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府 106 年 4 月 5 日府都管字第 1060333579B 號公告文,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第 1070514099B 號公告文本市 106 及 107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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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拓寬臺南市大內區南 181 線(xxx至大內國中)道
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18441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
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拓寬「臺南市大內區南 181 線(xxx至大內國中)道路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7 筆土地,
合計面積 0.018441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該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本道路工程係屬民國 94 年「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計畫道路,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經評估本計畫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路線。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規定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已編列經費於 105 年度歲出保留預算項
下支應,用地費共計 19,500,000 元,後經臺南市政府 106
年 3 月 10 日府主決字第 1060252408 號函保留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保留金額為 19,500,000 元;再以 107 年 3
月 22 日府主決字第 1070330625 號函保留預算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保留金額為 5,460,989 元;再以 108 年 3 月
12 日府主決字第 1080283778 號函保留預算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保留金額為 1,000,000 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x計畫為民國 94 年「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之道路用地,屬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本案道路拓寬工程約 264 公尺,寬度 12 公尺,為因應地區間之民生需求,提升原有公共空間服務水準,並強化內江里及鄰近社區對外之連接性及消防安全,促進地方整體發展,故需拓寬本計畫道路以銜接其他既有道路,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本道路工程所在位置東西兩側現況為部分建物及部分農作。本次道路拓寬工程可望強化此地區內南北向交通連結,開啟計畫區東北側建設契機;於防災層面則可完善都市避難路線、強化社區內部防災機能,亦能落
實都市計畫規劃,提升鄰近社區通行便利性、居住安全性及地方未來發展,故此路段之徵收經評估應屬合理。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道路計畫路線長約 264 公尺,路寬 12 公尺,係依都市計畫劃設,現況道路範圍尚未全數拓寬,出入現有道路蜿蜒狹小、寬度不一,汽車往來無法會車,且部分轉彎處易造成視線死角,引發交通事故。又本案鄰近校區:大內國中,上下學時段接送往來車輛交織,車流量大易造成交通阻塞。
為提供xx學校學童舒適安全之通學環境,並紓解尖峰時段家長接送之交通壅塞情形,擬優先由本段道路拓寬至都市計畫寬。
本案擬拓寬為 12 公尺xxxxxx,xxxxx
xxx 1.5 公尺人行道、單邊路肩 0.5 公尺、雙向車道
各 4 公尺,側溝兩側各 1 公尺寬。預計拓寬後可強化內江里及鄰近社區對外之連接性及消防安全性,促進地方整體發展。此外,本案亦可提供東北側地區快速撤離避難道路,加強防災效益,考量道路之功能性,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故本案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計畫道路鄰近大內國中,民眾或學生僅能由現有寬度約 6 米之既成道路作為其主要出入道路,本道路
工程屬民國 94 年「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計畫道路,案內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經評估本計畫道路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線,無其他可替代之
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依據本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本案道路之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本府以徵收或撥用辦理。本案申請徵收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本案業於 106 年 7 月 6 日辦理協議價購會議、107 年
11 月 12 日再次發函通知協議價購,同意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90.24%,因公益需要,始依程序辦理徵收。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所有權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且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ㄧ,惟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按都市計畫法第 50-2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本案用地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依本府 106 年 4 月 5 日府都管字第 1060333579B 號公告文,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第 1070514099B 號公告文本市 106 及 107 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道路工程申請徵收範圍位於大內都市計畫區範圍內,行政區包含臺南市大內區內江里。
截至 107 年 11 月,xxxxxxx 0,000 x,x人
口數 9,631 人,男性人口 5,205 人,女性 4,426 人;內江
里戶數為 402 戶,人口數 1,018 人,男性人口 560 人,女性 458 人。年齡結構以 55-59 歲為主。徵收範圍內無人居住亦無人設籍。
本道路工程涉及臺南市大內區內庄段,共計 29 筆土
地,總面積為 3,177.24 平方公尺,其中私有土地 25 筆,面積為 1,889.20 平方公尺(59.46%);公有土地 4 筆,面積為 1,288.04 平方公尺(40.54%)。實際工程範圍內之土地
所有權人共 71 人。
本道路工程依都市規劃原意拓寬,可加強市區南北道路通行,完善交通機能。更可藉由路網建設進而改善大內市區防災機能。受益對象為大內區內江里居民及其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而本工程為道路拓寬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道路工程用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使用現況多為零星農作、部分既有道路及建築改良物使用。道路拓寬後將改善地區交通,除可強化南北向之聯絡道路,健全地區交通路網,提升居民出入安全性及便利性,亦可提供東北側地區快速撤離避難道路,加強防災效益。道路拓寬後,更可落實住宅區及學校用地等都市規劃分區,提供學童更安全之通學動線,增進具親和力之交通服務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工程完工後將增進大內市區地區交通路網完整性,促進大內市區落實都市計畫原意,增加地區防災機能,生活機能之提升可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予以改善。
本案工程範圍內涉及之建物僅部分拆除且已全數協議價購,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須擬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依據健康風險評估規範,開發單位辦理開發行為時就營運階段,依其運作若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需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運作係指化學性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本計畫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計畫道路拓寬後能提供較建全的通行路網,提升地區交通通行安全性,提高都市防災機能,因此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x道路工程為都市計畫區之道路用地,其中權屬為私有土地之面積占全範圍面積 59.46%,於取得土地興闢道路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全免地價稅。
本道路工程拓寬係依「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之規劃原意,除能提升大內市區南北交通運輸機能外,道路拓寬後可使原道路兩旁劃設之住宅區及兒遊用地落實使用,有助於改善居住環境,增加民眾置產意願,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x道路工程範圍土地雖涉及部分農業使用,影響居民於農地上自行栽種之農作使用,但依都市計畫原意本次工程範圍已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施工過程中會預留便道予農民通行使用,且耕作使用面積小,故不對糧食安全造成影響,故徵收拓寬為道路後並不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工程計畫範圍內以部分道路、部分農作及部分建築改良物為主;工程土地使用現況僅涉及部分建物拆遷,不涉及商業用或生產型建築物,且範圍內僅部分影響農業活動,故不造成人口轉業。
道路工程拓寬後可提高原道路兩旁劃設住宅區之可及性,促進土地利用,並有助於改善居住環境,提升道路通行之便利性及安全性,增加大內地區居住與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1)本工程範圍擬徵收本市大內區內庄段 766 地號等 7 筆
土地,合計面積 0.018441 公頃,總徵收費用計新台
幣 593,554 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定,業
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7 年第 7 次會議評定通過。(詳附件十,本府107 年12 月 14 日府地價字第 1071412756 號函、107 年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清冊、108 年徵收地價表)。
(2)本計畫範圍土地涵蓋本市大內區內庄段 594 地號等
29 筆土地,面積共計 0.317724 公頃,其中私有土地
共 25 筆,面積共計 0.188920 公頃,本計畫係本府編
列年度預算,用地費保留至 108 年度計 1,000,000元,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道路工程土地使用現況以部分道路、部分空地、部分農作及部分建物為主。本道路工程依都市規劃原意進行拓寬,並無徵收農業區土地,故道路拓寬並不對農林漁牧產業鍊造成影響。
本計畫工程範圍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無農業用地。故無須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道路工程依都市規劃原意進行拓寬,拓寬後將促進落實大內都市計畫分區劃設、增加南北向道路交通路線、建構完整路網,改善學童及交通往來車輛通行安全,進而改善都市防災機能,帶動地方發展,對土地利用具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x計畫屬交通事業計畫,計畫道路現況以道路、空
地、零星農林作物及部分鐵皮建築改良物為主。道路拓寬後將僅改變部份土地使用的風貌,另外,將於施作工法納入自然生態理念,以減少對當地環境衝擊,並透過地理環境條件與現況使用作為工程設計依據,減低城鄉自然風貌改變及影響。
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107 年 1 月 29 日臺南市文化資產線上系統查詢結果,本案道路拓寬鄰近疑似考古遺址「大內遺址」,尚無造成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道路工程位於大內市區東南側,xx居民多以農業為生,為純樸鄉間生活。道路拓寬後將改善大內都市計畫區東南側邊界向西北側交通機能,減少交通通行事故,並改善學童通行安全,使地區發展更趨完善。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x道路工程土地使用現況以部分空地、部分道路、部分建物及農作使用,工程範圍皆依都市規劃原意進行拓寬,並無徵收農業區土地,且工程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道路拓寬、拓寬後將增加地區防災機能,達到節能減碳及都市防災之目的。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x道路工程拓寬後,短期內可改善大內市區內交通機能,健全大內市區道路完整性,完善區內防災路線,落實都市計畫。長期而言,道路拓寬後亦增進xx土地可及性,有助於區域土地利用、產業發展,整體而言對xx居
民或社會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5 年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外,並以行政院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作為運輸部門節能減碳最高指導方針。
基於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之土地面相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其共分為四層面:「永續的環境」層面、「永續的社會」層面、「永續的經濟」層面、「執行的機制」層面。其中,在「永續的社會」層面中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提及人應有良好居住環境,而本計畫道路拓寬完成後,將有助於附近居民進出及市場xx交通通行品質之改善,提升整體生活環境,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1)可完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減少交通安全疑慮,提升交通轉運效能。
(2)提供直接、快速的產經發展網絡,作為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基磐。
(3)發展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發展。
(4)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達成節能減碳的功效,並永續發展的目標。
本計畫考量地區道路現況及使用者通行安全、便利,辦理本道路拓寬工程,工程完工後將提升道路服務水準,縮短城鄉差距,減少交通工具因道路服務品質而產生的耗能,符合永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係屬都市計畫中道路用地,已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4 年4 月29 日府城都字第0940077163號「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完成擬定。
另外,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道路用地範圍,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勘選範圍內無優良農田及農業設施,不影響農業經營管理。符合現行都市計畫規範。
綜合以上,本計畫符合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國土計畫。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x道路工程係依「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之計畫原意進行拓寬,落實都市計畫規劃,同時增加大內市區南北聯結的可及性,改善此路段交通視線死角,提升附近學子及居民用路通行之交通安全性。
本案屬大內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服務性道路,為大內區規劃之避難逃生路線,作為輔助性路徑,以連接消防救災路線與防(救)災據點,拓寬可提升防災通行安全。大內都市計畫中,農業區為都市防災路線之臨時避難場所,本案道路距右側帶狀農業區約 30 公尺,拓寬後兩側之住宅區可經由本道路快速撤離至臨時避難場所。又本案道路工程起終點連接現有已拓寬之 10 公尺道路,待路線拓寬後可往南撤離至中長期收容所:大內國中,此處可提供較完善之設施和庇護場所,平時存放救災設施及物資,災害發生
後供安置災民使用。
故拓寬此計畫道路。短期可改善地區道路與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可改善市區環境安全、生活品質,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公益性目的。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本案工程道路計畫路線長約 264 公尺,路寬 12 公尺,係依都市計畫劃設,現況道路範圍尚未全數拓寬,出入現有道路蜿蜒狹小、寬度不一,汽車往來無法會車,且部分轉彎處易造成視線死角,引發交通事故。又本案鄰近大內國中校區,上下學時段接送往來車輛交織,車流量大易造成交通阻塞。
本道路工程為達成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而進行道路拓寬工程,於交通方面將原有雙向單線道路拓寬為雙向雙線道路,並考量xx學校學童通行安全,以強化區內南北向連結,落實區域交通路網;於都市防災層面,可強化區內防災機能,便於消防救護車輛通行,故為提升鄰近社區通行便利性、居住安全性及地方未來發展,本計畫道路有其拓寬之必要性。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x道路工程規劃係需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為前提,且為使本工程道路建構完整街廓,提高該區土地使用之潛力,考量道路路線銜接與通行安全,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低。另道路拓寬工程,係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利用之目的,及保障公共利益,應取得拓寬道路範圍之土地所有權,故不宜以租用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取得土地。
本徵收計畫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文化古蹟及生態環境;徵收範圍均為道路拓寬必需使用之土地,並已考量土地現況、權衡計畫對於居民生活影響及道路拓寬需求,由於道路拓寬對社會及居民生活將更加便利,符合適當性原則。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x計畫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3)民國 94 年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現況多為既有道路、建築改良物,涉及少部分農作。徵收工程用地範圍內有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需辦理徵收。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道路工程範圍東西兩側為農業區,現況為部分農作使用及部分建物,南、北兩側皆為現有道路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依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 107 年 1 月 29 日臺南市文化資產線上系統查詢結果,本案道路拓寬鄰近疑似考古遺址「大內遺址」,尚無造成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臺南市大內區南 181 線(xxx至大內國中)道路拓寬工
程係民國 94 年 4 月 29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大內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計畫道路,依土地徵收條例、同條例施行細則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二)業於 106 年 1 月 18 日、106 年 2 月 2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大內區區公所及大內區內江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內江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戶籍及稅籍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6 年 1 月 19 日、106 年 2
月 23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於 106 年 1 月 24 日、106 年
2 月 23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6 年 2 月 7 日、
106 年 3 月 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影本(詳附件三)。
(三)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2
月 20 日、106 年 5 月 5 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大內區區公所及大內區內江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內江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於 106 年 2 月 23 日、
106 年 5 月 15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影本。
(五)已於 106 年 3 月 9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2 月 7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6 年 5 月 5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60455180C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6 年 6 月 26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60649424 號函開會
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及繼承人)辦理協議價購,協議價購地價表併同開會通知單提供予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於 106 年 7 月 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二)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參考地政機關提供之地價資訊,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經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會議審查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三)申請徵收前,已併協議價購開會通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並分別給予xx意見至 106 年 7 月 17 日,通知函除部分需另辦理公示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
(四)所有權人xXx、xX林、xXx、xXx、xX、x
Xx、xXx、xXx、xXx等 9 人於得提出xx意
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已個別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五) 第一次協議情形:案內所有權人xxx、祭祀公業楊O之管理者xX格皆亡,經洽戶政機關查明其相關繼承人並依戶籍及稅務機關查詢之稅單投遞地址一併通知其協議。然其中吳O松、xX閣、xX山、xXx、楊O成、楊O風、xX山、xXx、xX發等 9 人,及所有權人xXxx繼承人:xX山、田OO王、xXx、xXx、xXXx、xXXx、王O綢、xX泉、xXx、田O立、xX如等 11 人,依前述所查戶政及稅捐地址投遞仍無法送達,致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無法送達,爰依規定將上述無法送達及已死亡所有權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第一次公示送達。本府以 106 年 11 月 6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60972531B 號函公告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06 年 11 月 10 日至 106 年 11 月 29 日,xx意
見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人提出xx意見。
(六) 第二次協議情形: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精神,本府再次以 107 年 11 月 12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71276358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第二次協議價購,期間土地所有權人xXx之繼承人xXx、xXx、xXx、xXx同意協議價購,xXx之 31 位繼承人(xXx、xXx、xX山、xXXx、xXx、田OO玉、xXx、xX傳、xXx、xXx、xXXx、xX發、xXx、xXx、xXx、xXXx、xX泉、xXx、xX立、xXXx、xXXx、王O勝、王O山、王O綢、王O蓮、王O山、王OO雲、王O惠、王O英、王O美、王 O月)於此次辦理繼承登記,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間內無人提出xx意見。土地所有權人:祭祀公業楊O管理者
xXx已死亡,經本府洽詢大內區公所仍無法得知本案之派下員資料,爰依規定將上述無法送達之祭祀公業及其全體派下員辦理公示送達。本府以 108 年 2 月 18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80225028B 號函公告辦理公示送達,公告期間自 108 年 2 月 26 日至 108 年 3 月 19 日,xx意見
至 108 年 3 月 27 日,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人提出xx意見。
(七)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通知函除部分需公示送達外,均已合法送達。
(八)因部分所有權人無出席、部分土地為公同共有且人數眾多、祭祀公業管理人已死亡且經查區公所無派下員資料,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程序辦理徵收。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工程範圍內涉及之建物僅部分拆除且已全數協議價購,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須擬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改善地區交通動線及區域之發展,俾利聯外交通與環境品質改善。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已於 107 年 9 月開工,預定 108 年 8 月完工。 (就公有土地、同意協議價購土地及已填具先行施工同意書之土地動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593,554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593,55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000,000 元,所列預算足敷支應。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已編列經費於 105 年度歲出保留預算
項下支應,用地費共計 19,500,000 元,後經臺南市政府
106 年 3 月 10 日府主決字第 1060252408 號函保留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保留金額為 19,500,000 元;再以 107 年
3 月 22 日府主決字第 1070330625 號函保留預算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保留金額為 5,460,989 元;再以 108 年 3 月
12 日府主決字第 1080283778 號函保留預算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保留金額為 1,000,000 元,所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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