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OO區OO學校設置智慧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
附件3
臺北市OO區OO學校設置智慧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
經營管理協議書
立行政契約人 學校(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使用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市有公用房地,雙方特約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x契約所定房地標示如下:(位置詳如附圖)
房屋標示 |
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使用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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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門牌 |
範例: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52號 建號:123456-000 |
臺北市 |
範例:臺北市立OO學校 |
範例:1平方公尺 |
基地 座落 |
範例:臺北市大安區xx段一小段 地號:1234-0010 |
臺北市 中華民國 |
範例:臺北市立OO學校 |
範例:1平方公尺
|
第 二 條 使用目的及用途:設立自動販賣機
第 三 條 契約期間
x契約自雙方當事人於中華民國(下同)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 月____
日止,共計____年____月。〔註:契約期間以1年1簽為原則〕
第 四 條 使用費
每部每月新臺幣(下同)_1,000__元。
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或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之使用費率
調整時,雙方同意逕依相關法規或數據隨同調整,無須另行通知或換約,併參用「臺北
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約」,依約至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繳交。
第 五 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併同第一期使用費繳納保證金__2,000__元,併參用「臺北市市有
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約」,依約至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繳交。
第 六 條 稅捐負擔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使用房地之注意義務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不得影響環境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不可抗力致房地不堪用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增建、改建、修建或室內裝修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自行使用
乙方應自行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不得私自出租、分租、將使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
乙方有違反前項約定之情事者,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收回使用房地。並得向乙方請求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回復原狀或點交日止之相當於每日使用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 十二 條 質押及其他權利設定之禁止
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之權利設定擔保或供作其他類似使用。
乙方不得要求就本契約所定土地設定地上權。
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作為使用基地證明文件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 十三 條 公共管理費之分擔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電費、使用管理清潔費之負擔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十五 條 安全檢查
使用房地如有安全檢查之必要,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應依法為適當之安全措施,並接受
甲方及主管機關檢查。
房地依法令規定應定期施作之相關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由乙方負責辦理之,其相關費
用由乙方全額負擔之,並將申報結果副知甲方。如依法規認定因乙方用途使用致所使用
樓層為同一申報客體者,則同前段規定辦理。
若乙方未依期限辦理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未通過者,甲方得限期乙方改正。屆期未改正
或改正後仍未達法定標準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 十六 條 保險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十七 條 使用房地面積更正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十八 條 乙方提前終止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 十九 條 甲方終止契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 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
二 政府因實施國家政策、都市計畫、開發利用必須收回。
三 經甲方依法出售。
四 乙方積欠使用費達二個月之金額,經定期催告仍不繳納。
五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毀損房地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護。
六 乙方使用本契約所定房地違反第二條之約定目的及用途。
七 乙方解散、依破產法經法院為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八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情節重大。
九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甲方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十 乙方使用房地違反法令。
十一 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向乙方收取相當於月使用費五倍以下之懲罰性違約金。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二十 條 返還房地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返還保證金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續約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
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連帶責任
乙方如有數人者(個人或經營團隊),應連帶負責,餘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
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
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書面通知他方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甲方地址:臺北市oo區oo路 。
二、乙方地址: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
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
達。
第二十六條 管轄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約」
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執行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
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二十九條 資訊公開
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約」
規定辦理。
第 三十 條 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各校參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約」規定辦理,由乙方提供建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並配合營運應遵守,並得依營運設備及建置功能、消費者權益及相關作業、營運/維護與管理、違約、解約、罰則及契約效力消失、其他等向度,並審視學校現況及酌量教職員生等人員安全與需求,經與乙方協議後增列經營管理協議項目。
第三十一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正本由甲、乙方各
執乙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協議書需考量報局核備檢送1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 方:
負責人:
統 編: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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