满足发包人封样或设计效果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前根据进度需要提供材料实物样品, 经监理人、发包人及设计确认后方可实施。承包人进场后 20 天内提供施工样品计划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计划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需对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仓储空间,配合材料设备到货验收、卸货等工作,负责材料设备到货后的保管至交付使用,并对保管过程中损坏承担责任。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须对工地范围内所有供应商的材料、设备,特别是机电尚未成系统时以及未正式通电时的电线电缆、元器件、以及一切配件辅料进行全面看护,若因看护不到位导致偷盗、丢失和破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确
保项目在正式移交之前不发生偷盗、丢失和破坏。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与本项目外立面、装修效果相关的材料及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材料均需进行送样、看样、定样、封样等程序,包括不限于:铝合金型材、玻璃、墙地砖、门窗五金等。
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 试验与检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工程发生的桩基工程检测、实体工程检测、基坑监测、人防设备检测、钢结构检测
(不含材料检测)、室内环境检测、避雷接地检测、节能保温检测、消防检测、安防检测、联合测绘、雨污水管cctv 检测、建筑物第三方沉降观测、能效检测等专项检测由发包人、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以上检测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新检测或扩大检
测的,则重新检测或扩大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对涉及项目结构安全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相关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其余正常材料、半成品检测、平行检测、建筑幕墙的物理三性检测费、玻璃和型材的节能检测费、淋水试验等的一般鉴定、检查,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上述检测内容若需发包人委托的,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合同变更。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不包括中标后工程量清单差异核对);
3.物价变化;
4.暂估价;
5.计日工;
6.现场签证;
7.不可抗力;
8.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误期赔偿;
10.施工索赔;
11.暂列金额;
12.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单价的约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但当实际工程量与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仅指已完成清单核对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按以下方式调整:
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 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 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其增减超过部分(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 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指其工程量偏差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部分;合价金额占 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指其工程量偏差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部分)
的相应单价应予调整(综合单价按 10.4.1.4 重新组价原则确定)。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 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 资料、合同 12.1.1(三)组价原则条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中标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合同 12.1.1(三)组价原则条款和通
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除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
确认后调整。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 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 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合同 12.1.1(三)组 价原则条款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用变更的约定: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零星人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总包管理费用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10.4.1.4 变更估价重新组价原则
变更估价重新组价原则:详见合同 12.1.1(三)组价原则条款。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或按发包人规定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考虑备货、采购、招标等工作时间前提下及时上报招标计划至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通知导致进度延长,由此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7.2 无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考虑备货、采购等工作时间前提下及时通知发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和设备资料样本,并按发包人内部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和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由承包人与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未经发包人看样、询价或内部询比采购,且未经发包人签证的暂定价材料、设备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10.7.3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但按发包人规定需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文件须经发包人审批完成后,作为最终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费、交易服务费、公证费、专家费等)由承包人承担;如招标阶段政府相关部门有新文件发布,按新文件执行。
10.7.4 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组织开展二次招标投标工作,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招标周期延长,影响了工程推进进度,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用于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 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使用时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暂列金额在减去合同约定价款调整以及索赔、涨价费用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1. 1 价格调整
11.1.1 合同当事人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11.1.2 价格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
(1)人工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 A 。
A、自开工报告起算,至四方验收通过为一个调整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B、根据地下室完成、结构结顶、竣工等形象进度设立 3 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C、根据开工之日起每 3 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其中算至工程竣工前剩余工期为最后一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2)建筑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 B 。 A、以前 80%合同工期为一个调整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B、根据地下室顶板完成、结构结顶、通过四方验收等形象进度设立 3 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C、根据开工之日起每 3 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其中算至工程竣工前剩余工期为最后一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3)安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从主体结构全部结顶起至通过四方验收为一个调整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各阶段施工期界定,具体以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签证为准。
11.1.3 调整方式
(1) 主要建筑材料【仅包括钢材(指除不锈钢、周转性材料、桥架、抗震支架、栏杆等成品半成品构件外的钢材)、商品砼、陶粒砌块、预拌砂浆、水泥、蒸压砂加气砼砌块、蒸压砂加气砼板、PC 构件、电线、电缆、钢管(安装)、铸铁管、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层】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4 年 3 月刊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5 %的,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并按规定计取税金。本条款“信息价”指《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4 年 3 月刊中的除税信息价,下同;其中电线、电缆部分规格型号如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无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进行调差,。
(2) 人工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4 年 3月刊上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相比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并按规定计取税金。
(3) 人工、主要建筑材料按现行预算定额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
(4) 以项为单位包干的技术措施费的人工、材料结算时不作调整。
(5) 桩基工程的人工、材料结算时不作调整。
(6)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期而引起的价格上涨波动不调整,价格下跌波动调整。
(7) 工程实施期间,如原有的材料不再颁布信息价或新增信息价的材料,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 调整合同价款。
11.3 暂估价引起的调整暂估价项目合同价款调整
①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无需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调整价款=(发包人签证材料、设备不含税价-暂估材料不含税价、设备不含税价)×单位定额用量×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1+税率 9%)
②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如需招标,按合同约定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调整价款=(招标材料、设备不含税价-暂估材料不含税价、设备不含税价)×单位定额用量×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1+税率 9%)
③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如不需招标的,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④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如需招标的,按合同约定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分包人,以专业工程中标价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的形式。
12.1.1 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一) 工程量清单调整办法:
(1)工程量清单差异核对阶段:
承包人应在收到经审图合格的施工蓝图后 30 日历天内(桩基及围护工程 15 日历天内)分批完成主体工程(包括桩基、围护、地下室、地上土建、安装等)、市政景观工程等专业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差异内容上报,在收到工程量清单差异内容之后的 90 日历天内,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书面提出的工程量清单差异内容完成核对和确认,以上调整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及有关承诺调整合同价款。经双方核对确认的审定预算作为竣工结算、工程款拨付依据。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并进行核对,则以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调整后的审定预算作为竣工结算、工程款拨付依据。
承包人应保证送审工程量清单差异内容的准确性,超出±5%误差率范围的,承包人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工程造价审核追加费用:核减追加审核费=(核减额-送审造价*5%)*5% ,核增追加审核费=核增额*5%。承包人需及时向咨询单位付清该审计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之后的工程进度款中代扣。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其相应单价的组价方法同本合同条款 12.1.1(二)。
(2)竣工结算阶段:
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差异核对阶段完成工程量清单差异核对确认后,在竣工结算时除下列三种情况外,工程量清单不作调整:
1)设计联系单引起的工程量清单的调整;
2)发包人及监理签证引起的工程量清单的调整;
3)发包人提供的暂列金额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按实调整。
调整办法:以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联系单(含图纸变更)、现场签证单等变更文件资料为依据,工程量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因变更文件而需减去原来经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量时,以发包人清单核对时提供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书面补充(包括图纸答疑)纪要、暂定办法等为依据,根据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
(二)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1)工程量清单差异核对引起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合同原 有的价格指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若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相同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工程量调增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调减时以价格较高的单价为准)。
(2)工程量清单差异核对时发现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合同中有相同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相同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工程量调增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调减时以价格较高的单价为准) ;
②合同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组价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相同工程项目单价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 12.1.1(三)组价原则,提出新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审定后执行。
上述(1)、(2)二条当实际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按以下方式调整: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其增减超过部分(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指其工程量偏差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部分;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指其工程量偏差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部分)的相应单价应予调整(综合单价按合同 12.1.1(三)组价原则条款重新组价原则确定)。
(3)发包人供应材料单价调整办法:
承包人实际用量与定额用量差异部分按发包人实际采购价结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组价原则
中标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列金额、不可竞争费、暂估价后的价格。下同。
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浙江省补充条款及浙江省有关 13 清单的补充规定、《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8]601 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2019]92 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计价方法的通知》(市建管[2021]34 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计价方法的补充通知》(市建管[2021]64 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甬建发[2022]34 号)等相关造价管理文件、《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定额)、《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
取费标准:
(1)土建工程、桩基工程及幕墙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均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中值计取;场地平整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均按“专业土石方工程”下限值计取。
(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计取。
(3)室外附属工程:道路、排水、海绵城市、电力排管、钢便桥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值计取;景观工程、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中值计取。
(4)施工组织措施费:土建工程、桩基工程、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按相应专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计取)、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均按中值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 1.15 系数(根据甬建发[2022]34号文件调整系数),不计提前竣工增加费和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场地平整工程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市区工程中值乘以系数 0.35),不计取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计提前竣工增加费和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5)标化工地增加费:暂按“设区市级”标准编制,以“暂列金额”形式计入,其中
场地平整工程不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结算时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约定执行。
(6)优质工程增加费:不计取。
(7)规费:按相应专业工程标准费率的 30%计取。
(8)1#、2#安置房和 3#、4#保障房上部土建的 PC 率暂按 20%≤PC 率<30%计入,地下室(含结构、装饰)、桩基、基坑围护工程的 PC 系数按地下室区域上部单体的调整费率和其对应的地上建筑面积所确定的加权平均值 1.092 计取。
(9)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按《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计价方法的补充通知》(市建管[2021]64 号)文件计取,其中场地平整工程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
(10)垂直运输保险增加费按《关于印发宁波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甬建价[2019]12 号)文件,费率按 5%计取。
(1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市建管【2024】12 号文件计取。
(12)税金: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金按 9%计取。价格:
(1)人工价格:按 2024 年 3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一类人工 150
元/工日,二类人工 161 元/工日,三类人工 184 元/工日。
(2)主要材料价格按照 2024 年第 3 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宁波市区
除税信息价计取;缺项部分按 2024 年第 3 期《浙江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计取;苗木信息价按 2024 年《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3 月刊园林苗木版)除税信息价计取;以上无信息价材料按市场调研价(除税价)计取。
本项目土方外运运距暂按陆运 10km 考虑,处置费按“围涂工程及海上”、“绕城高速范围以外、镇海区”单价分别单列;泥浆按非固化处理,泥浆外运运距暂按 8km 考虑,处置费按“围涂工程及海上”进行处置考虑。外运及处置费计取原则如下:
1)建筑渣土、泥浆处置费为非竞争性费用,处置费按甬渣领办联〔2021〕1 号文计取。
2)建筑渣土、泥浆实际外运如超过或减少上述运距,则超过或减少部分运费按甬渣领办联〔2021〕1 号文调整。
3)土方外运处置费结算综合单价(除税价)不得超过 140 元/m³,泥浆外运处置费结算
综合单价(除税价)不得超过 215 元/m³,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土方统一按 1.6t/m³计算,结算时建筑渣土外运及处置工程量按理论计算的数量和凭证数量两者中较低值计算。
5)泥浆统一按 3.9t/m³计算,结算时泥浆外运及处置工程量按理论计算的数量和凭证
数量两者中较低值计算。
6)泥浆按非固化处理考虑,如施工现场实际按固化处理,经发包人同意后固化后产生的土方可外运处置,但费用仍按非固化泥浆结算;
7)本工程中地下室土方开挖工程量若按专家论证方案并结合实际施工情况计算小于《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相关规定计算时,则按土方开挖专家论证方案并结合实际施工情况结算。
8)人防门价格由承包人自行报价,未列全的人防门如果实际实施时所对应月份无信息价时,未列全的人防门材料价按 2021 年 3 月省刊信息价结合中标下浮率下浮后计取,安装费按定额结合中标下浮率下浮后计取,税金另计。
9)乔木必须是符合规格要求的全冠苗,进场施工前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如未能达到全冠苗标准,结算时按文件规定折算执行,折算依据参照乔木施工当季《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苗木专刊)中“宁波市园林苗木价格信息编制使用说明中相关约定”。 施工图中要求的大型乔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实际采购时大型乔木的规格、树型须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并施工。
(四)零星签证人工单价按签证当季《浙江造价信息》建筑工种人工成本工资信息汇总表(宁波)相应单价计取,仅计取税金,不参与下浮。
12.1.2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第 11.1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上涨幅度未超过 C (A、0;/B、3;/C、5)%或下跌幅度未超过 C (A、0;/B、3;/C、5)%;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第 11.1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合同价款的 10%,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2)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的专业工程造价以及甲供材料费用。跨年度建设工程按本年度投资计划确定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工程款同期扣回预付款,分三次平均扣回。当月工程款不足以扣回预付款,则顺延至下月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 。
12.3 计量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0 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及跟踪审计审核,但该工程量仅为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若承包人提供工程量报告延期,则支付工程进度款也相应延期。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关于付款周期、进度款支付程序和方法的约定:一、付款方式:
(1)完成如下节点后支付至已完成产值额的 75%: a)桩基完成
b)地下室底板完成 c)地下室±0.00 完成
d)地下室上部全部主体结构完成 6 层 e)地下室上部全部主体结构完成 12 层 f)整体结构封顶
g)主体中间结构验收全部完成 h)整体外墙粉刷完成 100%
i)通过四方验收
其中安装工程付款办法:安装工程每完成 100 万元工作量,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 75%。其中市政景观工程付款办法:市政景观工程每完成 500 万元工作量,支付已完成工作量
的 75%。
(2)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交全套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已完成产值额的 85%。
(3)结算审核完毕,可支付至结算审定额的 90%;如无二审,则半年后付至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后的结算审定额;如有二审,则付至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后的二审结算审定额。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详见附件一工程量质量保修书。
(4)本项目人工工资款按月拨付,以每月完成产值额 75%的 25%作为工资款汇入承包人的人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在各进度节点工程款拨付时,应扣除已付工资款。
(5)发包人通过向承包人银行账户汇入工程款方式拨付工程款,工资款拨付至承包人的人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由于变更和签证引起的造价调整土建累计超过 200 万,安装累计超过 100 万,经双方核对确认的审定预算作为竣工结算、工程款拨付依据,按审定预算的 75%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余款在工程结算款结算时支付。
三、每期进度款或工程款支付应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款、施工水电费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扣除的款项,当月 25 日前达到支付条件的于次月 15 日后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四、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节点时,承包人应于当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五、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
款。
六、根据相关文件规定需招标采购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按相应的招标文件约定执行,中标价均不再下浮。另行招标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参照相应的分包合同。
七、其他说明:
①达到付款条件的款项,应于付款当月 25 日前将合法有效的发票交予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可在收到发票后的次月进行付款。
②当完成结算审计后,根据发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产值或供货量等),开具剩余部分的全额发票:
若承包人未在上述条件具备后 15 内开具剩余全额发票的,且造成委托人无法如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税额的全部损失。
③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后,须在国税系统中通过认证,方可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否则按照附件三《关于规范发票行为及账户信息的承诺函》中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根据附件三《关于规范发票行为及账户信息的承诺函》中约定的账户付款。如因账户信息提供有误而产生银行退票情况,由承包人对此承担后果责任,并不得因资金紧张等理由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况发生,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索赔。
④质量、工期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在处理完成之前,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⑤若发包人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发包人有权由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任何款项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⑥本项目承包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⑦若因国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的,税率自公告执行日起作相应调整。
⑧因承包人纳税人资格发生变化,导致实际税率高于原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不予调整;若实际税率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将根据实际税率进行调整,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A(A、12;/B、24;/C、36)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 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 5 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关于试车程序及费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3.3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A (A、7;/B、14;/C、21)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 3 份。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如有)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经承包人盖章授权委托办理竣工结算事项的授权
委托书、竣工图(有竣工图章及监理人、发包人工程分管人员签字且须与竣工备案图保持一
致)、施工图、经发包人内部流程审批及跟踪审计审定的变更联系单、结算书(含电子软件
版)、计算底稿、合同、开竣工报告及其他和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移交结算资料的申请后,应与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等共同进行资料交接、核对并办妥书面移交、签收手续。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补充有关资料,承包人未积极配合,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章确认 审核结果等)导致审核时间延误的,则结算审核时限相应顺延。
(2)发包人收齐全部结算审核报告等结算资料后 30 天(或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的时限)内与承包人核对确认全部结算价款,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扣除质量保证金等),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1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应保证送审造价的准确性,超出±5%误差率范围的,承包人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工程造价审核追加费用:①核减部分: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不包括合同一次性包干部分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取费费率为 5%;
②核增部分:按核增额为基数计算,取费费率为 5%,核增额不抵消核减额。该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5)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 按合同协议书部分收款账户 。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21 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提交 3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1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21 天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本工程通过交付联合检查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
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2)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 保修
15.4.1 保修期
15.4.1 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通过交付联合检查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具体为:
(1)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8 年;
(3)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4)装饰工程为 2 年。
(5)其他为 2 年。
15.4.3 修复通知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 48 小时内(含 48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6.1.3 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为延误 30 日历天之内的,
按 10000 元/天计取;延误超过 30 日历天及以上的,则整个工期延误均按 50000 元/天计取,
不分段累计,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总金额的 30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一次性合格标准,扣除履约担保总金额的 30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总金额的 20 %;未达到宁波市文明标化工地,扣罚履约担保总金额的 20% 。以上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6.2.6 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约定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 。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员工或其分包人员(包括员工)到甲方办公室、售楼处、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共场所等处围攻、静坐等现象发生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
3)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和施工人员情况的,应尽快补交外,每份每延迟 1 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00 元。
4)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开工报告,应尽快补交外,每延迟 1 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
5)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月度各类计划和报表,应尽快补交外,每份每延迟 1 天承包人承
担违约金 500 元。
6)施工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场履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考勤天数按每人每月 21 日计,一天 8 小时工作制,不在现场 3 小时以上为缺勤),应迅速改正外,每人每次或每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00 元,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7)工程机械设备配备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到场,应迅速改正外,每台机械设备每延迟 1 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00 元,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10 %。
8)安全、文明施工违反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被执法部门查处或引起附近居民投诉,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500 元,后果严重的,加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
额的 20 %。
9)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工程师清点和验收,除按合同约定改正外,每发现一次或一种规格的材料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如已用于工程,除应拆除整改外,
每发现一个部位或一种规格的材料加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 2000 元。
10)因承包人违约五次以上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视作承包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信,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70 %的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如由此导致购买或使用该工程所组成的项目的业主和住用人提起投诉和索赔,承包人应参与理赔并全额承担发包人由此而支付的理赔和对购买或使用该工程所组成的项目的业主和住用人的赔偿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进退场、招投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承包人未按其与分包人(或供应商)约定时间比例支付工程款(或材料款)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审批,直到其付清所拖欠的工程款(或材料款),或到与分包人(或供应商)达成和解协议为止。
以上违约条款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均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具体数额以现场签证单为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火灾、洪灾、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承包人 A (A、应当;/B、不需)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 B (A、同意;/B、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宁波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约定
1、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高新建【2018】52 号文),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详见甬高新建
【2018】52 号文、浙建【2020】7 号文、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本项目民工工资款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及其他未说明内容严格按甬高新建【2018】52 号文、浙建【2020】7 号文、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执行。承包人承诺不拖欠本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或劳务费,并通过实名银行卡方式从人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支付给务工人员,每月结清工资或劳务费。如人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资金不足以发放工资(劳务费),承包人自行补足专户资金。关于打入专用账户内的人工工资的具体使用等事宜按相关文件执行,如政府相关部门有新文件发布,按新文件执行。
2、根据住建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建市(2019)
18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并且将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3、发包人保留对各专业工程界面划分的最终解释权和调整权,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若发包人需要实施工程量清单(或招标范围)以外的施工任务,发包人指定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完成施工。工程款按本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结算。
根据发包人使用要求,承包人同意配合发包人完成界面调整或工程承包范围增减,并不索赔以此引起的利润损失。
4、在本项目建设施工时,受到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按 10 万元/次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受到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
人按 20 万元/次对承包人予以处罚,由此引起工期延误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如另行招标或发包的专业队伍(如弱电智能化等)不能及时到位,总承包方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预埋工作,费用按本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结算。
6、关于电梯:1)承包人应执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对设备进行安装或委托具有特种 设备安装维修能力的单位对设备进行安装。2)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地坎与建筑装饰完成面 之间及电梯门套与结构面之间缝隙封堵所发生的相关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封堵方案如下:电梯地坎与建筑装饰完成面之间应采用 5mm 厚钢板焊接封堵严密,安装牢固;电梯门套与结 构面之间(左右两侧和上部,三面封堵)应采用 1.2mm 厚镀锌钢板焊接封堵严密,安装牢固。
3)如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电梯,承包人应在每台已完成安装的电梯进行电梯轿厢内壁的可拆卸保护层的设计、制作、安装(设计方案须取得发包人同意),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该电梯使用时承包人需派人监护使用。4)负责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开工和验收申报,并负责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和承担检测验收费用。
7、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工作配合、工程变更等要求,必须在 24 小时内作出反馈并组
织实施。如未能履行,则每次扣除 2000 元人民币作为违约费用。
8、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安全、质量管理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并按发包人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评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9、合同价款中已包括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编制、评审、论证费用,结算时不另行增加。
10、与本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有关的各项样板工作由承包人承担且各项样板工作需完成至发包人、设计单位满意为止,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本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与跟踪审计单位配合,上报资料等方面应符合跟踪审计各项流程要求,如需二次审计的,按二次审计要求配合完成二次审计工作。
附件一: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通过交付联合检查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具体为:
1、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8 年;
3、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4、装饰工程为 2 年。
5、其他为 2 年。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期后,承包人有义务与物业公司签订保修协议。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结算价款的 %。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本工程通过交付联合检查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六、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可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需编制《售后保修报告》,
报告需经物业公司及发包人客服部审核确认。《售后保修报告》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
款:1)、保修期限及工作职责介绍;2)、保修记录(保修时间、地点、响应时间、修复时
间、重复维修次数);3)、对比合同保修要求,自我分析是否达到要求,若未达到,原因分
析,如有重复维修,也需要分析原因;4)、总结。
2、申请报告获确认后,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剩余
质量保证金按承包人要求返还给承包人。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单位: (以下称甲方)承包单位: (以下称乙方)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施工承包
承包项目名称:
承包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确保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保证
1、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本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审查乙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以下施工生产及现场人员临时生活设施或条件。
4、负责协助乙方对乙方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督促其做好对进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
5、协助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使其现场人员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危险因数,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并督促乙方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进行进场检验和安装使用验收。
7、有权对乙方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对乙方作业场所、生活设施等区域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并督促其及时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冒险蛮干的行为,有权勒令停工整改。
8、甲方各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都应按照承包约定,并视事故等级,协助或参与乙方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项目部作为基本填报单位,统计和报告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
9、督促乙方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技术台账资料。
10、甲方的检查、监督、管理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二、乙方的责任和保证
1、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本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向甲方负全责。
4、现场负责人经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已具备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负责对现场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做好对进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三级”安全教育,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人、证相符。
6、保证在承包施工期间不录用未成年人和童工从事生产劳动,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有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计划生育证(指女性)才准现场住宿。
7、为现场人员配备相应的、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承包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施工、生产必备的机械设备。
8、对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上报甲方项目部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批准。
9、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向甲方提供安全技术交底书面记录。
10、定期和经常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生产场所和临时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1、接受和积极配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和认真地组织整改。
12、及时向四方项目负责人报告承包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并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要求甲方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协助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3、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技术台账资料。
14、确保安全保障金 100%到位,并实行专项专用。三、特别约定
乙方与施工有关或者因施工引发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及其他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四、处罚措施
1、甲方对乙方实行质量安全保证制度,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比例及保证措施。
2、甲方对乙方违章违纪、冒险蛮干、危害现场安全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立即或限期整改;
(2)勒令停工整顿、按照约定处以罚款;
(3)赔偿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
(4)停止承包,予以清退;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乙方在施工过程由于自身因数导致安全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4、乙方人员对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等,不得擅自拆除或变动。未经四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拆除或变动上述设施、标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本协议经甲乙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作为承包合同附件,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实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三
关于规范发票行为及账户信息的承诺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依法纳税、增值税发票使用的规定,为保护贵司及我司的合法权益和声誉,避免因发票问题对双方合作带来影响,我司郑重承诺:
一、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获取和开具发票,并保证发票开具的合法性、准确性;
XX 项目XXXXXXX 合同 的收款单位名称为 XXXXX 公司 并以此公司名义开具发票,该名称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做更改。
二、如我司未按上述的收款单位开具发票,贵司有权对该部分款项推迟支付。
三、如发现我司存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增值税发票无法在国税系统中通过认证,我司无条件接受以下处理措施:
1.由我司承担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按照违法、违规发票对应金额的 10%计算违约金支付给贵司,且赔付贵公司的税务损失,贵司可以直接从应向我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中优先予以扣除;
3、贵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选择单方终止与我司的合作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四、我司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 分行 支行银行地址: 省 市
银行账号:经 办 人:联系电话:
五、因我单位提供收款账户信息错误,如产生银行退票情况,我司同意在贵司收到我司的《账户信息更正申请》一个月后再次办理付款;如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责任概由我司承担,并在下次申请付款之前,我司不会以资金理由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况发生,否则贵司有权对此进行索赔。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项目廉洁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工程建设🞎 物资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相对应类别🞎内打“√”)项目名称(编号):
为加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领域中的廉洁建设,规范甲、乙双方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廉洁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合同。
第一条 双方共同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和廉洁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所有参与本项目的甲方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乙方和相关单位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等不得参与乙方或相关单位承包的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监理、勘察设计等经济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与乙方私下交易,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私自指定的材料、设备等。
(七)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与甲方私下交易。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发现甲、乙双方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将以“零容忍”态度从严从快处理,一律点名通报,形成震慑。
(一)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程度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对党员干部作出组织处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对非党员的监察对象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依据《劳动法》和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以上处理可一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纪委监委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如涉及合法分包的项目,乙方有责任向分包方说明廉洁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严格执行。分包方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其上级纪委负责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六条 本廉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
托代理人)和纪检监察人员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 本廉洁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约完毕时止。
第八条 本廉洁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部门各一份。签订廉洁合同必须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公告中予以明确,接受群众监督。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纪检监察人员: 乙方纪检监察人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另册提供)
(另册提供)
一、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部分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部分。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详见图纸及技 术资料。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承包人自购。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如有, 另行说明。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无 。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 机械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定额功率 (KW) | 计划进场 时间 |
1 | 塔吊 | 4 台 | |||||
2 | 压路机 | 1 台 | |||||
3 | 沥青混凝土 摊铺机 | 1 台 | |||||
4 | 转盘钻孔桩 机 | 1 台 | |||||
5 | 搅拌桩机 | 3 台 | |||||
6 | 履带式挖掘 机 | 3 台 | |||||
7 | 静压式打桩 机 | 3 台 | |||||
8 | PC 工法桩 | 2 台 | |||||
9 | 吊车 | 2 台 | |||||
10 | 施工电梯 | 6 台 | |||||
注:表格中列具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同招标公告要求 |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
安全员 | 3 | 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3 名 |
施工员 | 1 | / | |
质量员 | 1 | / | |
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高人员配置情况;
2.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投标承诺书”中以承诺的方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土建工程 | ||
1 | 钢筋、钢材 | 马钢、宝钢、鞍钢、沙钢、中天、永钢、西城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 | 水泥 | 三狮、海螺、山鹰、舜江、虎山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 | PC 构件 | 普利凯、捷城、海达远大、广天构件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4 | 保温陶粒砌块 | 普利凯、宁波平海、宁波华旭、宁波启欣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5 | 蒸压砂加气砼砌块及专用粘结剂 | 艾欧赛、嘉瀚、湖州汇能、浙江开元、宁波海纳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6 | 蒸压砂加气混凝土板 | 艾欧赛、嘉瀚、湖州汇能、浙江开元、宁波海纳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7 | 保温砂浆 | 荣山、扬泰、拜特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8 | 抗裂抹面砂浆 | 荣山、扬泰、拜特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9 | 防水(涂料)卷材 | 禹王、科顺、东方雨虹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0 | XPS 挤塑保温板 | 南京科美、南京法宁格、宁波欧发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1 | 无机轻集料保温板 | 宁波俞甬、宁波铭源、浙江中利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2 | 保温岩棉、防火岩棉 | 樱花、凯华、北京金隅星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3 | 外墙涂料 | 多乐士、立邦、华润、三棵树、亚士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4 | 乳胶漆、腻子 | 多乐士、立邦、华润、三棵树、亚士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5 | 防霉涂料 | 多乐士、立邦、华润、三棵树、亚士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6 | 墙地砖 | 博华、兴辉、骆驼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7 | 防火门、防火卷帘 | 象山万达、宁波新万泰、松兰山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8 | 人防门及人防封堵 | 宁波世纪、宁波甬金、宁波民泰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19 | 铝合金型材 | 广州中亚、广州坚美、广州兴发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0 | 门窗玻璃原片、深加工 | 玻璃原片:吴江南玻、上海耀皮、信义、浙江旗滨;玻璃深加工: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1 | 铝合金门窗五金 | 国强、合和、立兴、坚朗、兴三星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2 | 铝板 | 上海吉祥(吉意)、迪告、浙江墙煌、鼎美、上海丰丽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3 | 硅酮结构胶/建筑胶、耐候胶、密封胶 | 白云、之江、硅宝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安装工程 | ||
一 | 通风材料设备 | |
1 | 风口、风阀、防火阀、调节阀、风机 | 浙江荣国、浙江亿利达、宁波东海、宁波国厦、浙江金建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 | 消声静压箱、消声器、消声弯头 | 宁波金钢、宁波东海、宁波国厦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3 | 复合风管 | 宁波荣国新材料、创岚、浙江金钰防火、安徽上风高科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二 | 给排水、消防类 | |
1 | 各类泵、稳压设备 | 上海凯泉、熊猫、新开利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
2 | 变频给水设备 | 上海凯泉、熊猫、新开利或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